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自学考试法学类考点复习:票据立法及其国际公约
票据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票据的基本要素?A. 出票人B. 收款人C. 付款人D. 背书人答案:D2.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A. 6个月B. 1年C. 2年D. 3年答案:C3. 票据的出票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负责?A. 出票行为B. 背书行为C. 承兑行为D. 所有以上行为答案:A4. 票据的承兑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负责?A. 承兑行为B. 背书行为C. 出票行为D. 所有以上行为5. 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负责?A. 背书行为B. 出票行为C. 承兑行为D. 所有以上行为答案:A6.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对谁行使追索权?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所有以上人答案:D7.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A. 票据被拒绝承兑B. 票据被拒绝付款C. 票据遗失D. 所有以上情况答案:B8.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A. 票据被拒绝承兑B. 票据被拒绝付款C. 票据遗失D. 所有以上情况答案:B9. 票据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享有权利?B. 付款C. 转让D. 所有以上权利答案:D10. 票据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不享有权利?A. 承兑B. 付款C. 转让D. 背书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作为票据的背书?A. 无条件的转让B. 有条件的转让C. 部分转让D. 放弃权利答案:ABC2.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对哪些人行使追索权?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保证人答案:ABCD3.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包括哪些?A. 票据被拒绝承兑B. 票据被拒绝付款C. 票据遗失D. 票据过期答案:AB4.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对哪些票据行使追索权?A. 支票B. 汇票C. 本票D. 支票和汇票答案:ABC5.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A. 6个月B. 1年C. 2年D. 3年答案: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 票据的出票人对票据的出票行为负责。
票据法知识培训

(四)票据的作用
1. 2. 3. 4. 5. 6. 7. 支付工具的作用 信用工具的作用 汇兑作用 融通资金的作用 债权凭证的作用 商品媒介的作用 抵销债务的作用
商法学
商法学
二、票据法
(一)票据的立法体系
票据 的立法体系
法国法系
英国法系
德国法系
票据的 国际公约
商法学
范。 强制性规范。 2. 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 3. 技术性规范。 技术性规范。
二、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二)票据的变造
商法学
第五节
一、汇票概述
汇票
㈠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㈡ 汇票的记载事项 ⒈绝对应记载事项 ⒉相对应记载事项 ⒊非法定事项的记载 ㈢ 汇票的法律特征
商法学
二、汇票的流通程序
㈠汇票的签发 ⒈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
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汇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⒉签发汇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法学
(四)禁止签发的支票
1. 2. 3. 空头支票 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 支票的金额、 人授权补记。 人授权补记。
(五)支票的付款
第七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适用出票地法律。 ㈠适用出票地法律。 适用行为地法律。 ㈡适用行为地法律。 适用付款地法律。 ㈢适用付款地法律。
商法学
(三)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2、票据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3、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四)票据的基础关系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2024年,《经济法基础》和《票据法》是一些经济学、法学和商学专业的学生常见的课程内容。
下面是关于这两门课程的一些主要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经济法基础》是经济学和法学交叉学科的一门课程,它主要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国家法律体系:介绍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地位。
2.经济法规范:讲述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如反垄断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3.经济法律主体: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政府等。
4.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解析了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5.市场经济和法治:探讨了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法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6.经济法律制度:介绍了经济法律制度,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7.经济法律环境:分析了经济法律环境,包括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等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8.涉外经济法律规定:讲述了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
《票据法》是商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涉及到票据的法律规范和票据交易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票据的定义和种类:介绍了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
2.票据的要件:解析了票据的要件,如标的物、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
3.票据的发行和转让:介绍了票据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4.票据的支付和兑现:讲述了票据的支付和兑现的过程和法律制度。
5.票据的担保和保证:探讨了票据的担保和保证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
6.票据的违约和诉讼程序:解析了票据的违约行为和相应的诉讼程序。
7.票据的国际交易和法律合作:探讨了票据在国际交易中的应用和相应的法律合作。
8.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了解了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情况,如电子票据的出现和应用。
票据法-复习要点

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05
违反票据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和涂改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
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 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与支票异同点比较
• 相同点: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
• 不同点: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支票则只有两个;本票的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人;支票在流 通领域中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书的方式,而本票的转让 方式与一般票据相同,既可以采取记名背书,也可以采取空 白背书的方式;本票的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 或保证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即丧失对票据的追索权;本票 是承诺证券,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自付证券。支票 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 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涂改
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涂 改票据的,票据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出借和转让行为处理办法
80%
非法使用
指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他 人票据的行为。非法使用票据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出借
指出借人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的 行为。出借票据的,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
自考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自考票据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A. 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B. 促进票据流通,维护票据市场的秩序C. 以上都是答案:C2. 根据票据法,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应当遵循什么原则?A. 自由原则B. 真实性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答案:C3. 下列哪项不属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A. 出票人B. 付款人C. 背书人答案:C4. 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多长时间内不行使而消灭?A. 一年B. 二年C. 三年答案:B5.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什么关系?A. 出票人是付款人B. 出票人授权付款人支付C.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债权人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6. 下列哪些属于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类型?A. 汇票B. 本票C. 支票D. 信用证答案:ABC7.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哪些可以更改?A. 票据金额B. 出票日期C. 付款人名称D. 汇票上可以更改的事项答案:D8. 根据票据法,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A. 票据债务人能够证明票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B. 票据债务人能够证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违反法律规定C. 票据债务人能够证明票据已经支付D. 票据债务人能够证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有明显错误答案:ABC三、判断题9. 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即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背后原因的影响。
()答案:正确10.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恢复其票据权利。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1. 简述票据法中对票据背书的定义及其法律效力。
答案:票据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或附着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背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通过背书转让票据后,背书人对票据的后手承担担保责任,即如果票据被拒绝支付,后手可以向背书人追索。
12. 说明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答案:票据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证形式,它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签名,对票据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法考试重点

1、简述票据的概念、法律特征、作用1. 广义的票据(有价证券) :一切体现商事权利和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承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性质(法律特征)1.是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不同)2.是无因证券(又叫抽象证券、不要因证券)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3.是文义证券4.是金钱、债权证券5.是流通证券(背书、单纯的交付即可转让于他人 A )6.是要式证券(格式、记载事项、行为)7.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
由此派生提示性、交付性、交回(返还)性]票据的作用1.支付工具的作用(最原始、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 -代替现金使用) (支付、汇兑、结算)2.流通作用(信用货币、背书制度提高其流通性3.信用工具的作用( 贷款、贴现、债权凭证、背书)4.融通资金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还可以质押)2、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要件票据行为的概念广义: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研1.要式性2.无因性(抽象性)3.独立性4.文义性1.要式性(1)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2)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3)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2.无因性(抽象性)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相互分离的票据行为的产生实际上是有原因的不过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
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3.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具体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自考《商法二》第九章 票据法

7、一般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依民法规定产生的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义务关 系。包括票据发生、转让的原因关系;出票 人与付款人间的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 系。是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经成立 即与基础关系分离。
1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 共30分)2012.1 1P272
39.简述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区 别。
支票=现金?
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人去世,他的三个朋友去参加葬礼。一个朋友提
议:送死者一些钱,以备他使用。其他二人表示同 意。第一个人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二个人虽然心 疼钱,也只好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三个人当然也 心疼钱,想了一下,丢进坟墓一张300美圆的支票, 将那200美圆找回来。说:我也给100美圆,但是, 没有零钱,只好给一张支票。所以说,支票与现金 是有区别的。
本票,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在我国见票即 付,不能约定到期日。 种类:根据出票人身份不同分为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我国仅限于银行本票。
支票,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付款人只能是经批准 可以办理支票(即活期)存款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 构;我国支票见票即付。 种类:根据付款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即可用于现金也可转账。
D
30.票据关系中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 】 2011.10 1P271
A.出票人
B.背书人
D
18.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 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属于( )2011.1 1P269
(完整word版)票据法历年简答题

(完整word版)票据法历年简答题简述票据概念的要点。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反应的权利是金钱债权,③票据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发的,④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⑤有明确的付款日期。
简述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那里受让票据②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③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或过失④须给付对价简述票据行为外观解释原则的含义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票据的外观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认定其有效,而不问其记载与客观情况是否一致,除票据行为不符合有效要件外,即使票据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无效。
简述追索权的含义追索权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持票人履行保全手续后得请求前手偿还票据金额、付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①为维护持票人利益增强票据信用而特设的制度②发生一定的原因并履行了保全手续才可行使票据权利③持票人向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原因有哪些①票据到期不获付款②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试述确立票据为无因证券的合理性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任何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不会无缘无故的实施票据行为,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为规避风险,就要增强票据的外观效力,就是法律仅依据票据的外观定其效力,只要票据外观符合法律要求,就应认定票据有效,除能证明持票人恶意外,就应认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无须了解票据以外的事情,当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能了解的仅仅是票据是否有效真实及持票人的身份,至于基于何种原因取得票据则无须了解,因而不应当以票据原因关系自己之有无来左右票据行为的效力,进而认定票据的效力。
简述承兑的效力①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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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立法及其国际公约
(一)票据法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关于票据适用的法规总称,其中包括票据公法和票据私法。
所谓票据公法,是指关于票据在公法上的规定。
例如,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诉讼程序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等。
所谓票据私法,是指关于票据在私法上的规定。
例如,在民法中或商法中有关票据的各项规定。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发生、转让及其行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本章论述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它包括对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三种有价证券在发生、转让和行使过程中的有关法律规范。
(二)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
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由于各国票据法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和差异,使票据在商业上的使用,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的流通使用带来了许多的不便。
因此,从19世纪末开始就有一些国际组织主张把各国的票据法加以统一,制定有关票据的统一公约。
经过长期的酝酿准备,终于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通过了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与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以及日本和某些拉丁美洲国家已经采用了以上各项日内瓦公约,但是英美等国则从开始起就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因为日内瓦公约是调和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分歧的产物,而这两个法系又同属于大陆法系,所以,日内瓦公约主要是按照大陆法的传统,特别是德国法的传统制定的,英美等国认为,如果参加日内瓦公约,将会影响英美法系各国之间已经实现的统一,并且认为日内瓦公约的某些规定与英美法的传统和实践有矛盾,因此一直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
所以,在国际范围来说,目前在票据法方面还存在着两大法系:一个是英美法系,一个是日内瓦法系,后者是指参加日内瓦公约的国家,其中包括原来属于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国家。
我国没有参加上述日内瓦公约,但在对外贸易结算中,有时也适当参照上述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与汇票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
2、联合国统一票据法
由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并没有能够达到统一各国票据法的目的,英美法系各国的票据法同日内瓦公约在许多问题上一直存在着重大的分歧。
这种状况的存在,对汇票在国际上的使用流通十分不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促进各国票据法的协调和统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20世纪70年代起决定着手起草一项适用于国际汇票的统一法公约,并于1973年提出了一项《统一国际汇票法(草案)》。
这个草案是日内瓦公约体系与英美法体系相互调和、折中的产物。
但由于各国在许多问题上的分歧一时难以解决,该草案迟迟未能通过。
1979年又将其改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以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直到1988年12月9日才正式通过。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际票据,即出票地、付款地和受款人所在地中至少有两地不在一个国家之间的票据,不适用于缔约国国内的票据使用。
因此,该公约还不能认为是完全的国际统一票据法。
从这个意义上讲,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则可称之为完全的国际统一票据法,因为它既是适用于国际的票据法规范,也是适用于国内的票据法规范。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虽尽可能地融合了两大票据法系的不同规定,但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两大法系的对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对此都有意见,该公约至今仍未生效的事实就是很好的证明。
同时也使我们意识到,制定一部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別是包括所有现存各法系国家参加的、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国际统一票据法,还有待国际社会继续作出共同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