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若干思考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摘要】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是当前金融领域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入手,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现状,揭示了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了国外的监管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改进对策和完善建议,探讨了监管改进对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影响。
文章旨在凸显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的重要性,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为我国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国外经验、改进对策、机制完善、金融体系、影响、研究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持股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股权为主要业务,从事金融服务、投资等多项业务的公司。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其规模和实力不断增强。
与日益庞大的金融控股公司数量相比,监管与管理体系却并不完善,监管漏洞频现,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够灵活。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风险隐患,也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既是当前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也是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
为了更好地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需要深入探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对策,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供有力支持。
1.2 研究意义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的意义在于,深入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状,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的不足之处。
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揭示金融风险的根源,为金融风险防控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经验,可以帮助我国改进监管机制,提高金融体系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
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改进对策和完善建议,将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思考

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 的金融集 团公 司。其 主要特点在于 “ 集团 混业 、经营分业” ,即金融控股公司是以金融业为主的企业联合
(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首先 ,资本金 重复计算及控 股公 司的财务杠杆 比率过高 ,
大集 团等 。其二 ,根据母公 司控股的方式和动机 ,金融控股公 用 的会计准则 、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 ,不利于集团管理层和 司又可 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 纯粹 控股公 司 ,纯粹控股公 司的设 监管者及时 、准确地掌握 集团的会计 财务信息 ,加大了控 制和
立 目的只是为 了掌 握子公 司的股份 ,从事股 权投资收益 活动 ; 另一类是经营性控股公 司 ,经 营性控 股公 司是 指既从事股权控
体 ,它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以 影响集团整体财务安全。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有两种情况 :一是 及 非金融实体等附属或子公 司,这些下属公 司都具有相关的营 总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或者资金在集团 内反复投资 ;二是子 业执 照和独立 的法人资格 ,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并承担相 公司之间相互持股 ,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金多次计算 。
对银行 、保险公 司或证券公 司有控制性持股 ,并依本法设立之 是以金融控股公司 的方式在各个领域设立子公司 ,可以实现金 公司 。国际三大金融监 管机 构一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国际 融业 务多元 化。金融控股公 司可 以有效地 利用每个 营业 网点 , 证券联合会 、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在19 年2 9 9 月颁布的 纣 金融控 开展多种金融服务 ,使消费者在银行就享受到证券 、保险业所 股集团的监管原贝 中指出 ,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权下 , 提供 的服务 。国际金融业的实践也 已经证 明,金融控股公司是
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思考

融企业 、 正准备控股 更多金融 机构 的这类 集 团公司 , 那
收 稿 日期 : 0 6— 3 0 2 0 0 —1
作者简介 : 周
平 ( 9 9 ) 女 , 徽 固镇 人 , 教 , 徽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17 一 , 安 助 安
股有 限责任公 司正式 挂牌 , 其参 股 的子公 司 有 中信 实
业银 行 、 中信 嘉华 银 行 ( 香港 ) 中信 证券 、 诚 人 寿保 、 信 险和长盛 基 金 , 务 涉 及 银 行 、 险 、 券 、 金 等 领 业 保 证 基
域 。此后 , 国金融控 股公 司迅 速发 展 。夏斌 在《 我 金融 控股 公 司在 中 国》 书中提到 , 一 如果 包 括 已控 股一 个金
融控 股公 司种 类 的 多样 性 和 金 融控 股 公 司运 作 中的 诸 多风 险给 我 国金融 监管 模式 带来 了新 的挑 战 。 二 、 阶段 我国金 融控 股公 司 监管存 在 的 问题 现 目前 , 国基 本上 形成 了 由银 监会 、 监 会 、 监 我 证 保
尔银 行监 管委 员会 、 际证 券 联 合 会 、 际保 险监 管 国 国 协会 联合 发布 的《 金 融控股 公 司 的监管 原则 》 , 对 中 金
维普资讯
安 徽广 播 电视 大学 学报 2 0 0 6年 第 2 期
完善我 国金 融控股公 司监管的思考
周 平
( 徽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肥 安 合
摘
20 2 ) 3 0 2
要 : 先 指 出我 国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种 类 的 多 样 性 及 其 存 在 的 经 营 风 险 对 目前 的金 融 监 管 模 式 形 成 的 挑 战 。 首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首先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和发展历程,然后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随后提出了监管建议,强调了监管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总结指出当前监管体系存在不足,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以期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和稳健性,为经济发展注入动力。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我国、问题、挑战、建议、制度、完善、展望、研究方向、政策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金融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控股或持股方式参与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公司,其出现标志着金融行业的集中化和整合趋势。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探讨监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于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探讨存在的挑战和问题,并提出监管建议,为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成果,为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研究机构提供决策参考,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1.2 研究目的研究的目的是深入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如何加强监管,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通过研究,能够更好地了解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和发展历程,揭示监管现状的不足和漏洞,为未来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参考。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若干探讨

由 于金 融 控 股 公 司是 一 种 金 融 跨 业 经 营 的 模 式 , 它 不 仅 与 金 融 分 业 法 律 制 度 之 间 存 在 冲 突 与 矛 盾 ,而 且 其 运 行
19 9 6年 巴塞 尔 委 员 会 与 国际 证 券 委 员 会 组 织 、 国际 保 险业 监 管 者 协 会 联 合 发 起 了 “ 融 集 团联 合 论 坛 ” 金 .论 坛 于 19 9 9年 发 布 《 融 集 团 的监 管 》 其 中 包 括 《 本 充 足 金 融 机 构 母 公 司 多 以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方 式 实 行 综 合 化 经 营 ,因 此 ,应 切 实转 变 我 国 金 融 业 分 业 监
管 的立 法 政 策现 状 ,加 快 对金 融 控 股 公 司监 管 立 法 。
一
、
主 要发 达 国 家 金 融控 股 公 司监 管 立 法的 实 践
提 出 一 系 列 最 低 原 则 和 实 施 标 准 .确 立 了 金 融 控 股 集 团 监 管 的 国际 标 准 。 从 以 上 国 际 立 法 实 践 来 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立 法 大 多 采
立 法 大 多 采 取 整 体 修 法 的 方 式 ,通 过 对 银 行 法 、保 险 法 、 证 券 法 及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的 系 统 性 修 正 而 建 立 起 新 的法 律 规 范 。 这 种 立 法 模 式 不 仅 有 助 于 节 省 立 法 成 本 ,而 且 有 助 于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立 法 与 整个 金融 法 律 体 系 的融 合 ,减 少 冲 突 .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 ,湖北 武汉 4 0 6 ) 3 0 0
近期 ,国 务 院 正 式 批 复 光 大 集 团 改 革 重 组 方 案 .拟 将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摘要】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领域中的重要机构,其发展对于整个金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其复杂的商业模式和跨领域经营特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一大难题。
本文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与特点、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监管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加强监管的建议和措施。
文章最后指出了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更好地了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状和挑战,为未来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定义、特点、现状、问题、对策、实施建议、重要性、发展趋势、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既有传统金融机构的特点,又具有集团化管理的特征。
金融控股公司既可以拥有银行业务,也可以包括保险、证券、信托等多种金融业务。
金融控股公司通常由一个母公司控制下的多个子公司组成,这些子公司可以在不同领域从事金融服务,形成一个整体的金融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的崛起与发展,一方面反映了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和国际化趋势,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监管挑战。
随着金融控股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其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影响也日益显现。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纷纷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控股公司的复杂性和跨境性使监管工作面临诸多挑战,监管机构需要在监管理念、监管技术和监管协调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完善,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需求。
1.2 研究意义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角色,其监管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意义在于: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以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庞大、业务复杂,如不加强监管,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积累和隐患。
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思考
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 一旦金融机
的混业经营压力下, 现行的 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
资源、 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 例如中 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 信诚人寿 、 中信证券、 中信基金、 中信信托等子 公司, 业务横跨银行、 证券、 保险、 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 银行、 光大证券公司、 光大永明保险公司、 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这 些不同 类型的 机构 业务 联 密切, 实 经存在混业 金融 之间 关 非常 事 上已 经营。 2、 监管理念滞后。目 金融 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 制和保护阶段, 金融监管当 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 经营行为, 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 然而, 在世界金融全球 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 化, 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 发展到以效率优先、 标, 兼顾安全 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 为了拓展 自身的业务范围和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及建议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及建议近些年,我国事实上已形成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人民银行也正在牵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无论是自身发展需要,还是防范金融风险,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公司治理。
混业经营是金融业自我进化的产物,背后的经济学基础在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
在不同国情下,各国选择了各不相同的组织形式开展混业经营。
选择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开展混业经营,监管效果、行业发展等都将与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密切相关。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特殊性在于:控股母公司既是一般企业,也是子公司的股东,为了控制系统风险、获取协同效应,母公司要比一般股东更加积极地介入子公司管理。
一、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2002 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为三家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
2019 年7 月央行牵头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我国正在逐步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规范混业经营,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重视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公司治理现状。
(一)中小金融机构存在公司治理短板过去一段时间,我国发生的一些金融控股集团乱象很大程度上与中小金融机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相关。
中小金融机构通常由地方政府作为创始股东发起设立,在扩张的过程中依赖地方国企等多方增资,往往股权分散。
一些意图不轨的民营企业或个人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利用中小金融机构股东管理意识淡薄、股权结构分散的特征,仅用少量资金、配合非法手段,即可取得金融机构控制权。
这些受控制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类机构)沦为不法大股东的“提款机”,严重损害储户利益、扰乱金融秩序。
(二)国有大型金控集团的治理困境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较为发达。
国有大型金控集团(中信、光大等)经过多年经营,形成了较为特殊的股权结构。
一方面,作为纯粹型金融控股集团,股权结构较为清晰,母公司对子公司垂直控制,形式上与美国金控集团股权结构类似;另一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低,子公司大多上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受资本市场、外部股东的制约较大。
浅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监管问题
浅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监管问题【摘要】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发展历程的引介,探讨其作用与重要性,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加强监管和规范发展的建议。
对监管机制的完善与发展、风险防范措施的加强以及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对比分析也将进行深入探讨。
展望未来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并总结全文,以期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历程、作用、重要性、问题、挑战、监管机制、风险防范、国际经验、监管、规范发展、建议、展望1. 引言1.1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持有多家金融机构股份并能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实体。
这种公司通常通过多元化投资和管理来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控制和影响。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功能包括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提高金融效率、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等。
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角色,金融控股公司在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的关键参与者,其发展历程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正逐步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1.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我国金融体系进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逐渐兴起。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国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和整合需求日益增强,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提供了契机。
1998年,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国平安集团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开端。
随后,中国光大集团、中国人寿集团等一大批金融控股公司相继成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领域的地位不断巩固,成为推动金融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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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若干思考摘要: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的各种形态的金融控股集团虽然受到严格的分业限制,潜在的各种风险尚未完全暴露出来,但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的逐步放松,各金融行业之间的界限会越来越模糊,监管层就不能不高度重视金融控股集团潜在的风险。
本文吸收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监管标准以及经验教训,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提出现阶段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重点,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集团监管模式与监管内容。
一、现阶段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重点1.减少金融控股集团结构的复杂性,增加其透明度我国现阶段可以要求,(1)金融控股集团只能采取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或银行两类机构中的一种作为母公司;(2)集团内不允许出现交叉持股与反向持股;(3)银行的股份,在集团内或者作为母公司,或者只能由控股公司一家直接持有等,即不允许由集团内的子公司持有(或共同持有)银行的股份,或由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持有银行的股份;(4)考虑到我国的监管框架、能力与金融控股集团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现阶段宜禁止金融控股集团拥有非金融机构,即金融控股集团不得从事实业投资;(5)当一个实业控制(包括实质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时,必须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6)当金融集团收购、兼并其他金融控股集团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应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监管部门应该从市场竞争、集团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对此兼并收购进行审查。
金融控股集团的透明度主要指其结构的透明度,包括对监管部门的透明与投资者、存款人、客户等市场参与者的透明。
这一方面的报告与信息披露包括:(1)向监管当局、投资者等市场主体详细披露金融控股的股权结构、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主要业务以及主要管理人员情况等;(2)当金融控股集团欲对集团的组织结构、管理结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向监管当局汇报变动的理由、变动的具体方式以及这种变动可能对集团与金融系统风险的影响等.2.防止金融控股集团对银行信用的滥用现阶段我国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由银行参与的共同销售、共同开展业务等活动中,需对客户明确表明银行在其中负有的责任,防止给客户造成误解,银行为该项业务活动承担无限责任;(2)对于银行与集团内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特别是授信活动,除了满足集团关联交易的一般要求外,还应设定一个更为严格的比例限制;(3)禁止银行对客户的授信以是否与集团内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关系为条件,也禁止金融控股集团通过损害银行的利益来拓展业务。
在现阶段可以直接禁止某些类型的交易,如当某个客户为集团内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的发行人时,在承销期内,集团内银行不得单独为该客户提供贷款(可以作为银团贷款的成员之一,但不可作为银团贷款的发起人),之前,该银行与该客户已有授信,在授信额度内提供贷款的除外,等等。
3.对金融机构与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与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是我国现阶段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重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单个金融机构的独立审慎监管,二是对金融机构与其所在金融集团之间关系的审慎监管,三是对金融集团整体的审慎监管。
对单个金融机构(或单个金融功能)的监管是金融集团监管的基础。
单个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主要集中于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敞口(风险集中度)两个方面。
对金融机构与所在集团关系的审慎监管,也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防止金融集团内部的风险过渡传递;二是防止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
预防的措施,主要是控制金融机构在集团内的风险暴露额度,特别是银行在集团内部的风险暴露程度。
可以采取两个指标达到上述目的,一是规定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的交易额不超过其资本的一定比例,另一个是规定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交易产生的风险资本不能超过其资本的一定比例。
根据我国现阶段各金融机构风险计量的水平,宜采取前一个指标来控制风险的过度传递,随着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应逐步过渡到以风险资本作为衡量指标。
除此之外,还应该积极引导金融控股集团及其下属机构建立严格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自身控制风险的积极性。
防止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现阶段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信息披露,特别是与集团内部其他机构的交易,需要较为详细的披露,并且在交易前需向交易对手披露其与相关机构的关系。
这里内部交易做广义理解,既包括与集团内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也包括金融机构本身以及集团内其他机构的顾客,特别是重要客户;二是直接禁止某些较易判断的、危害较大的的利益输送;三是禁止金融机构之间高管人员的兼职,减少利益冲突的发生。
对有关人员之间的轮换,以及相互之间不涉及内部信息的交流,应给予鼓励与支持。
对金融集团整体的审慎监管与单个机构一致,也主要体现在资本充足率与风险集中度(大额风险敞口)两个方面,只不过这时候使用的是集团整体的资本额,需要剔除各种资本的重复计算。
为了使监管更有针对性,建议在两个层次上综合计算资本充足率与风险集中度,一个是银行及其下属机构形成的银行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与风险集中度,另一个是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与风险集中度(如果是银行作为母公司的,则只有一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与风险集中度要求)。
按照目前的法律,除非特许,银行是不允许持有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控制权的股份的。
4.加强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当前,我国应进一步提高金融控股集团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特别是要规范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简明、及时、完整、准确,重点发展中介机构,以提高信息分析的能力,从而使得信息披露对金融集团形成真正的约束。
5.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建立并实施完善的治理结构、严格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在微观基础上,最大问题就是治理结构、内控与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
因此,现阶段我国除了要充分利用微观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要求金融控股集团自身建立并实施完善的治理结构、严格的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体系,并作为其成立金融控股集团的前提条件之一,同时还要协助金融控股集团逐步建立这一系列制度,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如引入外部投资者实现股权的分散,提供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体系指引等,加强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减少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努力下,不要走向股权过于分散,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另一个极端,即防止对股权分散的过度强调。
一股独大,特别是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在金融机构中可能会形成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抽空等缺陷,但如果股权过分分散,仍然存在着股东监督不足,搭便车的现象,也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还存在领导人的任期问题,中小股东“人袋为安”的思想,有股东利益短期化的倾向,因此,在确定股东结构时,应防止一股独大,同时也要防止股权过分分散,更重要的是要把握股东利益最大化与金融体系稳健及结构长期盈利的关系。
对于金融控股集团的治理结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要求:(1)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结构要与股权比例大体一致,不能由控股公司独占董事会;(2)允许金融控股公司下派高管人员,但不允许人员在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兼职,但控股公司的人员可以兼任子公司的董事,也不允许高管人员与董事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兼职;(3)允许子公司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议案,防止控股股东在所有方面都控制子公司;(4)对于高管人员,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除了消极条件外,对积极条款也应有详细规定,监管机构有权进行审查,对于那些虽然在不受监管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但对整个集团或受监管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有实质、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赋予金融监管当局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力。
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方面,一方面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向相关监管当局报告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框架以及措施等,另一方面还应具体指导各金融集团与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如要求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一些专门的监控指标与风险量化的方法,如VaR,风险集中模型等。
6.对金融控股集团资源整合的规范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传递,不仅通过关联交易传递,还通过其他资源整合方式,如共同营销、共用办公场所,相互提供支持等。
因此,为了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过度传递,除了应该限制金融集团的关联交易外,还应该加强对集团资源整合的规范。
当然,加强对资源整合的规范,也有防止金融控股集团利益输送与垄断行为的目的。
总的来说,对金融控股集团资源整合的规范,在基本原则上,应鼓励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源整合,只是要求金融集团在资源整合时,应向客户详细说明各金融机构各自在服务过程中的责任,且在服务过程中,不应出现强制搭售、泄露客户隐私信息等。
二、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由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的监管,监管机构之间每个季度通过行长会议进行协调。
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方面,已形成了一个备忘录。
该备忘录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
明确了三家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
三家监管机构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并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各类金融机构的数据和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明确就重大监管事项要和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
建立了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和讨论、协商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经常联系机制。
通过备忘录,已经基本明确了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采取主监管模式,即根据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性质归属相关机构监管。
总的来说,备忘录只是笼统的明确了以上原则,对于如何界定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性质,从哪些方面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协商一致等,还没有具体的成果。
尽管有一个季度一次的监管联席会议,但对于哪些金融集团属于哪个机构,由不同机构监管不同的金融集团,是否会产生监管冲突,仍然需要进一步分析。
如果最终确定,金融控股集团只能采取纯粹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作为控股公司,其他机构一律不得成为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则由银监会承担金融控股集团的主监管职能是恰当的。
银监会应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审慎监管,对银行控股公司部分的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以及对整个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部门规章规范金融集团的有关行为。
其他各监管部门则负责其所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以及维护所在市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在金融控股集团监管上,积极配合银监会,提供必要的信息与监管支持。
为了保证以上合作的有效开展,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相互签署备忘录,明确相互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方法1.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预警机制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应该注重动态性,随时特别是事先关注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状态,不能使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成为救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