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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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

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

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文章属性•【案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窝藏、包庇罪•【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3.06.16裁判规则故意为犯罪分子提供躲藏地址、帮其制作假身份证,以逃避法律惩治的,成立窝藏罪。

正文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

注册经营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被告人:丁某某。

2001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沛霖。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庞博。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宁一。

2001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芸。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边军勇。

2001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

2001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刘某某窝藏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2年5月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间,吕新建与朱焕良(均另行处理)合谋,意图操纵股票名称为康达尔的流通股。

为此,吕新建先后指使被告人丁某某、庞博、边军勇等人并联合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董沛霖等人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或被告人丁某某、边军勇等个人名义,与100余家单位或个人签定合作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4亿余元,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营业部、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运村营业部等120余家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同时采取以不转移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自买自卖,及利用购买深圳康达尔公司法人股、进入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信息从而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等方法,联合或连续买卖0048股票,其间最高持有或控制0048股票共计5600余万股(占0048股票流通股份的55.36%),严重影响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操纵0048股票交易价格。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

证券违法交易案例1.贝恩投资案。

贝恩投资是一家私募股权公司,曾于2015年通过不正当手段,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昆明烟厂3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致使股东和相关方受到巨额经济损失。

该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最终被处以数亿元罚款。

2.方正证券闫建国案。

闫建国是原汇通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汇通财富”)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曾于2014年收购方正证券的股权。

为推动交易进展,闫建国通过行贿等手段,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干扰上市公司经营,最终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等多项罪名,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被罚款数亿元。

3.中科曙光徐有惠案。

中科曙光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超级计算机研发和销售企业,徐有惠曾是该公司的副总裁。

从2012年到2016年期间,徐有惠利用职权,将自己掌握的重要信息泄露给他人,帮助非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入股的方式,获取了中科曙光的高端技术和资源。

该行为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多项违法行为,徐有惠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被罚款5000万元。

4.兴业证券宁安军案。

宁安军曾是兴业证券的高管,他涉嫌在2016年以及2017年利用信息优势和职权以低价买入公司股票,再以高价卖出获利,涉嫌内幕交易罪。

宁安军还涉嫌利用未披露信息,向他人提供股票投资建议,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

最终,宁安军被判处15年徒刑,并被罚款1亿元。

5.大秦铁路高晓东案。

高晓东曾是大秦铁路公司的董事长,2013年该公司IPO后,高晓东与他人合谋,利用未披露的信息,在市场上进行大量买卖并获得高额利润,被认定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被罚款5亿元。

该案也引起了对于内幕交易模式的深刻反思和严格打击。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1.涉嫌欺诈的案例2024年,A公司在各地推销一种名为“太阳能项目”的投资理财产品,宣称可以实现每年30%以上的回报率。

A公司通过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并以发展下线的方式招募更多的投资者。

然而,A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真正的太阳能项目,而是利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老投资者的回报,形成了典型的传销模式。

最终,该公司涉嫌欺诈被警方查封,数百名投资者遭受损失。

2.非法资金集资案例2024年,B公司以各种名目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承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B公司声称其投资项目为期货交易,承诺每个月稳定的收益,并要求投资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然而,B公司并没有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其所谓的投资项目也并不存在,而是通过吸纳新资金来支付老资金的回报。

最终,B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揭露,公司被立案侦查,投资者损失惨重。

3.非法监管形成的案例2024年,C公司冒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多个城市设立办事处,以代理证券开户、交易等为名进行非法活动。

C公司通过与几家正规券商的合作,冒用合法证券账户和交易终端,让投资者进行买卖操作。

然而,C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通过操纵股票价格来获取不当利益。

最终,C公司的非法活动被发现,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4.资金盗刷诈骗案例2024年,D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了一款虚拟货币理财产品,承诺很高的日收益,并限定每笔投资金额。

大量投资者被其高回报所吸引,纷纷投资。

然而,D公司并未进行真实的投资活动,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并进行了资金挪用和盗刷。

最终,D公司诈骗数百万元,并被批捕起诉。

这些案例典型地展示了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危害和违法行为。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对投资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各级监管机构加强了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

证券从业合规案例案例一:老鼠仓事件。

有个证券经理叫老王。

老王呢,在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的同时,自己偷偷搞小动作。

他利用自己提前知道的客户投资计划,比如客户要大量买入某只股票,他就赶紧用自己老婆的账户悄悄先买入这只股票。

等到客户的买入操作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候,他再把老婆账户里的股票卖掉获利。

这就像在粮仓里养了老鼠,偷偷把本应属于客户利益的那部分粮食(股票收益)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行业的合规要求,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老王被监管部门发现,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不仅被罚款,还被行业禁入,声誉也彻底毁了。

案例二:内幕交易的小李。

小李在一家证券相关的公司上班,偶然间听到公司高层在讨论一个大消息,就是某家上市公司即将被一家巨头企业收购。

这可是超级机密的内幕消息啊。

小李那叫一个贪心,他觉得这是个发大财的好机会。

于是,他背着公司,用自己所有的积蓄,还找朋友借了不少钱,买入了那家即将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大量股票。

可是呢,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监管部门有一套严格的监控系统。

他们发现小李这种异常的交易行为,经过调查,就发现了小李利用内幕消息交易的真相。

小李最后不仅没赚到钱,还欠了一屁股债,而且还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这就告诉我们,在证券行业,内幕消息就像个诱人的陷阱,一旦碰了,就会掉进合规的大坑里。

案例三:未如实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

有家证券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购买某个企业发行的债券,在宣传材料里把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描绘得超级好,就像一朵盛开的鲜花一样完美无瑕。

但实际上呢,这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很多隐藏的风险,比如说有高额的债务即将到期,而且盈利模式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没有如实披露这些重要信息。

很多投资者就被忽悠了,纷纷购买了这个债券。

后来,这个企业的财务问题爆发,债券价值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监管部门介入后,发现证券公司未履行如实披露信息的合规义务,对这家证券公司进行了严肃的处罚,要求他们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警告和罚款,让他们知道在证券行业里,信息披露必须像镜子一样真实透明,一点都不能弄虚作假。

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课件

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课件
危害影响
探讨该案例对市场公平、投资者利益和企业形象的危害及影响。
如何预防非法证券活动?
政府监管
加强监管力度,制定和执行相 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证 券活动。
投资者保护
提高投资者的教育水平,加强 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高投 资者风险意识。
企业自身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加强 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提高经 营透明度。
总结非法证券活动危害及预防
1 危害总结
非法证券活动损害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威胁经济稳定和企业形象。
2 预防措施
政府监管、投资者保护和企业自身管理是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关键措施。
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 析ppt课件
了解非法证券活动的定义和危害,并分析该问题的典型案例。探索如何预防 这些非法活动,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利益。
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
定义
非法证券活动指的是违反法 律法规进行的欺诈、操纵、 内幕交易等行为。
危害
非法证券活动威胁公平、透 明和有序的资本市场,损害 投资者利益并破坏经济稳定。
公司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投 资者,获取不当利益。
行为分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分析该案例中使用虚假信息 进行欺诈的手法和手段。
危害影响
探讨该案例对投资者、市场 稳定和企业声誉的危害及影 响。
案例三:内幕交易行为
案例情况
某个人或机构利用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行为分析
分析该案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及其执行的方式和手段。
案例
通过典型案例深入了解非法 证券活动及其潜在危害。
案例一:非法证券经营行为
案例情况
一家公司未经相关监管机构 批准,却进行证券经营活动。
行为分析

一起典型的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

一起典型的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

一起典型的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2011年资本市场“12.4”普法宣传活动系列报道之三期货作为衍生金融产品,具有高杠杆性、高风险性。

针对这些特点,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强了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了公司资本金和客户保证金“两金”管理,推出了一系列风险控制制度,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和规范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投资者权益保护已成为监管部门的工作立足点。

在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我省曾发生过期货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讲诚信、违法违规案件,严重危害了投资者权益和我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原四川嘉陵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陵期货公司)被风险处置就是四川期货市场一起典型的违法失信案例,教训十分深刻。

嘉陵期货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总部设在成都,有乐山、泸州、南充、宜宾和西昌等五家营业部。

2004年8月,证券监管部门接到客户反映,称嘉陵期货公司不能按时兑付客户支付申请,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公司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监管部门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嘉陵期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挪用客户保证金、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嘉陵期货公司的自营交易、篡改交易记录、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文件资料和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等行为已违反期货法规。

因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造成8000余万元客户保证金缺口,涉及近600户客户。

嘉陵期货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种类繁多,手段隐蔽复杂,几乎涉及当时期货行业所有的违法违规类型,是一起期货市场上较为罕见的违法犯罪案件。

2004年8月,嘉陵期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

2006年10月,刘某因挪用资金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

2008年9月,中国证监会对嘉陵期货公司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2009年3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注销嘉陵期货公司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投资者教育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投资者教育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及非法活动受害人救济途径一、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典型案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一)通过建立网站、博客以及QQ、MSN、UC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

案例一:李某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个财经类博客,该博客发布了“重大借壳机会,潜在暴力黑马”等 40 多篇股评、荐股文章。

在对这些文章的评论中,一些匿名人士回复说:“绝对高手”、“好厉害,我佩服死了”、“继续跟你做”等。

李某通过博客中提供QQ号码与博主取得了联系,缴纳3600 元咨询年费后成为会员,但换来的却是几只连续下跌的股票,李某追悔莫及。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通常在网络上采取“撒网钓鱼”的方法,通过群发帖子及选择性荐股树立起网络荐股“专家”的形象。

这些所谓的“专业公司”都是无证券经营资质的假“公司”,所谓的“专家”也大都初涉股市,并不具备高深的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和理财服务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营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进行。

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www . sac . net . cn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 www . sipf. com . cn )查询。

案例二:张某在东方财富网的股吧上发现一篇文章,标题是《明日重大利好消息出台敬请关注》,他很好奇,点击一看,是中信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有电子版的批准证书。

网站内容主要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

张某拨打了网站底部显示的手机号码,业务员陈某说公司实力很强,有专人研究分析股票,近期几只大牛股都抓住了。

于是张某心动不已,按要求向中信证券的业务员“陈某”账户缴纳了一个季度的服务费 4380 元, 对方也传真了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并口头保证巧个交易日获利I 20 %,总获利不低于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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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案例一:轻信“牛股师”损失惨重一、案情摘要赵某自封资深的“牛股师”、“私募王牌操盘手”,宣称曾在多家知名证券公司工作,在多家网站博客张贴股票账户截图炫耀其操作的股票均有盈利,并自我吹嘘其通过内部渠道获取翻倍牛股的投资信息,以诱导投资者与其联系。

赵某招兵买马,指示员工通过QQ群、手机短信、售卖股票软件等方式指导投资者买卖股票,以“指导费、咨询费、服务费、会费”等名义收取投资者800余万元,投资者亏损严重。

2013年5月,投资者向当地证监局举报,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赵某非法经营案进行了查处。

二、风险提示近期随着股市火爆,非法证券咨询又开始改头换面,以QQ群、微信群、手机短信、股票软件等形式群发股票买卖信息,并信誓旦旦承诺包赚不赔。

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通过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公司及人员是否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核实公司地址是否真实、收款账户是否是公司账户等方式增强识别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迷信“消息”股深陷骗局一、案情摘要2010年3月起,以田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多个城市注册成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招聘员工超过200人,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幌子,通过QQ群、飞信等聊天工具,大量发布股票交割单电脑截图等虚假信息,以推荐牛股、提供内幕信息、与私募基金合作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骗取全国各地投资者钱财。

2013年5月,经过周密调查,当地证监局联合公安机关一举查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抓捕18名犯罪嫌疑人。

2014年6月19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进行判决,分别判决田某某、刘某某等15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

二、风险提示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相关业务资格,证券从业人员须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方可上岗。

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一般使用对公账户,请投资者切勿向个人账户汇款,并自觉远离提供所谓“内幕股”的非法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保持理性投资心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案例三:非法代客理财害人不浅一、案情摘要王某等人借用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外衣,通过电话、互联网、短信等营销方式,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投资咨询服务费。

该公司主要通过三招吸引投资者。

一是形象包装。

该公司特意租赁了一处高档写字楼,设立了一个功能强大的公司网站,内容覆盖股票、基金、期货等主要投资领域,可以免费由公司的“名牌分析师”提供股票诊断服务。

二是“话术”诱惑。

该公司专门培训了一批巧舌如簧的员工,以极富煽动性的语言,信誓旦旦的保证等多种“话术”手段招揽客户。

三是协议解虑。

该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骗取客户的信任,轻而易举地获取了其股票账号和密码,进而全权代理其买卖股票,并根据协议收取资产管理费(客户股票账户资产额的1%至10%)和盈利分成收入(客户股票账户盈利部分的20%)。

案发时,该公司代为操盘的资金规模达11,000多万元,非法获利近1,900万元。

二、风险提示非法代客理财是违法行为,投资者如参与其中,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非法代客理财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养成良好的投资理财习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自担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落入非法代客理财的陷阱。

案例四:远离非法“白银现货”一、案情摘要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 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

投资者上当后,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仓席费等费用;同时,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侵占客户资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014年7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日前,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风险提示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说白银交易“投资小、收益大”,只要跟着“老师”做,就可“收益翻番”,诱导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诈骗投资者钱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以“白银”等贵金属为名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违法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骗取钱财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免造成损失。

案例五:非法基金疯狂敛财一、案情摘要胡某某、张某夫妻二人,顶着“2008和谐中国十大年度人物”、“2008中华十大财智人物”和“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等光环,打着香港某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号,以“全球投资、复利增长”等噱头,通过理财博览会、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在全国30多个省市大肆招募投资者,销售所谓的“复利产品”——XX环球基金,先后与844位客户签订合同,将所收客户资金用于大陆、香港等地的证券、期货投资,涉及金额1.27亿元,造成大部分本金亏损。

当地证监局在查清上述违法事实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风险提示一个没有相关资质的所谓香港公司,虚构新型复利产品,编制诸多美丽光环,骗取全国近千名投资者的信任,获取令人咋舌的非法所得。

犯罪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投资者应以该案为警钟,自觉抵制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正确识别非法证券活动,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六:“海外上市”骗局一、案情摘要2006年2月,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正式对外营业,在这里的人自称某大型投资公司的经纪人团队。

一天,“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员告诉该营业部股民苏某,“‘四川某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现有部分原始股正在转让,届时将有10倍收益!”,投资者购买后,公司还会给投资者出具股票托管卡,保证风险无虞。

在几位业务员的极力鼓动下,舒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统统拿了出来交给这几位经纪人,并现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

几天后,舒某前去询问公司海外上市事宜时,这个“客户服务中心”已经人去楼空了,而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却称该服务中心与其无任何关系。

舒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二、风险提示从这一案例来看,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相关法制知识欠缺的弱点,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材料,向社会公众销售未上市公司所谓原始股。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在我国境内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或者致使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销售股票等证券经营活动都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的均属非法证券经营行为。

所以投资者在买入股票之前,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以防上当受骗。

案例七:网络新型案件一、案情摘要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不法分子以购买A公司原始股为名实施集资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

该公司网站自称,A公司附属于北欧投资联盟集团的环球服务平台。

声称购买A公司的原始股票,股东将获得几十倍、上百倍的利润。

该公司还鼓励参与者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推荐他人参与。

据了解,北京、辽宁、湖南、内蒙古、浙江等地均有群众参与,并且多为退休老年人,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一旦不法分子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二、风险提示此类网络投资诈骗一般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投资的诱惑性。

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并声称年回报率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编造十分美好的诱人“钱景”,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是网络的虚拟性。

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

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

网络化特别容易使一些既缺乏金融知识又缺乏科技知识的老龄人群上当受骗。

不法分子借用从事境外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认为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管制,掩盖从事不法行为的真实目的,并以此来迷惑和欺骗群众,逃避打击。

实际上,根据法律属地管辖的原则,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的一切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即使号称从事境外证券业务,未经依法批准,其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案例八:借用境外上市公司编造谎言一、案情摘要A投资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声称该公司掌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B公司将开展定向增发的内部消息,届时B公司股价将比现在上涨数倍,A公司可以通过其合作券商免费向投资者提供开立港股(H 股)证券账户的代办服务,投资者只需通过开立后的账户按照A公司提供的时点和价位交易不低于10000股的B公司股票,即可享受巨额收益,但要获知交易时点和价位则需要向A公司支付一定“劳务费”,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风险提示上述案例是社会上最近出现的新类型欺诈手段,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的不熟悉来强化其宣传活动的神秘性,掩盖虚假事实和违法性;二是利用可以为投资者开立境外证券账户来增强其骗术的迷惑性,使投资者认为该公司为正规公司,从而放松了警惕。

以开立H股证券账户为例,内地居民只能通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有证券交易牌照的合格券商在内地开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户办理,其他公司或个人没有资格开展代办业务。

另外,不法分子所谓的知道上市公司在未来将要开展重组的宣传伎俩还有避免谎言过早被投资者识破的目的,利用重组还在酝酿来给他们行骗争取尽可能长的时间。

案例九:“神奇”软件藏陷阱一、案情摘要“××软件是我们公司汇集国内金融、科技精英,投入巨资开发的高科技产品,可以第一时间实时跟踪国内全部股票走势,并自动发出买卖点信号,操作简单,选股精准。

不但如此,用户还可以享受资深投资顾问一对一的服务,很多客户都已获利不菲。

”2008年上半年,投资者朱某在浏览网站时,发现了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上述关于“某股票资讯终端”的产品宣传。

通过进一步接触,朱某了解到,公司软件按股票走势准确度和售后一对一咨询服务内容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其中“绝密计划”等级收费逾十万,由公司“王牌投资总监”亲自指导操作。

在“神奇”的“高科技软件”光环下,在公司“轰炸式”营销攻势下,在公司“贴心”服务的承诺下,朱某动摇了,交费11万余元,成为了该公司的软件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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