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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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40000元/亩;建设用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32000元/亩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三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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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区片价:40000元/亩;建设用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32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兴隆办事处、雅河办事处。

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偏岭镇、新甸镇、黄花甸镇、前营镇、朝阳镇、大房身镇、大营子镇、哈达碑镇、红旗营子乡、药山镇、岭沟乡、龙潭镇、石灰窑镇、石庙子镇、苏子沟镇、清凉山镇、杨家堡镇、洋河镇、三家子镇、牧牛镇、哨子河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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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海、海城市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明海、海城市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明海、海城市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乡政府【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10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宪雷禹政一吴晓红【审理法官】康宪雷禹政一吴晓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明海;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明海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明海【当事人-公司】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明海【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对房屋的补偿应按照有关部门评估结果或按照补偿方案来确定,而李明海要求按照新建商品楼的价格来补偿其已建筑多年的旧房屋,显然不妥。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起诉先予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李明海一审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于2012年4月20日强迁其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

根据海城市人民法院(2011)海民腾初字第00572号民事裁定及(2011)海民腾初字第00572号公告,本案被上诉人并不是李明海主张的实施强迁其房屋行为的主体,并未实施被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明海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辽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辽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辽政办发〔201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二○一○年一月七日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3456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7891011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21314抚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51617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819丹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0212223锦州市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42526营口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728阜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93031辽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23334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53637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8394041盘锦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42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43444546。

2019年最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征地补
偿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前进街道(二台子村、东山村、沈海村、望花村、畜牧场、榆林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185000元/亩;建设用地:185000元/亩;未利用地:148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前进街道(王家村、赵家村、辛家村、山梨村、后陵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125000元/亩;建设用地:125000
元/亩;未利用地:100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前进街道(大洼村、大志村、皮台村)、文官街道(朱尔村、木匠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97000元/亩;建设用地:97000元/亩;未利用地:776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文官街道(柳岗屯村、前占屯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62000元/亩;建设用地:62000元/亩;未利用地:496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017年最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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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地价标准

征地地价标准

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010、2011、2012)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010、2011、201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 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19年最新辽宁省开原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开原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开原市征地补偿标准
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开原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辽宁省开原市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新城街道、兴开街道、老城街道。

补偿标准:区片价:33000元/亩;建设用地:33000元/亩;未利用地:264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业民镇、中固镇、金沟子镇、威远堡镇、八宝镇、庆云堡镇、三家子乡、靠山镇、城东镇、松山堡镇、马家寨镇、八棵树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1000元/亩;建设用地:31000元/亩;未利用地:24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莲花镇、李家台镇、林丰满族
乡、下肥地镇、上肥地镇、黄旗寨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你: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欢迎致电爱土征地拆迁律师(400616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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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民市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新民市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新民市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综合地价调整⼯作的通知》,由省国⼟资源厅统⼀印制下发,⾃2016年1⽉1⽇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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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民市⼟地共有三类:
⼀类区⽚区⽚范围:胡台镇。

补偿标准:区⽚价:44000元/亩;
⼆类区⽚区⽚范围:东城街道、辽滨街道、西城街道、新柳街道、新城街道、法哈⽜镇、前当堡镇、⼤民屯镇、张家屯镇、兴隆堡镇、兴隆镇。

补偿标准:区⽚价:35000元/亩;
三类区⽚区⽚范围:⾦五台⼦乡、红旗乡、⼤红旗镇、柳河沟镇、卢家屯乡、姚堡乡、梁⼭镇、周坨⼦镇、于家窝堡乡、⾼台⼦镇、⼤柳屯镇、新农乡、公主屯镇、三道岗⼦镇、东蛇⼭⼦镇、陶家屯镇、罗家房镇。

补偿标准:区⽚价:30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辽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通过政策解释、咨询答疑、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条例》,确保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对各级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全面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明确征收主体,规范征收行为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按照市、县级政府的要求,会同建设、房产、规划、财政、国土、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级政府要加强对县、区政府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对未履行调查登记、组织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做出征收决定。

各地要积极筹措补偿资金,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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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
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辽国土资发[2010] 16号
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现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建设用地,对于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依法获得批准后,按照报批时的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对由于没有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报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等原因被退回的建设用地,重新上报时征
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对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报批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对于各市人民政府在《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后依法申请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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