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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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案例

非法集资 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案例。

在当今社会,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募集资金的违法行为,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资金无法兑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某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他们声称投资者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即可享受每月固定的高额收益。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方拒绝支付资金,甚至销号消失。

经查证,该公司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所谓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涉嫌欺诈。

案例二,某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存款。

某地下钱庄以高息吸引存款人,承诺每年数倍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前来存款。

然而,当存款人要求提取存款时,却发现钱庄方无法兑现,甚至关门跑路。

经调查发现,该地下钱庄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吸收存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已经构成犯罪。

案例三,某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某P2P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加入其理财项目。

该平台承诺高额的年化收益,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方无法兑现,甚至宣布破产清算。

经查证,该P2P平台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所谓的理财项目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这些不法分子打着高额回报的幌子,利用投资者的贪念进行欺诈,最终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兑现,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警惕各种非法集资行为,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们要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法院发布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发布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发布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一、潘璐等集资诈骗案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可代为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及投资款用于公司投资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433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周睿参与412万余元;被告人袁红参与208万余元;被告人朱鹏飞参与380万余元。

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因非法集资所需的开支外,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314名被害人的上述钱款无法归还。

被告人潘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周睿,并退出赃款1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赃款人民币127万余元以及普洱茶、办公用具等价值87万元物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潘璐分别与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潘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

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

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

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

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无法兑现,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行为。

非法集资案例屡见不鲜,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以警示大家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案例一,某公司高息理财诈骗案。

某公司以高息理财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每月固定高额回报。

投资者被诱惑,纷纷投入大量资金。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承诺。

最终,投资者损失惨重,公司老板被警方抓获。

案例二,P2P网贷平台跑路案。

某P2P网贷平台宣称自己是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已经跑路,无法联系到任何负责人。

投资者的资金被卷走,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地下“老鼠仓”操纵股市案。

某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炒作股票等手段,诱使投资者购买特定股票,然后再大幅抛售,从中获取暴利。

这些不法分子通过操纵股市,非法获取巨额利润,而投资者则在股市波动中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四,虚假房产投资骗局案。

某些不法分子打着房地产投资的幌子,向投资者推销虚假的房产项目,承诺高额回报。

投资者被蒙骗,纷纷投入资金。

然而,当他们要求提取投资收益时,却发现自己被骗,所谓的房产项目根本不存在。

以上案例表明,非法集资行为屡禁不止,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我们应该保持警惕,理性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迷惑。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总之,非法集资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理性投资,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净化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这类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以便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避免踏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一,某公司高息吸金。

某公司以“高息理财”为名义,向公众宣传其投资产品每月可获得20%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参与。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取本金和收益时,却发现公司已经携款潜逃,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案例二,P2P平台跑路。

某P2P平台打着合法金融的旗号,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并且声称所有资金都经过严格风控。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发现平台已经停止运营,并且无法联系到平台方,投资者的资金也无法追回。

案例三,虚假项目欺诈。

某公司宣传其拥有独特的投资项目,声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投资者参与后发现,所谓的项目实际上并不存在,公司只是通过虚假宣传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案例四,庞氏骗局。

某个人或机构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然后利用后来投入的资金来偿还前期投资者的利息,形成了一个庞氏骗局。

最终当无法继续吸引新的资金时,庞氏骗局破产,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投资者应当引以为戒。

在投资时,一定要选择合法、可靠的投资渠道,谨防被非法集资者利用。

同时,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以免蒙受损失。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严惩违法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和投资者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希望通过加强监管和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能够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普法典型案例

普法典型案例

普法典型案例案例一: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某公司以“互助互利、共谋发展”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

然而,该公司并未按照承诺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而是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个人消费。

最终,该公司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回报,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二: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案某地下钱庄以高额利息吸引公众存款,并承诺保证本金安全。

然而,该地下钱庄并非合法金融机构,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经营。

当存款人想要提取存款时,发现该地下钱庄已经消失,本金无法追回。

案例三: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某P2P网贷平台以低门槛、高收益的方式吸引公众投资,承诺投资安全和高回报。

然而,该平台并未真正将资金用于借贷业务,而是进行了虚假宣传和资金挪用。

当投资人要求提现或平台出现问题时,发现无法联系平台方,投资款项无法追回。

案例四:虚假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案某虚假理财机构以“高利息”、“保本保息”等诱人口号吸引公众投资,承诺通过各种理财产品实现高回报。

然而,该机构并未真正进行理财投资,而是利用新投资人的资金偿还旧投资人的本金和回报,形成传销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案例五:非法借贷公司非法集资案某非法借贷公司以高额利息吸引公众借款,承诺放款快、手续简单。

然而,该公司并未取得借贷业务相关的许可证,利用高利息吸引借款人,实际上是非法集资。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该公司采取恶劣手段威胁和追讨债务,给借款人带来严重经济和精神压力。

案例六:地产项目非法集资案某地产开发公司推出一项高回报的地产项目,吸引公众投资购买房产或股权。

然而,该公司并未按照承诺的方式进行开发和销售,而是挪用投资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最终导致投资人无法取得合法产权或回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案例七:非法庞氏骗局案某个个人或组织以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要求投资者通过介绍新投资人来赚取回报。

然而,该骗局并没有真正的商业模式或投资项目,回报来源主要依赖于新投资人的加入。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0-22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

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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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一草根PE 的骗局——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PE)管理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PE界的混乱现状。

案情简介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80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06年2月至2008 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佘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

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佘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 1.78亿佘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 佘万元。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釆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作案手段1、夸大宣传、利益诱惑。

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某培训公司人员釆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

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2、分红派息,抛砖引玉。

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3、虚假增资,居心叵测。

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 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釆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案件查处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

2009年5月10日,黄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汇乐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犯两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2010年12月23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

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行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黄某牵头成立汇乐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投资范围却与创业投资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

在业内人士看来,黄某案恰恰反映了当前草根PE惯用的手法,即在一地注册基金,在另一地融资,有效逃避了监管。

实际上,根据《公司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注册为股份制公司的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20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但目前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

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创投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留下的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的投资,而银行存款是最安全的投资渠道。

因此建议老年人应将积蓄、闲佘资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在正规商业银行,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通过利息、理财收益保值增值,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二不务正业自食其果浙江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但宁波某担保公司却“剑走偏锋”,吸存转贷,赚取利差,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因此锒铛入狱,自食其果。

案情简介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当时,该市民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

2006 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佘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佘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

在这些个人债权人中,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等,借款金额从数万元到1000佘万元不等。

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

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只要债权人需要,本金随时可以提取。

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

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作案手段1、利用“名人效应”增加可信度。

李某出生在宁波,大专学历,2005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证,获得了香港居留权。

之前,他经营着宁波某担保公司、浙江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

因为颇有经商头脑,在宁波商界小有名气。

正是凭着“港商”、“名人”身份,他骗取了投资人的信任,以至于有些人主动找上门,把钱借给李某。

2、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

李某通过老婆对外宣传:“李某开的担保公司规模很大,经营也很不错,而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李某还经常带着老婆、公司财务和出纳人员到投资人住处,给他们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他个人和企业取得的各种荣誉光环等,骗取投资人信任。

事实上,公司经营能力并不像他说的那么好,而且财务报表也是虚假的。

李某还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人投资。

3、虚假担保并承诺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

李某以 1.5%〜3%的月利息吸收存款,对每一笔借款都用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作担保,并承诺只要借款人需要,随时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

其实,李某借款数额较大,大大超出了担保能力,担保早已形同虚设,一旦资金链断裂,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案件查处让李某想不到的是,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 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

向李某借钱的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李某对外出借的最大一笔款项高达5600万元,该款项最后无法收回。

为此,李某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追索,也曾到对方企业连坐三天三夜讨债,可惜收效甚微。

而李某此时又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追讨,所控制的担保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

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于2008年10月28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希望依靠司法机关把钱追回。

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盘没有得逞,反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8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件警示1、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

借钱给别人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箱。

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2、投资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

本案中,李某向别人借钱时,都是说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而隐瞒了把钱贷给别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的事实。

吴某借给了李某1500万元,此前,他和李某素昧平生,对李某的公司情况一点也不了解,但两人的老婆关系很好,常在一起搓麻将、旅游。

仅凭这一点,吴某就决定借给李某1500 万元,而且办手续那天,李某到他公司来时拿出了一叠空白的借款合同。

吴某应该想到,如果仅仅只是正常的资金周转, 借款次数有限,不会事先准备一叠空白借条,可吴某偏偏忽视了这一点。

事后,吴某在圈内打听了一下,发现李某借了很多人的钱,但为时已晚,钱已经打入了李某提供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只还了500万元,剩佘的钱全部打了水漂。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三女赌徒的不归路——广东佛山和某某非法吸储案一位邮政局的大客户经理,一位疯狂的女赌徒,为了偿还赌债和敛财,她把手伸向了公款......那一刻,她人生的结局已经注定。

案情简介何某某原是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大客户部的经理,1999年至2003年间,她多次到澳门赌博,并为此欠下巨额赌债。

为尽快偿还赌债,从2003年9月起,何某某组织、指挥原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澜石支局局长陈某某以及霍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黎某某等人以澜石支局和龙角支局邮政储蓄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近200名储户的存款13亿佘元,何某某及陈某某将其中的1.59亿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赌债和投资,并造成100多名储户5.4亿佘元的损失。

在此期间,何某某还因存款兑付等问题与知情人、储户产生矛盾,并多次雇凶伤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部分财物被损。

作案手段1、高息揽存,愿者上钩。

何某某在澳门赌博过程中,经人介绍认识了澳门人林某某等,林某某等人获悉其身份后, 一方面怂恿她豪赌,另一方面游说她高息吸收存款,将资金投入高回报的项目如购地皮、码头等盈利。

面对赌债压力和巨额回报的诱惑,何某某勾结陈某某,一方面利用其社会关系,以完成邮政储蓄吸存任务为由,以月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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