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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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试题)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试题)

中级经济法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试题)1、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自然人甲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B.甲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C.甲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D.设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2.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的是()。

A.劳务 B.土地使用权 C.专利权 D.家庭共有的房屋3。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该一定的期限为()。

A.15日 B.30日 C.45日 D.90日4。

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

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陈某进行清算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5.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缴纳罚款C.缴纳罚金D.没收财产6。

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B.合伙人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认缴数额的20%C.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D.合伙人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7。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经济法》第四版练习题参考答案

《经济法》第四版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概述【练习题】1名词解释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运用管制和宏观调控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亦校正、补充市场缺陷的活动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乙方所享有的某种行为自由或利益的资格。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2思考题(1)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有哪些作用?答: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经济法的作用体现在:赋予政府对经济实施干预、防止政府失灵;作为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2)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什么规律?答:经济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且在不同的时期的着重点也是不一样的。

经济法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的合法化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市场经济与经济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答: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

市场经济要靠竞争,通过正当的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并以“优胜劣汰”来促进社会的进化。

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引导、调整、直接参与、最后纠正,均须依法进行;而且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经济活动也必须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开展。

市场经济需要经济法的规制,而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起到促进、保障的作用。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两者相辅相成。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5)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如何构成的?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由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实现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解决纠纷的程序性法律等主要部分构成。

第三章法律体系

第三章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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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体系
• 但须注意的是,不论是否存在一部核心性的法律与某个法 律部门相对应,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是由一部部的具体 法律构成的。如就我国的民法法律部门而言,我们可以笼 统地讲其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构成,但我们绝不能讲上 述法律中的任何一条法律规范都归属于民法法律部门。如 这些法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刑事处罚的规定, 就分别归属于行政法法律部门和刑法法律部门,而不属于 民法法律部门。因此,法律部门的直接构成因素是一系列 同质的法律规范,而非具体的某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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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体系
• (三)法律体系与法系
• “法系”并非“法律体系”的简称,而是“法律传统的体 系”的简称。详言之,法系即有关法律传统的体系,具有 相同或相似法律传统的国家组成一个法系,而法律传统差 异较大的国家则分属不同的法系。现在世界存在两大法系, 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前者主要表现为成文法传统,后 者主要表现为判例法传统。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如法国、 德国、日本等;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 利亚等。因此,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别概念,而法系则是一 个“跨国”概念;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规范”的体系, 而法系则是一个“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体系,二 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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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体系
• (三)法律体系的现行性
• 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规范的体系,作为法律体系构成要素 的法律规范一定要是现行有效的规范,已经失效的规范和 尚未制定的规范,因其“过去性”和“未来性”,都不能 成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法制史意义上的法律制 度和立法规划意义上的“法律”,都不是法律体系的组成 部分。举例而言,新中国立法史上曾先后颁布过五部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颁布的,因此,作为现行法律体系 组成部分的宪法仅指1982年宪法,1954年宪法等其他四 部宪法,因其已失去效力,故不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组 成部分。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详细描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例题: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200万元。

下列关于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C.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D.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正确答案:B,D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正确)。

3.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因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50万元。

前言--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前言

前言--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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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前言
前言
一、科目特点
1.页数多,变动大
今年教材调整后,页数超过注会经济法的教材,所以对于学员来说学习压力很大,尤其在今年教材出的较晚的情况下尤为严峻。

同时今年教材有着相当大的调整,很多内容新增进来,并且这些内容还是各种类型的考试中都鲜有涉及的部分,所以更加增加了难度系数。

2.考核全面
教材共有八章,每章都会命题,所以想纯靠押题,这种拼运气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失败。

并且从历年的分值来看,教材中除了首尾两章以外,其余章节分值都有十几分,所以重要性程度上都难分伯仲,更加说明“押宝”心理切不可有,一定要注重全面性。

3.难度适中
难度一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客观来说,难度比注会考试还是要简单的,很多内容直接是书上的原文或是简单的变形,但近年也出现了不少案例型的客观题,而且也很注重小细节的考核,不是简单的问个日期、考个数字而已,所以还是非常强调在理解基础上的记忆。

4.新增点突出
新增知识点一直是出题老师另眼相看的部分,每次教材调整的部分都会着重命题,因此在备考中新增知识点有必要投注更多的时间。

二、教材情况分析
(一)教材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通过一般规定无法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该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进行了规定。

特别法人是指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性质的法人,通常是由法律或者法规另行规定的法人,其法律地位与一般的法人不同,其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一、国家作为特别法人首先,国家是特别法人中最重要的一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具有完整的公共法人身份。

国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事项,其同样具有完全的法人能力。

在组织上,国家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构成。

中央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其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地方政府则是中央政府下属的地方行政机关,其在本地区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也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二、社会组织作为特别法人除此之外,我国还规定了很多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特别法人。

例如,妇女组织、青年组织、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一种法律地位特殊的法人,其对于会员、社会和国家都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社会福利机构也是一种重要的特殊法人,主要是指与社会公益事业、人民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组织。

这些机构经常从事救助、保健、教育等活动,其具有一定的独立财产和管理权力。

三、其他特别法人此外,一些特殊的法人身份也会被赋予特殊法人的身份。

例如,基金会、信托等特殊的财产管理机构,也被赋予了特别法人的身份。

总之,特别法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其法律地位和性质也十分复杂。

但是,对于各种组织和机构来说,无论是作为一般法人还是特别法人,其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做好相应的组织管理,以保障自己权益,同时也要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特别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但与一般法人不同的一类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和性质相对复杂。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2011年)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

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

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2011年)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司以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既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C.三方可以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

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题目中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3.(2011年)某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某公司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定的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最高应为()万美元。

A.1000B.1400C.1750D.2100【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规章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规章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化、规化,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和表率,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章主要制度和措施第四条健全完善局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和十三道沟林场学法制度。

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各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

落实长白森经局政法办公室专题学法制度。

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前以及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应通过邀请专家辅导解读等方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可充分利用召开党总支会议、党支部会议等各种会议的时机,结合会议议题,在会前组织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各党支部会议每年安排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抓好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集中辅导的同时,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学,每人每年学法时间应不少于40个学时,并联系工作实际,坚持撰写学法笔记或学法体会,以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第七条坚持和完善法治培训制度。

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法治教育容和要求。

(一)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级部门、各科室、学法用法制度,纳入主题班培训课程,完善法治课程体系建设。

(二)把法治教育纳入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必训容,列入培训计划,结合不同类型培训实际情况,设置法治教育培训课程,加大法治容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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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责任
“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可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企业承担;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有限合伙人
No zuo
有限责任
Yes zuo
该笔交易,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表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转移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散情形
期限届满决定不干;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除名
(干鸟事)
⑴未履行出资义务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⑷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注意】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
表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债务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注意】内部约定不对外
合伙人债务
不可以
“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约定→√
入伙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丧失偿债能力
当然退伙
无须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注意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其他人执行的事务有异议权
【注意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及代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见表二附表(一)
不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
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透析】
表一、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
投资人
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企业名称
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⑴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
⑵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⑶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决定其是否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记忆提示】“一名人质”
过半数同意
合伙企业解散时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绝对
禁止
⑴普通合伙人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⑵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所有合伙企业)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
竞业禁止
×
约定→√
损益分配
协议→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财产权利
转让出资
对内
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份额出质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⑷“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约定了合伙期限
通知退伙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未约定合伙期限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⑴自然人死亡、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普通合伙人)
⑶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⑷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当然退伙
人数
普通合伙企业:2个以上
有限合伙企业的2-50个合伙人中至少有1个有限合伙人
仅剩有限→散;仅剩普通→转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1个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国独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出资
劳务

×
事务执行
谁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1】合伙人有“同等”权利;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人有监督和撤销权
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⑼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⑽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
【记忆提示】“地点范围名称变、聘任入伙身份转、担保交易改协议、转让处分继承权”
表二附表(二)退伙
种类
条件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⑶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注意】不具备法定人数的两种情形:(1)合伙企业合伙人<2人;(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
清算人
⑴“全体”合伙人
⑵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
⑶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申报债权
同公司清算
无须退伙
继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约定→一致同意
依法直接取得
【注意】无需任何人同意,不看继承人行为能力
无限人: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其他内容
见表二附表(二)
转变身份
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有→普:自始无限
表二附表(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法定
一致
同意
可以
用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非合伙人责任
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定债务
No zuo
有限责任
Yes zuo
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普通债务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有限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⑵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⑷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⑸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事务管理
内部约定
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管理者行为
“提供担保、同业竞争、内部交易、无形资产转让”需经投资人同意
清算
清算人
投资人;“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持续责任
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表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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