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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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当前我市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形势较为复杂,特别是投资理财领域的非法集资、非法交易场所和交易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各类案件多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手段翻新,极大损害正常经济金融秩序。

为全面掌握相关风险底数,加大防范和打击力度,遏制非法金融活动多发势头,根据《xx市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甬处非发〔20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点整治范围和内容(一)非法集资活动。

重点整治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及区域内其他高发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重点清理非法理财产品的线上、线下公开宣传,打击在商务楼宇设点、集会推介和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活动,清理电视(移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各种场所发布非法金融广告,整治通过传单、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渠道公开宣传非法金融产品的行为;严禁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及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支持;整治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售卖不属于本机构的金融产品从而获得高额佣金提成的“飞单”行为。

(二)非法交易平台和交易行为。

整治依托各类交易平台,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贸易公司等为名,以有色金属、贵金属和原油等大宗商品为标的,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国办发〔**〕37号文件精神开展非法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重点整治未经审批,以高杠杆率开展的所谓“现货白银”、“邮币卡”等电子盘交易的市场主体。

(三)非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整治证券期货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原始股、非法期货等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以保险名义进行非法吸储揽储的行为;保险领域的无证经营、非法传销的行为;违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各类非法股权众筹的行为。

打击非法证券年度总结(3篇)

打击非法证券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证券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对2023年度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方向。

二、2023年度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回顾(一)强化法律法规建设1. 修订《证券法》:2023年,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

2. 发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加强监管力度1. 强化日常监管: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进行日常监管,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重点监控。

2.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23年,监管部门开展了多轮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荐股、股市黑嘴、假冒仿冒合法机构及从业人员等非法证券活动。

(三)加强国际合作1. 签署《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国际标准》: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签署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国际标准》,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2. 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监管部门与国际监管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非法证券活动。

(四)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1.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2. 发布风险提示:监管部门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警惕非法证券活动。

三、2023年度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成效(一)非法证券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2023年,我国非法证券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二)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通过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市场信心逐步恢复。

(三)证券市场环境得到净化非法证券活动的减少,使证券市场环境得到净化,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投资者如何防范炒股中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如何防范炒股中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如何防范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二)一、切勿轻信“炒股博客”当前,各种各样的“炒股博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少财经网站还设有各路开博者的炒股文章,并按点击量排名。

大多数“炒股博客”都是以“昨日大盘指数上涨多少多少,符合自己的判断”为开场白,随后便推荐个股,甚至说出目标价和时间,每天都有更新,有时候盘中也会更新。

投资者如果盲目跟随“炒股博客”炒股的话,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1、“炒股博客”的博主大都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者虽然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通过“炒股博客”荐股的行为属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投资者盲目跟随“炒股博客”炒股,其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2、“炒股博客”可能成为“庄家”操纵市场的工具,如果股民盲目把从“炒股博客”上获取的所谓“专家意见”当成投资依据,只会大大增加投资风险,并有可能血本无归,最后往往成为那些别有用心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祭品”。

二、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要谨慎不少新股民对股票一窍不通,就产生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的想法。

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投资者通过民间私募基金炒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二是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三是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老鼠仓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因此,我们提醒投资者,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要谨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法律风险:首先,要尽量选择组织机构正规固定、内部控制完严密完善、专业、诚信、有实力、业绩优秀的民间私募基金与基金经理。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年月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参考内容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参考内容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参考内容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非法金融活动及其管理对策分析

非法金融活动及其管理对策分析

非法金融活动及其管理对策分析一、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非法金融活动指的是在没有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

这些活动可能包括借贷、投资、保险以及证券交易等种类。

这些活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非正规的方式进行,在没有充分的监管和保护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严重的风险和损失。

非法金融活动是全球都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对经济和金融市场有影响,也对社会秩序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非法金融活动的类型1.非法交易平台非法交易平台是一种从事各种非法金融活动的模式。

这些交易平台往往宣称具有非常高的收益率和回报,但事实上却往往是非常大的骗局。

一些交易平台会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金融监管的漏洞,诱骗投资者投入资金,并从中获得暴利。

一些非法交易平台的代表包括以比特币为基础的Ponzi骗局,以及模拟外汇交易的黑平台等。

2.非法借贷非法借贷是指个人或组织非法从事各种形式的借贷活动,通常采用高额的利率和无保障的方式,为贷款人带来极高的风险。

非法借贷在一些地方已成为一种犯罪行为,在损害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的利益的同时,也严重威胁了个人和家庭财产的安全。

3.非法保险非法保险是指那些未经正规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仍然从事各种保险活动的机构。

这些机构往往以极低费率提供高额保险赔偿,并通过欺诈或暴力手段强制受害人购买保险,以此获得非法利益。

4.非法证券交易非法证券交易是指那些未经批准的证券交易,这种活动不仅会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市场波动,甚至威胁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些非法证券交易通常通过内幕交易或虚假信息向投资者提供虚假的股票或证券信息,诱骗其投资。

三、非法金融活动给经济和社会带来的影响非法金融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包括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两个方面:1.经济影响非法金融活动可能对市场带来不同寻常的波动,导致大量金融资产流失和市场不稳定。

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倒闭和国家经济的崩溃,给社会带来长期和严重的经济影响。

2.社会影响非法金融活动可能导致法制的缺失和社会的不公平,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些机会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格权,通过违法犯罪获得暴利。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
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
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进行 整改和落实。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工作,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时,如实陈述事实,不隐瞒、不 谎报。
积极参与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
积极参加证券行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 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 得泄露客户资料、交易 信息等敏感数据。
03
遵守职业道德与诚信原则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尊重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参与任何 形式的欺诈、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违法行为。
保守客户机密,不泄露客户信 息和交易数据,确保客户权益 得到充分保护。
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专业、 准确、及时的服务和建议,不 误导投资者或进行虚假宣传。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及注意 事项

CONTENCT

• 禁止内幕交易与泄露信息 • 禁止操纵市场与欺诈客户 • 遵守职业道德与诚信原则 •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防范利益冲突与保护投资者权益 • 加强自律管理与接受监管
01
禁止内幕交易与泄露信息
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 ,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交易。
禁止利益输送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注中小投资者保护,提供适当服务
80%
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
证券从业人员应确保向投资者提 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 策。
100%
推广投资者教育
从业人员应积极推广投资者教育 ,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 技能,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 资观念。

证券经营机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016年6月30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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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 代客理财 、坐庄操 盘、收益 分成等名 义从事非 法证券投 资咨询。
案例六:投资者王某接到某 咨询公司电话,业务员称该公司 为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 可以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由投资 者自行操作,利润三七分成。抱 着试试看的心态,王某同意了与 该咨询公司的合作,第一只股票 赚了1万,王某按照约定给公司汇 去了3000元,可是其后推荐的几 只股票却是连续下跌,王某想找 公司的业务员讨要说法,而电话 却再也打不通,王某为此亏损达 数万元。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 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刑法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违规披露、不 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79条【擅自发 行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 (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 1.主要有哪些活动?
(1)推荐股票:网络、电话、短信等
最典型
(2)挂销售荐股软件、研究报告之名,行荐股之实
(3)代客操作,约定分成
构成非法委托 理财,涉嫌非 法经营证券业 务
• 2.主要手法
服务方式 营销方式
பைடு நூலகம்
提供技术指导 或者给客户荐股, 由客户自己操作
①广告包装:“民间股神”、“炒 股高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 投资者上当;
在招股说明书、 认股书、公司、企业 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 大虚假内容,发行股 票或者公司、企业债 券,数额巨大、后果 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罚金。
依法负有信息 披露义务的公司、企 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报告,或者对依法应 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 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 他人利益,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罚金。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 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104条 证券交易所
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 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 者近似的名称。
第122条 证券公司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经营证券业务。
案 例 二
张某在东方财富网的股吧上发 现一篇文章,文章题目是《明日重 大利好消息出台 敬请关注》。张某 点击查看是某证券公司网站,网站 顶部写着“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有电子版的批准证书。张 某按照网页所显示的电话号码进行 联系后,按照业务员的指示操作股 票,但亏损严重。
(1)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假冒合法证券公司设立山寨网站
一是发行对象是否特定 二是在发行对象特定的情况下,发行对象的人数
•2.上市公司信息获取渠道 • 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
(1)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2)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查询
•对于网上论坛、其他网站的传 闻、所谓内幕消息等资讯谨慎 对待。
(3)以下渠道获取:《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金融时报》、《证券市场周刊》、上海交易 所()、深圳交易所()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渠道。

(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 活动取缔办法》 •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 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三、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介绍 (一)非法发行股票
拟上市公司之名虚假网下申购案:2008年5月, 张某接到电话:“我们是一家刚过会的公司,能够 提供网下申购服务。我们公司上市已是铁板钉钉的 事了,现在网上申购中签率低,千万不要错过这个 机会。”
非法证券活动
风险防范
一、非法证券活动基础
二、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法律法规
三、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
四、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
• •
一、非法证券活动基础 (一)非法证券活动类型
非法证券活 动投资咨询 非法证券 委托理财 非法公开
发行证券
投资分析、预测、 建议等有偿咨询
代客操盘 约定盈利分成
未经核准 公开发行
3.以 出售炒 股软件 为名从 事非法 证券投 资咨询
案例:李某在电视上看见一名证券分析 师宣传某公司的炒股软件,声称该软件能准 确揭示股票买卖点,并免费推荐了一两只股 票。李某见这几支股票确实上涨,便拨打了 电话并花5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为3 个月。但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 与宣称内容大相径庭,遂向公司提出退款。 公司则称可以免费给李某展期服务3个月, 并推荐有内幕信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 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 重度亏损的境地。经查,该公司无证券投资 咨询资格,实际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 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6.通过 假冒或仿冒 合法证券经 营服务机构 之名从事非 法证券投资 咨询。
(1)不法分子以“ 承诺收益”、“利润分 成”、“坐庄操盘”等 形式吸引投资者,按照 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 ,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 投资者上当受骗。
(2)“承诺收益”、 “利润分成”、“坐庄 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 证券活动,根据规定, 即使是合法的证券投资 咨询机构及其员工,也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 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损 失作出承诺,不得与客 户约定利润分成。
全权委托
利润分成
(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1.通过建立网站、博客、QQ、MSN等聊天工 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
案例一:李某在浏览网页时,
看到一个财经类博客,该博客发布 了“重大借壳机会,潜在暴力黑马” 等40多篇股评、荐股文章。在文章 评论中有多位匿名人士回复:“绝 对高手”等。李某通过博客中心提 供的QQ号码与博主取得联系,缴纳 3600元咨询年费后成为会员,但换 来的却是几只连续下跌的股票。
• (2)证券投资咨询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 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 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169条
第197条 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 证券公司 或非法经 营证券业 务
1.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案例五:投资者张某接到 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国内知名 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 幕信息,能为其提供证券投资 咨询服务。张某经介绍上网浏 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 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 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 ,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 务并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事 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 并不具有投资咨询资质,张某 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1)不法分子在销售炒股软件的过程中, 往往会夸大宣传软件的荐股能力,并将证券投 资咨询作为软件的功能和后期服务,骗取高额 的服务费。
(2)投资者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证券市 场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没有任何个人和任何 炒股软件能够对市场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不 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所蛊惑。
4.以私募 基金、内幕消 息为幌子从事 非法证券投资 咨询。
和冒牌机构。
(2)网址大多为数字与 英文组合,如 ,www.167 ,, 或采用与合法证券公司相 类似的域名。为诱骗投资 者上当,不法分子还声称 公司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批准,有的甚至刊登 虚假的资质证书。在收取 投资者服务费时,往往要 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 银行账户中。
(1)不法分子发布“免费荐股”广告的目的是 诱骗投资者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在获取投资者 的联系方式之后便展开强有力的电话攻势,反复 向投资者推荐股票,骗取服务费。 (2)投资者不可轻信免 费推荐黑马、免费荐股、 免费诊股等夸大过往荐股 业绩、直接或变相承诺收 益、公开招收会员的非法 证券节目和广告,不要轻 易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和个 人资料。
1.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188条 擅自公开 或变相公 开发行证 券的
2.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 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 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监管部门 正规书面 合同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公司呼叫中心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者 保护基金公司网站查 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及分析师资质。
•(三)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非法发行股票
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监管制度)
公开发行:涉及人 数多,严格监管
一 般 区 分 标 准
非公开发行:尚未 正式将其纳入监管 范围之内
未经国家 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发 行股票或者公 司、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后 果严重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 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罚金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三款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的;
第266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 没收财产
②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电话等 流动性大的方式兜售产品,逃避监管。 如果投资者向其询问经营资格,他们 会强调已经工商注册,但对证监会的 经营许可只字不提。
3.如何识别
汇款账户
广告语
合同
监管部门
公司不 得设立私人 账户
“荐股黑马 ”、“短期收益 达50%”等煽动性 语言 《证券、期货 投资咨询管理暂 行办法》: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及 个人不得虚假宣 传、承诺收益。
(1)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通 过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 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 “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
(2)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 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 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 ”。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 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 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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