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塔吊附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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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加附墙的标准

塔吊加附墙的标准

塔吊加附墙的标准
塔吊加附墙的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 塔吊超过30米需要设置附墙。

如果塔吊高度不超过30米,则不需要设
置附墙。

2. 对于高度小于45米的塔吊,只需要设置一层附墙。

3. 对于高度小于60米的塔吊,需要设置两层附墙。

4. 对于高度小于70米的塔吊,需要设置三层附墙。

5. 对于高度小于80米的塔吊,需要设置四层附墙。

6. 对于高度在60米至80米之间的塔吊,塔身悬高不得超过18米。

7. 安装附墙装置时必须使用经纬仪检查塔身的垂直情况,附着点以下保证塔式起重机垂直度偏差不大于2/1000,附着点以上垂直度偏差不大于4/1000。

8. 绳卡应夹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

9. 标准节螺丝要齐全、紧固牢靠。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可能因不同的厂家、地区和使用场合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使用中,应遵循当地的标准和规范,并确保塔吊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塔吊附墙的规范多少米

塔吊附墙的规范多少米

塔吊附墙的规范多少米塔吊与墙体的规范是指塔吊距离墙体的安全距离,旨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并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以下是塔吊附墙的规范,需要1000字。

在进行建筑施工时,如果需要使用塔吊,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标准以及工程实际情况来确定塔吊与墙体之间的距离。

塔吊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是施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塔吊附墙的规范与要求也是施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首先,塔吊与墙体的安全距离需要根据塔吊的型号和高度来确定。

一般来说,安全距离可以按照塔吊高度的倍数来计算。

例如,塔吊高度为50米,安全距离的计算可以基于50米高度的倍数,通常为塔吊高度的1.5倍。

这意味着,塔吊与墙体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50米的1.5倍,即75米。

其次,塔吊与墙体的安全距离还需要考虑塔吊的工作范围以及施工材料的重量。

塔吊在施工现场是一个高度灵活的机械设备,它的回转范围以及工作半径需要在设计时考虑到。

施工材料的重量也是计算安全距离的重要因素,因为塔吊需要承载并运输这些材料。

此外,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也会对塔吊与墙体的安全距离产生影响。

如果周围有其他建筑物或者设备,也需要考虑它们对塔吊操作的限制,以避免发生碰撞和倾覆等潜在风险。

最后,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地勘和设计,确保塔吊与墙体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监理单位也需要对安全距离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

总结来说,塔吊附墙的规范需要根据塔吊的型号和高度、工作范围、施工材料重量以及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清晰的规范和合理的安全距离可以确保塔吊在施工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塔吊附墙的规范

塔吊附墙的规范

塔吊附墙的规范塔吊附墙是指将塔吊的一部分或全部组件与建筑物的墙体连接在一起,以增加塔吊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塔吊附墙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选择合适的连接方式。

塔吊附墙可以采用垂直附墙方式或斜向附墙方式。

在选择连接方式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地的特点进行选择。

垂直附墙通常适用于高层建筑或需要较大工作范围的情况,而斜向附墙则适用于较矮的建筑或有限的工作范围。

第二,要求连接件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连接件是塔吊附墙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确保塔吊和建筑物连接的牢固性。

连接件应使用高强度材料制作,且必须经过合理的加工和热处理,以提高其强度和耐久性。

第三,要求连接点的布置合理。

塔吊附墙时,连接点的布置要合理,以确保塔吊的受力均匀。

连接点应该尽量沿着塔吊的竖直方向布置,并且要考虑到塔吊的整体结构和受力情况,避免在连接点处产生过大的应力和变形。

第四,要求连接点的防护措施完善。

塔吊附墙时,连接点的防护措施要完善,以避免连接件受到外力的撞击和损坏。

可以在连接点处设置防护装置,如防撞钢板、防护罩等,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要求塔吊附墙的监测和维护。

塔吊附墙后,应进行定期的监测和维护,以确保连接的牢固性和安全性。

监测主要包括对连接点的应力和变形进行检测,维护主要包括对连接件和防护装置的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六,要求塔吊附墙时遵守相关安全规范。

在进行塔吊附墙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如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塔式起重机附墙施工技术规范》等。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总之,塔吊附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检测。

只有确保连接的牢固性和稳定性,才能保证塔吊的安全工作。

因此,在进行塔吊附墙时,必须要求满足相关的规范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工人的安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塔吊附墙件设置规范

塔吊附墙件设置规范

塔吊附墙件设置规范
塔吊附墙件设置规范的基本要求:
1.塔吊附墙件必须安装在深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墙体上,且墙体
应具备相应的强度和稳定性,能够承受塔吊所产生的力和压力。

2.塔吊附墙件的安装位置应根据施工需要确定,要考虑到塔吊
的工作半径和高度,避免与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产生冲突。

3.塔吊附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包括塔
吊附墙件的选用、安装方法、连接方式等。

4.塔吊附墙件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制造,具备足
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能够承受塔吊的重量和力矩。

5.塔吊附墙件的连接方式应采用可靠的紧固件,并按照相关标
准和规范进行连接,确保连接的牢固和安全。

6.塔吊附墙件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进行安装或解除安装。

7.塔吊附墙件的安装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调整,确保塔吊与墙
体之间的连接和平衡状态,避免出现松动或不稳定的情况。

8.塔吊附墙件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包括防止天气、环境
等因素对塔吊和附墙件产生影响的措施,以及保护附墙件不被外力破坏的防护措施。

9.塔吊附墙件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塔吊和附墙件的安全和正常工作。

10.塔吊附墙件的拆除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且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拆除过程安全可靠。

总之,塔吊附墙件的设置规范是为了保障塔吊和墙体的安全和稳定,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并规范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降低意外风险。

在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并由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塔吊附墙计算

塔吊附墙计算

塔吊附墙计算塔机安装位置至建筑物距离超过使用说明规定,需要增长附着杆或附着杆与建筑物连接的两支座间距改变时,需要进行附着的计算。

主要包括附着杆计算、附着支座计算和锚固(一):支座力计算塔机按照说明书与建筑物附着时,最上面一道附着装置的负荷最大,因此以此道附着杆的负荷作为设计或校核附着杆截面的依据。

附着式塔机的塔身可以视为一个带悬臂的刚性支撑连续梁,其内力及支座反力计算如下: W K=W OхµZхµsхβz其中W O——基本风压(Kn/m2),安装《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采用:W O=0.75kN/m2;µZ——风荷载高度变化系数,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采用:µZ=1.170;µs————风荷载体型系数:µs=0.065;βz——-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βz =0.70风荷载的水平作用力N W =W KχBχK S其中W K——风荷载水平压力,W K=0.04kN/m2B ——塔吊作用宽度,B=0.00mK s——迎风面积折减系数,K s=0.20经计算得到风荷载的水平作用力q=0.00kN/m风荷载实际取值q=0.03kN/m塔吊的最大倾覆力矩 M=2358kN.m风荷载取值 q=0.10kN/m塔吊的最大倾覆力矩 M=1335kN.m26.0m 26.0m 24.0m 26.0m qM计算结果: Nw=75.351kN(二):附着杆内力计算计算简图:计算单元的平衡方程为:其中:本项目塔吊计算参数为:C=1.60米,b1=8.50米,a2=9.10米(三):第一种工况的计算塔机满载工作,风向垂直于起重臂,考虑塔身在最上层截面的回转惯性力产生的扭矩和风荷载扭矩。

将上面的方程组求解,其中从0-360循环,分别取正负两种情况,分别求得各附着最大的轴压力和轴拉力:杆1的最大轴向压力为:259.23 kN杆2的最大轴向压力为:204.32 kN杆3的最大轴向压力为:132.65 kN杆1的最大轴向拉力为:259.23 kN杆2的最大轴向拉力为:204.32 kN杆3的最大轴向拉力为:132.65 kN(四):第二种工况的计算塔机非工作状态,风向顺着起重臂,不考虑扭矩的影响。

塔吊附墙的规范

塔吊附墙的规范

塔吊附墙的规范
塔吊附墙是指塔吊设备安装在建筑物立面或者在建筑物上利用柱子固定的一种施工方式。

塔吊附墙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塔吊附墙的选择应根据具体的施工情况进行,包括建筑物的高度、形状、荷载和使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选择合适的塔吊型号和品牌,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其次,塔吊的附墙施工必须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进行操作,保证建筑物和塔吊的安全。

在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编制,并进行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控。

然后,塔吊附墙必须有足够的支撑和固定,防止倾覆和折断。

塔吊设备应设有固定点或者固定支撑,其中固定点应选在强度高、刚度大的地方,固定支撑应符合相关的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此外,塔吊和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避免碰撞和破坏。

根据规范,塔吊离建筑物的距离通常应大于塔吊臂长的1.5倍。

对于高层建筑物而言,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安全
距离。

此外,在塔吊附墙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风力的影响,及时采取风速限制和预警措施。

当风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停止施工,并撤离人员,以确保施工安全。

最后,在塔吊附墙施工过程中,还必须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确保其具有相关的证书和经验。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塔吊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做到稳定和精确。

总之,塔吊附墙的规范主要包括选择合适的塔吊设备、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保证塔吊的支撑和固定、保持安全距离、防止风力影响以及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

只有按照规范进行操作,才能确保塔吊附墙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塔吊附墙

塔吊附墙

一、附墙支撑布置附墙支撑设三道。

第一道设于离地33m处,第二道设于63m处,第三道设于70m处。

每道支撑有三根支撑杆,即AC杆,BC杆,及A,D杆,各杆与墙面的夹角大于见相应规定。

二、附墙支撑内力计算1、荷载取值:塔机在33米处设置第一道支撑,当塔机升至70米时需要在63米处设置第二道支撑。

此时塔机在风力作用下第一道支撑承受最大荷载。

最大风力:按10级强风考虑,风速达28.4m/s(通常南京地区按9级强风考虑)。

塔机处于非工作状态。

作用于附墙支撑横向水平力P=17.019T。

2、附墙支撑内力计算:(1)假定塔吊标准节通过附墙架与附墙支撑相连附墙架的刚度很大。

计算不计其变形刚体考虑。

为了计算方便,A,D杆与AC杆,与墙的预埋件不在一处,因AA,距离很近,近似看做同一点,因而将AD杆代替A,D杆。

(2)内力计算切断BC杆,代替轴向拉力NBC(拉为正),其y方向为yBC,x方向为xBC。

对A点取矩为0。

①ΣMA=0-YBC·(5.8348+6.135)-P·(8.07026+1.000)=0YBC=-9.07026*P/11.97=-0.75775PNBCSinα1=yBC得NBC=yBC/Sinα1=-0.75775·P/Sin55.4370=-0.92016PXBC=yBC/tgα1=-0.75775·P/tg55.437=-0.5220P②切断AD杆,用NAD代替(拉为正),其y方向为yAD,x方向为xAD,对C点取力矩为0。

ΣMC=0+yAD(6.13501)-xAD(8.470)-P·1.0=0又因为yAD=tgα2*xAD代入上式得xAD(tgα2×6.13501-8.470)=PxAD(tg63.51×6.13501-8.470)=P xAD=P/(12.3105-8.470)=P/3.8405=0.26038PyAD=tg63.51×0.26038P=0.5224PNAD=yAD/Sinα2=0.5224P/Sin63.51=0.5837P③切断AC杆代以NAC,在y方向yAC,x方向为xAC,对整个塔机平面取平衡体Σx=0-XAD-XAC+XBC+P·Cos4.5886=0-0.26038P-XAC+(-0.5220)P+P·0.9968=0XAC=-0.260389-0.5220P+0.9968P=0.2144PΣy=0-yAD-yAC-yBC+p·Sin4.5886=0-0.5224p-yAC-(-0.755775)P+0.08P=0yAC=0.3154PNA=yAC/Sin54.0834=0.3154P/0.8099=0.3894P以上计算结果列图。

塔吊附墙件设置规范

塔吊附墙件设置规范

塔吊附墙件设置规范塔吊附墙件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外墙上,用来支撑塔吊及起重物的设备。

在塔吊施工中,附墙件的设置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到塔吊的安全性和施工效率。

下面是塔吊附墙件设置的一些规范。

一、附墙件的选择:1. 根据施工环境和塔吊的规格选择合适的附墙件。

附墙件的规格应与塔吊的规格相匹配,同时要考虑附墙件的材质、焊接质量等因素。

2. 选择合适的附墙件形式。

目前常见的附墙件形式有悬挂式和固定式两种。

悬挂式附墙件设置灵活,适用于各种建筑物墙面;固定式附墙件安全稳定,适用于高层建筑等大型工程。

3. 附墙件的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应选择有正规厂家生产的附墙件,质量稳定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附墙件的安装:1. 附墙件的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进行。

安装人员应熟悉附墙件的结构和安装方法,并具备相关的安全培训证书。

2. 在安装附墙件前,要对建筑物的外墙进行检查,确保墙体有足够的强度和承载能力,以确保塔吊安装后的稳定性。

3. 附墙件的焊接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焊接应采用合适的焊接方法,焊缝应牢固、均匀、无裂纹和焊体缺陷。

4. 附墙件的固定螺栓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并进行扭矩控制。

固定螺栓的松动会导致附墙件的不稳定,增加塔吊的倾斜风险。

三、附墙件的使用:1. 在使用附墙件时,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调整和固定。

调整时要注意附墙件的垂直度和水平度,以确保塔吊的安全稳定。

2. 在使用附墙件时,要注意控制附墙件的倾斜和摇摆,避免因不稳定而造成事故。

3. 定期检查附墙件的状况,如发现有脱落、锈蚀等情况,要及时更换或修理,确保附墙件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四、总结:塔吊附墙件的设置规范是防止塔吊安装和使用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

只有按照规范进行设置和使用,才能确保塔吊的安全性和施工效率。

因此,施工单位和塔吊操作人员应高度重视附墙件的设置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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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主要金属构件应标上永久性溯源标志,建筑起重机械的标准节、前后臂、附着装置及提升、回转、变幅机构电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设备型号进行统一编号,严禁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主要金属构件相互套用。

第十一条塔式起重机、建筑施工升降机的整机报废及其主要金属构件报废、修复与更换条件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规定。

第十二条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
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建筑施工中使用。

第十三条从事设备装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安装和拆卸业务。

第十四条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监管机构(市管工程的工程监管机构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区管工程监管机构为各区建设局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及规定资料。

第十六条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宜由同一家装拆单位完成。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性和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1~3台,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操作人员作业时间,严禁疲劳作业,作息时间应与现场施工时间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安装作业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出具安装自检证明。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方可从事检测业务。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应由使用单位书面委托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任何租赁、安装单位不得自行委托检测。

严禁安装同检测捆绑经营。

第二十六条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除了安装质量检测外,应实行跟踪检测和定期检测。

项目应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与环境的关系、结构的可靠性、安装质量等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测。

(二)建筑起重机械加节附着后,应进行跟踪检测。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期内,宜每3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测。

(四)在用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检测:1、使用期超过一年的;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3、大修后;4、发生设备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后。

(五)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施工升降机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在重新验收前应当请检测检验单位复测一次。

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要认真按规程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受检设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书面通知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负责。

对于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检测中发现可能对检测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损害的,应立即停止检
测,并书面告知委托方。

第二十九条检测单位检测完毕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中应体现进场检测日期以及检测时设备安装高度。

检测单位应将检测结果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委托单位和监理单位。

监理应根据阶段性检测报告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进行整改,现场设备所有关键项均应整改合格。

检测报告应及时上传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信息网,供工程建设各方上网适时查询。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在组织四方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后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施工升降机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应实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在用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鼓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连续使用满一年;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大修之后;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其它严重异常情况,故障消除后重新投入使用前。

第三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主要结构严重锈蚀或受力杆件永
久变形、主要结构出现裂纹(包括焊缝裂纹)、连接螺栓松动、销轴脱落、钢丝绳断裂、安全装置损坏、电器有短路、缺相等严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工。

隐患消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附墙件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或基础无法按说明书要求做的,其附墙杆计算书,基础设计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必须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后方可安装。

严禁随意加工制作、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

第三十六条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垂直度纠偏的,应经过专家认证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械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属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之一,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监控、管理。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和商业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城市主干道两侧以及旅游景点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检测等行业自
律措施,规范安装和检测行为,遏制恶性压价竞争。

第四十条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 5月20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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