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典型非法集资的案例及相关法律介绍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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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法律宣讲案例(3篇)

非法集资法律宣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本案例将以“梦想家园”项目为例,对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进行宣讲。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名为“梦想家园”的公司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该公司并未实际开发房地产项目,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回报,形成庞氏骗局。

截至2019年,该公司涉及非法集资金额达数十亿元,涉及投资者上万人。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集资;(2)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2. “梦想家园”项目的非法集资行为(1)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而“梦想家园”公司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却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非法募集资金。

(2)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吸引投资者投资。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该公司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2020非法集资最新案例(最新)

2020非法集资最新案例(最新)

No.1e租宝案经查,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598亿余元。

e租宝宣称: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

”并承诺保本保息、灵活支取,并以高息(9%—14%)吸引投资者。

但实际上,e租宝平台上所列的融资项目大多为虚构,一开始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380亿余元。

从金额来看,租宝案是迄今为止的国内非法集资第一大案。

涉案金额598亿,涉及全国投资人约90万名。

2016年12月15日,北京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

No.2昆明泛亚有色案经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场所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和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昆明泛亚有色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

宣称随进随出、年化约13%、每日结息实时到账等。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宝”以丰厚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2015年12月1日,昆明警方对对昆明泛亚有色立案侦查,涉案金额430亿元,涉及全国22万投资者。

2016年8月1日,昆明警方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No.3上海中晋案经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本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2015《保险法》案例及分析

2015《保险法》案例及分析

保险洗钱:团险个做
• ‚另一种方式是‘团险个做’,也就是说 以企业的名义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然后 过一段时间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资金打 回企业或者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该人 士表示,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经 常通过这种方式私分国有财产。‚这些打 回去的钱有的是分给单位职工做福利了, 其实是变相逃税,要是这种情况还好些, 但有的时候就直接进到高管自己的腰包里 了,底下的职工连上过团险都不知道。‛
保险霸王条款
• • • • • • ‚重疾险保死不保生‛ ‚拿险金要证明活不过半年‛ ‚未经许可转院治疗费用不予赔付‛ ‚开老婆的车不慎撞了老婆遭拒赔‛ 频频见诸报端的保险霸王条款: 案例一:车主:我买了全险,可保险公司认为我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只赔30%的损失。 保险公司:‚你只负次要责任,只能得到30%的 赔偿,剩余的70%你自己找肇事司机赔,这是我们的规定! • 案例二:2009年12月5日,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轿车,并为该车 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随后,王先生开着新车去车管所办理牌照的 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王先生的车辆未上 牌照而拒赔,王先生无奈,只得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付。
北京世都百货起诉平安保险投保洗钱案
• 曾经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世都百货起诉平安保险投 保洗钱官司,至今记忆犹新,这是一起典型的投保洗钱的 案例。11月5日,世都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胡镇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一职。但是,在决定的前 3天--1999年11月2日,胡镇江为自己和其31名心腹员工 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购买‚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 签保单34 份,胡与王杨、王琪各2份,缴保费250万元。 11月8日,三人退出世都百货世都百货,投资组建的‚国 贸世都‛隆重开业,世都百货其他20多名业务经理同时退 出世都百货,加入旗下。2000年2月,平安保险公司接受 被保险人申请,将250万元保费扣除20万元的手续费后, 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储蓄存折,在进行财务审计时才 发现。[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保险业内非法集案件,主要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1、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2、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1)主导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完整word版)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完整word版)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涉及众筹和股权投资等平台一、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1.案情简介2004年,梁某筹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并于2005年将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过西安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

在未经证监部门备案核准的情况下,梁某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价格向社会公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发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

此外,好一生公司还组织业务人员在南宁街头摆摊设点向公众推销,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销售时,好一生公司对外虚假宣称保证每年向股东分红不少于每股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自由交易。

同时承诺,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双倍价格回购。

2007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好一生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梁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作案手段梁某利用公众对于“原始股”的兴趣,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发行股票,已构成刑事犯罪。

3.案件查处梁某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4.案件警示“原始股”是股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具有公开募集性。

希望公众不单单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也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伪和投资的风险。

二、股权投资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1.案情简介张某于2011年3月成立了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为本市朝阳区某处。

张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以购买股份高额返利的名义,即投资者每投资1.5万元,其中的1万元购买公司万分之零点二的股份,0.5万元用于购买公司的玉器,6个月为一个周期,每个月返利2100元,6个月后返还1万元本金,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案件也日益增多。

金融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金融案件,对金融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典型金融案件案例分析1. 银行贷款案件案例:某公司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损失巨额资金。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通过伪造、变造借款合同、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款人道德风险。

部分借款人法制观念淡薄,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2)银行内部管理不善。

部分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导致贷款风险。

(3)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虚假贷款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2. 证券市场案件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导致投资者损失。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通过违规操作,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上市公司违规操作。

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短期利益,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

(2)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3)投资者盲目跟风。

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跟风,导致市场投机氛围浓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保险欺诈案件案例:某保险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保险业如何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

保险业如何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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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与第一种非法集资类型需要虚构保险产品不同,“泛鑫模式”是将真实的保
险产品虚构、”化妆“成理财产品,通过吹嘘高额收益骗取客户资金。 •人保系统拥有三家保险子公司以及三家保险经纪子公司,一方面保险子公司 应当注意中介机构的选聘和管控,严格执行保险产品销售规范,防止因中介原 因而卷入集资诈骗;另一方面保险经纪子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依法 合规开展业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坚决杜绝类“泛鑫模式”出现。
法院认定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骗的行为及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 等特点,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泛鑫事件不仅重创了保险公司业绩(泛鑫的合作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客户损 失),还随后引发监管部门对全国保险中介的大整顿,促使监管部门规定,保 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 产品。
保险业如何做好非法集资 风险防范工作
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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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三、当前保险业打击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
四、应对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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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1999】41号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 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 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 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 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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