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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最新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最新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国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私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二: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的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不相同或竞相要求使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第二节一:调整方法:间接。

由冲突规范到准据法(由范围、系属、连接点构成)。

二:间接调整的缺点:(一)缺乏预见性。

(二)受多种制度限制。

(三)不可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

三:国际条约的形式:(一)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国内立法。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特征:(一)两重性:国内、国际。

(二)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基本原则、学说、法理。

(三)差异性。

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

(2)专章专编式。

(3)法典。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1)冲突法。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程序法。

(二):国际惯例:包括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民商事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司法惯例。

四: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内容:(1)承认平等主体间无裁判权,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2)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守地优势权,相互尊重立法和司法主权。

(3)平等对待内外国法适用,但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原则。

内容:(一)常常在国家间的关系中体现。

要求国与国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互相对等。

(二)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协商。

三:保护若方当事人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内容:(一)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板块总论一、绪论1、主体(1)自然人最后取得者优先1)国籍积极冲突: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国籍消极冲突:关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国际上解决的办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籍为准,如无住所或不能确定住所,则以居所所在地国籍为准。

这是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时所普遍采用的办法,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体现。

(2)由法院确定。

3)住所A.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在住所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一般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优先;如果一个人的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准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B.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当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时,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住所地。

个住所的,以(2)法人1)国籍《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住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营业所《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6、外国法人的认可(1)认可的概念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对于外国法人能否在内国活动,有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另一个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可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前者涉及外国法人是否存在的事实,只能依有关外国法人的属人法判定;后者涉及内国的法律和利益问题,即内国是否也在法律上承认其法人的资格并允许其活动的问题。

国际私法课堂笔记3

国际私法课堂笔记3

国际私法课堂笔记3第四章冲突规范的运用若干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集中介绍在冲突规范的具体运用中产生的几个特殊问题:识别、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反致,其与冲突规范共同作用对准据法的最终确定产生一系列影响。

通过本章学习,领会上述制度在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过程中的作用及其其对国际私法的影响。

教学重点与难点:识别、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反致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在法院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根据一个特定法律概念,对有关人、物、行为构成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赋予它们法律上的名称给予它以法律地位、分类和定性,以便具体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识别的过程对有关法律事实和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二、识别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在运用冲突规范阶段的识别问题1、影响冲突规范中范围部分的确定。

2、影响冲突规范中系属部分的确定。

(二)案件受理阶段的识别问题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三、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识别冲突(一)识别冲突的产生•1、各国的法律规定及其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不同,对同一法律事实,各国将其分别纳入不同的法律范畴,作出不同的分类定性。

•2、对同一法律概念,各国往往也会赋予其不同的含义。

•3、由于社会制度或法律历史传统不同,一国有的法律概念,另外的国家不存在。

(二)识别冲突的解决---法院地法例外:(1)如果应依法院地法识别,而法院地法中没有关于该法律关系的概念,就应按照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2)特殊的或专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就应根据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四、识别的作用(一)在程序上会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二)影响国际民商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三)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国内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性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第二节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一)概念(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基础理论基础立法基础(三)公共秩序含义的弹性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运用。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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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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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
5)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我国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物之所在地
F144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F186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概念:
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
调整对象:
主体、客体、内容之一有涉外关系
内容:
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国内判例
1、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物权关系原则上适用旗国法,飞行器物权关系原则上适用注册登记地法,但是,船舶和飞行器的优先权一般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时的物权关系适用原注册登记地法律。
(四)、债权的法律适用(按顺序适用)
1、我国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1)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新2007年《规定》】
3)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出发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外国法人的认可
1)一般认可(全部认可)
2)概况认可(相互认可)
3)特别认可(批准认可)——我国目前主要采用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一)、法律冲突
1、法律冲突的类型
f)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g)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h)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i)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2)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明确限制
1)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a)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出票地法律
b)支票的记载事项——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c)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相应支配地法律
3)票据追索权与持票人责任——付款地法律(包括其他)
海事关系
的法律适用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F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某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F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行为,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F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我国允许当事人对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提供上诉
(四)、公共秩序保留
《民通》F150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
不可以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
(五)、法律规避
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
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者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如:中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a)无条件的选择,如: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个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b)有条件的选择,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指引的外国法,仅指它国实体法——因此不存在反致制度
(三)、外国法的查明
1、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当事人举证证明——普通法系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欧洲大陆
3)法官和当事人共同查明——少数国家
2、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1)直接适用内国法——大多数国家采用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民意》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3.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4.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2)空间冲突、时际冲突、人际冲突
3)平面冲突、垂直冲突
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我国尚无关于识别的规定
1、对案件的性质的确认(如是侵权,还是违约)
2、识别的依据——依据法院地识别说(多数国家采用)
(二)、反致
反致的条件:
1)各国冲突规范中对同一范围(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系属和连接点
2)审理案件的法院主张冲突规范的“全部指定”——实体法和冲突法
3)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我国规定
4)国际惯例补充原则
2、我国关于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1)基本原则——侵权行为地原则
《海商法》F273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航》F189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民意》F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五)、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意义:场所支配行为)
票据关系
的法律适用
1)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F96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国法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地法
2)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民通》F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意》F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三)、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e)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2)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F146`1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双重可诉原则
F146`2中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4)法院地法原则
《海商》F273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准据法
1.准据法的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
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2.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我国:
1)根据准据法所属国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2)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2)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a)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旗国法律
b)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律
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c)船舶优先权——法院所在地法律
3)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
a)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b)抵押权——同上
c)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1)冲突法解决方法——间接方法
2)实体法解决方法——直接方法
(二)、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
1、特点
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不是实体规范、程序规范、管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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