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越权代理责任承担
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承担作者:张峻华贵立义刘琳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其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等特征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
因此,民法中代理制度是否可以适用到票据行为中来,学者们对此存有争议。
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制度以及学理中有关票据越权代理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梳理,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票据越权代理责任承担民事行为作者简介:张峻华,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贵立义,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刘琳琳,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67-02一、票据越权代理责任承担研究的必要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自然可以由代理人实施其行为,由此而产生了票据代理关系。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所为票据行为,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自身的文义性、无因性、要式性,使得票据代理行为必须严格遵从票据法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于1995年开始施行,由于我国当时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票据在商品经济中的使用范围非常有限,很少发生票据越权代理的现象,加之我国学界有关票据越权代理的研究并非十分成熟,因而在我国票据法中有关票据越权代理责任承担的规定略显简略。
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仅规定,发生票据越权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责任。
这种规定不仅对持票人不公平,违背了票据金额的不可分性,同时难以确定持票人和确保追索权的行使。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品经济趋于完善,对票据使用范围也逐步扩大,有关票据越权代理纠纷的发生也逐步增多,此种矛盾也会随之加剧。
关于完善我国票据越权代理制度的思考

各国票据法均未列举。一般认为 , 凡是足 以使本 人债 务增加 的行 为 . 均 属于票据越权 代理 。票据越权代理可分为 2 : 类 ①增加票 据金额 的越权 代理 。②提 早票据 到期 曰、 记载不 方便 的付款地 、 附加 票据债 务履行 条 件等其他事项 的越权 代理 。票据法上所称 的越权代理 , 主要是指 增加 票
【 摘
要】 中国《 票据法> 条第2 对票据越权代理 第5 款 作了 规定。 作者认为, 规定比 这一 较粗略, 而且不符合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于保护 不利 持票
人的权利。笔者对票据越权代理的概念 、 中国《 票据法》 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 , 并就完善中国票据越权代理制度提 出了个人见解。
【 关键 词】 代理; 票据 越权代 ; 理 票据行为
上的关系。内部授权范 围不具有公 示效 力 , 只能 在 内部 关系 中生效 , 即
只能对 代理权的基础关 系生效 , 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人。
质区别 , 也是构成越权代理 的前提 。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 限实施票据 代 理行为 , 使本人增加了票据 义务负担 。这是票 据越权 代理 的核心 条件 。 ③代理行为符合票据代理 的形 式要件 , 且票据 行为 无瑕 疵 。这 一点 , 而
据金额 的越权代理 。
合法 , 不存在恶意及 重大过失 的情形 , 其与代理人之间 的票据行 为有效 。
要求票据 当事人在 为票据行为时进行 实质审 查 , 必将严重损害票据 的流 通性。票据在流通 中几经易手 , 后手持票 人更无从查验代理人是否 超越 代理权限 。 () 3 本人授权 代理人 实施 票据 行为 , 就应 该对 其授权 行为 负责 , 应 承担 选任代理人不 当之 责。相 对人之所以接受票据 , 是基于对本人 的信 任, 而非基于对代理 人的信 任。规 定本人 对代理 人负选 任 不当之责 。 有
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能导致 票据 行 为无效 。 票 据越 权代 理是 指 , 代 理人 超越 代理 权 限 就其权 l 5 艮 外 之部 分, 亦 应 自负票 据上 之责任 。 ” 由此可 以看 出 , 对
而进 行的票 据行 为 。 于超越 权 限的部 分 , 应 由超 越代 理人承 担票 据责 任 。 这 点规 定 同 我 国现 行票 据法 的规 定相一 致 。根据 我 国 《 票据法》 第五 条第二
在票据 越权 代理 中最重要 的就 是如何确 定责任 的承担 , 对于 任 , 由越权 代理 人对 越权 部 分的票 据金 额承担 票据 责任 。 本 人无 本人 和越权 代理 人责任 承担 的分配 , 各 国立法 和实 践中 并没有统 责任 说认 为 , 本 人不用 负任 何票 据上 的责任 , 而 是 由越 权代 理人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2 . 2 8 票据越 权代 理 责任承 担研 究的必 要性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2 6 7 . 0 2 权代 理票据 责任 的承 担 , 本人 并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而 是 由越 权代
j l I 制 占缸金 2 0 1 3・5 ( 中)
◆理论 新探
票据越 权代理 的责任承担
张峻华 贵立义 刘 琳 琳
摘 要 票据行为是 民事法律行为, 而其具有无因性、 要式性 、 文义性等特征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 为。因此, 民法中代理 制度是 否可以适用到票据行为中来,学者们对此存有争议 本丈通过对各国立法制度以及学理中有 关票据越权代理责任
三、 票据 越权代 理 责任 承担 的学说 争议
根据 本人 以及越权 代理人 对票 据越权 行为责 任承担 的不 同,
浅论我国票据越权代理及归责

浅论 我 国票据越 权代理 及归责
程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江 西 财 经 大学 , 江西 南昌 3 3 0 0 1 3 )
【 摘 要】 票据 越权代理 属于广义的票据无权代理的 范畴 , 其属票据无权代理的特殊形态。 本 文 旨在 简单分析票据越权代理 的
基本概念和构成 , 结合分析学界对越权代理责任归责的不 同 理论 , 拟对 我国现票据 法对票据越权代理归责不足提 出完善构想。
行 为。增加票据金额 的票据越权代理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越权代 本人 较强 的偿 还能力 维护持票人 的利益并充 分维护 了票据 的
理 形态 , 我国 《 票 据法 》 主 要 规 定 了此 种 形 式 的 票 据 越 权 代 理 行 不可分性 原则,不足之处在于严重侵犯了被代 理人的权益 , 放
票据超越代理权 限在行 为方式 上的具体表现 。主要有三种 : 一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连 带 票 据 责任 。该 说 的优 点在 于 比较 充 分 的 保 护
是 提 前 票 据 到 期 日的 票据 越 权 代 理 行 为 。该类 行为 侵 犯 了本 人 持票人 的利益 , 但是将越权代理视为被代理人和越权代 理人的
为 。票据法 理论界探讨越权代理制度基本上也是基 于这种情形 纵 了有过错 的越权代理人。四是无权代理人全额责任说。该说
展开 。
主 张 由越 权代 理 人 先 就 全 部 票 据 金 额 承担 责任 , 然 后 再 通 过 民
二、 票 据 越 权 代理 的构 成 要 件
事责任程序 向本人追偿其授权 范围部分 的金额。 四、 完善我国票据法越权代理责任归责的设 想 我国 《 票据法》 第 5条第 2款规 定: “ 代理 人超越代 理权 限
票据越权代理及法律后果

票据越权代理及法律后果
票据代理人虽然有票据代理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票据代理,称为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
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应具备3个条件:
①越权代理的行为必须显示在票据上;
②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必须有票据代理授权;
③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必须是已超越票据代理的授权权限。
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依其越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和其他越权代理两种情形。
对于增加金额的越权代理,本人对授权内的金额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人对越权部分的金额负票据责任,本人与越权代理人之间均-
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其他越权代理,本人仅对知悉票据代理越权而仍主张依票据记载行使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可以行使抗辩,对不知悉越权代理情形的,即使为直接当事人,本人也不得行使抗辩。
票据越权代理,大多数的票据法,采用“越权说”,即只对超越权限,才予以准用票据无权代理的规定,一本人应基于授权而承担有
权代理所引起的票据上的责任,另一越权代理人也应基于其越权代
理承担越权票据上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适用起来容易,而越权代理,如到期日的提前或推迟、付款地的等,就很难划分本人和越权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也难以就越权代理主张对物的抗辩,也不利于执票人票据权利的。
“越权说”来本人和越权
代理人的票据责任范围的局限。
在票据的越权代理中由本人和越权代理人对执票人负连带责任较为合适。
执票人可以就票据金额选择向本人或越权代理人请求,清偿了票据清偿义务的本人或越权代理人,才有权依据票据法和民事立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按其应负担的责任予以补偿,才合乎责任的公平负担原则注重保护执票人权利的宗旨。
浅析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归属

义务 , 是只 关系 到 了票据 责任 的履行 条件 , 但 对票据 债 务的基 本
内容影 响不 大 。 如果 给代 理人 带来 了一 定的损 失 , 因提 前付 款 如
下五种 学说 , 笔者将 分 别阐述 其 各 自的利弊 : 第 一种 , 本人无 责任说 , 又称代 理人 责任说 , 主张 由票据 越权
理人和越 权代理 人行 为之间 的票据 责任究 竟应 如何确定和 划分 ,
即票据 责任 归属 问题 , 是票据 越权 代理 法律 后果 中的主 要 问题 。
因此本 文着 重研 究票据 越权 代理 的责 任 归属 问题。
( ) 关立 法例 一 相
务 中也是将 超越 代理 权的票 据行 为作为 一个单 独问题 J 以分析 。 J u ( ) 二 票据 越 权代 理的表 现 形态
所 谓其 它 事项 的越 权代 理 ,是指 代理 人超 越代 理 权限 的范 围, 意改变 票据 债 务的 履行 条件 。 随 比如 提早 到期 日或 者记载 不 方便 的付款 地 等等 。虽 然此 类 行为足 以增 加 被代理 人票 据上 的
关 于票据 越权代 理的 责任归属 问题 , 票据法 学界主要 存在 以
而减少 的利息 以及 因记载 不方便 的付款 地而增 J的交 通 费等, J u 那 代 理人 就票据 金额全 部承担 票据上 的责任 。该学 说的主 要优点 :
么 从保护 善意 第三人 以及票 据交 易安全 考虑 , 些越权 行为仍 应 这 充分维护 了票据的 不可分性 原则 , 票据 权利人 只能要求 一个票据
步设想。
关键 词 票据 越权 代理 中图 分类 号: 9 2 8 D 2. 2 票 据越权 代 理概 述 表 现形 态 责任 归属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00.1.2 10 .522 1)611 O 票据越 权代理 的法律后 果包 括两个 方面 : 一方面 是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考试知识点

票据行为考试知识点知识点、票据行为(★★)(2016、2017 年单选题;2019 年多选题;2020 年单选题)(一)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思考 1】出票是否票据行为?是【思考 2】票据丢失后的挂失止付行为是否票据行为?否【思考 3】提示付款行为是否票据行为?否(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老侯提示】其签章无效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例题1·多选题】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乙将其背书转让给赵某,后赵某因患精神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后赵某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票据到期丙提示付款被拒绝,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丙可以向甲追索B.丙可以向乙追索C.丙可以向赵某追索D.丙不享有票据权利『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所以丙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具有追索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1)关于签章签章者要求个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单位签章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注意 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签章”;【注意 2】“支票的出票人”(企业)在票据上未加盖与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与盖预留银行签章具有同等效力)银行签章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注意】“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未加盖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之无权代理

论票据行为之无权代理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可以适用代理制度。
但由于票据法的要式性和文义性等特征,故在适用民法代理制度时,应注意变通和调整,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民事代理制度而又符合票据法理的票据代理制度,是学者们不断探讨的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一、票据无权代理之概述(一)票据无权代理定义无权代理,简单说就是有代理的外观形式,却没有代理权的情形。
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无论民法上代理或者票据法上代理,均须表明本人、言明代理意旨,但票据上的代理多了一个要式性的要求--必须在票上为之。
1、形式要件的具备对于票据代理的构成形式上有三个要件:记载本人、代理意思、代理人自签己章。
签章指代理人须在票据上自签己章,并表明其为代理人及其所代表的本人为何人。
票据代理人必须将其和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明确的记载于票据上。
2、实质要件的欠缺票据无权代理的关键在于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或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就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票据行为而言,代理人是无代理权的,故广义上票据越权代理也应包括在无权代理之中。
二、票据无权代理时的责任分配(一)狭义的票据无权代理行为的责任分配我国《票据法》在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无权代理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范围,与本人即被代理人相同;依法履行票据责任后,其所拥有的权利也完全与被代理人相同。
票据债务人对于本人即被代理人所主张的抗辩事由,对于取得票据权利的无权代理人也可以主张。
(二)票据越权代理之责任分配越权代理的焦点在于责任划归。
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一是”本人责任说”。
该说认为,就票据责任而言,只存在本人的责任,对代理人越权部分,本人再依民法追究越权代理人的责任。
①二是”越权部分说”。
对越权代理划分越权代理人和本人不同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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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摘要:随着票据流通的日益频繁,票据代理行为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不断。
在票据越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与代理人该承担什么责任,该如何承担?
关键词:票据越权代理;票据金额越权;本人全额责任
一、票据越权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1、票据越权代理的概念
票据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票据行为。
它是无权代理的一种表现形式。
除《票据法》中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无权代理的一般法律规定。
2、票据越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代理人和本人之间有效的代理关系是发生越权代理的前提。
(2)代理人实施的票据行为超过了代理权限范围,增加了本人的票据义务或负担。
(3)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表明代理关系。
①这一点是票据代理中特有的。
《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由此可见,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作出,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并表明代理关系。
如果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委托代替本人签章,但并没有在票据上表明双方的代理关系,也未在票据上签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产生本人签章的效力,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如果代
理人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并加以签章,但是事实上其并没有取得本人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就是票据伪造的问题,可能会产生刑事上的法律责任。
二、票据越权代理的种类
我们先对票据越权代理进行分类,以便于下文阐述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②
1、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
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劵,其记载的内容是一定数额的金钱在一定日期的无条件给付。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面金额是票据的绝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并且不得更改。
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是超过授权范围填写票据金额,一般都表现为增加票据金额。
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点,票据金额的增加将会直接导致票据债务的加重。
2、金额以外其他票据事项的越权代理
金额以外其他票据事项的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随意改变票据债务的履行条件。
如将票据的到期日予以提前,或者将付款地记载为对付款人不便的地点等等。
此种越权代理行为,虽然对本人的票据责任有所加重,但并未实质上加重本人的票据债务,只是在履行票据债务的条件上增加了负担。
三、现行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承担分析
《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我们根据上述分类,
来分别阐述其责任:
1、金额以外其他票据事项越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越权事项与票据行为本身是不能分割的。
鉴于票据是一种流通的金钱债权证劵,替代货币流通是其最主要的功能,在该种功能没有被侵犯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该确认该票据的效力。
按照票据上的记载要求本人来承担全部的票据责任。
也就是说,在该情况下,没有《票据法》第5条第2款的适用余地,无法将票据责任割裂开,分别由代理人和本人承担。
但是,本人因代理人票据越权而多承担的责任不是终局的。
一般来说,这些额外增加的负担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计算,那么就赋予本人一个追偿权,以此来填补本人所增加的负担。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代理人因追偿权而支付金钱的性质不再是原先票据责任的分担,这是对于本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是全部由本人承担的。
2、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金钱价额是可以分割的。
按照《票据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在票据代理权限范围内的金钱数额由本人承担,超过票据代理权限范围的金钱数额由代理人承担。
但是,当本人和代理人分别付款后,就会形成一张票据分成两半,由本人和代理人共有的局面,显然这与票据的不可分割原则相违背。
③当两人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则会导致票据流通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票据越
权代理后产生的票据责任是否还应该分担呢?
四、票据越权代理责任承担的重构
1、不同的立法例观点
(1)我国所采用的越权部分说。
该观点主张划分本人和代理人的责任金额范围,前者就代理权范围内的票据金额负担责任,后者就其越权部分票据金额负担责任。
我国《票据法》采用该观点。
我国台湾地区与《票据法》的观点基本一致。
这种观点的弊端,在前文中已阐述。
(2)本人全额责任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取这个观点。
该观点主张对于代理人越权的票据行为,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而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从而票据上的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04条第2项规定:”任何未经授权的签名就本编一切目的而言,可予批准。
但这类批准本身并不影响批准人对抗实际签名人的任何权利。
”《英国汇票法》第24条也有相同内容的规定。
④但依据该观点,本人在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后,若代理人的资产能力有限,本人的追偿权难以实现,其损失无法有效补救。
(3)本人无责任说。
该观点主张本人不负票据上责任,越权代理人应就票据金额全部负票据上责任。
该观点的产生原因是票据的不可分割原则。
票据必须要保证其完整性,才能保证票据流通的正常进行。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1条规定:”凡无代理权而代理签名于支票者,应自
负票据上之责任。
如因之而付款时,则取得该无权之被代理人之权利。
本规则对越权代理人亦适用之。
”但是该观点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通常情况下,本人的资产偿债能力要远远超过代理人,如果采用这样的观点,票据的清偿能力就明显的减弱了,这对交易相对方的持票人来说,其利益难以保障,是非常不利的。
2、我的观点
这三种观点,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但是究其本质,这就需要我们在本人与交易相对的第三人之间进行法律上的利益权衡。
我的观点是采用本人全额责任说,然后通过赋予本人一个求偿权来填补其受到的损失。
之所以采用这样的观点,是因为对本人和交易第三方加以衡量后,第三方往往处于一个最被动的地位,其更加需要法律的保护。
因为本人在进行代理人的授权过程中,他有一个选择的可能性,为了保障其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在选择代理人时,他需要尽审慎的义务。
而且,如果要避免该种情况的发生,他完全可以亲力亲为的与第三人进行交易。
在选择代理人时,他就选择了这样的风险。
与之相比,交易相对的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建立在对本人的完全信任的基础上的,对于代理人的出现以及越权代理的发生,他是无法通过自身努力去改变的。
面对这样一个劣势地位,还要他去承担不利的风险,是显失公平的。
所以根据上述分析,我觉得该不利的风险应该由本人来承担。
但是本人全额说,并不是要求本人去承担越权而产生的不利益,
本人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向第越权代理人请求清偿,其承担的仅仅是不利益的风险而已。
注释:
①李春城:《票据代理问题研究》,第2页
②李春城:《票据代理问题研究》,第4页
③李伟群,《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于《法学》2010年第2期,第78页
④董惠江,《票据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责任》,载于《法律适用》2002年第197期,第39页
作者简介:段然,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