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外事工作、港澳台工作管理的规定(试行) - 广州大学国际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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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港澳台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学校关于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制度》(〔201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是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一部分,除本管理制度有专门规定之外,其学籍管理,课程管理,成绩管理,专业准入、准出管理等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和同专业的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教育教学计划。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

三、通修课程和学科基础、专业核心课程,港澳台学生须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同班上课,但可为港澳台学生单独安排课业辅导,帮助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

四、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政治课程学分和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学分。

五、港澳台学生的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须与同班内地(中国大陆)学生相同。

六、各院系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七、港台澳学生和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八、本制度经20**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高校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高校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的邀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XX]40 号),外国人来华工作分为来华工作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和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两类。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邀请和审批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需要邀请外国专家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拟定年度计划。

第四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要求,受邀来我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对我友好。

担任语言教学的外国专家一般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

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 TEFL 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来我校开展讲学、合作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五条审批程序(一)邀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专家来访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下报校长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二)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须由邀请单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外国专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拟聘用合同文本、护照等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邀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三)来我校开展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的外国专家,根据活动内容须提前向科技处或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报批,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报备,具体操作参照《XX高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广州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 - 广州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广州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 - 广州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广州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一、宗旨与目的1.国际交换生是指以我校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为基础的我校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

国际交换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两类。

2.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是我校推进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3.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校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二、管理机构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2.教务处主要负责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及学籍的审定。

3.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接收交换生的日常管理及汉语教学。

4.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及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学。

5.研究生层次的国际交换生的教学由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安排。

三、派出交换生(一)学生选拔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推荐选拔。

2.如果派出交换生是基于我校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之间的合作,由我校派出学院负责推荐选拔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

3.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4.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1)我校在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或符合我校与国外院校合作协议规定的我校在籍学生;(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3)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能力优良;(4)学业成绩优良,本科生必修课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研究生学位课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

5.教务处、研究生部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学生,并书面通知相关学院,同时报送国际交流处、学生处备案。

6.各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系,获取有关申请材料,并将我校派出交换生填写的申请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处。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

为增强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执行国家在友好邻邦的国际汉语推广,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遴选资格与条件1.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良好,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2.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者优先,且外语水平符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以及开展国际汉语推广工作的要求。

3.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能力。

第二条操作程序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厅发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国(境)外大学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报名工作,国教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项目推介宣传会。

2.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XX学院大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

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校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要求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学生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邮寄给我校;负责指导并办理学生出国(境)的材料准备和各项手续的报批以及各项派遣事宜的落实安排工作。

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制度

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制度

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人民政府等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涉外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外国和港澳台专家、学者、教师和艺术家(以下简称访问学者)由我院主请或经其他途径,前来我院讲学、讲座、座谈、合作科研、举办展览和召开国际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来我院按照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直接授课的不属此类)。

2.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需有利于我院在教育理念、目标、教学、科研、管理、接纳国际惯例等方面的全面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学习和借鉴国外著名高等美术、设计院校的现代办学理念,以及科学治校的长处,以弥补我院的不足。

3.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联系的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均须事先将交流意向报告学院外事办公室,并初步商定方案。

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作出承诺,更不得擅自以本单位或学院的名义进行任何涉外学术交流活动。

4.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可分为三类:由学院单独举办;由学院和学院各单位联合举办;由学院各单位举办。

5.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不损国家和学院的对外形象,必要时学院外事办公室派员参加。

6.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我院教师和工作人员的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保密意识,注意内外有别。

二、在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访问学者必须具备的条件1.对中国态度友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不从事与专家、学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2.在艺术、设计、或其他学科方面有一定的造诣,交流内容符合我院需要,并且不含有反华、影响我国安定团结和统一以及色情、暴力等成份。

3.身体健康。

三、来我院学术交流的访问学者的待遇标准及经费来源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凡符合上述条件,经学院批准,可由学院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审核其资格,参照以下标准给予访问学者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第一类:在世界美术、设计、艺术史论界或其他领域造诣深厚,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教授;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项;担任国际专业学术组织或团体的负责人;来校交流能有利于学院创建新学科、新专业、新课程,促进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的发展;能协助学院与国际专业学术组织建立友好关系。

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外事工作的发展,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的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外事工作的各项程序,规范外事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外事工作系学校涉外工作范畴的一活动。

主要内容:聘请外国专家或邀请短期专家来校讲学或考察访问;留学生招生及管理;国外人员应邀或顺访来校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与国外高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校内人员短期公派出访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长期公派出国进修、攻读学位等;学生公派留学或自费出国服务;学校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及其他外事工作。

第三条学校外事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

同时,学校的外事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校的改和发展服务。

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

第四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管理全校外事工作。

第二章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与管理第五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与管理应当遵循“深化改,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协调配合,稳步推进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积极拓展渠道,扩大对外招生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录取的学生办理注册、居留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各学院应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做好外国留学生招生和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完善、师资的配备、教学过程的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

第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大学本科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和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身份认定以学校招生部门录取信息为准。

第三条凡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学习的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与教学管理,原则上与境内录取的学生相同,除本规定另有要求外,依照《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学院应当将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方案纳入学院总体培养方案,选派适合的师资,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五条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单独成班的,学院可以根据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国际学生修读课程:1.应当修读汉语和概况课程;2.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哲学、政治学专业除外)、军事理论、军训;3.国际学生入学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测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

4.可申请免修微积分IV、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等课程,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决定。

第七条接受非中文授课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应有中文、英文论文摘要;学位论文答辩使用的语言,由学院确定。

第八条港澳台侨学生修读课程:军事理论、军训以国情类课程代替;修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或以国情类课程代替;3?可申请免修微积分IV,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决定。

第九条经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一律登录为“免修”。

第十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因参加本国或本地区兵役义务需要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十一条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细则,加强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考勤请假管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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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外事工作(港澳台工作)管理的规定
为了适应学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外事工作及港澳台工作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关于与外国使(领)馆和官方、半官方机构及敏感民间团体交往的规定
1、外国使(领)馆等机构及其官员要求到校参观访问,单独或联合在校内、校外举办演出、展览、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调查研究或进行其他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或租借校内各种场所、器材),邀请部门事前均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向上级报告。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接待。

2、未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外国使(领)馆及其代表机构收取或借阅书刊、视听资料、宣传资料,也不得擅自邀请外国使(领)馆人员来访,出席重大礼仪庆典、联谊、联合举办活动等。

3、外国使(领)馆官员或其家属要求到校任职、兼职或学习,均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后方可接收。

4、外国使(领)馆等机构邀请我校人员出席各类庆祝活动、招待会、演讲会、研讨会、座谈会或到他们的公寓座客,须事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

经批准出席上述活动的人员,一定要注意内外有别,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如果对方要求填写各类
调查表格或提供社会调查资料时,需慎重处理或婉言拒绝。

5、各单位不得擅自直接向外国使(领)馆出具各类正式证明文件或介绍信(此类证明文件一般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或公证机关出具)。

未经报批同意,不得向其提供非公开发表材料,也不得提供印刷、出版、借阅等服务。

6、港、澳、台地区事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邀请或接待外国、港、澳、台记者采访的规定
国家规定,外国、港、澳、台记者到国内采访,必须事前办妥有关手续,并凭我国有关机关签发的有效采访证才能进行采访活动。

校党委宣传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主管港、澳、台记者及外国记者来校采访,统战部和保卫处予以协助。

各单位如遇此类事情,应主动请示学校归口管理的部门,对未经许可的任何采访形式均应婉言谢绝。

三、关于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的审批的规定
1、在符合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条件下,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以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术带头人、重点培训教师、中青年学术骨干及留学返校教师的出访申请。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公派人员派出。

2、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因公(含短期合作研究、讲学、进修、交流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的申报审批权在学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受理各类因公临时出访申报手续。


内其他单位组团邀请我校人员参加出访(含不需学校提供经费者),也须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审批,并由学校书面答复组团单位。

未经同意,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对外表态。

有关出访手续一般需时2-3个月(视出访地区而定)。

3、因公临时出访人员如确因工作关系,需延长境外停留时间或增加出访地区,必须在1个月前(进修人员除外),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有效的邀请信及解决经费的证明文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报批。

申请人接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正式批件后,可以办理延长停留时间或增加出访地区的手续。

四、关于外国籍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管理的规定
我校具有教育部批准的招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招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国家规定外国籍留学生(含外籍华人)均需按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加以管理。

他们来华后须办理居留签证。

来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须先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办理报名入学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居留签证手续后方可进行正式学习。

在读期间,如外国籍留学生请假出入国境,必须持所在学习单位的准假单,并提前1周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请假手续和申办出入境签证手续。

如需到非开放地区旅行,也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旅行签证手续。

港澳台学生事宜应遵照另行的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五、关于邀请外国专家及港、澳、台地区人士来校访问和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规定
各部门如需邀请外国专家学者及港、澳、台地区人士来校进行短期讲学、考察访问等,不论是邀请还是顺访,不论经费从何渠道支出,均须事前填写《邀请境外人员短期来校交流申请表》(可在国际交流处部门网页上下载),并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批准后方可发出邀请和进行有关活动。

对于重大交流活动,事后应书面总结或汇报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六、关于建立校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规定
学校各部门若有意与境外机构签署意向书、备忘录、协议书等文件,必须事前将文本以及对方机构的背景资料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办理意见后上报学校领导及上级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的,各部门及个人严禁与境外任何机构签署各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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