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荷兰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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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近些年来,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让金融监管变得日益重要。

各国都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力度,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然而,不同国家在金融监管模式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从国内外金融监管角度出发,对比研究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一、国内金融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组成。

这些机构在其所管辖的领域内发挥监管职责,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在于,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对较晚,在建立现代化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困难。

一些监管机构建设不够完善,监管制度相对薄弱,监管缺位等问题都需要解决。

国内金融监管模式需要更加完善,在某些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创新,以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

二、国外金融监管模式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美国金融监管模式以市场为导向,主要由政府与自律机构合作组成。

该模式主要依靠市场的自我纠正机制,政府只对市场不稳定和风险性事件进行干预。

自律机构则通过自身的监管体系,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然而,在金融风暴事件中,美国监管机制因为泄漏、腐败等问题露出了明显的弊端。

这也促使美国加强了对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改革,以防范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2.欧洲金融监管模式欧洲金融监管模式主要由欧洲联盟(EU)和欧洲中央银行(ECB)负责。

欧洲联盟内部存在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欧洲法院等机构,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欧洲议会则起到协调作用。

欧洲对金融监管的态度相对保守,更侧重于稳定性而非创新性。

监管力度相对较弱,也导致了欧洲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局面。

三、中外金融监管模式比较1.机构设置以美国为例,其监管机构相对于我国要复杂得多,并包含了诸多自律机构。

相比之下,我国的监管机构数量较少,但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监管机构的设置也需要逐步完善。

2.监管力度在监管力度方面,各国存在差异。

美国主要采用市场自律的方式,而其监管机构也主要依靠公开数据和红线警告机制,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

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与理论

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与理论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从金融监管形成以来,随着金融监管逐渐改革,以及各国经营模式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监管体制。

这些监管体制可以大致分为三类模式:一种是根据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层次划分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一种是根据监管主体数量划分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另一种是按功能和机构划分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

每种监管模式都有自己的利弊。

因此目前来看,发达国家大多采用的是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

下面来具体介绍一下这三大类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

(一)根据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层次划分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该模式下主要有三种金融监管体制,它们分别是1.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2.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3.集中单一的金融监管体制1.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下,中央和地方两级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即所谓“双线”;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即所谓“多头”。

它具有下列优点:能较好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防止金融权力过分集中,因地制宜地选择监管部门,有利于金融监管专业化,提高对金融业务服务的能力。

因此适用于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或政治经济结构比较分散的联邦制国家。

如美国和加拿大。

但是这种多头结构容易造成管理机构交叉重叠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和监督,影响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开展;金融法规不统一,使不法的金融机构易钻监管的空子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和混乱;降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效率。

2.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单线多头的体制指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

这种模式反映这些国家权力集中的特性和权力制衡的需要。

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

德国、法国均属这种模式。

从德国、法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

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模式与机制设计探索

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模式与机制设计探索
产 品风 险 的 预 警机 制 。
【 关键 词】 金融产品 ; 金融创新 ; 融风 险 ; 金 监管模式 ; 管机制 监
【 中图分类 号】 F4 60
【 献标 识 码】 B 文 管部 门或其他政府部 门对保 险业进 行监管。 如果 以一个 国 家 的金融市场 和所有金融 产品整体 为监 管单位 ,则法国、 比利时等 国家金 融监 管模式仍然是分业监管模式 。 前实 目 行分业监管模式 的国家及分业监管模式 的相关情况如下 :
因素 , 是指可 以作 为标准 的样 式 、 式或格式 。金 融监管 形 模式强调 了标 准的参考 性 。从 当前世 界各 国金融监 管模 式来看 ,主要包 括金融 分业监 管模 式 与统一 监管模 式 2
种类型 。
芬兰 专 门银行监 管部门或 中央银行 希腊 中央银 行
证券监 管部门 证券监 管部门
产品 、 险创新 产品实行分 业监管 的模式 。 业监管模 式 保 分 具有有效隔离银行业 和证券 业及 保险业 等具体 产业产 品 的风险 、 分业 监管权 力互 相 制约 、 业监 管 专业 化 、 管 分 监 难 度系数不高等优点 。 目前 , 全世界 有关 国家 中 , 国、 美 中
部 分 国 家 分 业 金 融 监管 模 式 表
银行业 美国 专 门银行 监管部 门 中央银行 或 证券业 证 券监管部门 保险业 保硷监管部 门
金融创 新产 品 的风 险引 发 了 20 年美 国次贷 危 机 07 以及 2 0 年全 球金融危 机 。因此 , 加 强金融创 新产 品 08 要 风险 的监管深化研究 及实 践探索 。金融 创新产 品风险 的 监 管既涉及宏观监 管也涉及 微观 监管 , 键是要 根据金 关 融市 场的环境变化选 择一 个合适 的监管 模式 , 计一个 设 完善 的监 管机制并根据 环境变化 不断完 善。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与公司治理研究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与公司治理研究

治理机制缺陷 ( 见图 1)。 加强金融监管和改善
RBS 的 总 资 本 为 680 亿 英 镑 , 资 本 充 足 率 为 11.2% , 其中一级资本为 7.3% , 满 足 巴 塞 尔 协 议的要求 。 但是在危机初显时 , RBS 的资本金 还是略显不足 , 尤其是在做出并购 ABN AMRO 的决定之后 , RBS 的资本状况开始恶化 , 一级 资 本 充 足 率 低 于 其 自 身 设 定 的 5.25% 的 标 准 。 RBS 管理层本想在随后的几年里逐步补充其一 级资本 , 但是 2008 年的金融危机来势汹汹 , 流 动性问题日趋凸显出来 。 2007 年末 , FSA 逐步
Á ! " # Á $ % Á & Á Â Á Ã Ä Å Æ ' Ç ( È ) É
致 。 本文运用 2003-2010 年英国同业大型银行 的相关数据来解释 RBS 风险积聚过程 , 从一个 融监管高度相关 。 更长的期限 、 更广的范围来分析 RBS 陷入困境 的内在原因 。
低的一级资本使得 RBS 的杠杆率一直保持
图 4 RBS 与英国同业银行使用短期资金的比较
由于 RBS 管理层一直采用激进的流动性政 策 , 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 , 陷入流动性危机
的概率很高 。 2008 年第一季度全球多个市场出
现流动性紧张 , RBS 开始减少其全球市场部的 业务 , 并增加短期债务发行 。 在 2008 年 4 月进 行股权融资后 , RBS 的流动性得到一定程度的
* 基金项目 : 本文获第 51 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2012M510717] 面上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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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金 融 研 究 2012 · 7
STUDIES O F INTERNATIO NAL FINANCE

金融危机视角下金融集团风险监管研究

金融危机视角下金融集团风险监管研究
罔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行 列 的前 两 位 。 20 0 7年 , 世 界 金 融 史 上 最 大 的 并 购 案 尘 埃 落 定 ,
南 于 自身 存 在 的特 殊 风 险 与 复 杂 性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就更 为 重 要 。在 金 融 业 务 综 合 化 经
为 全 美 分 支 机 构 最 多 的银 行 。2 0 0 8年 , 美 国 银 行 义 先
( )部 分 金 融 机 构 对 待 次 贷 衍 生 品 的 态 度 及 措 二

后 收 购 了美 同 全 同金 融 公 司 和 美 林 集 团 ,业 务 涵 盖 零 售 储 蓄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投 资银 行 四大 领 域 ,实 力 大 大 增 强 。 由 丁在 2 0 0 6年 成 功 减 持 次 贷 资 产 ,摩 根 大通 往 金 融 危 机 巾 受 损 较 小 ,以 极 其 低 廉 的 价 格 收 购 r ! _ 盯 尔 斯 登 和 荚 同最 大 的储 蓄银 行— — 华 盛 顿 互 惠 储 蓄 银 行 的 , A 资 产 。 此 后 ,摩 根 大 通 的竞 争 力 大 大 加 " - f l V 强 ,整 体 实 力 超 过 花 旗 集 团 ,与 美 国银 行 一 起 排 在 美
异 。本文立 足于后 危机 时代全球 金融业 的发 展趋势 与背景 ,结合 我国金融 业务 综合化 经营 的实际情 况和产 融结 合加 快 的大趋势 ,分析金 融危机 以来 欧美金 融集 团风险控 制成 败两方 面的案 例 ,总结 经验教 训 ,并 借鉴 欧美金
融监 管改革的实践经 验 ,对我 国金 融控股公 司的风险防控与监管 提 出相关政 策建议 。
5 2 总期 02 4 2 9 1

金融风险管理巴林银行案例

金融风险管理巴林银行案例

一.前言,巴林银行的倒闭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既为客户提供资金和有关建议,自己也做买卖1995年,巴林银行宣告倒闭,以一英镑卖给了荷兰银行集团。

230多年的历史的破灭,导火线只是一个交易员,里森。

里森是MorganStandley的一名清算员,1989年进入巴林,在印尼分部工作,工作十分出色,有毅力,有耐心,加上期权和期货的专业知识,让伦敦总部十分欣赏他,短短三年,就被派去新加坡成立期货与期权交易部门,并出任总经理。

他在那里同时任职首席交易员和清算主管,并且建立了一个88888的错误帐号,用来对冲一些由于人为或者系统失误造成的损失。

里森就是利用了自己是清算主管的重要职位,控制着这个88888。

手下King操作失误,当天损失2万英镑,过了几天,损失变成4万英镑。

里森害怕上面归咎下来影响他前途,没有上报,隐瞒起来。

里森的好友及委托执行人乔治同样犯错,错误买入价值800万英镑的期货。

里森继续隐瞒。

而且由于损失金额太大,他必须把它赚回来,所以开始加大风险额度投资,毕竟是最优秀的交易员,到1993年,88888帐户已经有赢余。

里森自己在1993年下旬,为了争取日经市场上最大的客户波尼弗伊,在电脑故障的前提下,人手记录交易,损失170万美圆。

1994年,对待亏损的不断扩大,里森心理已经崩溃,7月时候,已经损失5000万英镑。

接下来,读者都想象得到的是,亏损像癌细胞一样不断扩散,1995年,在这种溃败心理的主导下,里森再次判断错误,他买日经指数上涨,但是随着1月日本神户地震的发生,日经指数不断下跌,此时,里森犯下我认为最严重的错误,补仓。

一补再跌,一补再跌,1995年2月23日,亏损高达86000万英镑,宣告死亡。

监管不利的文章,遍地开花,本文尝试从其他方面探讨巴林银行的失败。

二.交易员心理与监管机构心理作为一个交易员,里森犯了以下几个错误:1.感情用事成熟的交易员,一定不可以受到感情的影响,要以市场的变动,技术的指标,基本面的变化来做分析,而里森首先担心影响自己职位,二来保护朋友的错误,是大忌,可能就是因为这个事件的发生,现在投资银行有个文化就是,当你犯错后,尽量让公司里更加多的人知道,这样就可以避免亏损的扩大,从里森的错误可以看到,1994年也就5000万英镑已经是犯了多个错误产生的了,要是这个时候可以坚决上报,尽管他免不了承担巨大的责任,但是比起后来86000万英镑,还不到十分之一,应该可以保护这个200多年历史的巨头的生命。

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和并表风险管理

•力图完善金融集团监管框架,弥补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的有 关监管问题
2012年9月 《金融集团监管原则》正式公布 针对《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开展试点评估工作
2013 •2013年1月在巴塞尔召开的工作组会议明确了试点评估工作方案
13
新原则对旧原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强调表外业务、特殊目的实体、金融集团所属控股母公司
• 危机发生后,大型跨国银行加强了对业务条线的 垂直化控制
• 事业部制还处于探索阶段 我国银行集团业 • 子公司业务范围比母行更广泛、更复杂 务条线控制力 • 如何根据子公司的性质实现业务控制
• 风险集中管控的程度较低
• 母银行董事会难以具备跨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
董事和高管的 • 独立董事的作用
作用发挥
管理学上,专业化经营和多元化经营始终是对立的两派。比较一致的看法 是:一个机构是否有能力从事多元化经营,取决于能否处理好业务扩张与 管控能力、盈利能力的平衡。现实中很多金融机构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 盲目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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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表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 联合论坛
《 有 效 银
新版原则12 (旧版原则24) —并表监管
不足主要是: ——关注资本和流动性,许多原则略显笼统,同时与国际上最新监管标 准的衔接也略显不足,其他风险如何实施“并表监管”具体内容较少: 是一个High-level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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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跨区维度上,为控制风险的溢出效应,大力加强对系 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增强系统重要性 金融机构损失吸 收能力
内部交易 风险
• 集团内部交易会在产生协同效应的同时,带来一定的风险传 染问题,集团的风险更加不透明和容易扩大化

ING Direct:银行也开咖啡馆,看看互联网金融O2O有多炫!

ING Direct:银行也开咖啡馆,看看互联网金融O2O有多炫!央行观察按:银行开咖啡馆?听起来不靠谱,现实中却发生了。

ING Direct,这家由荷兰国际集团于1997年首创的直销银行,正在以其创新的商业模式颠覆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下银行的想象。

ING Direct通过线下的ING咖啡馆支持线上业务。

ING Direct在关键城市设立具有理财顾问功能网点,为品牌提供一种线下的真实存在,虽然数量不多,但让消费者处处感觉到了银行的存在:用户可以在实体网点进行休息、与银行客户经理接触,这拉近了银行与客户的距离。

更为重要的是,客户们还可以接入网络银行,获得更为广泛的金融服务。

这让人想起了O2O这个炫词,O2O既能是online to offline,也可以做成offline to online。

用工行董事长姜建清的话来说,这种互联网金融应该是“砖头+鼠标”,是线上和线下的有机结合。

央行观察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银行线下的实体网点以后就是一个服务、销售、展示的平台,客户可在实体网点体会到触手可及的银行服务,但更重要的是,银行可将客户通过实体店的接口引入云端,并在无限的虚拟网络中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销售。

这种路径,给了我们启示,像四大行这样网点众多的银行,在这一波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中,如果能有机结合线上线下,又有可能获得先机。

在这方面,ING Direct打开了我们的眼界。

互联网金融的典范:ING Direct来源:银行家杂志作者:费晨曦窦郁宏ING Direct 是由荷兰国际集团(International Netherlands Groups,2012年全球资产排名第20位)于1997年在加拿大首创的直销银行,大获成功后,迅速向全球多个国家复制。

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后,ING Direct又逐步收缩,出售了在北美和英国等多处的直销银行业务,专注在欧洲的业务发展。

ING Direct 的发展历程能为我们探索直销银行的模型提供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经验。

新编文档-金融控股集团管理体制与规则(培训讲座课件PPT)-精品文档


La Buenos Aires
Grupo
Finc-iero
Pensiones B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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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主要金融控股公司的共同特点
以客户为中心构造业务模块
公司金融 消费者金融 财富管理
事业部模式,加强对子公司的绝对控制 矩阵式管理 (HSBC倾向于水平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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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上市: 除进行不输出品牌的财务投资外,一般都 力图全资拥有或接近全资拥有子公司。主要防止: 1)子公司内部人控制 2)小股东掣肘,分类表决 3)独立董事的独立报告 4)部门利益 5)浪费资源
1. 提高收益
通过共享渠道扩大销售网络,增加服务手段
通过渠道共享和数据共享增加客户数量,提高市场份额及定价能力
捆绑销售
交叉产品开发及交叉销售
提高客户忠诚度
2. 降低成本
避免重复设置机构
规模经济:后台集中,前台共享
提高信用评级,降低融资成本
3.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将资本从低回报向高回报部门转移优化资本配置
金融控股集团管理体制与规则
一、金融控股公司是从分业走向混业的必然选择 二、国外主要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态和管理架构 三、国内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的探索 四、国内目前阶段的实践建议 五、用实践为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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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控股公司是从分业走向混业的必然选择
(一)国际趋势:由分业走向混业
国际金融机构之间、各种产品和业务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 金融市场全球化、一体化趋势 客户需要一体化、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技术进步推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
• 垃圾债券
• 金融债券(以及次级债券、混 合资本债券)
• 基金(私募基金、公募基金、 风险投资、Private Equity)

金融市场监管案例分析

金融市场监管案例分析引言近年来,金融市场监管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热点话题。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监管机构不断改革和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公平性。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金融市场监管案例,探讨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和有效性。

案例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是一个典型的金融市场监管失灵案例。

由于金融创新与全球化的趋势,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风险隐患。

然而,监管机构未能及时察觉并有效控制这些风险,导致危机爆发。

首先,监管机构在监管框架和政策制定方面存在缺陷。

许多监管机构未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快速演变和全球金融市场的融合,监管制度滞后于市场需求。

此外,监管机构的合规能力和跨领域协调机制有待提升。

其次,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也是危机的原因之一。

许多金融机构从高风险投资中获得高回报,而监管机构未能有效检查和约束这些行为。

这导致了资本市场的过度波动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增加。

最后,国际间的监管合作不充分。

由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特征,危机一旦在一个国家爆发,很快就会波及到其他国家。

然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并不足够,导致监管跨国金融风险的能力受限。

针对上述问题,全球范围内启动了一系列的监管改革。

例如,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强了金融监管,欧盟也实施了《巴塞尔Ⅲ》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这些改革力求提高监管机构的能力和合规性,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案例二:中国股市大跌2015年6月,中国股市经历了一次罕见的大跌,被称为中国股市“黑色星期一”。

这一事件也暴露了中国金融市场监管中的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机构对股市异常波动的监测和预警能力不足。

监管机构未能及时察觉股市波动的风险信号,导致了市场失衡和恐慌情绪的加剧。

其次,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监管不够严格。

许多投资者和机构从事炒作、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而监管机构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这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投资者的风险。

最后,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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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荷兰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斯比克 荷兰银行 金融服务一体化研讨会北京港澳中心2002年9月12日案例研究:荷兰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斯比克 荷兰银行 金融一体化研讨会 中国北京 2002年9月12日 女士们、先生们: 1. 我很荣幸被世界银行研讨会的组织者邀请,和诸位分享荷兰在金融集团监管方面的经验。

我希望能对中国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当局有一些有益的启示。

另一方面,我确信将受益于您们的经验和评论。

在荷兰,荷兰银行,即荷兰的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

荷兰银行积极参与国际论坛,这些论坛制定了国际监管标准,比如修订了巴塞尔协议、发展了金融集团队的监管框架。

 2. 我的演讲组织如下:首先介绍荷兰金融集团诞生的历史背景,然后简单分析与这类机构有关的监管问题。

我将说明金融市场的发展影响着金融集团的架构和业务。

监管者必须预期到这些变化。

我接着描述在金融集团监管中存在的挑战,以及近期和未来的创新。

最后,我试图总结荷兰近12年的经验,经过进一步的思考,得出结论。

 3. 如图所示,荷兰在过去十年出现的金融集团的数量史无前例。

11家荷兰的金融集团主导着当地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市场。

这个趋势尤其反映在银行领域:荷兰15家最大的银行中有10家属于荷兰一家金融集团。

如图所示,如果以存款和发放的贷款计,他们在银行市场中的份额超过90%。

 4. 这种局面是如何开始的?1990年荷兰采纳了一个重要的政策动议。

废除了不能在一个集团内部从事银行和保险业务的禁令。

这个禁令的制定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政府政策担心金融集团从事银行和保险业务,会导致集团规模过大,进一步造成不适当的权利集中。

另一方面,监管者选择预防性监管,因此防止银行和保险风险的混合。

1990年这项政策被认为已经过时。

自由欧洲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自由化的到来毫无意外。

在80年代中期,监管当局和金融业就已经进行了初步的对话。

随着废除上述限制金融架构的政策,荷兰从1990年开始,通过购并组建了一些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金融集团。

然而,根据欧洲法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继续由金融集团内独立的法人实体从事。

 5. 从监管的角度看,金融集团的发展立即对荷兰的金融市场产生了一个大的影响。

产生了一些重要的新问题,导致了一个新的监管视角。

监管者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下: • 除了对单独的机构进行监管,还有必要进行集团整体的评估; • 金融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可能引起风险传染,必须处理; • 有必要检查大股东的可靠性和财务稳健性,以及集团管理层的人品和能力; • 应该监管集团内部的风险敞口和集团整体大的风险敞口; • 应该分析在不同的监管领域的投机套利,必要时予以制止; • 需要提高集团的组织透明度; • 最后的,但并非不重要: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集团需要在相应的监管者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

 6. 在荷兰,荷兰银行以及年金和保险监管当局是集团的主要监管者。

这两者都已经在80年代中期开始相关讨论,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改变限制金融架构的政策。

这个新的合作导致了在适用金融集团的监管工具上,达成一直意见。

监管合作的具体产品是所谓的1990协议。

这个协议被认为是荷兰集团监管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它是荷兰银行和银行保险监管当局达成的一项谅解备忘录,以解决如何监管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控股,或通过持股公司合并问题。

自1990年以来,这项协议经历几次修改,以强化监管措施。

根据这个协议,金融集团被定义为一组企业,包括一个或多个在荷兰注册的银行,以及一个或多个在荷兰注册的保险公司。

如果一个集团业务的50%以上是银行和保险业务,该集团就被定义为金融集团。

根据集团业务的重心不同,协议将集团分为三种类型:即银行牵头、保险牵头、以及上述两者之间的混合金融集团。

这种划分方法对于金融集团整体的资本测试尤其重要。

 7. 该协议使用的监管工具表现出金融集团监管的不同方面。

首先,对于导致金融集团形成的合并条件,荷兰银行和银行保险监管当局向财政部提出一致的建议。

对集团股东人品和能力的评估是审批过程中的重要一项。

其次,该协议要求半年报告一次集团的资本和清偿能力、集团内部风险敞口以及大额风险敞口。

如果集团由不受监管的持股公司牵头,该持股公司负责报告。

 8. 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资本充足率测试是协议最重要的监管工具。

对于银行牵头或保险牵头的集团,荷兰银行和银行保险监管当局分别决定集团的资本金标准。

对于混合集团,协议规定持股公司的最低资本金等于银行实体和保险实体所要求的清偿力之和。

这个方法被称为风险加总方法。

关于金融集团的法律组织和业务组织,协议规定:监管者可以制定指导方针,提升透明度。

如果一个监管者认为在银行监管范畴和保险监管范畴之间发生监管套利,他将通知另一个金融部门的监管者。

协议还预见如何处理一种特殊情况 :即在一个集团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但这个集团的主业不是金融业。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可以强迫建立一个下属的持股公司以便将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起来。

进而可以将新成立的子集团看作一个金融集团。

 9. 如上所述,在过去的十年里,金融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些变化可以细分为金融市场总体上的发展,一方面是或多或少的外界影响,被我称之为宏观趋势;另一方面是集团本身的内部发展,我称之为微观趋势。

当然,宏观趋势和微观趋势是相互联系的,例如微观趋势包括集团对于宏观趋势的反映。

重要的宏观趋势如下: •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 • 金融服务供给方的集中化和集团化; • 金融部门和产品之间的差别日渐模糊。

10. 这些趋势发生的程度有所差别。

最广泛的趋势是银行业务的全球化和大银行的国际化发展。

在金融部门和产品之间的差别日益模糊、和金融集团的出现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这是因为合并银行、保险以及证券产品是在不同部门业务之间产生协同效应的重要手段。

集团在客户面前是以单一实体的面目出现,提供更大范围的银行、保险、证券和混合产品。

这种趋势在荷兰比在许多其他国家发展得要快。

事实上,金融集团的出现已经成为荷兰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

监管者方面认识到需要加强合作,先是在本国内部,接着是国家之间。

在集团监管方面的国际合作,第一个例子是荷兰和比利时的银行和保险监管者之间签署的备忘录,在备忘录中,双方对一个名为Fortis的比利时——荷兰金融集团的评估达成一致意见。

11. 全球化和随之而来的竞争的加剧对金融集团的内部战略有较大影响,因而使监管者面临一些重要的微观趋势。

这些趋势涉及: • 集团层次管理权的集中; • 集团法人组织和业务组织的分化; • 后台业务的外包; • 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组合产品的发展; • 新的、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

 12. 前两个趋势联系密切,因为管理职能的集中化和一体化对整个集团的架构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中心管理职能方面,不同的金融部门在业务运作基础上联合。

导致新的管理架构和新的行政架构发展起来,但是和集团的法人结构并不一致,因为法人架构要由部门业务决定。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监管者的监管首先针对集团内注册的法人实体,并非集团内未注册的部分或是集团整体。

与此有关的活动还包括将专门的金融和管理业务外包给未注册的集团实体。

我想谈谈组合金融产品的出现。

你可以想象一个寿险保单,这个保单和抵押组合在一起,并和证券组合相联系。

最后,集团使用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这要求监管者有特殊的技能。

 13. 这些趋势促使监管者根据1990协议开始对集团监管进行评估。

从90年代中期开始的、在国际论坛,如联合论坛和欧盟监管委员会,进行的金融集团监管问题的国际化历程,也对此产生影响。

荷兰当局的结论是现有的监管架构至今运行良好,但是国际环境的变化使得有必要进行调整。

除了加强集团监管,同时也与加强集团监管有着密切联系的是:在荷兰,还应该讨论金融监管的机构组织问题。

在我陈述的最后将回到这一点。

 14. 在评估过程中,监管者检查下列领域时,需要进行一些调整。

需要注意的领域主要是: • 集团整体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是否合法执行; • 集团管理层的权利; • 管理组织和内部控制的最低要求; • 审批权; 15. 实际上,主要需要调整的是:对金融集团内未注册、因而未受监管的实体和业务,要加强监管者的法律权利。

这些实体对集团内注册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金融头寸确实施加着重要影响。

如果在集团上层,有一个未注册的持股公司管理着整个集团,那么这个问题就更加重要。

监管者拥有对集团整体的更加具体的审批权利,有利于实施符合性监管。

 16. 评估导致了一个政策性的备忘录,建议在集团监管的下列因素方面,制定特殊的法律: • 集团整体的资本金充足率和披露要求 • 内部控制程序和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 • 集团管理层的人品和能力测试 • 监管者有权向集团发布约束性指令,以保护集团已注册的法律实体 17. 政策备忘录还建议如何加强监管合作,以及避免该领域的职能重叠。

一个重要、目前正在付诸实践的问题是监管小组调查架构,要涉及集团战略、组织、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质量、集团整体的资本金充足率、外包、监管行动计划等等。

 18. 荷兰的发展不能脱离国际论坛的发展。

荷兰一直努力促进形成集团监管方面有效的国际标准。

在这些论坛中,我想首先提到1993年成立的联合论坛,它是一个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的三方小组。

1999年,发布了关于金融集团监管、内容广泛的联合论坛原则文件,内容包括资本金充足率、股东和管理层人品和能力测试、监管者信息分享等广为接受的原则。

这组文件还包括一个协调人文件,指导如何确认一个或更多的协调监管者及其可能的任务。

1999年底,又加入两份关于风险集中和集团内风险敞口的文件。

这之后联合论坛不断努力,制定出了有关文件,以比较在三个金融部门监管的核心原则,同时提出一个在风险管理和监管实践方面非常有用、非常广博的文件,并在2001年出版。

联合论坛原则文件为集团监管的发展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19. 在欧洲层次,发展金融集团监管的协调架构工作已经开始,并且进展顺利。

欧盟对金融集团的指导意见马上就要出炉。

指导意见包括集团监管在某些领域的法律依据,这些领域已经在荷兰明确。

这意味着将向下列领域提供法律依据: • 集团整体的资本金充足率测试 • 集团内部风险敞口和大额风险敞口监管 • 集团管理层人品和能力测试 • 风险管理过程和内部控制机制最低质量标准 20. 指导意见描述的集团整体资本金充足率测试方法,来源于联合论坛原则,同时参考了荷兰目前的实践。

当和预期一样,欧洲在本年底采纳指导意见时,它将必须在2004年欧洲成员国立法时贯彻实施。

鉴于这个时间表,我们已经决定:在荷兰,将引入新的集团立法工作和执行指导意见工作结合起来。

不必说,荷兰非常热烈地欢迎这个指导意见,不仅因为它的质量非常高,而且因为指导意见将会对欧洲金融集团的监管水平产生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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