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文件苏容政发〔2017〕26号关于1月份市区环卫作业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区城市管理局、吴中区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容市政和历史街区景区管理局、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卫处:根据《关于下发苏州市区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稿)的通知》(苏容政发〔2016〕173号)、《关于下发“共建美丽新苏州、同享美好新生活”2017年度环境卫生专项评比活动方案的通知》(苏容政发〔2016〕172号)的文件要求,现将2017年1月市区环卫作业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1月份市级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姑苏区共组织开展主次干道例查12次(抽查道路60条),街巷新村暗查15次(检查16个街道,82个街巷新村点),公共卫生间例查201座次,城区垃圾转运站专项早查3次(抽查转运站12座),机械化作业质量考核4次(高架道路8条次,地面道路20条次)、节假日巡查1次(高架4条次、地面15条次),检查作业车辆GPS轨迹165辆次,发现作业规范问题34个。
对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组织检查主次干道10次(抽查道路50条),街巷10次(抽查街巷20条),公共卫生间48座次,垃圾转运站12座次。
1月环卫信息网格化公众监督平台共受理姑苏区环境卫生方面的问题1282件,按时办结1211件,及时处办率94.46%(其中平江片区为98.1%,沧浪片区为86.7%,金阊片区为94.4%),平台总件数较上月减少了297件,平均处办率较上月有明显提升,其中涉及环境卫生方面问题主要是:生活垃圾及杂物垃圾527件,油污56件,满溢186件,涂贴杂草48件,建筑垃圾135件,混合垃圾116件,设备损坏105件,批评教育3件,其它106件。
二、存在问题(一)姑苏区存在问题1.人员总体到岗情况较不理想,多个标段人员存在缺岗现象;个别标段人员配比与核定标准仍存在一定差异。
检查发现,有缺岗现象的标段为:平江一标【万佳】到岗率95.6%;【吴门桥清服】到岗率75.0%、【胥江清服】到岗率65%;金阊一标【虎丘】到岗率95.2%。
城管人员心得体会

城管人员心得体会成为一名城管人员已经快一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经历了很多酸甜苦辣,对城管执法工作也有了新的认识和看法。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也让我最为困惑的是:为什么城管执法工作异常艰辛,却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呢?经过认真的思考,我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流动摊点的整治工作上,结合太仓市当地特点,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多数群众缺乏法制概念。
流动摊点无证经营、占道经营,属于违规行为,我们城管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执法。
但多数群众对相关的法规不了解,认为摆摊只是谋生手段,是个人自由,不是违规行为,限制流动摊点只是城管的单位行为或个人行为。
二是多数群众认识不到流动摊点的危害性。
如:妨碍交通和周围的环境卫生,对于合法的个体户造成不公平竞争,商品质量无保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等。
三是多数群众对我们的执法程序不了解。
在他们印象中,我们城管就是扣东西、罚款,觉得简单、暴力,忽视了我们是在进行了大量宣传和多次要求整改无果的情况下才实行暂扣、罚款。
四是流动商贩中确实有部分是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没有生活来源,处于贫困的境地,只能靠摆摊维持生活。
五是部分流动摊点给当地居民和民工生活带来便利,随时随地能买到,便宜,因此得到当地群众的支持。
要改变这种现状,要推动四个创新。
一是创新工作理念。
正确处理市容与繁荣的关系、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处罚与教育的关系,把群众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努力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
二是创新工作思路。
转变城管执法工作中粗放式、突击式和生硬式的管理模式,使城市管理工作由突击型向长效化、由“人治”型向“法治”化转变,努力实现精细化、长效化和人性化管理。
三是创新管理手段。
改变过去重处罚、轻管理的工作方式,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围绕解决民生问题探索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管理新模式,有计划地放开地摊管理,有条件地增加弹性市场,不断强化管理疏导,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苏府[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苏府〔2007〕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
请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各县级市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由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十二日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一、市区行政区域(一)吴中区:苏苑街道、长桥街道、龙西街道、城南街道、越溪街道、横泾街道、郭巷街道、香山街道、甪直镇、光福镇、临湖镇、木渎镇、西山镇、东山镇、胥口镇(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太平街道、黄桥街道、北桥街道、望亭镇、黄埭镇、渭塘镇、阳澄湖镇(三)平江区:观前街道、平江路街道、娄门街道、苏锦街道、城北街道、桃花坞街道(四)沧浪区:双塔街道、南门街道、胥江街道、吴门桥街道、葑门街道、友新街道(五)金阊区:石路街道、彩香街道、留园街道、虎丘街道、白洋湾街道(六)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娄葑镇、唯亭镇、胜浦镇(七)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横塘街道、枫桥街道、浒墅关镇、东渚镇、通安镇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二)吴中经济开发区(三)西山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四)相城经济开发区(五)平江区平江新城(六)沧浪区沧浪新城(七)金阊区金阊新城三、景观河道、湖泊控制区域环古城河、干将河、临顿河、山塘河、上塘河、平江河、金鸡湖等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水域。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发布时间:2020-03-02苏州是一座美丽的城市,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1 市容管理条例要与时俱进随着苏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范围和内涵也在不断延伸,市容环卫管理实践不断涌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配套;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完全适应发展要求,需要减少职能交叉,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行政执法还缺少强有力的手段,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还不高。
这些问题都限制了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与群众对市容环卫的要求还有差距。
而目前苏州施行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1997年7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于1995年8月11日实施的政府规章《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城管局的有关人士认为,这两个法规的颁布施行均已超过8年,对照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践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与苏州的城市现代化和实现“两个率先”的要求、与市场化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与提高效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与202X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不相配套和对应。
特别是从202X年10月起,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苏州在城市管理领域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等文件规定,市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市区规划、绿化、工商、环保、市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苏府[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园林和绿化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批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的建设成果,保证绿地养护质量,维护城市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内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共有、为市区服务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居住区绿地(仅指由街道直接负责管理的居住区)等。
第三条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是苏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城市绿地,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界定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范围,制订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交流、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城市绿地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管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由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和交通等部门实施的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苏府[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8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划分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四条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交通、水利(水务)、公安、工商、文广、贸易、旅游、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及产权所有,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为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前款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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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11
【实施日期】1995.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8月11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各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环境卫生监察队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建设、房管、规划、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垃圾清运、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市、区清洁服务司应当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并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和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市政公用、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和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船码头、公交线路始末站、风景旅游点等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游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城市清洁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保洁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和珍惜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烟蒂、果皮、纸屑及乱倒垃圾(含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第十一条市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犬等畜禽动物;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畜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受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并落实环境保洁措施。
第十二条各类化粪池、储粪池的产权单位(产权人),必须向所在区清洁服务公司申报登记,按规定交纳费用,并服从统一管理。
纳入管理的化粪池、储粪池(包括辖区内的公共化粪池、储粪池)发生满溢,区清洁服务公司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三条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装卸货物后,应当做到场地清洁。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在施工、清运过程中抛洒滴漏影响道路整洁的,应当负责及时清除。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内,各类车辆车内清出的垃圾,应当倒入自备的垃圾容器。
城市应当逐步推广袋装垃圾收集、清运办法。
第十四条因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需要开挖路面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除作业遗留的渣土、废弃物,并修复路面。
第十五条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