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_煤炭集团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煤矿通风制度汇编

通风管理制度编制:审批:日期:目录第一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二章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三章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第四章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第五章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六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七章防灭火管理制度第八章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第九章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十章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第十一章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盲巷管理制度第十三章巷道维修制度第十四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第十五章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第十六章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管理制度第十七章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第十八章采掘工作面开工、投产通风验收制度第十九章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制度第二十章煤矿“一通三防”处罚办法第一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通风系统管理(一) 建立完善、稳定、合理的通风系统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每年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调度室负责根据通风能力核定结果合理安排采掘部署,避免出现采掘工作面过于集中的局面。
采掘工作面个数必须符合上级规定要求;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本着“降低通风阻力、简化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优化设计。
通风科、调度室负责矿井通风系统优化设计工作,从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上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性。
矿井、采区、工作面生产计划、衔接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由调度室组织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会审或经通风部门审核予以完善后,方可报送有关领导、单位。
井下所有巷道特别是主要进、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等的断面必须满足通风要求。
对于新设计的巷道由调度室、通风科负责把关,严禁出现风速超限等不合理通风现象。
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由通风科负责风量分配,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及瓦斯管理要求。
矿井主要风道失修(巷道断面比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巷道净高度减少200mm以上或者积水、淤泥、堆积煤矸高度达到100mm以上;严重影响矿井通风或者人员安全通行)、积水、结冰不能影响正常通风;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https://img.taocdn.com/s3/m/9ab9a34b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53.png)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矿井通风管理制度是指对矿井通风方面的管理,规范,技术和服务的制度。
矿井的通风系统是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风管理制度能够规范矿井通风的管理,从而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效率。
一、通风管理职责矿井通风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制定矿井通风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层和矿工的职责和义务;2.安排有专业资格和经验的人员管理和操作矿井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3.制定矿井通风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通风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4.负责矿井通风作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通风问题。
二、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矿井通风管理制度需要包含以下内容:1. 通风系统管理1.确定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参数,并建立档案;2.将矿井通风作业纳入安全管理体系;3.按照国家的规定编制和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的应急预案;4.确定矿井通风设备的维修保养标准和周期。
2. 作业相关规定及管理1.矿井通风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2.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保证通风作业安全;3.建立通风作业证的发放和管理;4.建立通风设备维护档案和设备使用清单。
3. 安全监测与管理1.确立矿井通风安全监测指标和标准;2.建立实时监测系统,对矿井内大气浓度等安全指标进行监控;3.对通风设备进行巡查和自查,及时处理矿井内的通风隐患;4.对矿工进行通风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三、矿井通风管理技术1.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能力评估;2.定时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3.使用现代化的通风技术和设备,提高通风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性;4.掌握控制大气灾害的相关技术和方法,及时预警和处置通风事故。
四、矿井通风服务1.提供通风设备的维修、更换和升级服务;2.提供通风作业证和矿工通风安全培训;3.提供通风系统的运行监测和故障排除服务。
五、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的实施1.系统学习并贯彻通风管理制度,并与该制度相适应的其他规章制度贯彻执行;2.针对性地开展通风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培养全员的安全意识;3.建立健全通风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5篇)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报区域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进行回采。
三、所有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作两种用途(其中一段作进风,另一段作回风)。
四、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除临时为开拓掘进巷道服务的通风设施外都要按永久设施施工、管理。
凡是永久风门必须上联锁装置。
对损坏设施或者敞开风门不关者要严肃追查处理。
五、消灭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避免角联通风。
串联通风措施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生产。
要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提高矿井的通风能力。
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能力的组织生产。
七、矿井各用风地点的确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规程》第110条配风细则进行。
八、所有进回风巷道的有效通风断定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小通风阻力。
巷道失修率控制在规程标准之内。
九、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上报的通风数据要准确、真实。
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路图,按规定上报煤业公司通风部。
十、矿井要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其中回风系统至少每十天由通风部门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组织处理。
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通风技术管理,保证矿井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井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及其他采矿企业的通风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矿井通风技术的稳定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应按照科学、规范、创新的原则,加强矿井通风工程建设和设备管理,提高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水平。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四篇)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规范矿井通风工作,提高矿井通风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井的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通风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预防和控制矿井通风安全风险,加强对通风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矿井通风管理要遵循科学技术发展和管理创新的原则,不断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高通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矿井通风管理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教育,提高通风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确保其操作正确、灵活和可靠。
第八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做到“定期检查、定期维护、随时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年度检查和维修工作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矿井通风设施和设备的报废和更新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更新老化设备,保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矿井通风计划和控制第十一条每个矿井都应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通风计划,详细规定通风系统的设计参数、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矿井通风计划的编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工程布局和作业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计划要根据矿井作业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善,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矿井通风计划的执行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要严格按照计划操作,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计划的执行要注重监测和控制矿井通风系统的指标和参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矿井通风安全风险管理第十六条矿井通风管理要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和评估通风系统的安全风险。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3篇)

矿井通风管理安全制度第一条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____元以上的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____日、____日、____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第二条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那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____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____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通风管理方案,科学管理。
第三条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四条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上报煤业公司审批,方可调整。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的通风系统时,通风瓦斯科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XXXX 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矿井局部通风系统或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并实现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采、掘工作面应当实现独立通风,严禁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采空区通风和扩散通风。
为开拓巷道或准备新采区而构建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但必须在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和自动断电装置,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由通风瓦斯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XXXX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采区内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和自动断电装置,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由通风瓦斯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XXXX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4.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室、采区变电所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井下瓦斯抽采泵站、压风机等应设置独立的回风系统或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
各用风地点不允许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5.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不得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进行回采。
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进、回风流都不得经过采空区。
6.矿井、一翼、采区、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碉室及其他用风地点的供风量必须充足,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不得低于计划风量。
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7.矿井通风能力每年核定1次,必须按核定后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坚持以风定产原则,合理调整生产布局,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8.矿井通风阻力每3年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测定1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进通风管理制度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每年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2、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3、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l0min内启动。
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
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
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
4、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况时,必须有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5、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撒出。
6、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风停电,必须按事故追查。
7、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8、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悬挂记录牌。
通风部门应将测风报表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
矿井测风报表应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内、外部漏风率等。
9、加强井巷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10、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采;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
11、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颂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煤炭集团矿井通风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通风治理制度神东〔2015〕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神东公司)矿井通风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依照《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 1044-200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 1055-200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及《中国神华“一通三防”治理规定(试行)》(中国神华煤〔2012〕364号),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要紧包括:(一)通风系统治理(二)局部通风治理。
(三)通风设施治理。
(四)通风机无打算停风追查治理。
(五)巷道贯穿治理。
(六)通风能力核定、配风和测风治理。
(七)盲巷和巷道启封治理。
1 / 1(八)采煤工作面安装和回撤通风治理。
(九)采煤工作面回采和采空区封闭治理。
(十)反风演习治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井工煤矿单位(包括新建、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及在井工煤矿中的专业化服务单位)的通风治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依照矿井通风治理工作负责的业务范畴:(一)通风治理部负责神东公司通风业务治理工作,制定、修改神东公司矿井通风治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生产治理部负责在安排矿井生产和布置开掘巷道时,要充分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三)机电治理部负责机电治理过程中通风治理制度的执行,负责矿井通风机及其它通风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业务治理,保证其正常运转,并组织对供电和设备缘故造成的要紧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打算停电停风事故进行分析、追查。
(四)工程治理部和工程项目治理公司负责通风系统地面工程的建设和设备安装。
(五)总调度室负责通风治理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及时掌握矿井要紧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巷道贯穿、巷道启封、反1 / 1风演习等通风治理重点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炭集团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神东公司)矿井通风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 1044-200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 1055-200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及《中国神华“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神华煤〔2012〕364号),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一)通风系统管理(二)局部通风管理。
(三)通风设施管理。
(四)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管理。
(五)巷道贯通管理。
(六)通风能力核定、配风和测风管理。
(七)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
(八)采煤工作面安装和回撤通风管理。
1(九)采煤工作面回采和采空区封闭管理。
(十)反风演习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井工煤矿单位(包括新建、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及在井工煤矿中的专业化服务单位)的通风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管理工作负责的业务范畴:(一)通风管理部负责神东公司通风业务管理工作,制定、修改神东公司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生产管理部负责在安排矿井生产和布置开掘巷道时,要充分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三)机电管理部负责机电管理过程中通风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矿井通风机及其它通风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业务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转,并组织对供电和设备原因造成的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进行分析、追查。
(四)工程管理部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通风系统地面工程的建设和设备安装。
(五)总调度室负责通风管理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及时掌2握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巷道贯通、巷道启封、反风演习等通风管理重点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六)安监局负责监督落实通风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负责组织通风责任事故的追查处理。
(七)规划发展部负责通风项目的审核与资金列支。
(八)财务部负责通风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九)公共关系部门负责通风工作中地企关系的协调工作。
(十)人力资源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保障,合理定编定员,按规定配足人员,确保“一通三防”人员享受应有的待遇。
(十一)技术研究院负责通风科研攻关,研究、推广通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十二)物资供应中心负责通风所需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采购、供应。
(十三)救护消防大队负责发生“一通三防”时的救护工作,并协助各矿井做好自然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十四)其他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工作。
第五条各矿井负责公司通风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本矿井通风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等专业化服务单位负责本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管理,并遵守各矿井通风管理方面的规定。
3第三章通风系统管理第七条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不得出现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矿井、盘区(含采区,以下统称盘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应优先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并对通风设计严格审查。
第八条生产水平和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盘区开口、顺槽开口,必须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在构成通风系统时,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九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盘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一个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盘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盘区,采煤工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4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第十一条布置盘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其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备公司通风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
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得漏风;不应在倾斜辅助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和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在矿井各主要通风机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控风设施。
第十三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或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通风管理部议审,公司总工程师核决,并报备公司总经理。
第十四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应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
地方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应满足:矿井通风系统风量小于3000m3/min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1500Pa;通风系统风量5在3000~5000m3/min之间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2000Pa;通风系统风量在5000~10000m3/min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2500Pa;通风系统风量在10000~20000m3/min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2940Pa;通风系统风量大于20000m3/min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3920Pa。
第十六条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第十七条矿井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联巷、硐室、水仓设置的位置及数量,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留设,以简化、优化通风系统。
不得利用封闭采空区后的联巷设置为水仓、机电硐室;如需要利用封闭采空区后的联巷设置为水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
第十八条不得设置长度大于6m的独头巷道或硐室。
确因生产需要留设时,必须加强气体检查,如果有害气体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采取局部通风措施,不使用期间必须封闭。
第十九条井下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每班至少检查2次氢气浓度,其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形成独立通风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生产服务中心和开拓准备中心还必须报本中心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井下机电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6超过6m、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硐室门口处必须设置消防水管和灭火器材,但该消防水管不得用于电气类火灾在未断电设备上的灭火。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第二十一条盘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巷道管理台账和检查记录,对通风巷道每月至少检查1次,失修巷道及时维修。
回风巷失修率不得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
第二十三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安设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并按规定安装负压计和全压计等监测仪器仪表。
第二十四条新安装和经过技术改造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风叶直径1.8米以下运行的主要通风机1年,其他主要通风机每3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两台主要通风机至少分别测定3个不同角度的特性曲线,测定主要通风机性能时,同时测定外部漏风率。
第二十五条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
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的7进风井不得超过15%。
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通风井口的防爆门,每年测定1次外部漏风;新安设主要通风机后应及时测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
第二十六条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必须制定全矿井调风、单台主要通风机运行以及全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备公司通风管理部、总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或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二十八条各矿每月至少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查,每季度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风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通风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三十条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8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第三十一条各矿每年在12月份前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第三十二条矿井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新安装或改造的主要通风机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1次反风演习,并能在10 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第三十三条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应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点、各台主要通风机的服务范围和风网结构特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方法(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专用反风道反风、短路反风等)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
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