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76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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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同理解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同理解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同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以下路段,减速慢行,注意行人通行,鸣喇叭示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没有人行道、人行横道的,应当在离人行道、人行横道三十米以内,将车速降低至每小时十五公里以下行驶;(二)有人行横道的,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这一条款显然对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行人的理解对于行人来说,第七十六条是一道保护伞。

行人经常遭受机动车的冲撞、碾压,而这一条款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以下路段,减速慢行,注意行人通行,鸣喇叭示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就是为行人提供保护的。

有人说,这就是“停车让行”的法律依据。

因为机动车面对行人,不能把行人当成路上的障碍物,而应该注意到,行人的权利和安全是相当重要的,甚至比机动车的权利更重要。

对于行人而言,第七十六条强调的正是一个让车辆减速、停下来的时机。

如果车辆不停,行人就会受到威胁。

除此之外,对于行人而言,遵守交通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

在遇到没有人行道、人行横道的路段的时候,行人应该尽可能的靠边走,保证自己的安全;在遇到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行人也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使用人行横道,等相应的设施,保证自身安全。

在此基础上,行人也应该注意不要在机动车的视线盲区中穿过街道或路口,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危险。

机动车驾驶人的理解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他们面对行人的时候,必须减速慢行、注意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尽可能保护行人的安全。

对机动车驾驶人而言,更应该注意的是,自己是“硬的”,行人是“软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尽可能的让步,起码要让行人先行,并且不得将车芯停放到人行道上,将行人挤占到非机动车道。

此外,在保证行人安全方面,有一些小技巧和方法:在机动车驶入路口附近时,要注意左右两侧的行人,不要随意踩油门,或突然加速,以免惊动行人或者给行人造成恐慌;在收到慢行提示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快减速,控制好车速,保证安全通过。

最新交通法第76条的解释

最新交通法第76条的解释

最新交通法第76条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按照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设定几个限额档次,由投保人自愿选择。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就规定,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即交通事故是由一方的过错引起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却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责任问题上自然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

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

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姚宝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 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过错推定/分号/交叉适用内容提要: 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在解决旧法问题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疑义。

通过对新法两个分号的用法进行分析,前段与中段是并列关系,前两段与后段是交叉适用关系。

应该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双方主观过错的不同情况,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适用新法。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76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

另外,第76条第2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

解读新条文的难点在于对该项条文中两个分号所表示的句式结构的理解,本文将从文本分析的角度对该项条文进行系统解读,以求得应有的立法原意,并为《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的起草提供参考意见。

一、新旧条文的对比分析(一)旧法的结构和存在的问题从结构上看,原第76条第1款第2项(以下简称“旧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规定用一个分号分为两段,由于分号后有“但是,”的用语,因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前段为一般法律规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一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均“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后段为特殊法律规范,属于基于公平原则的法定减轻赔偿规则类型条款 [2]。

减轻责任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条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即受害人过错;第二个条件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需要说明的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该条件不应立即为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证明,而只是属于法定赔偿减轻事由,仍然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担责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doc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担责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doc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担责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对这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审判实务中,都存在诸多的争议。

毫无疑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这样理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迅捷、明确,也符合国际通用的理赔原则,但由于该条款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且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导致诸多的法律冲突及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

笔者就该条关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承担责任的规定,在目前具体落实到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供同仁探讨。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在实施的三责险并非同一险种,主要区别有:1、二者制定的部门不同、适用的依据不同、功能不同。

交安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得出强制三者险的适用依据是交安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办法,其目的在于有效快速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减少理赔环节,节约理赔成本。

商业三者险则规定在保险法第五十条,该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二、主旨:本条是限制行人和部分车辆、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以及对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行驶的速度进行限制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分为两项内容。

第一项内容限制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并且限制了高速公路机动车行驶的最高限速。

第二项内容限制了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

根据1994年12月22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既然是专门供机动车行驶的公路,行人和非机动车当然不能进入;此外,既然是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那些设计时速比较低的机动车,如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也不得进人。

这里所指的拖拉机包括所有类型的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20马力以上的大型轮胎式拖拉机也不例外。

这里所指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叉车、装载车、平地机、挖掘机等能够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车。

这里所指的铰接式客车是指两节或者三节车厢的客车,这种客车在城市公共汽车中比较常见,车厢之间通过铰接的方式连接在一起。

这里所指的全挂拖斗车又称全挂货运列车,是与半挂货运车(如集装箱货运车)相对应的两节挂车货车。

铰接式客车和全挂拖斗车的共同特点是在转向和刹车时,后挂车摇摆幅度比较大、车辆稳定性差。

禁止这两种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不仅仅因为他们的行驶速度低,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后挂车摇摆幅度比较大、车辆稳定性差,难以控制,不适合在高速路上高速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道路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畅通和环境卫生的工作。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以及行人在道路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科技支撑。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享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权利和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水平。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出行和安全驾驶水平。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创新,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处罚和处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和装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设施和装备的完好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交法76条全文摘要:1.道交法76条的背景和重要性2.道交法76条的具体内容3.道交法76条的实施和影响正文:道交法76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一条规定,全文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一条款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道交法76条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同时,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

其次,道交法76条的实施对于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会更加注意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而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会更加重视自己的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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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76条全文
(最新版)
目录
一、道交法 76 条的概述
二、道交法 76 条的具体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三、道交法 76 条的实际应用
四、总结
正文
一、道交法 76 条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以下简称道交法 76 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道交法 76 条的具体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则需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道交法 76 条的实际应用
道交法 76 条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有助于促使各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总结
道交法 76 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定,对于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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