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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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税务检查和稽查是税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时,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本文将从准备工作、沟通协调、合规建议等方面,探讨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

一、准备工作税务工作人员在面对税务检查及稽查时,首先需要做好准备工作。

这包括对相关税务法规、政策、制度的熟悉和了解,以及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只有充分了解企业的税务情况,才能更好地应对税务检查及稽查。

在准备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与企业内部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会计制度和税务核算情况。

通过与企业内部的沟通,税务工作人员可以更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税务情况,为税务检查及稽查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沟通协调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时,需要与税务机关、企业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解答税务机关的问题。

与企业的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

税务工作人员应与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企业的情况,解释税务政策和法规,帮助企业解决税务问题。

通过与企业的沟通,税务工作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更准确的税务建议。

此外,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方进行协调。

例如,税务工作人员可以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合作,共同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

通过与其他相关方的协调,税务工作人员可以充分发挥各方的专业优势,提供更全面的税务服务。

三、合规建议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时,应向企业提供合规建议。

合规建议包括遵守税务法规、规避税务风险、优化税务结构等方面的建议。

税务工作人员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具体可行的合规建议,帮助企业合理避税,避免税务风险。

合规建议还包括税务筹划和税务优惠的建议。

税务工作人员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税务政策,提供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帮助企业优化税务结构,降低税务负担。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税务检查及稽查是税务部门为了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合规纳税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作为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就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时,应与纳税人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

首先,要以平等、公正和诚信的态度对待纳税人,秉持服务为本的原则,了解纳税人的情况,并耐心解答其税务问题。

其次,在实施税务检查及稽查时,要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操作合规、透明,避免对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二、确保程序合规与公正执行税务工作人员在税务检查及稽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程序合规与公正执行。

首先,要在征得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或稽查,并在检查开始前向纳税人出示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

其次,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检查要点,审查纳税人的税务资料,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执行检查过程中,不能随意变动检查程序,更不能冒用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三、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时,应积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权,严禁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泄露给他人。

其次,在向纳税人提出调查事项时,要事先向其说明目的、依据和方式,并征得纳税人的同意。

还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回应机会,以确保其有效发表意见和申辩。

四、加强个人职业素养与技能提升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税务检查及稽查问题时,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与技能。

首先,要持续提升税法法规等税收专业知识,了解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

其次,要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与办案能力,严谨地执行税务检查及稽查工作,并对相关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和指导。

此外,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纠纷的能力,以维护税务工作的稳定与良好秩序。

税务执法检查规则

税务执法检查规则

税务执法检查规则
税务执法检查是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等税务事项进行检查及核实的行为。

税务执法检查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依据:税务执法检查必须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 法定程序:税务执法检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事前通知、出具检查通知书、法定的检查时间、地点等。

3. 非干预原则:税务执法检查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个人情感、私人恩怨等为依据进行检查。

4. 广泛审查原则:税务执法检查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税务事项进行检查,包括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税款的合规性等。

5. 诚实守信原则: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纳税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工作。

6. 限期整改原则:若在税务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如补缴税款、撤销虚假发票等。

7. 法律保护原则:纳税人在税务执法检查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包括要求出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听证等。

总体而言,税务执法检查规则的目的是保障税收的法定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实施。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税收稽查风险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税收稽查风险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税收稽查风险税收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

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如何应对税收稽查风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合规管理、风险防范、合作沟通等方面介绍税务工作人员应对税收稽查风险的策略。

一、合规管理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始终坚持合规管理,确保纳税人的税款按时足额缴纳,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导和指导,在纳税申报、税款支付、发票开具等环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履行税收义务。

此外,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确保在征纳税工作中能够做到高效合规。

二、风险防范税收稽查风险常常伴随着纳税人的不正常行为,因此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风险的防范。

首先,税务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详细记录纳税人购销、资金流动等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核查。

其次,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纳税人的监管,加强风险评估以及分类管理。

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定期抽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提高稽查的效果。

另外,在风险防范方面,税务工作人员还要做好内部监督与管理,内部员工存在违规行为时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避免成为税务机关的顾客。

三、合作沟通税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收稽查工作时,需要与纳税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合作沟通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和要求,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在与纳税人的沟通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应注重客观公正,确保税收稽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应以友好的态度对待纳税人,理解纳税人的难处,耐心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纳工作。

四、加强技能培训税收稽查工作的复杂性不言而喻,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财务、审计等知识,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

税务督查的工作内容

税务督查的工作内容

税务督查的工作内容税务督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督查的目的是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税务督查的工作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以下将详细介绍。

税务督查的工作内容之一是核实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税务督查人员会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确认是否存在虚报、漏报、误报等情况。

他们会仔细审查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发票、凭证等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他们还会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过程进行抽查,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税务督查的工作内容还包括核查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

税务督查人员会对纳税人的纳税记录进行仔细审查,核对纳税人应缴税款和实际缴纳税款是否一致。

他们会检查纳税人的银行流水、收入支出明细等资料,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税款,并及时补缴欠税。

如果发现有纳税人存在逃税、偷税、骗税等行为,税务督查人员会依法进行处理。

税务督查的另一个重要工作内容是查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取得纳税人资格的重要手续,也是纳税人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

税务督查人员会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核实,确认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他们还会审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材料,确保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税务督查的工作内容还包括审查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发展而制定的,纳税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或优惠。

税务督查人员会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并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如果发现有纳税人存在虚假申报、滥用优惠等行为,税务督查人员会依法进行处理。

税务督查的工作内容还包括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税务督查人员会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问题和困惑,给予针对性的解答和指导。

税务稽查方法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方法基本方法

第一章税务检查基本方法税务检查基本方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检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现税收违法问题,收集相关证据,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的总称;本章主要介绍账务检查方法、分析方法、调查方法、盘存方法、电子查账等内容;第一节账务检查方法账务检查方法,是指对稽查对象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查,据以确认稽查对象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种方法;账务检查方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本节重点介绍上述六种常用账务检查方法;一、顺查法顺查法,又叫正查法,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处理顺序,依次进行检查的方法;顺查法适用于业务规模不大或业务量较少的稽查对象,以及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问题的稽查对象和一些特别重要项目的检查;一审阅和分析原始凭证审阅和分析原始凭证,就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1.审查原始凭证上的要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审查时应注意凭证上是否注明了填制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章、接受单位名称及其真实性,经济业务的内容、商品物资的数量、单价、金额等;2.将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与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内容与实际经济活动是否相符,包括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用于经济活动的货物、劳务等数量和规模,是否与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一致;原始凭证记录货物或劳务的单位价值是否符合当时公允标准;货物或劳务的购入是否符合当时企业的经营需要等;3.对比分析不同时期同类原始凭证上相关事项,查找相同事项之间的差异;如果分析发现来自同一外来单位、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上的有关要素变动较大,又无合理解释时,则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较大;4.分析原始凭证上的有关要素;如反映的商品物资的数量及单价变动有无不合理现象,日期有无异常或涂改,出据单位的业务范围与凭证上所反映的业务内容是否相符,票据台头与受票单位是否一致、笔迹和印章是否正常、经办人的签章是否正常等等;5.分析和比较原始凭证本身的特性;如比较票据纸面的光泽、纸张的厚度、印刷的规范性、纸质、底纹水印及其他防伪标记等;6.复核原始凭证上的数量、金额合计,并对其结果进行分析比较,以判明有无问题;二证证核对证证核对,既包括原始凭证与相关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与原始凭证汇总表的核对,也包括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与汇总凭证之间的核对;证证核对的方法如下:1.将记账凭证注明的所附原始凭证的份数与实际所附的份数进行核对,以判明有无不相符的会计错弊;2.将记账凭证上会计科目所记录的经济内容与原始凭证上所反映的经济内容进行核对,判明有无会计科目适用错误或故意错用会计科目;3.将记账凭证所反映的数量与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上的数量与金额合计数进行核对,以判明数量和金额是否相符;4.将记账凭证上的制证日期与原始凭证上的日期进行核对,以判明是否存在通过入账时间的变化,人为调节会计收益和成本的现象;5.查看记账凭证附件的规范性;一般情况下,除了结账俗称转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其他所有的记账凭证都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核对时应注意查看记账凭证有无应附而未附原始凭证的现象;6.核对汇总记账凭证与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与记账凭证;通常是按照编制汇总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的方法,依据审阅无误的记账凭证由检查人员重新进行编制,将重新编制的汇总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与企业原有的汇总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进行对照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或线索,明确需进一步检查的重点和项目;注意:应用证证核对法的基本前提是检查人员在审阅账户或其他会计资料时发现了疑点或线索,或有证据证明企业在某些方面存在舞弊嫌疑时,或者为了某些检查特定目的如为了查清某些问题的情况下,才对相关科目的账簿进行核对;三账证核对账证核对,就是将会计凭证和有关明细账、日记账或总账进行核对;通过账、证核对可以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发现并据以查证有无多记、少记或错记等会计错弊,帮助检查人员节约检查时间,简化检查过程,提高检查效率和正确性;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账、证核对之前,首先应确定会计凭证的正确性,如果发现存在错误,必须先纠正后才能进行核对;进行账证核对时,一般采用逆查法,即在查阅有关账户记录时,如果发现某笔经济业务的发生或记录存在疑问,可以将其与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核对,以求证是否存在会计错弊问题;四账账核对账账核对,就是将总账与相应的明细账、日记账进行有效性核对,其目的在于查明各总账科目与其所属明细账、日记账是否一致;验算总账与所属明细账、日记账的一致性是进行总账检查不可缺少的步骤;值得注意的是,在账账核对前,必须进行账簿记录正确性的审查和分析,借以发现有无不正常现象和差错舞弊行为;通过账账核对,可以发现诸如利用存货账户直接转销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在建工程耗用自产货物或外购货物未记销售或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以物易物销售货物未记销售的问题等涉税问题;进行账账核对,需要将存在对应关系账簿中的业务逐笔逐项进行核对,核对时不仅要核对金额、数量、日期、业务内容是否相符,还要核查分析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五账表核对账表核对,是指将报表与有关的账簿记录相核对,包括将总账和明细账的记录与报表进行相符性核对,也包括报表与明细账、日记账之间的核对;其目的在于查明账表记录是否一致,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常;但是,账表相符不表明不存在问题;例如,资产负债表中的成品资金占用,从理论上讲应与存货类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总账余额相等,然而,即使相等也不能完全排除存在差错或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如对增值税应税企业而言,如果存在存货的虚进虚假的购入、虚出虚假的销售或多转销售成本等问题,都会造成成品资金占用不实,但是,这并不影响账表之间的相符性;值得注意的是,在账表核对之前,必须对报表本身进行正确性和真实性审查和判断;六账实核对账实核对,就是采用实物盘存与账面数量比较、金额计算核对的方法,核实存货的账面记录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其目的在于查明实物是否安全、数量是否正确,实物的存在价值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相符,各种债权、债务是否确实存在;账实核对是重要的检查方法之一;账实核对是以实物盘点与账项核对为前提和基础,既可以根据经审阅核对过的账簿记录与现存的实物进行核对,也可以根据检查人员实地盘点的结果与其账面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时,税务检查人员不仅要有计划,而且要有重点,应该将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和关键的财产物资作为盘点和核对的重点;通过核对发现的差异,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核实和审查,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复盘;七对会计年末结转数进行审查审查会计年末余额结转数,就是对企业年末过新账的账户余额进行相符性审核,目的是防止企业利用年末过账隐瞒存在的问题,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审查时,主要是将上年年末会计账户余额、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和新开账户年初余额进行比较,看是否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进一步查明原因;二、逆查法逆查法,亦称倒查法或溯源法,是指按照会计记账程序的相反方向,由报表、账簿查到凭证的一种检查方法;从检查技术上看,逆查法主要运用了审阅和分析的技术方法,在排疑的基础上根据重点和疑点,逐个进行追踪检查;逆查法主要适用于对大型企业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管理严格的企业的检查,但不适用于某些特别重要和危险项目的检查;一审阅和分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总括反映纳税人一定时期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的书面报告;通过审阅和分析会计报表,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变化情况,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纳税人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便确定稽查对象或确定账、证检查的重点;审查、分析会计报表时应注意:1.搜集的会计报表资料要齐全,以便进行纵向或横向比较;只有一个时期或某种报表,往往不便于分析,难以全面发现问题;2.要搞清各种会计报表各个项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各项目数据来源如何进行核算,以及与哪些税有关系;否则,难以通过会计报表分析出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3.要选择与税收有关的主要项目进行分析,以提高检查效率;会计报表的项目较多,但有些项目与税收无直接关系或关系不大,所以审查时应抓住与税收有关的主要项目进行分析;4.可与实际调查研究搜集的相关纳税指标参数进行对比,以发现会计报表的各项指标有无异常问题;二进行账表之间的核对,见顺查法;三进行账账核对,见顺查法;四审查分析有关明细账、日记账审查分析有关明细账、日记账,并在此基础上抽查核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是运用逆查法的必经步骤;逆查法为了弥补审查分析报表的不足,还可以运用审查分析明细账的方法,借以发现问题,并通过抽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或者其他资料如成本计算单、企业购销合同等来澄清问题;五审查分析原始凭证对企业任何经济业务的审查,最终都离不开对原始凭证的检查,在运用逆查法查明问题发生的过程和原因时,必然要审查和分析原始凭证,借以查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六进行账实核对,见顺查法;三、详查法详查法,又称精查法或详细审查法,是指对稽查对象在检查期内的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经济业务和财务管理的部门及其经济信息资料,采取严密的审查程序,进行周详的审核检查;详查法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较少、会计核算简单、核算对象比较单一的企业,或者为了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检查,以及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对某些某类特定项目、事项所进行的检查;因而,详查法对于管理混乱、业务复杂的企业,以及税务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事项的检查十分适用,一般都能取得较为满意的效果;详查法也适用于对歇业、停业清算企业的检查;四、抽查法抽查法,亦称抽样检查法;一般认为它是详查法的对称,单从方法上讲,它是一种独立的检查方法;抽查法不仅在检查的基础、环境、内容上与详查法不同,而且使用的基本方法也不同;抽查法,是指从被查总体中抽取一部分资料进行审查,再依据抽查结果推断总体的一种方法;抽查法具体又分为两种:一是重点抽查法,即根据检查目的、要求或事先掌握的纳税人有关纳税情况,有目的地选择一部分会计资料或存货进行重点检查;二是随机抽查法,即以随机方法,选择纳税人某一特定时期或某一特定范围的会计资料或存货进行检查;抽查法的程序为:1.制定抽查方案,确定抽查重点在制定抽查方案时要尽量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方案尽可能的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抽查方案除要确定抽查的重点以外,还包括根据不同的抽查项目制定合理的抽查路线、确定抽查的时间、人员分工、复核等;2.确定抽查对象抽查重点确定以后,要按照抽查的要求合理确定抽查的对象和内容;当某一抽查重点存在多个对象时,要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具体的抽查对象;3.实施抽查实施抽查是对抽查方案的具体落实,在实施抽查时要把握好抽查时间,以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抽查实物资产时,要选择资产流动量相对较小的时候进行,以免影响抽查结果的正确性;4.抽查结果分析分析抽查结果,目的是根据抽查的情况判断对总体的影响程度;分析时要注意准确性、可靠性的分析;5.确定抽查结果对总体的重要程度根据抽查结果对总体进行推断是抽查法的目的,但抽查结果只能作为对总体判断的参考,不能作为直接的定案依据;对于抽查结果与实际情况差异比较大的,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必要时可以扩大抽查范围,或者放弃抽查结果;五、审阅法审阅法,是指在对稽查对象有关书面资料的内容和数据进行详细审查和研究,以发现疑点和线索,取得税务检查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审阅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经济业务的检查,尤其适合对有数据逻辑关系和核对依据内容的检查;审阅法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会计核算组织有关的会计资料,二是除了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经济信息资料以及相关资料,如一定时期的内外部审计资料、购销和加工承揽合同、车间和运输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一会计资料的审阅1.原始凭证的审阅;审阅原始凭证时,应注意有无涂改或伪造的现象和痕迹,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有业务负责人的签字;具体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阅和核查:1审阅凭证格式是否规范、要素是否完整;2审阅凭证上的文字、数字是否清晰,有无挖、擦、涂、改的痕迹;对于复写的凭证应该查看反面复写字迹的颜色是否一致、均匀;对于有更正内容的凭证,应该审查更正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更正的内容是否反映了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更正的说明是否符合逻辑等;3审阅填制凭证日期与付款日期是否相近,付款与经济业务是否存在必然联系;4审阅填制凭证的单位是否确实存在,以防止利用已经合并、撤销单位的作废凭证作为支付凭据,冒领、乱支成本、费用;5审阅凭证的台头是否为稽查对象;6审阅凭证的审批传递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必要的签章手续;7审阅收款、付款原始凭证是否加盖财务公章或收讫、付讫印鉴;8审阅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对这一类内容的审阅主要表现在支付性费用上面;9稽查对象自制的凭证如果已交其他单位,应审阅其存根是否连续编号,存根上的书写是否正常、流畅;10自制凭证的印刷是否经过审批,保管、领用有无手续;对这一类内容的审阅重点应放在自制和外购收据的使用和保管上,必要时可以采用限定定额法、最低平均消耗成本或费用定额法等方法测算稽查对象的应税收入或收益;二记账凭证的审阅审阅记账凭证时,应重点审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审阅过的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上的会计科目、明细科目、金额对照观察,分析其是否真实反映了实际情况,有无错弊、掩饰的情形,记账凭证上编制、复核、记账、审批等签字是否齐全;三账簿的审阅审阅会计账簿,包括审阅稽查对象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完备,账簿记载的有关内容与原始凭证的记载是否一致,会计分录的编制或账户的运用是否恰当,货币收支的金额是否正常,成本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检查目标的其他要求如税金核算的正确性要求、税金的增减与企业经营能力变化的关系等;对账簿的审阅除了审阅总账与明细账、账簿与凭证的记录是否相符以外,重点应审阅明细分类账;1.明细分类账记载的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将不应列支的成本、费用采取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的手段记入成本、费用类科目核算的情况;2.账簿记录的小计数和合计数是否与发生数相符,借贷方登记的方向是否有误,是否登错栏目或栏次;3.账簿记录摘要栏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例外情况;4.账簿启用、期初、期末余额的结转、承前页、转下页、月结和年结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利用年度过账的机会故意篡改结存余额数字的情况,账簿应登记的内容是否已按要求登记,是否根据更正错账的方法更正错账等;四会计报表的审阅审阅会计报表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资料本身的评价,更主要的是对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做出正确判断或评价;具体审阅方法见逆查法;五其他会计资料的审阅;对于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一般是为了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到底要审阅哪些其他方面的资料,则应视检查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资料:1.经济合同、加工收发记录、托运记录、产品或货物经营的计划资料,生产、经营的预算、统计资料等;审阅时要特别注意这些资料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合理;2.对于计划、预算,除了审阅计划、预算本身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外,还可以联系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记录以及会计资料进行审阅;3.对于时间的逻辑关系,审核资料所反映的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会计核算记录的日期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4.企业一定时期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资料;5.有关法规文件、内部控制制度、各类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协议书和委托书、考勤记录、生产记录、各种消耗定额包括产品的行业单位消耗定额、出车运输记录、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等;六、核对法核对法,是指对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对书面资料的记录和实物进行相互核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技术方法;核对法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在检查过程中用于证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是有一定限度的,在采用核对法对稽查对象的会计资料或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和验证时,必须相应结合其他检查技术方法的运用,才能达到检查目标的要求;一会计资料之间的相互核对会计资料的核对,是核对法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内容和步骤;通过会计资料之间的核对,可以发现会计核算过程中的疑点和问题的线索,有助于进一步拓展检查思路和方向;1.证证核对:见顺查法;2.账证核对,见顺查法;3.账账核对,见顺查法;4.账表核对,见顺查法;5.表表核对;表表核对,是指报表之间的核对;这里所称的报表,包括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各种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表表核对既包括不同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项目的核对,又包括同一报表中有关项目的核对;表表核对的重点是核对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项目是否一致,核对静态报表与动态报表之间有关项目是否相符,核对主表与附表的有关项目是否相符;通过表表核对,可以发现各报表之间有无不正常关系,相应的勾稽关系是否正常和存在,从而查证企业是否存在会计错弊,同时,也可以据以分析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二会计资料与其他资料之间的核对通过查证和核对与经济业务相关联的其他资料,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补充,以全面、正确、客观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1.核对账单核对账单,是指将有关账面记录与第三方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查明是否一致;比如,将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将应收或应付账款与外部其他企业提供的对账单进行核对等;2.核对其他原始记录核对其他原始记录,是指将会计资料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始记录进行相互核对,以查证会计记录是否正确、真实;原始记录包括核准执行某项业务的文件、生产记录、实物的出入库记录、托运记录、出车记录、非生产性水、电、煤、物料消耗记录、在册职工名册、考勤记录以及有关人员的公务信函等;3.核对审计报告核对审计报告,是指将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与企业一定时期的审计报告包括内部审计报告进行核对,查明审计报告所披露的相关财务和涉税问题是否已在会计核算或会计报表中得到充分而正确的反映;充分分析和运用企业现有的审计报告,对于分析和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4.核对税务处理决定核对税务处理决定,是指将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与企业某一时期接受税务检查的税务处理决定进行核对,以确定企业是否已经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三)账实核对见顺查法第二节分析法分析法,是指运用不同的分析技术,对与企业会计资料有内在联系的财务和管理信息,以及税收核算情况进行系统或有重点的审核和分析,以确定涉税线索和疑点,并进行追踪检查的一种方法;常用的包括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推理分析法、技术经济分析法、经济活动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方法;本节重点介绍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和相关分析法的有关内容;一、控制计算法控制计算法,又称数学计算法或平衡分析法,是指运用可靠的或科学测定的数据,利用数学等式原理来推测、证实账面资料是否正确,从而发现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常用的方法有:以产控耗、以耗控产、以产控销、以支控销等;一控制计算法的基本程序1.确定需要进行分析的事项或目标需要进行分析的事项和目标,是指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根据检查目的和要求,以求证某些事项是否客观存在并正确的实际事件;如分析税收负担率的实际情况时,必须将企业一定时期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事项确定下来,而这一具体事项可以是企业全部经营的税收负担率,也可以是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或者是所得税税收负担率;2.确定事项分析的参考数据和采集进行事项分析的数据需要进行分析的事项或目标一经确定,就必须根据被分析事项的特征,确定相应的参数,同时采集供分析实体的相关数据;确定事项分析的参考数据,可以是企业同期比较值,也可以是行业平均值;如分析税收负担率时,必须获得企业同期比较值,或者行业平均值,同时,采集具有可比性的相关数据;3.建立事项分析的数学模型建立数学模型,是控制计算法的基本条件;对同一事项进行分析比较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第五⼗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员进⾏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保守秘密;未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有权拒绝检查。

【释义】本条是对税务检查⼈员进⾏税务检查时义务和责任及被检查⼈权利的规定。

税务检查是⼀项政策性强、专业性⾼的税收管理⼯作,是⽬的性极强的执法活动。

为了正确贯彻执⾏税收法律,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保护纳税⼈和扣缴义务⼈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检查⾏为,确保税务检查的质量,税务检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

本法在对税务检查的内容和范围等作了具体⽽明确规定的同时,对税务⼈员如何依法⾏使税务检查权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使我国税务检查⼯作⾛上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本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员进⾏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保守秘密;未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有权拒绝检查。

这⼀规定包括三层含义:⼀是明确了税务机关派出的⼈员进⾏税务检查时必须向被检查⼈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是规定了税务机关派出的⼈员有为被检查⼈保守秘密的责任;三是赋予了被检查⼈对于未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检查有权拒绝。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作涉及⾯⼴、流动性强、税务⼈员单独⼯作、直接与纳税⼈发⽣经济关系等特殊要求,国家为执⾏税务检查权的税务⼈员制发了全国统⼀式样的税务检查证,它是税务⼈员⾏使税务检查权的⾝份证明。

税务检查证的内容⼀般包括:持证⼈的姓名、性别、年龄、制发单位的名称和印章以及检查证件的使⽤说明等。

税务检查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对被检查⼈进⾏检查以前给被检查⼈的告知检查的书⾯⽂件,通知书内容是告知被检查⼈具体的检查时间、内容、范围,以便被检查⼈做好接受税务检查的必要准备。

⽬前在税收征管⼯作中,对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制发和使⽤,已经逐步形成了⼀套⽐较完整的制度。

税务⼈员进⾏税务检查时向被检查⼈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样做在很⼤程度上避免了给⼀些披着税务⼈员外⾐的违法犯罪分⼦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也是对税务⼈员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依法⾏政观念的培养。

税务检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税务检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税务检查主要有哪些内容税务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1. 纳税申报情况核对: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仔细审核,核对企业所报税种、纳税金额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种的申报情况。

2. 税收合规情况审查:税务部门将审查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行为。

此外,还会对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依法开具发票等情况进行审查。

3. 财务会计记录审查:税务部门将仔细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记录,核对企业是否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正确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等情况。

4. 关联交易的审查:税务部门将重点审查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存在价格偏低或者过高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构交易等违法行为,以保障税收公平。

5. 进出口业务审查:对于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审查企业的报关记录、货物与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偷逃进出口税款等问题。

6. 税收发票的真伪性核查:税务部门将对企业开具的发票进行真伪性核查,以确认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 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财务情况等因素,评估企业的税务风险程度,对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预警和提示。

8. 企业经营情况调查:税务部门有时还会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调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经营、违规操作等行为,以及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税务检查的内容涉及面广泛,具体内容根据企业所在行业、规模和纳税情况等因素可能会有所不同。

税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旨在确保企业依法纳税,促进税收公平,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金融稳定。

企业在税务检查中应积极配合,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遵守相关税法法规,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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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调取帐本:税务局(分局)局长以前会计年度、开付清单不能是收据、3个月内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二、检查银行: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三、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
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
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
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
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五、送达程序存在问题。

当事人为自然人,应当送达给本人,本人不在,交同住成年家属。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

即使委托送达给自然人,也应该由当事人本人签收。

(3分)
听证程序存在问题,2007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最迟应当在2007年10月17日送达《听证通知书》。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一)2007年4月6日,某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一木器加工厂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于是在4月21日向该厂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15内缴纳税款5,600元。

该企业于是在4月25日、4月26日两天夜晚秘密转移产成品(家俱)和生产工具,企图一走了之。

稽查局发现这一情况以后,稽查局长当机立断,签发扣押文书,于4月27日带领3名税务人员直奔该企业生产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扣押其家俱成品若干件,价值30,000元,并运至稽查局存放。

直到4月29日,该企业仍无任何表示,稽查局即自行将扣押的家俱卖掉,共得款26,000元。

稽查局将其中5,600元抵缴税款,余款在5月10日返还给该企业。

根据以上案情,请指出该税务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扣押纳税人商品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稽查局签发扣押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扣押商品(家俱)明显超过税款。

第三,拍卖所扣押的商品应在纳税期前限定的期限届满之后,而
该稽查局在4月29日即将扣押的商品拍卖,违反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

第四,税务所不应自行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而应交由拍卖机构拍卖。

第五,余款应在3日内退还当事人,而稽查局在5月10日才返还给该企业。

逾期归还余款。

(一)2008年9月28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对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因非举报案件,稽查局并未立案。

在依法进场检查之后,发现该公司涉嫌税收问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该公司2006年至2008年的账簿、凭证调回稽查局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少申报税款1650多万元。

12月16日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1650多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并在同日归还了该工厂的账簿、凭证。

该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认为并未少缴这么多税款并拒不缴纳税款。

稽查局经该市税务局长批准,于2009年1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向银行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后,从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相应的存款抵缴税款、滞纳金。

问:该市国税稽查局有哪些违法行为?
(一)
存在的违法行为:
(1)必须经地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调取纳税人当年的账簿,而非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2)调取纳税人往年账簿必须在3各月之内,当年的账簿必须在30天之内归还,该市国税稽查局逾期归还纳税人当年的账簿。

(3)该立案而没有立案。

(4)达到大案标准,应当移交市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

(5)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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