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67号
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工人单调进京工作,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现将办理工人单调进京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配偶来京工作(一)办理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6、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基本材料:《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档案;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与调京人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双方婚史状况证明(证书);在京父母或在京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父母及子女均不在北京的,需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2002年4月17日政策法规加入时间:2008-1-23 13:32:12点击:2267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工人单调进京工作,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现将办理工人单调进京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子女来京工作(一)办理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1、申请人在京无子女;2、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3、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二)申报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应证明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中央部、委、办人劳司,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基本材料:《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婚姻状况证明(证书);调京人档案;调京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京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由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出具的患严重疾病的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京人社监发〔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劳动用工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3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具体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44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时间2017年6月28至8月3日二、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专项执法检查内容1.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情况;6.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8.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9.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京人社就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就业制度部分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劳社资发[2005]1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08.30
【实施日期】2005.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5]11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稳员增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对企业改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分流安置职工的监控报告制度,凡是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当。
京劳社工发【2006】138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三、本市所有建设项目,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1)×缴费费率1%。
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6.16
•【字号】京人社发〔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
《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
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0〕7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6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京劳社监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京劳社监发[2006]6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市属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各省(市)驻京建筑企业管理处、各省(市)驻京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活动的有关部署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于2006年5月15日至8月15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以用人单位落实“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加大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开展以落实“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创造条件。
二、检查内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二)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和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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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
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
《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劳社信发[2002]6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文件已下发,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调京工作条件
1、关于在“调子女来京工作”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都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作为申请人;
2、关于“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是指因伤、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关于在“调配偶来京工作”中,“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申请人因伤、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部分以上护理依赖者。
4、关于在“调配偶来京工作”中,“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是指在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含成人教育)后,又工作三年以上,且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跨国公司在京设立的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金融类企业、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人员。
5、关于在“调配偶来京工作”中,“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北京市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签发的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现在工作单位任职手续,这两种申请人限于在本通知本条第4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有关申报程序
1、市属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外的跨国公司,金融类企业,经市科委认定的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办理调子女来京的中央部、委、办,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点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
2、符合《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调子女来京工作”1-3项条件和“调配偶来京工作”1-4项条件,个人委托在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申请人,可通过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受理审核,确认符合申报要求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劳动保障局。
三、有关申报所需材料
1、以学历、学位为必要条件办理调配偶来京工作,申报材料时需要附申请人的学校录取登记表、派遣证(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的复印件,连同申请人档案一起报送;
2、以“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为必要条件调京,需有相应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个人帐户资料;
3、经市、区县科委认定的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需有相应认定证书;
4、调京人在外省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申报材料时需附档案所在职介中心能为其办理调出手续的证明和养老保险已缴至申请调京当年的单据或个人帐户资料。
四、其它
1、本通知与《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执行,本通知与《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一致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工人单调进京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通知中的规定,对申请人和调京人的有关材料及人事档案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报。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