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举报、税务检查、欠税清缴、税务处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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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

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欠缴税金管理。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欠缴税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欠缴税金的确认与通知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欠缴税金的金额。

第五条确认欠缴税金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发出《欠税通知书》,明确欠缴税金的金额、原因及缴税期限。

第三章欠缴税金的追缴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在《欠税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清欠缴税金。

第七条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可采取以下措施追缴欠税:1.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2. 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的财产;3.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四章欠缴税金的减免与和解第八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难确实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延期缴纳。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欠缴税金的记录与报告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金的情况记录在纳税人的税收档案中,并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欠缴税金,构成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欠缴税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4.17•【文号】国税发[1998]53号•【施行日期】1998.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一)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

(二)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

(三)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

(四)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 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包括浙江财税12366、税务网站、相关部门及科室转交(告)情况、意见箱(簿)记录情况、来电投诉、来人上门投诉等。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岗位,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公开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方便投诉人投诉,保证纳税服务投诉渠道畅通。

第六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

如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的也应受理。

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收到投诉后,投诉事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受理范围,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二)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三)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

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是针对纳税人在缴纳税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疑虑,提供便利、及时和公正的处理机制。

它是税务机关推行税收征收管理公正合规的重要举措,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本文就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规定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是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纳税人投诉处理办法。

其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投诉的适用范围;投诉的形式、内容、接受范围和处理要求;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的运用和有关的保密和宣传工作等。

二、纳税人投诉的适用范围纳税人投诉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税收执法行为。

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税款计算、税收核查、认定、减免、退税等方面的投诉。

2、服务质量。

包括税务机关处理纳税申报、退税、证照办理、税务咨询等方面涉及的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

3、税收管理制度。

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管理制度、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投诉。

三、投诉的形式、内容、接受范围和处理要求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和现场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对于投诉的接受范围,税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妥善处理。

对于接受到的投诉,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投诉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在处理投诉问题时,应当以公正、公正、公明为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推进。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的运用对于未能得到满意解决的投诉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仍不能解决,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和宣传工作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提出的投诉问题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诉人的隐私。

同时,对于涉及到税务机关的投诉问题,在解决之后需要及时进行公开宣传,展示税务机关处理投诉问题的切实措施和成效。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偷税漏税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出现,要是发现别人有偷税漏税行为,你可以去举报,举报查实后就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奖励,它也有一套具体的奖励政策。

那么,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赢了网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举报偷税漏税奖励制度是怎样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8.16•【文号】国税发[1993]066号•【施行日期】199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1993年8月16日国税发[1993]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今年以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的情况日趋严重,到七月底,全国共拖欠工商税收122.5亿元,比年初增加67.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0亿元,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纪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清理欠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抓住契机,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增长势头。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发[1993]51号文件中关于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清理企业欠税,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发展势头,力争年内做到当年发生的新欠全部清回,历年陈欠压缩20%以上。

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缓征。

三、加强税收征管,杜绝新欠发生。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掌握其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的情况及规律,做到税款缴库月税月清、及时足额。

对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坚决催缴入库。

对未经批准而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全文)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全文)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全文)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推进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和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税务及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优质的纳税服务。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四条纳税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并公示受理投诉的连系方士和办理流程。

第五条纳税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化、网络等方式提交投诉申请,纳税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投诉受理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投诉人基本信息、被投诉事项、投诉要点和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对于不属于纳税服务机构职责范围的涉税问题,应及时告知投诉人需要另行处理的方式并提供相关指导。

第三章调查核实第八条纳税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成立投诉调查小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结果由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并报纳税服务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投诉调查小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调查职责,对涉及的人员和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投诉调查小组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凭证等证据,纳税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一条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纳税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处理决定应当明确投诉事项的处理方式、理由和结果,并告知投诉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投诉事项,纳税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并告知投诉人行政处罚的结果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五章监督评估第十四条纳税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服务机构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估,纳税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评估,并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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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除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的检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2)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检举事项的处理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

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5)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
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6)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由稽查局移交公安经侦部门。

税务检查的方法
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注意职责规定:批准级别不同。

一般调以前年度的账,若调当年的账,30日内归还。

);
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税务检查的职责
(一)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的权利主要有:
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询存款账户权。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税务总局批准。

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
(三)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收清缴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欠税清缴制度主要措施:
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税务机关。

规定限期缴税的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1)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建立欠税信用公告制度。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是从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其滞纳天数应包含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1)行为特征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属于逃税罪。

偷税处罚规定: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逃税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对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④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虚假申报
行为特征: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进行申报(证明是善意的)
行为特征:纳税人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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