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笔记——救急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

在诉讼中,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仲裁(有效和无效)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纽约公约》的内容);
4.在区际法律问题中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

(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台湾方面仅大陆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国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私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二: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的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不相同或竞相要求使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第二节一:调整方法:间接。

由冲突规范到准据法(由范围、系属、连接点构成)。

二:间接调整的缺点:(一)缺乏预见性。

(二)受多种制度限制。

(三)不可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

三:国际条约的形式:(一)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国内立法。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特征:(一)两重性:国内、国际。

(二)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基本原则、学说、法理。

(三)差异性。

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

(2)专章专编式。

(3)法典。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1)冲突法。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程序法。

(二):国际惯例:包括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民商事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司法惯例。

四: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内容:(1)承认平等主体间无裁判权,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2)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守地优势权,相互尊重立法和司法主权。

(3)平等对待内外国法适用,但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原则。

内容:(一)常常在国家间的关系中体现。

要求国与国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互相对等。

(二)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协商。

三:保护若方当事人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内容:(一)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自考00249《国际私法》授课笔记

自考00249《国际私法》授课笔记

第一章绪论(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选)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突.”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则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选).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一种被称为”动态冲突”的.(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选)(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选)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属于间接调整方法.(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或”法律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德国的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外国人法,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归入民事诉讼法.现在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或称”直接适用的法”).比尔主持编纂的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每一个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的一个法律部门”.英国的戴西和戚希尔等都说国际私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的总和.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审判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多选)从19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已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5)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6)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7)关于海事的公约.(8)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包含有国际私法内容的许多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1)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缔结或参加的公约有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及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2)在冲突法方面,中国尚未加入专门的冲突法公约.(3)在统一实体法方面,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较多,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条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关于修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9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国际公约.(4)在国际民商事程序法方面,有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70年《公约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此外,截至2004年5月27日,中国已同32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或者民(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性质.,不得行使诉讼或执行管辖权;对外国公民应赋予国民待遇而不得加以歧视以及不得要求其他国家放弃其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主张,而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与执行一切外国的判决或裁决,等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已有2000年文本),调整共同海损理算的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调整国际贸易支付的有《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现为1995年修订本)以及1953年施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等.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学者(或学派)的学说,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只看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明确授权..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它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当然各国亦应当遵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要求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同等保护.第二,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根据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处理涉外民商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萨维尼早在其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便表达了这样的思想:”绝对主权原则”并不能在任何国家的立法中找到,故而世界各国和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各国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最好采取互惠原则,并坚持内外国人之间的平等.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法国民法典》之后,出现了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集中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以单行法规出现的有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中国台湾省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等.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等).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本书取第三种观点)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1893年第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正式确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向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从而成为它的正式成员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并行的还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较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更具有世界规模的,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联合国中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是它的”国际法委员会”,但一大缺陷是该委员会由国际公法专家组成.此外,尚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通过国际努力,在有关条约中制定的统一实体私法可称为”统一私法”或”统一实体法”,也有称为”现代万民法”的.国际上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具有显要地位.中国于1985年7月23日正式接受该协会章程,并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其成员国.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曾于1964年在海牙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83年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8年渥太华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保理公约》.1994年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统一实体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中国是其成员国之一.其最有影响的成就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和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等.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他被称为是”国际私法之父”.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到了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他认为,凡是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凡是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他把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主要表现在他反对过去封建主义那种在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一条属人主义路线.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后来,人们把这种思想理论化并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令在当事人的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已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达让特莱主张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他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的控制之下.他认为只要有可能,一个法则就应该认为是”物”的,只有在极其例外的场合,才赋予它们以”人法”的效力,才可随人所至而及于域外.为了限制”人法”的适用范围,他还发展了法则区别说早已提出的”混合法”这个概念,并且认为,尽管这种”混合法”既涉及物又涉及人,但它们更接近于”物法”.以达让特莱为代表的这一派有一句格言,就是”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并且认为主权管辖的界限与法律适用的界限应是一致的,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因而法律也只能且必须在境内行使.根据主权观念,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加以系统化,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三项原则的提出,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轨道.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这是它的一项重大贡献.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就是既得权的观点.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使他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亦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强调,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从普遍主义观点出发,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他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萨维尼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尽管他当时还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这一观念,但他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其次,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着重大影响.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提出既得权说的是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本地法”说由美国法学教授库克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提出.他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的权利.因为这样的外国法规则已经被法院并入自己的法律并当作自己的法律加以适用了.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1998年在英国布里斯托尔召开的20世纪最后一次比较法国际大会结集出版的《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抑或倒退?》一书,充分反映了比较国际私法学在推进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的冲突规范;(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数量;(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5)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大量出现于各种国内.国际立法中;(6)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了重大的发展.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一直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方法.2.不少规定本身欠缺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差.3.未能充分调动国际私法学界的力量,从而顾此失彼的现象常有所见.宋朝的汪大犹认为”既入吾境,当依吾俗,安用岛夷俗哉”,这是一种绝对的属地主义观点.新中国国际私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后,国际私法学已从着重介绍外国的学说跨进了学科创新的阶段,其中,国际私法趋同化走势正在不断加强和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应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理论的提出,当是重要的标志.真题及答案目录(更新完善中):2002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4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5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7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2009年7月自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真题及答案目录(更新完善中):。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私法》笔记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私法》笔记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 (4)选择适⽤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适⽤;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条件选择适⽤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适⽤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78条:“⼈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的实体法。

” 3、外国法的查明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提供;(2)由与我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 4、公共秩序保留:在⼀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外国法时,如其适⽤将与⾃⼰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使对⾃⼰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的⼀种⾏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4条:“当事⼈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性法律规范的⾏为,不发⽣适⽤外国法律的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上所称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

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

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我国虽然早在唐代就有了成文的冲突规范,但后来资本主义经济未能充分发展起来,涉外民事关系很不发达2鸦片战争后我国又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主权尚不完整,因而尽管有1918年的〈法律适用条例〉之颁布,但并无多大实际意思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又先后因帝国主义的封锁和闭关锁国思想的影响,涉外民事关系仍得不到发展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坚定不移地实行开放政策,本世纪之初,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对外经济民事关系不断发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一般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

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故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它不包括一般法律1单边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4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又分为:(1)合同缔结地法(2)合同履行地法(3)侵权行为地法(4)婚姻缔结地法(5)立遗嘱地法4法院地法5旗国法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

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之间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相继于1891年和1897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法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二是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但光有这两个条件还不够,还得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因为彼此均不发生致送关系,亦即不发生相互指、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反致与国际私法的真正性质相抵触。

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

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41、采用反致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2、接受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反而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

3、采用反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结果一致的目标。

4、采用反致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目前,采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内的优惠待遇;2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4在最惠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这可以说是WTO要求他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国享受同样的优惠。

外国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1合理待遇时期——西汉延续到明末2闭关锁国时期——明末到鸦片战争爆发3特权时期——鸦片战争到新中国4平等待遇时期。

新中国废除了帝国主义列强强迫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开始和外国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经济,民事交往,真正进入了平等待遇时期。

凡公司、社团、财团依某一缔约国法律在其国内履行了登记或公告手续并设有法定所在地而取得法律人格者,其他缔约国当然应予承认,只要此种法律人格包括能独立进行诉讼,拥有财产及订立合同并进行其他法律行为的能力。

且凡公司、社团、财团的法律人格,按照其据以成立的法律规定,无须进行登记或公告而已取得的,在具备前款相同条件下,其他缔约国也应当承认。

2虽依上述规定可取得法律人格,但如其实际所在地在另一缔约国内,而依后一缔约国法的规定,得依其实际所在地法判定其可否取得法律人格者,则该缔约国可不予承认。

同时如另一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以实际所在地国法决定其法律人格的取得,而其实际所在地被认为是在一个也以实际所在地决定法律人格的取得的国家内,该另一缔约国可不承认其法律人格。

但公司、社团、财团在合理期限内将其法定所在地迁移至实际所在地国家内,则上述两款不得适用。

3在同一缔约国取得法律人格的公司,社团,财团之间于该国内达成的合并,其他缔约国应予承认。

分布在两个缔约国内的公司、社团、财团之间的合并,如已经有关系的国家承认,所有其他缔约国亦得承认。

4上述各种情况下的承认国,均可拒约赋予依该国法律不赋予本国同类公司,社团,财团的权利;承认国还可规定在其领土内拥有财产权的范围。

但在任何情况下,法人应享有依当地法律赋予其以原告或被告身份进行诉讼的能力。

5当公司社团,财团按其本国法不具有法人资格时,它在其他缔约国内只享有其本国法所承认的地位;且即使它们在其他缔约国足以享有法人资格,名义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1公约的适用范围2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3本人或代理人与第三者的关系的法律适用4信托乃指财产授予人设定的在其生前或身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2国民待遇原则。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4强制许可原则5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6作,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促进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保护和使用,以及保证知识产权联盟各国间的固定船期和固定运费所进行的运输。

它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的一种方式。

亦有人称其为“提单运输”。

支付运费2对其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正确性负责3提交货物以及与化验室有关的各在起运地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2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3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起运地航空站。

但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权利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害,并得赔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发给货物。

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的日期7保险业务的人。

一般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但英国也准许自然人经营保险业。

例如著名的伦敦劳埃德保险社便1)签发保险单;2)收取保险费;3)进行再保险;4)出险赔偿后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代位求偿权;5)按推定全损赔偿后,通过委付获得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6)发生承保险别项下的事故时,有权参与对损失和事故的勘查和检验;71)接受投保单后,签发保险单;2)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已发生的承保险别项下的损失,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大小的比例给予赔偿。

平安险,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2水渍险,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 3一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

其理论根据乃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个古老的原则。

2法院地法说。

认为侵权刑罚上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国所采用,而应以法院法法作其准据法。

萨维尼认为对侵权之债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

3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

由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如果在公海上发生,因公海自由,有主张只应适用法院地法的。

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旗国法。

理由是船舶可视为船旗国的浮动领土。

3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费者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责任的依据和范围。

包括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还是契约债务不履行而发生,其成立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等2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3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害的种类4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5损害赔偿的权利能否转让或继承6什么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7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所负的责任8举证责任的规则9托代理合同,而不当得利可认为类似于借贷合同。

它包括既不是由于合同,也不是由于侵权,而是依法律应在特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即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其理由是认为,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

意大利、日本、泰国的立法即如此。

2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3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4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则规定,不当得利之诉,首先应适用支配不当得利得以产生的实际的或假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但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中国对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尚未作出专门规定。

我国私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我国的不当得利之债,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即适用不当得适用事务管理地法2适用本人住所地法31公约适用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