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 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案例。
在当今社会,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募集资金的违法行为,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资金无法兑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某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他们声称投资者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即可享受每月固定的高额收益。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方拒绝支付资金,甚至销号消失。
经查证,该公司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所谓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涉嫌欺诈。
案例二,某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存款。
某地下钱庄以高息吸引存款人,承诺每年数倍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前来存款。
然而,当存款人要求提取存款时,却发现钱庄方无法兑现,甚至关门跑路。
经调查发现,该地下钱庄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吸收存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已经构成犯罪。
案例三,某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某P2P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加入其理财项目。
该平台承诺高额的年化收益,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方无法兑现,甚至宣布破产清算。
经查证,该P2P平台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所谓的理财项目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这些不法分子打着高额回报的幌子,利用投资者的贪念进行欺诈,最终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兑现,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警惕各种非法集资行为,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们要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
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
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
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
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无法兑现,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行为。
非法集资案例屡见不鲜,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以警示大家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案例一,某公司高息理财诈骗案。
某公司以高息理财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每月固定高额回报。
投资者被诱惑,纷纷投入大量资金。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承诺。
最终,投资者损失惨重,公司老板被警方抓获。
案例二,P2P网贷平台跑路案。
某P2P网贷平台宣称自己是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已经跑路,无法联系到任何负责人。
投资者的资金被卷走,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地下“老鼠仓”操纵股市案。
某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炒作股票等手段,诱使投资者购买特定股票,然后再大幅抛售,从中获取暴利。
这些不法分子通过操纵股市,非法获取巨额利润,而投资者则在股市波动中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四,虚假房产投资骗局案。
某些不法分子打着房地产投资的幌子,向投资者推销虚假的房产项目,承诺高额回报。
投资者被蒙骗,纷纷投入资金。
然而,当他们要求提取投资收益时,却发现自己被骗,所谓的房产项目根本不存在。
以上案例表明,非法集资行为屡禁不止,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我们应该保持警惕,理性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迷惑。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总之,非法集资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理性投资,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净化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非法集资 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承诺高额回报,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投资项目或者资金运作,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非法集资案件屡禁不止,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
某公司以“投资股票,每月保本,年化收益30%”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和资金。
公司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销售团队,通过电话、微信、QQ等方式积极联系潜在投资者,进行宣传推销。
他们打着“合法注册、高收益、低风险”的旗号,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眼球。
在投资者的心目中,这个公司似乎是一个非常靠谱的投资渠道。
他们不断向投资者灌输“风险可控、回报可观”的理念,让投资者相信自己的资金是安全的,能够获得高额回报。
于是,许多投资者纷纷投入资金,希望通过这个渠道获取更多的收益。
然而,当投资者想要提取投资收益或者本金时,公司却开始出现拖延、推诿甚至失联的情况。
投资者们开始感到不安,他们纷纷向相关部门举报,希望能够找回自己的资金。
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这家公司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他们所谓的“高收益”只是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老投资者的回报,形成了典型的“庞氏骗局”。
在这起案件中,许多投资者都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投资者甚至因此陷入了生活困境。
而这家公司的负责人也因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被判处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也提醒了广大投资者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一时的高额回报而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和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我们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收益、低风险”投资项目,以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之中。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非法集资的蔓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这类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以便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避免踏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一,某公司高息吸金。
某公司以“高息理财”为名义,向公众宣传其投资产品每月可获得20%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参与。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取本金和收益时,却发现公司已经携款潜逃,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案例二,P2P平台跑路。
某P2P平台打着合法金融的旗号,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并且声称所有资金都经过严格风控。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发现平台已经停止运营,并且无法联系到平台方,投资者的资金也无法追回。
案例三,虚假项目欺诈。
某公司宣传其拥有独特的投资项目,声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投资者参与后发现,所谓的项目实际上并不存在,公司只是通过虚假宣传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案例四,庞氏骗局。
某个人或机构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然后利用后来投入的资金来偿还前期投资者的利息,形成了一个庞氏骗局。
最终当无法继续吸引新的资金时,庞氏骗局破产,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投资者应当引以为戒。
在投资时,一定要选择合法、可靠的投资渠道,谨防被非法集资者利用。
同时,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以免蒙受损失。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严惩违法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和投资者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希望通过加强监管和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能够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0-22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
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1.“保险+基金+信托”非法集资案
2018年,以山东某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通过宣传“保险+基金+信托”的理财产品,骗取了数百万元的投资款项。
该公司将保险作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将资金转入该公司的信托和基金账户,从而实现非法集资。
2.假冒国有保险公司非法集资案
2017年,北京某“中国保险公司”以假冒国有保险公司为名,推出“集团保险”、“万能险”等高息理财产品,以此吸引投资人资金。
该公
司通过虚构假案、许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骗取了大量的投资款项。
3.养老保险非法集资案
2018年,北京某公司以养老保险为名,以“公司运营4年,没有一
位会员本金出现亏损”的承诺吸引投资人参与。
该公司以投资股票、黄金
等高风险投资品,承诺每年回报率达到25%以上,从而骗取大量的投资款项。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以虚假承诺、高额回报为噱头,以保险作为“切入点”,进行非法集资的手段。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秩序,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都造成了
不良影响。
为避免落入保险公司非法集资陷阱,投资人应当保持警惕,理性投资,选择正规、合法的保险公司和产品,避免被骗。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
保险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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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经查,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作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员的身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编造在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的事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925760元,数额巨大,后将诈骗的资金肆意挥霍,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徐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3.王某某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犯罪分子利用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打着保险公司旗号,采用以下手法集资诈骗。
一是谎称保险公司开展高息存款业务,按存期长短每1万元月返还300至900元;二是鼓动购买“分红保险”获得高额返利并享受分红。
视买保年度长短,每一万元每月可以获得600至800元返利;三是首次帮助客户购买正规保险取得其信任后,于次年将投保金据为己有。
而在客户交纳保金时,他们往往开具白条或涂改他人保单收据,所投资金无任何保障。
2003年到2007年间,王某某曾担任某保险公司泰州公司的副总经理。
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从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投入个人开办的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此后,他调离原岗位后,仍擅自使用私刻的公司用章,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
在此期间,王某某以泰州公司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有4609万余元。
调查显示,在2007年-2009年期间,王付荣作案涉及金额共计达3亿元左右。
长达6年多的截留和挪用保费造成了巨大的资金窟窿。
据保监会通报,案发时该案件资金缺口约达1.89亿元。
被告人王某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平、周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6年骗走5万多人34亿元存款在淮安,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个大公司,可自2003年起,该公司资金就出现了短缺。
董事长王某决定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乐园公司以高额利润和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除了王某外,公司其他主管人员,也多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工作。
案发后,22名被告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经查,从2003年到2008年12月,乐园公司向5.26万人次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仍有7000余户的9.93亿元未能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最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而其他被告也获得了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年内挽回经济损失15亿自2010年到今年10月,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542件,生效判决人数635人,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案件434件,生效判决人数498人;审结集资诈骗罪一审案件108件,生效判决人数137人。
全省法院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8125.6万元,判决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余元。
案情简介2003年三四月间, 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阜阳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从某村庄租用4 亩土地, 作为仙人掌种植基地示范园, 又从另一村庄租用土地40余亩作为种植仙人掌生产基地, 从此开始了疯狂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
王某某以旺达公司与客户“联合种植”仙人掌的名义, 先后以投资金额30%和5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募集资金。
截至2006年7月, 旺达公司非法集资6500多万元, 涉及2600余名参与者, 案发时未归还集资户本金2700余万元。
为了以更快的速度圈钱, 2005年下半年, 王某某又与申某、马某某商议网上销售产品, 并请谢某某为旺达公司设计了网上销售软件, 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销售活动, 由何某某负责销售款项管理。
从2006年3月底到6月底, 实现非法销售额1500余万元。
作案手段1.以“公司+ 客户”联合种植为伎俩。
在集资过程中, 王某某等人经常带领群众到仙人掌种植基地参观, 夸大种植基地面积, 宣传种植仙人掌高产利丰, 引诱客户购买公司的仙人掌种片, 并承诺在第一年、第二年以一定价格回收。
2003年, 王某某租用了厂房和仓库, 建立了仙人掌加工厂, 将种植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和从自种客户手中回收的部分仙人掌加工成仙人掌粉和仙人掌汁, 然后委托一些小型厂家进行再加工, 生产仙人掌面条、仙人掌酒、仙人掌化妆品、仙人掌保健食品等产品, 通过赠送仙人掌系列产品、在网上刊登仙人掌系列产品照片、在每周项目说明会上宣传等方式, 向社会公众展示旺达公司有产品销售, 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高额返利, 进行不实宣传, 骗取信任。
事实上, 种植基地只是王某某为进行非法活动制造的一个幌子。
2005年以后, 旺达公司就不再对生产基地进行管理, 对于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也不再回收。
到2006年, 旺达公司干脆就不再种植仙人掌了。
经有关部门检验,旺达公司生产的仙健牌仙人掌蜂胶软胶囊、仙人掌酒是不合格产品。
截至2006年7月底, 公司账面经营收入只有区区265万元, 而各类费用支出就有1370余万元, 账面累计亏损高达1100余万元。
2.以骗取的“官商”名头为“外衣”。
王某某深知社会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 通过多种手段, 疯狂骗取各类荣誉, 如“2002—2003年度诚信单位”、“乐善好施单位”、“慈善大使”等, 王某某还成功骗取了阜阳市第三届政协委员称号, 并伪造了以阜阳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优秀企业”等匾牌, 利用各种与有关政府领导接触的机会进行合影。
王某某将这些匾牌、证书及与领导的合影通过悬挂在办公室、制作成宣传画册和网络信息、刊登在自办的《旺达报》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制造出旺达公司实力雄厚、科技含量高、已被社会认可的假象, 诱使社会公众向旺达公司投入资金。
案件查处案发后, 公安部门于2007年初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陆续逮捕了王某某、申某、何某某、马某某、谢某某等人,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某等被告人不服, 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3 月26 日作出终审判决, 认为王某某从事集资活动后期, 在拖欠的集资款越来越多、生产不景气的情况下, 明知公司经营利润不可能兑现投资客户的高额返利, 却依然欺骗客户, 继续大量非法集资, 并任意处置集资款, 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 构成集资诈骗罪。
而申某、何某某等作为公司后期主要人员, 在明知不可能兑现投资客户高额返利承诺的情况下, 仍然参与公司管理, 骗取集资款, 认定二人系王某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50万元,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0万元; 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及罚金50万元; 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及罚金40万元; 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分别判处马某某等人九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并处罚金若干;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罚金30万。
案件警示该案又是一出众多非理性投资者被高额收益迷惑双眼而酿成的悲剧。
其实犯罪分子的伎俩并不怎么高超, 王某某作为法人代表的旺达公司在集资前几乎没什么经营, 只是到了2005 年1 月, 王某某才从集资款中支付50万元, 将旺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 后又支付集资款400万元, 将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
所以, 在集资的前期, 旺达公司只是一个没什么实力的小公司,而王某某租地种仙人掌也显然是做做样子, 为从事犯罪活动遮目。
但随着集资活动的扩大, 已经没有人在乎王某某宣传的仙人掌项目是否属实, 是否真的赚钱, 而只在乎承诺给自己的回报能否兑现, 包括那些在网上参与传销活动的投资者, 在看不到实体仙人掌的情况下就进行投资, 可谓更加疯狂。
所以, 投资者其实已经不是在投资, 而是在赌, 因为只要稍加了解旺达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就可以了解真相, 但没有人愿意去直面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