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江中祥、赵景玉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找到商丘市6家担保公司,承诺高息,用所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进行借款。经担保公司公开宣传、担保,以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直接吸收140余人资金4870余万元。

2012年年初,郑州诚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挤兑事件,该公司负责人董俊杰与江中祥商定由江中祥的中天置业公司帮助董俊杰对接总额4000余万元的债务,即债务转移。诚通公司向客户提出,愿意接受对接债务的客户需付对接额30%的现金给江中祥,用中天置业的房产清偿债务。江中祥利用一房二卖和虚构房源手段,骗取17名对接户现金600余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江中祥等人利用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债务转移为名,签订对接合同,收取所谓的“对接费”现金600余万元后,虚构房产或一房二卖,对接户实质上得不到房子,致使本来就血本无归的对接客户又多付给江中祥等人30%的现金,进一步加大了集资群众的损失。该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伴生犯罪,群众深恶痛绝,应予从严惩处。

此案也给广大集资群众一个警示,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或公司以资产偿还兑付欠款的情况一定要有

清醒的认识,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对接或其他形式的债权转移,没有哪个公司或个人为了贪图少部分对接费而替他人背负巨额债务,导致自身陷入资金风险,这是一般的金融常识。

群众遇此情况一定要多思考,提高警惕,切不可急于挽回损失,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要账不成反被骗,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案例3:隋强集资诈骗案

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隋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隋强以投资德盛城市花园和其他项目为名,骗取15人非法集资381万余元,大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前,隋强关闭手机,躲避集资群众。案发后,对其中52万元资金不交代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隋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人隋强身为派出所民警,虚构投资项目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骗取群众信任,并将非法集资所得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部分集资群众正是基于对其身份的信任而将款交给隋强。隋强在案发前关闭手机,失去联系,躲避集资群众,对其中部分资金不能交代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已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隋强的量刑体现出对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从重打击。

案例4:成龙、梁平集资诈骗案

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成龙、梁平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成龙与其母亲梁平以投资实业,支付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由,骗取集资群众信任,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其间,在资金链断裂不能偿还集资款本息的情况下,以提高利息或每周付息为手段,继续大量吸收资金填补亏空,给79户集资人造成2095万余元损失。案发前,成龙、梁平销毁账目,潜逃至珠海。案发后成龙供述,将集资所得款用于自家开饭店、超市,购买多辆轿车,借给在澳门赌场认识的吴某某用于赌博等。睢阳区初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成龙、梁平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系家庭成员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违法所得款被用于家庭经营饭店、超市,购买多辆轿车,借给他人用于赌博等。后期无法填补亏空时,两被告人销毁账目并潜逃,致使集资款无法追回。此案提醒广大群众,辛苦挣来的血汗钱,被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骗走后肆意挥霍,教训深刻。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彰显从严打击力度。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1c18380526.html,/kx1889.html

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15年7月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集中对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这次集中宣判的5起案件,包括集资诈骗案2起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起4人。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集资诈骗、诈骗案一案(青岛中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期间因被告人杜某某脱逃,对其中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为筹集资金,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商定设立A 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某(在逃),会计刘某乙。 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公开宣传A公司有经营项目,以6%的月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提取所筹集资金的4%作为管理费。 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砂船经营情况。 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先后吸收黄卫青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276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收到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共计2 360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金额共计2 565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累计支付管理费3 576万余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因被告人刘某甲躲避归还集资参与人投资款,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虚构请律师找刘某甲索要投资款的事由,骗取投资人钱款合计18.6万元。 后二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青岛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同时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系被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其缓刑。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甲判处的缓刑;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郭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市南法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郭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李某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报纸、广告及他人介绍等途径,骗取他人投资款。郭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介绍他人到李某处投资,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李某办理转账及支付利息等,骗取尹某某、邓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等257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39478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共计26953万余元。其中,郭某某介绍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在李某处存款4196万元,造成损失3192万元。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网络黑客案例

网络黑客案例 【篇一:网络黑客案例】 五起黑客犯罪典型案例一、假冒客户骗取货款 事发经过 2015年3月,越南海防市某公司向中国山东文远建材有限公司订购价 值7.5万美元的货物。但是越方公司付款后,中方公司并未收到货款。后经核查发现,越方公司遭到网络诈骗,货款被汇入另外一个银行账户。2015年4月,山东文远建材公司向山东淄博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越 南公安部也提出协助请求,希望中国公安机关协助开展调查。 案件侦破 淄博公安机关立即就此开展调查。经侦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采取 入侵受害人电子邮箱的方式获取中越两国公司往来贸易信息后,利用 与中方公司电子邮箱地址类似的邮箱仿冒中方公司与越方联系,诱使 其将货款汇入另一个银行账户。近日,淄博公安机关转战上海、武汉、广州等地,打掉了这个以外籍人员为主,境内外人员相互勾连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其中外籍人员3名。 五起黑客犯罪典型案例 二、盗取网银信息转款 事发经过 2015年年初,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机关发现,一个由中韩两 国犯罪嫌疑人组成的团伙涉嫌针对韩国网民银行卡实施跨国网银盗窃。延边公安机关专案组历经数月缜密侦查,结合韩国警方提供的证 据材料逐渐查明,这个团伙由多个分工明确的犯罪小组组成,分布在吉 林省延边州、长春市,福建省龙岩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专门针对韩国 金融机构银行储户存款实施网络盗窃。 案件侦破 近日,吉林公安机关开展统一行动,在吉林、福建、广东、山东、河南 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捣毁犯罪窝点4处。 经查,这一犯罪团伙利用木马程序和网站等方式获取韩国居民银行卡 信息,然后由韩国籍犯罪嫌疑人冒充韩国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方 式诱骗用户解除银行卡保护设置,利用已获取的韩国居民网银账户信 息登录韩国受害人网银账户,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移至专门用于接收 赃款的韩国银行卡,再由位于韩国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银行atm机取出 赃款。

年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单招语文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12分,每小题2分) 1.下列加点字的读音,正确的一项( ) A.寒暄.(xuān) 间.(jiān)或胡诌.(zhōu) 少不更.(gēng)事咄咄.(duō)逼人 B.形骸.(hái) 讪.笑(shàn) 咀.(jǔ)嚼国子监.(jiān) 呱呱.(guā)坠地 C.讥诮.(qiào) 歆.(xīn)享莞.(wǎn)尔惴惴.(zhuì)不安如法炮.(páo)制 D.拓.(tà)片撮.(cuō)合凫.(fú)水翘.(qiào)首以待按捺.(nà)不住 2.下列词语中没有错别字的一组是() A.冠冕堂皇乞求怜悯涸辙之鲋乌烟瘴气 B.变幻莫测残羹冷炙礼尚往来必恭必敬 C.前剧后恭读书札记纷繁芜杂生生不息 D.不羁之才信口开河临风殒泪磬竹难书 3、填入下列句子横线上的关联词语,最恰当的一项是() 违背法令、脱离常规、不合规矩的事,看来跟他毫不相干, 惹得他闷闷不乐。他的一个同事到教堂参加祈祷式去迟了,要 是他听到流言,说是中学的学生闹出了乱子,他心慌得很,一个劲儿 地说:“千万别闹出什么乱子。 A.总是虽然但是要是或者还是 B 凡是虽然却要是或者总是 C 要是虽然却凡是或者总是 D 凡是然而却如果那还是 4.下列各句中,成语使用正确的一项是() A.这夫妻俩在工作上互相理解支持,在生活中相互关心照顾,真是恩爱和睦、 礼尚往来 ....的一对儿。 B.这位老师教学有方,经常在课堂上故弄玄虚 ....,以启发学生,收到了深入浅出 的效果。 C.小陈今年才三十出头,顶上却巳牛山濯濯 ....。 D.在最困难的时候,这位母亲总是吃孩子们剩下的残羹冷炙 ....。 5、下列各句没有语病的一句是() A、后来,四婶之所以还提起祥林嫂,是因为雇佣的女工,大抵非馋即懒,或者 馋而且懒,左右不如意的缘故。 B、翠翠看着天上的红云,听着渡口飘来杂乱的乡生意人的声音,心中有些薄薄 的悲哀。 C、当时全校不止有一个文学社团,我们的“海风社”是最大的, 参加的学生纵跨三个年级,并出版了最漂亮的文学刊物《贝壳》。 D、如果别里科夫的思想有问题,那么相貌即使很不错,也不会有人同他谈恋爱。 6.关于杂文的特点,下列说法有误的一项是()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98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更是达到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江苏省法院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并发布江苏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工作人员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后被告人韩彩菊等六人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假冒相关单位客服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人员加入境外诈骗窝点进行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件。由于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一些诈骗窝点转移到境外,甚至将拨打诈骗电话、网络平台、转账取现等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案件侦破和赃款追缴带来了不少困难。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大对冒充司法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税务工作人员等诈骗电话的警惕,遇有此类情形要理性分析,必要时及时向警方求助。 案例二:黄阳华等四人虚构领取生育补贴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黄阳华组织被告人黄晓程等三人共同实施诈骗。谢阿玲、黄晓程作为“一线”,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冒充卫生局工作人员,同新生儿父母电话联系,虚构领取生育补贴事由,并要求其联系“二线”黄阳华。黄阳华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指示被害人根据其语音提示通过ATM机操作,将钱款转账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其中黄阳华、谢阿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4327元,黄晓程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5823元,蔡评举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9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阳华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阳华、黄晓程、谢阿玲三人诈骗数额巨大,蔡评举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黄阳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晓程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阳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晓程等三人三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新生儿父母虚构领取生育补贴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二胎时代”的到来,在迎来生育高峰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黄阳华等人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分

(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

(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 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始终是一个动态难题。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本文作者从集资主体是否有登记备案、集资对象的人数和资质条件、集资是否公开并承诺受益以及是否具有真实集资项目等方面进行分析,试图划出二者之间清晰的法律边界。 我国法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更为灵活,我国的私募基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以迅猛发展。 据统计,截至X年5月末,我国私募基金资金管理规模为2.69万亿元,而X 年12月底,证监会权威报告显示,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为4.05万亿元。 [2]仅从上述数据上看,私募基金的发展速度确实惊人。在私募基金高速发展的同

时,我国的法律监督管理并未跟上,立法缺位,市场混杂,投资风险大。我国尚无专门统一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仅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涉及部分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首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但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级别较低。 私募基金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飞速发展,可能出现如下问题:一方面,私募管理创新可能因无法可依,而踏入违法犯罪雷区,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统称为私募创新型非法集资犯罪。另一方面,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私募市场的混乱,以合法的私募形式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统称为虚假私募型非法集资犯罪。何为非法集资犯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罪,是上述非法集资行为纳入刑法评价的结

2020年河南高职扩招学校名单

序号院校代码院校名称 1 10469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2 10835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3 10842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4 11069 开封大学 5 11522 焦作大学 6 1178 7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7 12581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8 12582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9 12745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10 12750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11 12768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12 12793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13 12794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4 12948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6 13504 安阳学院 17 13505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18 13507 郑州工商学院 19 13564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20 13565 郑州信息科技职业学院 21 13783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2 13785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23 13787 永城职业学院 24 13790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25 13792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26 13885 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27 14003 商丘学院 28 14062 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9 14169 河南科技职业大学

31 14235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 32 14243 安阳职业技术学院 33 14245 新乡职业技术学院 34 14251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35 14300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36 14301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 37 14302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 38 14303 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39 14305 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 40 14306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41 14308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42 14333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43 14348 河南机电职业学院 44 14349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例)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例) 一个文盲的“精彩演出” ——临沂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个不识几个大字的文盲,精心设计了一个老套的骗局,打着食品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的名目,非法集资长达9年,聚敛了数百万的非法资金。善良的人们,请睁大你们的双眼,看清楚这些简单却极具迷惑性的骗局吧。 案情回顾 陈某某,女,1957年11月14日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 自1998年起至2007年3月份,陈某某等人结伙以月息一分的高利为诱饵,以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名目,非法向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村亓某某等17户村民吸收存款金额310余万元,至2007年3月,陈某某等人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遂携款潜逃。2007年6月7日,陈某某在济南被抓获。 作案手段 1.利用食品公司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陈某某等人利用自己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等貌似合理的名目借入公众资金,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怀疑。 2.从近邻亲朋下手,骗取信任。本案中,受骗人大多是陈某某的近邻、亲戚、朋友,或者通过各种关系介绍认识的熟人,受害人基于对朋友或熟人的信任,将资金借给陈某某。陈某某正是利用了这种熟人关系,骗取他人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3.许以高额回报,利诱公众上当。陈某某利用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机心理,以高息引诱公众上当受骗,其开出的最高年化报酬率达120%。 4.东窗事发,携款潜逃。2007年3月,陈某某感到罪行行将败露,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因害怕无法返还到期存款,遂携款潜逃,最终造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经济损失。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通过自己深入学习研究,对于非法集资的金融治理对策,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分述如下: (一)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 要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城乡、地区金融布局,要增加正规金融的供给,要提高正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公司治理,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从而推动金融机构经营方式转型和业务结构的升级。只有这样正规金融体系才能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供应。 (二)合理调整民间融资政策 我国《银行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而现实的情况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下,仅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满足不了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改革现有金融体制机制、赋予民间金融合法身份,构建包括农村在内的金融体系新模式成为民间集资的金融治理的必然。这也是温州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 也是金融改革的难点所在。 从温州金改实施一年来的情况来看,对民间融资大家一致要求允许民间资本放贷,并给予其合法地位,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但是实现起来并不容易,截止现在不管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相应的条例措施出台。民间融资政策调整的另一方面是要允许设立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体系,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温州金改的情况看原本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被认为是温州金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但是由于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发起人须为商业银行,民资被严格限定参与额度,并久未出台针对性监管制度,因而诸如瑞安华峰小额贷款公司等符合村镇银行经营规模的小贷公司,纷纷另谋他路。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法律和政策还需更进一步。 (三)积极开展金融投资工具创新

河南省医学院校汇总

河南省医学院校汇总 本科院校 1.【郑州大学医学院】1928年创建于河南开封,原名河南大学医学院,1952年从河南大学分出,更名河南医学院,1957年迁至郑州,1984年更名河南医科大学,2000年并入郑州大学。拥有郑大一附院、二附院、三附院(河南省妇幼保健院)、四附院(河南省眼科医院、河南省口腔医院)、五附院(郑州铁路局中心医院)、郑州大学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共9所附属医院,堪称河南医学的权威。 2.【新乡医学院】1922年加拿大传教士创办惠民医院护士学校,1950年成立平原省医科学校,1962年更名豫北医学专科学校,1982年升格本科,定名新乡医学院。 3.【河南中医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53年的河南中医进修学校,1958年成立河南中医学院,设有中医学、中药学两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4.【河南大学医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29年的开封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并入河南大学。 5.【河南科技大学医学院】2002年由原洛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础医学部和预防医学系合并组建,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洛阳医学院基础医学部。 6.【河南理工大学医学院】2012年7月河南理工大学成立河南理工大学医学院,开设护理学本科,2013年增设药学本科和护理、助产专科,2014年5月,原焦作卫生学校和焦作中医药学校合并组建的焦作医药卫生学校将整体移交河南理工大学,焦作市第二人民有成为河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 7.【南阳理工学院张仲景国医学院】前身是张仲景国医大学,1993年并入

南阳理工学院。本科专业:中医学、护理学、中药学。 8.【平顶山学院医学院】2008年平顶山学院成立平顶山学院护理学院,与平顶山市卫生学校联办护理学专科,2013年8月合并平顶山市卫生学校,成立平顶山学院医学院,开设护理学、药学两个本科专业和护理学专科。 9.【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独立学院)】2003年4月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由郑州三全食品集团和新乡医学院共同举办。 10.【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医学院(独立学院)】成立于2003年4月,由河南大学和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共同举办。设有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药物制剂本科专业。 11.【黄河科技学院医学院(民办)】中国第一所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创建于1984年10月,1994年批准建立民办黄河科技学院(专科),2003年建立黄河科技学院(本科)。现医学院设有临床医学、护理、药学、医学检验等本科专业。 专科院校 1.【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51年的南阳卫生学校,2004年升格为南阳医专,2006年南阳市政府整合医学教育资源,委托南阳医专对南阳理工学院张仲景国医学院、南阳中医药学校、南阳市第一职专实行统一代管,专业设有临床医学、中医骨伤、中医学、针灸推拿、护理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中药学、眼视光技术等。 2.【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24年的美国安息日教会善济医院护士学校,1957年更名为漯河市卫生学校,2004年升格为漯河医专,专业设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药学、食品加工技术、食品生物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等。

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主办方完成吗-

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主办方完 成吗? 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主办方完成,此时公安机关机关是主办方。非法集资的主体,虽然在原则上可能是已经设立完成的公司,也有可能会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个人。由于单位可以与多方建立债务关系,故而此时其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会比较方便。 一、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主办方完成吗? 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主办方完成,此时公安机关机关是主办方。非法集资的主体,虽然在原则上可能是已经设立完成的公司,也有可能会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个人。由于单位可以与多方建立债务关系,故而此时其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会比较方便。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有哪些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非法集资涉案财产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实务中常用的涉案财物并不是指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全部财物,而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财物。其中法律明确禁止持有或交易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等物品,应当依法没收;而被我们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被害人[1]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非法集资中涉案财物主要是指的违法所得。《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江中祥、赵景玉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找到商丘市6家担保公司,承诺高息,用所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进行借款。经担保公司公开宣传、担保,以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直接吸收140余人资金4870余万元。 2012年年初,郑州诚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挤兑事件,该公司负责人董俊杰与江中祥商定由江中祥的中天置业公司帮助董俊杰对接总额4000余万元的债务,即债务转移。诚通公司向客户提出,愿意接受对接债务的客户需付对接额30%的现金给江中祥,用中天置业的房产清偿债务。江中祥利用一房二卖和虚构房源手段,骗取17名对接户现金600余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江中祥等人利用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债务转移为名,签订对接合同,收取所谓的“对接费”现金600余万元后,虚构房产或一房二卖,对接户实质上得不到房子,致使本来就血本无归的对接客户又多付给江中祥等人30%的现金,进一步加大了集资群众的损失。该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伴生犯罪,群众深恶痛绝,应予从严惩处。 此案也给广大集资群众一个警示,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或公司以资产偿还兑付欠款的情况一定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 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心得体会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员工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体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市民间借贷日益增多,高利借贷市场繁荣,从而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民间借贷的盛行,不仅给贷款人和投资者造成经济风险,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应引起我们农商银行员工的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竟达3角甚至更高。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罚款条款。此种行为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民间借贷存在以下危害性:一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融资和高利转贷。有人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1分、2分利从亲戚朋友处融资或从银行贷款,再以远远超过银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在社会上造就了食利阶层。二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借款人编造倒账、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 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

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此类案件苗头在我市曾有出现,且当事人也逃得不见踪迹。三是易成为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在催讨高利贷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四是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而我国刑法条文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尚无对民间违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借贷市场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五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正是因为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具有以上种种危害,为此,我们农商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员工参与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危害性。必须加强警示教育,让员工特别是信贷人员认识到,农商银行对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员工是“零容忍”的,总行党委态度坚决,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二要管住自己和亲属。每位员

2015非法集资考试题库(全)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要求的是()。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 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D.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2.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 A.通过会员卡、消费卡的形式非法集资 B.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C.利用网络技术虚拟“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D.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3.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体的发布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 A.注册资金 B.股票 C.资产 D.经营范围 4.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

A.散播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从事集资串联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B.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交通要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 C.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D.通过网上信箱、信访办以及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咨询举报电话等形式,理性表达诉求 5.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是()。 A.《治安管理处罚法》 B.《刑法》 C.《宪法》 D.《行政许可法》 6.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哪些业务?() A.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B.为借款人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C.讼诉保全担保 D.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7.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包括其他情形),由()的地区牵头负责,相关地区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享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肥油”不流外人田 ——山东德州陵县向春油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家原本正常营业的企业,却干起了向企业内部人员融资的勾当,妄想全员获利,最终却全员受害。 案情回顾 2011年l1月,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社会人员报案称: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自2005年6月份至今,大肆进行融资活动。 经侦查,自2005年6月份至今,由豆某某(时任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决定以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在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职工内部开始融资。后经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融资范围逐渐由公司内部发展为社会不特定人员。在收到融资款后,由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会计为交款人出具两联收据,交款事由为股金,现资金链条断裂,致使4100余万元融资款无法偿还,受害人近600多人。 作案手段 向公司内部职工融资,并定期按照月息8里—1.5分的比例向交款人支付利息,具体工作由台某某(时任该公司监事)经办。 案件查处 1.领导重视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经侦大队立即将案件相关情况向县公安局党委进行了汇报,县局党委根据案件情况,并提请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意,立即启动了《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抽调县公安局经侦、网监以及审计、检察等部门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各级领导多次听取案情汇报,研究侦查方案,提出侦查方向,为侦破此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整体作战 案件发生以后,由县委、县政府牵头,成立了由公、检、法、审计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中向春油脂公司收到融资款后,为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融资户出据的是股金单据,经和检察机关沟通,根据

远离非法集资心得

远离非法集资心得 学习打击非法集资心得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讲座的学习,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 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 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 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 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 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 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 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其特点主要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 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 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 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 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 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二、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作为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对非法集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篇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