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监局关于深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互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互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18•【文号】安监总厅管四[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互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督促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精神,定于2012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组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互检工作(以下简称互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检的主要内容(一)对有关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落实安监总管四〔2012〕93号文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
2.存在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的企业落实安委办〔2012〕38号文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
(二)对各地区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逐级将安监总管四〔2012〕93号和安委办〔2012〕38号文件精神传达至基层和有关企业的情况。
2.对本地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和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的情况。
3.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部署本辖区内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
4.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最新)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推动工贸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X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X〕4号)和省、市、区安监局关于继续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要求,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X街道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排查确认的基础上,工贸企业要全面查漏补缺,问题整改到位,确保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全面辨识,健全完善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
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专项治理与“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计划等工作相结合,全面辨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管控清单,严格执行并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切实提高事故防范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治理范围冶金(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有色、建材(水泥、石膏、平板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制造)、轻工(农副产品、食品、造纸、酱腌菜、酒类生产加工)、机械(铸造、焊接、涂装)、纺织(棉纺、染整、服装)、商贸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环节。
三、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纺织、商贸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完善有限空间监管台账,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要求,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是否开展有限空间排查辨识。
(二)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否对员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是否在有限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照明灯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五)在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措施,并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六)是否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业(系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业(系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沪安监管监一[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业(系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11〕50号)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2010]35号)的要求,规范本市各行业(系统)、市属重点企业及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制定《上海市行业(系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
望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上海市行业(系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本市各行业(系统)、市属重点企业及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行为,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纳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的中央在沪注册重点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构、人员、装备配置要求)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配备专用车辆、电脑和照相机等相应装备,并预算所需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沪安监管监一[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8〕77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直接监察单位: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在全市各区县、各系统(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牢固树立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
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直接监察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行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力度,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有效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管理机制。
二、排查治理内容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做到排查治理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贯彻执行及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重要设施、装备、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储容器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的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报告、查处及有关责任追究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2024新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解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第二款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 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 要负责人承担。 第三款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 实行目录管理。 第二款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款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 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条
第一款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 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2024新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解读
介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5•【文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154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中毒窒息和粉尘爆炸事故多发:4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精艺星五金加工厂发生铝粉尘爆炸事故,死亡4人,受伤6人;5月31日,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盛鑫铁合金经销处发生硅粉尘爆炸事故,死亡4人,受伤3人;7月9日,河北省武安市广耀铸业有限公司混铁炉环保除尘项目施工中,箱体外作业人员未确定箱体内有人作业的情况下,进行氮气阀门调试,致使箱体内5名作业人员窒息死亡;7月11日,宁夏自治区中卫市宁夏正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1名工人在生物发酵车间清洗饲料发酵罐时晕倒在罐内,现场另外3名工人进入罐中盲目施救,导致4人死亡。
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批示要求针对屡屡发生的这类事故认真分析,安排一次全国范围的督查,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遵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和涉爆粉尘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6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开展省际交叉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一)重点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重点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97号)等文件要求的情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沪安监管执法[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安监管执法〔2012〕10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控股(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7月27日上海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要求,从即日起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集中组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从源头上抓防范,坚决整治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违章行为,切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促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摸清本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现场监管和服务水平;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切实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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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监局关于深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安监执法[2013]3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14
【实施日期】2013.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深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的通知
(沪安监执法〔2013〕30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冶金、有色、机械、商贸、建材、纺织、烟草、轻工)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3〕10号)要求,为切实消除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的安全隐患,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现就深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落实,巩固“两项治理”工作成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根据《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