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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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统一公开《工人跨省市对调进京规定、手续和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统一公开《工人跨省市对调进京规定、手续和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统一公开《工人跨省市对调进京规定、手续和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1.09.11•【字号】京劳调发字[1991]317号•【施行日期】199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统一公开《工人跨省市对调进京规定、手续和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京劳调发字[1991]317号1991年9月11日)区、县劳动局:在当前深化改革形势下和前一段部分区劳动局试点公开办事制度的基础上,为加强廉政建设,方便群众,增加政策透明度,现将《工人跨省市对调进京的规定、手续和所需证明材料》发给你们,请10月1日前统一按此公开,以利进一步做好工人对调工作。

附:工人跨省市对调进京规定1.夫妻分居,家庭基础在京,在外地的配偶(工人)可对调来京。

2.夫妻分居,在京一方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干部或副处级以上干部,在外地的配偶(工人)可对调来京。

3.父母在京,在外地的未婚工人可对调来京。

4.驻京部队干部在外地的配偶是正式工人,符合随军条件的,可对调来京。

工人跨省市对调进京的手续1.凡要求采取两地之间直接对调的工人,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组织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由组织负责与对方单位联系,经双方同意后,互换档案,经审核同意后,即可填写《工人对调审查表》一式四份,报送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审核批准后,由区、县劳动局办理工人调出、调入手续。

2.办理工人异地对调,由调入工人配偶或父母所在单位填写《工人对调审查表》,主管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调入工人的档案和有关证明材料报调出工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审核批准,并办理工人调出、调入手续。

工人跨省市对调进京所需材料1.工人要求对调的申请。

2.填写《工人对调审查表》3.属夫妻分居,需要结婚证复印件,在京配偶及其子女或配偶一方在京父母的户口复印件。

4.属在外地未婚工人,需有在京父母户口复印件,外地单位劳资部门的未婚证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社办发[2002]16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2-02-27【实施时间】2002-02-27【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用工单位: 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保障外来务工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调控劳动力市场供给,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用工单位办理《就业证》并集中做好外地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应当成立办理《就业证》和收缴社会保险费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一名主管局长负责,开展办证、缴费“一站式”办公。

“一站式”办公场所设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或外来劳动力分中心。

二、用工单位应当自2002年3月9日起到企业注册地区县联合办公室,为使用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此项工作将列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外来人口管理考核目标。

三、外地成建制进京施工企业办理《就业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外地务工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用工单位办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察力度。

对不办证、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办证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的整体效益出发,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和怕麻烦的思想,形成合力,避免发生推诿扯皮现象,共同做好办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2月27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2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及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2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及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2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及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10.11•【字号】京劳社就发[2001]140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2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及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40号2001年10月11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用工单位: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实现“有序流动,素质准入”的目标,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2002年申报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及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01年11月30日之前,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外来分中心)见(表一)和有关用工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本辖区内所属单位填写《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申报表》(基本情况)见(表二)、《2002年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申报表》见(表三)、《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花名册》见(表四);各区县外来分中心和有关用工单位将所属单位情况汇总后填写《区县职介中心外来分中心基本情况表》见(表五)、《2002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汇总表》见(表六),一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将2002年度用工计划下达到区县外来分中心及有关用工单位。

二、申报办法用工单位2002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申报:(一)各类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区县外来分中心申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外来分中心申报。

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工人单调进京工作,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现将办理工人单调进京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配偶来京工作(一)办理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6、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基本材料:《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档案;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与调京人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双方婚史状况证明(证书);在京父母或在京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父母及子女均不在北京的,需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5.27•【字号】京劳就发[1998]83号•【施行日期】199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83号1998年5月27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和“职业援助”计划,开拓就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现就办理有关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手续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于市劳动局1998年第2号通告中规定的“调剂”工种(岗位)申请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市商委、经贸委、农办、计划单列企业所属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招用下岗职工;其他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的原则,通过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名单附后)招用下岗职工。

其中:商业、旅游业以及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等第三产业招用下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人数的50%;其他各类企业招用下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人数的30%。

1.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等单位招用下岗职工达到上述比例的,可以持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共同盖章的“招用本市人员不足证明”(样式附后)以及招用的下岗职工花名册,到市劳动局办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指标审批和《就业证》手续。

2.区(县)属单位招用下岗职工达到上述比例的,由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证明。

二、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应当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求状况和本行业及招聘工种(岗位)的具体情况,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拟定招聘简章,合理地确定招聘年龄、学历、工资等招聘条件,不得随意提高招聘条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京劳社培发[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33号2001年3月2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为了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就本市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范围问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

其职业(工种)应包括:《规定》中所发布的90个职业(工种);依据与《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配套的《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7〕149号)所发布的《北京市首批须执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工种目录》中规定的68个工种(职业);及根据首都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公布的职业(工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上述职业所涵盖的所有工种都应纳入就业准入范围(详见附件《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对照表》)。

二、关于实施对象的政策掌握问题。

对于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求职者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就业;已在规定职业(工种)岗位工作,而未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在2年内取得相应证书。

对违反要求的,应区别不同职业(工种)范围,按照《规定》和《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
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京劳社就发[2002]10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2.08.12
【实施日期】2002.08.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
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2]10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规范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行为,简化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手续,现就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9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商业、服务业(仅限宾馆、饭
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及餐饮)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外埠学校代培在校生实习,并应当分别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一)在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到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二)其他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二、外埠学校应当为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中等。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11.27•【字号】京劳社就发[2000]195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0)195号2000年11月27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在京单位,外省(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发挥外来劳动力市场作用,规范用工单位招用外地人员行为,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2001年申报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01年1月31日之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外来分中心”)(见表一)和用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所属单位填写《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申报表》(基本情况)(见表二)、《2001年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申报表》(表三)、《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花名册》(表四);各区(县)外来分中心和用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情况汇总后填写《区县职介中心外来分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基本情况表》(表五)、《2001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汇总表》(表六),一并上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申报办法用工单位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依其隶属关系,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申报:(一)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向市属各局(总公司)、国家部委、军事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必须向缴纳失业保险所在地的(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外来分中心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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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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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信发[2002]4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工人单调进京工作,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现将办理工人单调进京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子女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
1、申请人在京无子女;
2、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
3、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应证明
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中央部、委、办人劳司,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婚姻状况证明(证书);调京人档案;调京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京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由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出具的患严重疾病的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随迁配偶的无业证明;随调配偶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调配偶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
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
6、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档案;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与调京人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双方婚史状况证明(证书);在京父母或在京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父母及子女均不在北京的,需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报、审批责任
1、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审批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律、法律追究责任。

2、审批部门按规定的条件、时限进行审批,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

对违反规定的条件、时限审批的工作人员由审批机关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1、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表样)(略)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表样)(略)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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