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4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领导、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健康证明,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饮酒、吸烟、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岗前培训和考核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进入矿井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作业安全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等。
第九条岗前培训由矿方组织,培训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
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岗前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工作责任制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发现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矿方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矿方的安排,不得违章指挥或自行决策。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井下通风、瓦斯探测、防尘等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矿工、井下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指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安全要求,对井下作业人员人数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井下安全管理的基础,是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关键措施。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由矿井或施工单位负责人主导,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违规处罚制度等。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符合,并根据井下作业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补充和改进。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井下作业的实际需求。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科学、严密、灵活和通俗易懂的方式,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为基础,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处理和解决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全面治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善待井下作业人员,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内容第十五条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标准和依据;(二)对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数量进行明确规定;(三)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四)对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的封闭式管理;(二)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通行证进行管理;(三)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经验和技能进行管理;(四)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集中控制;(五)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定期返岗复查。
下井人员规定

为杜绝恶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山西省安监局8月1日对不同矿井的最高下井人数标准进行了重新限定。
今后,全省煤矿每班下井人数、带班长及跟班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挂牌明示,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经查实,责任人将会受到严处。
按照《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补充规定》,年产90万吨以下的矿井当班最多下井人数按照以下规定配备:9万吨以下的矿井不超过29人;15万吨矿井不超过44人;21万吨矿井不超过61人;30万吨矿井不超过66人;45万吨矿井不超过70人;60万吨矿井不超过75人;90万吨矿井不超过99人。
年产90万吨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规范并明确。
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
据省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处负责人介绍,煤矿点多面广,发生事故的概率大,是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
过去,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当班最多下井人数为70人,重新限定后将减少为66人。
之所以严格控制下井人数,这样做可以杜绝超能力生产,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
《补充规定》同时要求,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自救器种类必须与矿井可能出现的灾害相适应。
为将规定落到实处,驻矿安监员还将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矿主超定员组织生产,将会受到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文 件 号】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时间】2007-10-27【实施时间】2007-10-27【时 效 性】有效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 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规定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工作场所,包括开采工作面、运输通道、巷道等。
2. 限员标准
2.1 按照井下工作场所的类型和危险程度,设定不同的限员标准,确保人数与场所的安全需求相匹配。
2.2 在制定限员标准时,考虑以下因素:
- 井下工作场所的尺寸和通风条件
- 工作任务的性质和风险程度
- 逃生和救援设施的情况
- 井下作业的工期和工作强度
2.3 限员标准将定期评估和更新,以适应煤矿井下工作条件的
变化。
3. 限员管理
3.1 煤矿井下工作场所应明确设置监控点,监测实际工作人数
是否超过限员标准。
3.2 如发现超员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工作人数按照规
定范围内进行。
3.3 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限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
和纠正违规行为。
4. 处罚措施
4.1 违反本规定的煤矿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4.2 如发生严重违反限员规定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试行期限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过后,根据试行效果和实际情况,可对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6. 其他规定
根据煤矿井下工作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可以制定其他适用的限员规定,并在本规定发布后公布实施。
以上是《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请煤矿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遵守并落实规定,共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一、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合理控制作业人数,减少事故发生概率,确保矿工的工作条件合理、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一班作业,包括井下开采、支护、运输、通风等工作。
三、人员限员规定
1.井下一班作业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20人。
2.开采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15人。
3.支护施工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10人。
4.运输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8人。
5.通风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5人。
6.作业人数限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和通畅。
四、责任与执法
1.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作业,并确保作业人员数量符合限员规定。
2.煤矿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监测设备,定期检查井下作业场所的作业人数,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符合限员规定。
3.煤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井下作业人数,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经验总结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煤矿监察部门所有。
以上为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旨在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和人员限制,以减少事故发生概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引言
本文为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文件,旨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多班作业,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
2. 人数限员原则
2.1 为了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每个煤矿井下多班作业的人数均应根据作业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限制。
2.2 人数限员原则应遵循以下准则:
- 保持作业场所的空间充足,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 平衡工作班次之间的人员分配,预防疲劳和安全风险;
- 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掌握应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3. 人数限员具体规定
3.1 人数限员的具体规定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并在相关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3.2 不同类型的井下作业应根据特定要求进行人数限制。
具体
限员数应根据作业部门的安全考虑、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综合因
素确定。
3.3 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数可能根据工作条件调整,但不能超过
所制定的上限。
3.4 作业人员需携带有效证件,以便在井下进行人员统计和控制。
4. 试行期评估
4.1 该规定将在试行期内进行评估,以检验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4.2 煤矿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对
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
5. 结论
本文所述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目的在于
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该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
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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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管理规定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
维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立足超前防范,深化安全整治,促进煤矿提高工效,减少井下工作人员,提高机械化程度,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要求,省煤炭工业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
制定了控制各类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确定依据和方法
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下井人数的确
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下井人数。
二、控制最多入井人数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29人;3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70人;9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99人。
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三、要求
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
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允许入井人数和当班井下工作人员总数。
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以增加一个备
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机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畜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