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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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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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学习笔记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国际私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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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串讲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多选、简答]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般认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单选]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简答]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多选]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单选]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单选]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多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主权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单选]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一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单选]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单选]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单选]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单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单选]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单选]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单选]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国际私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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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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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国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私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二: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的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不相同或竞相要求使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第二节一:调整方法:间接。

由冲突规范到准据法(由范围、系属、连接点构成)。

二:间接调整的缺点:(一)缺乏预见性。

(二)受多种制度限制。

(三)不可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

三:国际条约的形式:(一)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国内立法。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特征:(一)两重性:国内、国际。

(二)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基本原则、学说、法理。

(三)差异性。

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

(2)专章专编式。

(3)法典。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1)冲突法。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程序法。

(二):国际惯例:包括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民商事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司法惯例。

四: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内容:(1)承认平等主体间无裁判权,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2)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守地优势权,相互尊重立法和司法主权。

(3)平等对待内外国法适用,但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原则。

内容:(一)常常在国家间的关系中体现。

要求国与国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互相对等。

(二)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协商。

三:保护若方当事人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内容:(一)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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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笔记整理第一编总论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产生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

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1、小国际私法(德、日)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国际私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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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板块总论一、绪论1、主体(1)自然人最后取得者优先1)国籍积极冲突: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国籍消极冲突:关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国际上解决的办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籍为准,如无住所或不能确定住所,则以居所所在地国籍为准。

这是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时所普遍采用的办法,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体现。

(2)由法院确定。

3)住所A.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在住所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一般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优先;如果一个人的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准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B.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当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时,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住所地。

《民通意见》183.(住所消极冲突)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住所积极冲突)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法人1)国籍《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住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营业所《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6、外国法人的认可(1)认可的概念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对于外国法人能否在内国活动,有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另一个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可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国际私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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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绪论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识广义的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因所涉各国的立法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作出适用法律的选择。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以含有涉外的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义务;(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⒈识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他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⒉领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⑴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⑵所涉各国的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⑶司法权的独立;⑷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⒊法律冲突的实质: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⒋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⑴识区际的法律冲突(区际私法):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

目前,中国也是一个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多法域国家。

⑵识人际的法律冲突(人际私法):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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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

若受统一实体规范得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得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

(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得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得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得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得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得法律与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

网页: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也就是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得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得前提。

2、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就是国际交往得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3、遵守国际条约与参照国际惯例原则条约必须信守,这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得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就是如此,凡就是当就是人得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得国际条约,当事人得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

条约优于国内法,也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之一,凡就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得,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4、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原则5、维护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得原则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得内容:1、内外法平等。

2、最密接关系地法。

我国得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

(尊重国家汉族全与法律原则)2、平等互利。

(公平交易)3、有约必守原则。

(诚实信用)4、保护当事人得合法权益。

5、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6、经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

(国际协调与尊重国际惯例原则)六、法则区别说。

产生与13世纪得意大利,16世纪传入法国,后来在荷兰得到新得发展。

(一)意大利得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从法则本身得性质入手,把所有得法则分为物得法则、人得法则与混合法则。

物得法则就是属地得,其适用只能而别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得物。

人得法则就是属人得,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得属民,而且在她得属民到了别得主权者管辖领土内就是,也能适用。

混合法则(巴尔多斯)就是设计行为得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得契约,就是涉及人又涉及物得。

(二)法国得法则区别说杜摩兰:南方资产阶级。

意思自治得原则。

承袭巴托鲁斯得法则区别说,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与物法。

极力主张扩大人法得范围,特别就是夫妻财产方面,提出全部财产适用夫妻结婚时得共同住所地法,认为夫妻财产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默示契约。

按照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得准据法。

确定契约准据法得首要原则。

达让特来:北方封建主。

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原则。

《布列塔尼》1、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就是属地得,仅在立法者得境内有效。

由于主权就是属地得,主权只及于它得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得境内,在境外无效。

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得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关于出熟人得身份能力得法律,适用属人法。

3、混合法则,统一法则兼及于人与物两个方面。

适用属地法。

一切法律衣着与制定者得领土。

局对属地主义。

(三)荷兰博丹得国际礼让说。

胡伯三原则:①每一个国家得法律约束其领土上得一切人,在境外无效。

②任在一国领土之上,即为该国之臣民,即使就是暂时居留期间。

③各国统治者为了礼让起见,应互相尊重她国得法律,在不妨碍本国得利益限度内保持其效力。

(四)德国萨维尼。

从一种普遍主义得观点出发,应适用得法律只应该就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作所在地得法律。

不考虑法律得与内与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得瞧待内外国法律。

不管按键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使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得判决。

七、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就是指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得,指明某一法律关系应当使用何种法律规范。

也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国际私法规范。

特征:1、不同于一般得实体法规范,就是法律适用规范。

2、不同于一般得诉讼法规范,就是法律选择规范。

3、就是一种间接规范,因为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得明确性与预见性。

4、结构不同于一般得法律规范。

结构:范围与系属。

范围:又称为连接对象、起作用得事实、问题得分类。

就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节得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要解决得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得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

系属:就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得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得范围内选择应适用得法律。

连接点:冲突规范据以确定适用什么法律得根据。

(1)客观连接点:住所、国籍、惯常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以存在一定得客观因素而确定。

(2)主观连接点:当事人得意思(主要确定合同关系得法律适用);以当事人或法官得主观意愿或判断为依据而确定得连接点。

(3)静态连接点:固定不变得连接点。

不动产所在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4)动态连接点(可变):可变得连接点。

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

(5)单纯得事实:物之所在地与法院地。

(6)法律概念:如国籍、住所、法律行为所在地等。

冲突规范得种类:(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得冲突规范,只规定一个明确得连接点。

(2)双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一个可据以作出推定得连接点,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就是外国法。

(3)重叠适用得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得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适用。

1)无条件选择适用得冲突规范:各系属提供得供选择得法律具同等价值,无主次轻重之分。

2)有条件选择适用得冲突规范:各系属提供得供选择得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次序或有条件选择。

八、系属公式。

就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得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得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得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得法律关系得法律适用问题。

系属公式就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得。

但系属公式本身并不就是冲突规范,仅就是冲突规范得系属部分,只有与冲突规范得范围部分结合起来,才构成完整得冲突规范。

1.属人法,就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得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得系属公式。

2.物之所在地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物所在国家得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就是不动产物权得法律冲突问题。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3.行为地法,就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得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

由于法律行为得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1)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内容得有效性与合同就是否成立;(2)合同履行地法,合同履行方面得问题;(3)婚姻举行地法,婚姻形式要件;(4)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之债得法律冲突问题;(5)立遗嘱地法:;遗嘱方式得有效性。

4.当事人合意选择得法律: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得某一法域之法律,即法律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得自主权,又称意思自治原则。

通常用以解决涉外合同得法律适用问题。

5.法院地法,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得法律冲突。

6.旗国法,就就是旗帜所属国家得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得法律冲突问题。

7.最密切联系地法,就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得国家得法律。

由法官判定。

理论上应为连接点最多得法律。

属人法:就是指要适用作为民商事主体得自然人得国籍、住所、惯常居所所属国家得法律,或以自然人得国籍、住所、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得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自然人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方面得一些问题,诸如能力、身份、婚姻家庭与动产继承等方面得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就是指要适用作为民商事关系客体得物得所在地国家得法律,或以民商事关系客体得物得所在地作为连接点得系属公式,就是解决物权冲突得最基本得冲突原则。

但在当前国际私法中,许多国家只在不动产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动产物权关系则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行为地法:就是指要适用法律行为完成地国家得法律或以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得行为之完成地作为连接点得系属公式,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得原则。

常被用于解决法律行为方式、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等方面得法律冲突。

在一些国家中也被用于解决行为内容方面得法律冲突。

当事人选择得法律:就是指要适用当事人所选择得法律,以合同当事人所合意选择得国家得法律为准据法得系属公式,去连接点仅系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主要被用于解决有关合同内容得法律冲突。

仅指狭义得合同之债,此外也被用于解决信托内容得法律冲突。

法院地法:就是指要适用审理案件得司法(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得法律,就是以司法(仲裁)机构所在地为连接点得系属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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