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范本模板】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
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
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
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一、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
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
事实上,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
由于二者特征都在于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而有时是通用的。
但有时却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说,社会学法学是指法学中一个学派,仅在法学中使用。
在有的法学作品中,又称功能法学派.法律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但有些社会学法学家也常将自己的作品称为法律社会学。
例如,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年~1922年)的主要著作即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法律社会学论文“试论法律的目的”学院:东方科技学院年级:2011级班级:法学一班姓名:刘湘宇学号:201141901109 指导老师:涂小雨摘要: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去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中各自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他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
(法理学-庞德)关键词:法律目的法理学庞德正文: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已经有两年之久。
对于法律一词我并不陌生,或许该说我们都不陌生,从小接触的教育当中,法律给我们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感觉。
高中的课本之中也给我们介绍法律的性质,那时候我知道了法律具有强制性和阶级性。
那么法律还具有什么性质呢?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俗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
法律的性质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被允许变革,当然这种变革需要慎重;(3)强制性,法律史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应该遵守它。
(百度文库)不过我总是在思考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在中国古代,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那么放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呢?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正义。
他说“有关法律的目的——亦即有关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作社会控制之一的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的来看法律律令应该是什么样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在能够实现对法律利益的保护。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合理的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
法律社会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娱乐的重要场所。
然而,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为例,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知名网络平台用户甲在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关于自己与前女友乙的感情纠葛的文章,文中详细描述了乙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敏感内容。
文章发布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乙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乙通过法律途径,将甲和网络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法律社会学分析(一)法律规范分析1. 隐私权法律规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此外,《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网络空间隐私权保护规范《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这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社会规范分析1. 社会伦理规范在我国,尊重他人隐私是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
在传统观念中,隐私被视为个人尊严的象征,他人无权侵犯。
在网络空间,这一伦理规范同样适用。
2. 网络道德规范网络道德规范要求网络用户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恶意泄露、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三)法律实施与效果分析1. 法律实施本案中,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甲赔偿乙精神损失费。
这表明我国法律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具有实际效果。
2. 法律效果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促使网络平台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
同时,也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模板(10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模板(10篇)【正文】一、引言(一)一个需要继续回应的案例:泸州遗赠案2001年引起国人高度关注的“二奶告原配案”,即“泸州遗赠案”[1],已去多年。
该案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遗赠人临终前立下的书面遗嘱虽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在赠予财产的内容上存在实质的违法之处。
原告与遗赠人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遗赠人所立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原告的第三者插足行为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学界的有关争论渐已平息。
在争论中,支持者认为本案中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合理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反对者认为法院对立遗嘱的动机和原因等条件的审查超出了司法管辖的范围,有违“不告不理”原则,并认为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如此判案。
[2]本文再次关注该案是想进一步追问:法官为什么做出这种判决?(又可表达为:为什么法官“实际上”做出了如此判决?)而这不同于问:法官“应当”做出何种判决?因为前者是旨在进一步追问:法官所选择的理论支撑是什么?以及法官在做出如此判决之时考量的重心是国家的成文法律,还是社会的道德习俗和民众的生活习惯抑或社会各力量之间的博弈?(二)本文的思路及安排为什么法官会做出如此判决?通过对“泸州遗赠案”提出这个疑问,试图从埃利希的观点出发,对这个疑问做出理论上回应。
埃利希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扉页中既已提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
通过对埃利希的理论的展开,以解开本案中“蒙眼女神”背后的力量。
而后,进入对主题,埃利希的法形成理论,的论证。
从埃利希法形成理论中寻求可能对“泸州遗赠案”的解释和评判。
通过对埃利希法形成模式的合理性论证之后,将之与中国的法治实践做出初步比较。
以此,达到本文的最终目的,探寻埃利希法形成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可能性贡献。
法律社会学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学研究

法律社会学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学研究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社会密不可分。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不仅影响着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秩序,也受到社会文化、价值观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成为了法律社会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律社会学是一门跨学科的研究领域,旨在探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其研究范畴包括法律的形成、实施和变革过程,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社会对法律的反作用等方面。
通过深入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
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
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同时,法律还为人们提供了法律权益的保护,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然而,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它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也是复杂而多样的。
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都会对法律的形成和实施产生影响。
例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会对法律的内容和适用产生影响。
此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也会对法律的需要和功能进行改变。
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受社会影响,还表现在社会对法律的反作用。
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会引发法律的改革和更新,而法律的变化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例如,在一个法制相对落后的社会中,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而在一个法制成熟的社会中,法律的变化可能会引发各方面的社会反应和社会冲突。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定性研究主要侧重于对案例、事件和个别现象的深入分析,通过对个案的研究来揭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定量研究则运用统计学的方法,通过对大样本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一般性的结论。
这两种研究方法相互补充,提供了不同层面和维度的研究结果和理论。
总之,法律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社会的运行规律。
法律社会学论文

浅析法律与当今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请客送礼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但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现象又是不正常的。
请客和送礼可以联系到一起来讲,同时也可以分开来说。
首先来谈一下请客,请客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感情为主,比如说我和几个很要好的朋友在一起,那请客吃饭也就很正常了,因为这是同学朋友之间彼此沟通感情的需要。
另一种是则是以利益为主,有时为了一些利益,比如求人帮忙、托人办事就不正常了。
但这也是人之常情,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社会现象。
但是送礼就不好说了,因为亲戚朋友需要送礼,上级领导需要送礼,社会关系同样也需要送礼。
亲戚朋友需要送礼。
有些是情愿的,比如自己的家人、自己尊敬的人。
有些是不情愿的,比如关系不好但还要按照礼节必须要送礼维持表面关系的人。
上级领导需要送礼。
给上级领导送礼是必须的。
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必须需要送。
因为这成为了社会的一条潜规则,只有送礼,你才是一个有前途的员工或干部,将来才有更多晋升被重用的机会。
社会关系同样也需要送礼。
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就必须要送礼。
从最小的时候,上学,想上好的学校,要给校长送礼。
想进重点高中,需要给校长送礼,毕业想进好的单位,更要给XX人送礼。
生病住院做手术时,需要给医生送礼等等。
送礼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像,它直接表现为以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主。
大多数人送礼都是为了办事。
而这些归根到底是文化遗传的问题。
从许多年以前我们的祖先们就已经开始进行这种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方式了。
这种交往方式对于人类发展有益处也有不利的一面。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请客送礼可以有效地改善人们之间的关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们在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最好的补充和完善,从而加快了生产创造,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从社会健康的角度来讲,请客送礼使人们的思想趋于利益化,致使许多好的品德精神文化失传,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
虽然目前请客送礼有些不妥之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前却很难去约束这种行为,为了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相协调统一。
法社会学论文:西方法社会学的范围和方法分析

法社会学论文:西方法社会学的范围和方法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日益深化, 以及社会主义发展建设的根本性需要, 法社会科学渐渐形成, 该类科学发展与西方国家, 在经历了百年的发展之后, 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本文根据以往工作经验, 对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西方法社会学的基调、西方法社会学的范围、西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四方面进行简单评价, 为我国后续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关键词:法社会学; 发展; 基调; 范围;法社会学具有特有的发展和成熟过程, 很多国外研究学者认为, 法是上层建筑具体的表现形态, 具备一种不可触犯的威严。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很多法的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 法社会学开始由正派走向极端。
从60年代之后, 西方法社会学开始渐渐迈入成熟。
整体来看, 想要理清法社会学的发展演变历程, 人们首先需要对法社会学的发展含义进行明确。
一、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总体来看, 法社会学成熟与20世纪的西方国家, 主要是由于西方社会的法律变化所引发的。
在19世纪末期, 西方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由只有资本主义转化成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所面临的必然矛盾。
在此种情况的促使之下, 法的社会化发展成为了重要的时代潮流。
很多法律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了结构调整, 建立了很多新的理论。
整体来看, 西方法学的发展阶段主要有三个。
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初期开始, 到30年代结束。
在该时期中, 很多研究人员将社会学方法引入到了法学理念之中, 从而建立起新的法社会学。
例如, 在1911年, 庞德在《社会学法学范围和目的》中总结出了社会学法学的建立纲领, 这也为法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条件。
第二阶段是从40年代到60年代之间, 在该阶段内, 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紧紧联系在一起, 利用同一种研究技术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从而取得了一些新的研究进展。
但整体来看, 该时期的研究注重问卷和资料统计, 很容易受到行为主义的影响。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1. 简介法律社会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探究法律是如何在社会中产生、运行和影响社会的。
通过对社会、历史、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研究,法律社会学试图理解法律现象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动力,揭示法律与社会互动的机制和效应。
本文将从法律社会学的定义、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等方面进行探讨。
2. 定义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与社会关系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它旨在揭示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过程和影响机制。
法律社会学关注的焦点不仅局限于法律本身,也包括法律如何受制于社会因素、如何反映社会需求、如何影响社会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视角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待法律,它将法律视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通过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揭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机制和效应。
3. 研究方法法律社会学采用多种研究方法,以深入了解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常用的几种研究方法:•量化研究方法:通过收集大量数据,运用统计学和数理模型等方法进行定量分析,揭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联和规律。
例如,通过统计数据分析法律政策的实施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质化研究方法:通过深入访谈、文献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具体案例或实践进行分析和解读,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例如,通过访谈研究法律实施对民众生活的影响。
•对比研究方法:通过比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分析其差异和相似之处,揭示不同文化、政治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互动的模式和效果。
例如,对比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犯罪率的影响。
•历史研究方法:通过研究历史文档、档案资料等,探究法律与社会的演变过程和变化规律,揭示法律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功能和作用。
例如,通过研究历史法律文献揭示法律在社会变革中的角色。
4. 研究领域法律社会学涉及广泛的研究领域,以下是常见的几个研究领域:•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研究个体对法律的认知和态度以及对法律的遵守和违背行为。
•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研究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所起的作用,探究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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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的方法论是现象学理论。
首先,现象学理论是指由现象学所发现的意识分析方法能够将人们导入纯粹的意识领域,所有的科学、所有的人类精神成就都能通过对现象学的意识分析而得到解答。
现象学理论把人的行为与其感知、判断、归纳、想象、期待、时间意识、自我意识等内在因素联系起来,强调人的意识的主动性。
其次,从本文来看,该文通过对一起赡养纠纷调解事件的过程进行分析,对该事件的相关人的行为、语言、动作等外在表示进行分析,符合现象学理论的基本要素。
例如他的行政编制在 A 镇政府, 属于乡镇司法行政人员, 在其言语中就反映出一种模糊的角色定位: 一方面, 在他看来, 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 为人民服务” 和“ 维持社会稳定” , 从事法律援助是在完成上级“ 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 , 可见在其意识中, 法律是工具性的———具有社会政治功能的———存在, 这显然是政府行政人员而非法律人的思考模式; 另一方面, 他又提到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来“帮助群众解决矛盾纠纷” , 要依照法律规定审核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格条件, 从而将自己赋予了依法执法的法律人角色, 法律似乎又因为它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成为了规范性的存在。
G 所长将上述法律的工具性和规范性混为一谈, 自然地, 法律援助工作与之前的司法行政工作在他看来“区别不大”。
再例如,当事人老E做父亲的给儿子道歉“ 没道理” , 他是来这里讲“ 理” 的, 而不是来讲“ 法” 的。
从老E对纠纷情况的陈述中可以看出, 他对国家法律是很陌生的, 他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找儿子讨要粮食、医疗费、生活费是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 儿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则是对自己利益的侵害。
他的依据是“ 儿子分家前就说话了的” , 是纯粹从道德角度出发, 认为儿子说了要给钱粮的话就应该兑现。
老E 的态度立场代表了中国传统的文化意识。
综上所诉,我认为本文的法社会学方法论是现象学理论。
2.本文运用的法社会学基本方法是法律角色分析。
理由如下,首先法律角色分析方法是通过对法律角色的结构、关系、功能以及权力义务、行为模式等的分析来说明一系列的法律现象。
在本文中,通过对G所长的在该事件中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说明了一些法律现象和事实。
例如M 主任向大家介绍道:“ 这是咱们镇司法所的G 所长, 今天专门过来当调解人的。
今天的座谈会就由他来主持。
他是我们这片儿最懂法律人情的, 你们父子俩的矛盾纠纷今天在这里由他依法处理。
”M 主任的介绍“ 他是我们这片儿最懂法律的” , 却着重突出了G 所长作为法律权威“ 在场” 所代表的意义, 淡化了他同时作为司法行政人员的官方色彩。
由此可见,G所长的角色是一个法律人。
然而, 无论G 所长自身的角色定位如何, 在一个具体纠纷解决场景中, 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 他是以一个“ 法律人” 的身份参与其中的, 这对事件的其他行动者来说, 往往就意味着法律的“ 在场” 。
既然G 所长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用“ 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一语带过, 他就很可能不会遵照法律的权利义务规定解决法律援助纠纷事件, 而是将纠纷视为情感事件、道德事件等其他无需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法律权利义务规定“ 在场” 的事件。
如此, 在调解过程中, 做某些法律之外的“ 工作” 就很可能会取代“ 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旋律。
3.本文的法律社会学的具体方法是观察和实验。
首先,观察是研究者依据计划,通过自身特定的感知方法获取资料的方法。
从观察的角色来看,本文的观察是参与观察。
笔者直接参与但所观察的社会活动中,在活动中进行直接的观察。
在对事件进行调查中,都是以一个笔者的角度进行调查记录,从笔者观察和现象进行分析。
其次,例如文中笔者观察到门上挂的是“A 镇法律援助服务所”和“ A 镇司法所” 两块牌子,从而分析到A 镇法律援助服务所与镇司法所“ 一套班子, 两块牌子” 的状况, 从表面上看, 这是由于地方财政资源短缺, 不得已对法律法规确立的机构设置进行了变通执行, 本质上却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
再例如,笔者观察G所长所受到的一系列礼遇,而观察到G所长进综治办之后一系列受到的礼遇显示了他的权威,但这种权威与他本身没有多大的关系,而是取决其特殊的职业身份。
因为如果换了另外的一个人,制药他的身份不变,相信其他的人做法并不会有本质的不同,他们只是意识到并扮演各自在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可见,G所长的在场本身就具有意义。
他是作为法律人而出现,其他人也认同他的权威无关G所长的本身。
从表面上看,这是社会制度安排的结果, 实际上,它与G所长在场所暗示的法律强制力有关,而这只有通过G所长“ 在场”才能在行动者的意识中得以显现。
综上所诉,我认为本文所运用的法社会学具体方法是观察和实验。
4.法学研究学术指向是指学术研究的路径或视角。
大体有三大学术指向,即道德理性的指向、逻辑实证的指向和社会现实的指向。
首先,道德理论的指向是指只要与历史上的自然法学的观点一致,认为法在本质上应该来源于永恒不变的自然性或理性,与一定的道德价值体系相一致,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法律的理想目标。
在本文中的家庭赡养纠纷事件中,从老E的角度看他是从传统的人情关系而不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起纠纷的, 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而在老E看来, 做父亲的给儿子道歉“ 没道理” , 他是来这里讲“ 理” 的, 而不是来讲“ 法” 的。
从老E 对纠纷情况的陈述中可以看出, 他对国家法律是很陌生的, 他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找儿子讨要粮食、医疗费、生活费是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 儿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则是对自己利益的侵害。
他的依据是“ 儿子分家前就说话了的” , 是纯粹从道德角度出发。
而从小E 的态度立场, 我们能感受到乡土中国的变迁不仅仅体现在乡村人员构成结构、人们主要谋生手段等的变化上, 并且已经影响到了年轻一辈的价值观念。
“ 面子” 大致是指一个人“ 正直和尊严方面的名誉” ①, 如上所述,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 父权几乎是绝对的和永久性的, 父亲干涉儿子的事情十分正常, 而儿子被父亲当众用棍子敲了一下, 根本不存在伤及颜面的问题。
只有从“ 组织化的中国”导致传统家族权力衰落, 从追求个人权利和平等的角度讲, 小E 坚持要父亲向自己道歉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逻辑实证的指向是指主要与历史上的实证法学的观点相一致,认为实证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法律是中性的,它具有技术性和工具性特征,与政治道德价值观点无关,它要关注的是其既成内部结构的稳定性与逻辑的合理性。
但在该事件中,G所长所采取的态度和处理方法大多从伦理道德出发,忽略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这种角度上来讲,是法律的“不在场”。
而综治办主任M 作为镇政府的司法行政干部, 不但从一开始就赋予这起赡养纠纷事件以法律意义, 而且他还是整个调解座谈发言的各方中唯一提到法律规定的人。
M 主任转而提到《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 尽管并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款, 但对不是要依据它来判明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而是用它来暗示一种强制力或惩罚可能性的M 主任来说, 已经足够了。
M 主任将小E“ 不尽孝道” 认定为“违法” , 其实不具有任何实质上的法律强制意义。
其实,法律的具体规定如何对M 主任,乃至对纠纷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不那么重要。
M主任需要的只是这个判定的形式以达到威慑性的作用, 它并不具有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实质内涵,法律的形式与实质出现了脱离状况。
最后,社会现实的指向,是指法与社会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因此必须在社会中研究并且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效果,为此,要特别关注把以实验事实为基础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引入法社会学研究中,实现法学方法论的创新。
在本文中,通过笔者对A镇的实地观察和对事件的参与观察,得出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为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增多的现实需要, 国家又先后在基层社会设立了前述包括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在内的法律机构90 年代中期以来, 乡镇农民的生活进入了困难时期: “ 农民的收入开始下降, 种田不但不能获利, 反而成了负担, 加上进城打工的机会出现, 弃田进城成为农民一种较为普遍的选择” 加上分税制改革带来的财政压力, 在“ 榨干” 了乡镇企业后, 许多乡村政府与村委会已破产或濒临破产, 根本无力自谋乡村的建设与发展。
由于基层法律机构运转的资金来源很大度上依赖于提供法律服务后的收费, 乡村经济的凋敝使得它们维持正常的机构运作, 从而纷纷开始了“ 撤并” 和“ 重组” 。
由于法律援助是由政府买单的, A 镇在司法所原有人力、物力基础上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所, 一方面完成了国家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标, 另一方面也延缓了乡镇司法所衰落的步伐, 因为只要每个月有“ 任务” 需要完成, 有笔款项支持, 尽管办公设施简陋、人员也只有那么两三个人,但这个基层法律机构就不能被撤消,就能继续维持下去。
这是法在社会中一种本质体现,更加深刻揭露了法在农村社会中的本质与形式的脱离现象。
5.首先,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系统的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以功能主义方法为基础提出的“社会工程”和“社会控制”的理论,揭示了法律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演变的意义。
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社会安排人们行为而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或实现这些要求的情形下,他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即产生于文明社会中的需求、需要和期望。
通过社会控制而不断空大对人类需求、需要和欲望的承认和满足,总而言之,认为它是一个日以有效的社会工程。
其次,庞德的法社会学还重点研究了利益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作为社会工程必须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调节社会各种利益,使得它们能保持一种平衡的状态,在调节各种社会利益的同时,涉及的是对这些利益的评价,这是法律价值问题。
法社会学将法律和社会实际相结合起来,自然避免不了与各种社会利益的相互调节,法律则正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各种利益的平衡。
法律如庞德所说是一种社会工程,不仅仅是一堆书本上枯燥无味的知识,而是一种过程,一种活动,通过这个过程和活动,让人类,社会,国家从中获得利益,也通过这种活动和过程,平衡各种利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最后,庞德还从社会工程角度讨论了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含义有三种:一是法学家们所称的法律秩序,是政治组织依靠强力有系统有秩序地对社会关系所做的调整;二是由司法和行政部门或作出的权威性文件;三是在实际中,人们司法和行政的过程。
庞德认为三者观念可相互统一起来。
从他的社会工程观点出发,不难看出,法律表现为一种社会制度,依照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