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10.11)
课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七)套型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确需设置设备平台板的,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 于3平方米,用格栅围合,其他部位不得再设置空 调板。按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八)住宅小区售楼部中心大厅的高度不应超过9 米,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米。
(四)无柱雨篷不计算占地面积。
第九条 其它
(一)阳台面积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 其各类阳台面积总和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 的7%。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户型, 其各类阳台面积总和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 的6%(超高层住宅不受此限制)。
(二)坡屋顶起坡高度为零、坡度小于30°的坡顶建筑不 计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起坡高度小于0.6米、坡度小于 45°的坡顶建筑净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 入容积率,坡顶局部造型坡度大于45°的部分面积不大于 屋顶面积的1/6;超过此规定的坡屋顶按全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二条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 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 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 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小 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 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第八条 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物
(一)考虑南昌气候特征,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 应设置顶盖。顶盖应尽可能低矮,为轻巧的玻璃 或结合绿化设置的,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二)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悬挑阳台(不论凹 凸)、平台、过道等,不计算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可以分为建筑总面积和建筑净面积。
1.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2.建筑净面积: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3.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
二、容积率计算规定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规定用地面积的比值,用于衡量建筑物的容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定用地面积1.规定用地面积:规定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土地用途规划确定的建筑用地面积。
2.容积率分类:根据具体规划要求,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容积率要求。
通常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住宅用地容积率标准:在住宅用地规划中,一般根据居住人口密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容积率标准。
例如,高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1.0-2.5,低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0.6-1.0。
4.商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商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高,以保证商业活动的发展。
例如,商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1.5-3.0之间。
5.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低,以保证工业生产的需要。
例如,工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0.5-1.5之间。
三、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控制原则1.合理规划: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合理规划建筑物的用途、面积和容积率。
2.经济适度:保证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合理经济适度,既满足建筑功能和需要,又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3.环境友好:考虑建筑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四、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重要性1.指导建筑规模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可以为建筑规模的控制提供指导,确保建筑物的大小适度。
2.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
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二)地下层如仅用作停车时,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如作为办公、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等用途时,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是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中常用的指标,用来规定和控制建筑物在土地上的规模和占地比例。
以下是一般的计算规则和定义:
1. 建筑面积(building area):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所占据的地面实际面积,包括各楼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
建筑面积通常以平方米(m²)为单位进行计量。
2. 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FAR):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表示建筑物在垂直方向上的体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越高,表示建筑物的密度越大。
容积率可以用公式进行计算:容积率 = 建筑总面积 / 地块面积。
3.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建筑密度是指用地上允许建设建筑物的面积与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表示用地的利用程度。
建筑密度主要关注建筑物占地的比例和布局,而不考虑建筑物的高度。
建筑密度可以用公式进行计算:建筑密度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规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的建筑项目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考虑到相关规章制度或土地使用规定的限制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规划。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及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及通知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新建筑结构形式和设计风格不断涌现,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这对房屋面积计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局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为我市的建筑面积计算的规范化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已使用多年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原有的条款是原则性的,不够细化;二是专业术语较多,难以理解;三是新出现的建筑形式(如阳光屋、入户花园、飘窗等)如何计算,未予以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各种计算方法进而引发纠纷。
为统一规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做到有章可循,参考无锡、深圳、福州等城市制定的有关操作办法和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进行了修正。
具体如下:一、建筑物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各层建筑面积。
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均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坡顶建筑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4、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
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可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但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层高不得大于2.6米。
5、主体建筑物周边地下室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分)建筑面积的30%;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外墙周长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停车部分除外)的外边周长的30%;地下室的窗地比不得大于1/7。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修正:
1.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面上的总面积,包括各层的厨房、卫生间、过道和登记房间等,但不包括外墙的厚度。
2.非正常地形或凹凸不平的地面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建筑面积计算
中扣除。
3.建筑物的挑楼及天井应将其实际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4.设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地下室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对于部分埋地
的地下室,应根据埋地深度,按一定比例计入建筑面积。
5.设有楼梯的建筑物,楼梯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6.设有阳台的建筑物,阳台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但临时、简易阳台
的面积可不计。
第二,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1.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的计算公
式为:容积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建筑面积与容积率的计算基准可以根据地方性的规划标准进行调整,特别是对于特定用途的建筑物,可以具体规定计算规则。
3.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容积率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划标准的限制。
以上是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的修正。
在实际项目中,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要考虑建筑的结构、功能及地域特点等因素,并
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平方米。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规范总结 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4)骑楼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1)对高度为以下(含)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定。
(2)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高度为以下(含)的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等用途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屋面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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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10.11)
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07]第1号)》进行了修正。
具体如下: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一、建筑物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各层建筑面积。
1、地上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
)
2、坡屋顶起坡高度不大于0.6米,坡度不大于45°的坡顶建筑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因特殊造型需要坡屋顶需要升高的,升起部分面积不大于屋顶面积的1/6;
3、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
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经规划部门认定,可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但应进行竖向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层高不得大于2.6米。
4、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
1.8米(含1.8米)。
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地坪标高。
二、建筑物下列项目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1、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集中地下室;
2、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
3、层高不大于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
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的除外;
临江、临湖的住宅架空层层高可适当提高;
4、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层高不大于4.5米);
5、超高层建筑的无围护结构的避难层【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除外】;
6、大于2.1米的公共建筑悬挑雨篷,大于2.1米的高度大于6米的有柱雨篷。
三、建筑物阳台、外廊、突出主体结构的外挑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一)、居住建筑:①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北向或东西次阳台进深不大于1.2米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②高度为两层的阳台,其计算方法同第①条;建筑物北侧原则上不设置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
③考虑南昌气候特点,北向阳台,外廊原则上要求统一封闭,外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④入户花园为阳台的一种形式,其面积计算参照阳台面积计算。
进深大于3米的阳台、入户花园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⑤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等),其底板与阳台底板高差小于0.6米、有围护结构、位于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外挑宽大于0.6米的,视
为阳台,其计算方法同第三点第1条;套型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确需设置设备平台板的,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米,用格栅围合,其他部位不得再设置空调板。
按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⑥阳台面积要求:1).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其各类阳台面积总和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7%。
2).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户型,其各类阳台面积总和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6%。
⑦次要阳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超高层住宅不受此限制)。
以上外阳台均为外挑阳台,剪力墙等结构不得凸出外墙。
(二)、公共建筑:①原则上不设置外阳台;因造型需要设置的,其进深不大于1.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②公共建筑北向外廊应统一封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③公共建筑内高度大于三层的空中花园平台无围护结构时(无格栅、不设梁),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四、突出外墙的飘窗,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1、突出外墙的距离原则上不大于1.2米, 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2/3,两侧为玻璃,结构剪力墙及结构柱不得伸出外墙。
2、当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时,可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除本点第2条之外,高度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高度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4、超出本点第1条规定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5、①飘窗下部的楼板不应凸出外墙、不得用实体墙围合;②飘窗下部作放置空调室外机时外侧可用格栅遮挡,不得用实体墙封闭;③转角凸窗长边洞口与短边洞口之和不得>3米。
6、。
五、建筑层高
1、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小于2.9米且不大于3.2米;当层高大于3.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
算建筑面积,k=h÷3。
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大于3.6米;当层高大于3.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h÷3。
采用通廊式布局的、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寓,层高不得超过4.0米;层高在4.0米到4.5米(含4.5米)之间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5倍计算面积。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3.2米,且不大于3.9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K=1+(h-3.2)/2.2,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3、分隔成小间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5米;层高在4.5米到5.4米(含5.4米)之间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5倍计算。
4、大型商业(面积大于1000平米)建筑层高宜不超过6.1米,且不得分割;临街商业分割部分按第3条计算
5、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层高可适当加高,但办公、售票、放映等用房按商业建筑规定计算。
六、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1、考虑南昌气候特征,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应设置顶盖。
顶盖应尽可能低矮,为轻巧的玻璃或结合绿化设置的,可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2、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悬挑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占地面积。
3、二层出挑建筑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占地面积,十米以上部
位出挑可不计算占地面积。
4、无顶盖且无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占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住宅的有柱雨篷应按柱外边围合面积一半计建筑占地面积。
无柱雨篷则不计。
6、临城市道路骑楼按柱外边围合面积一半计建筑占地面积
八、关于其他的要求:
1、门厅的高度不应超过9米,且面积不应大于计容总面积的0.3% (大型公共建筑大堂除外)。
2、建筑凹口处除造型、结构需要外不应拉梁,且应隔两层以上拉梁,特殊结构形式除外。
3、一梯三户(含三户)以上的住宅建筑设置天井时,应保证至少2个功能房间朝天井开窗,并做好防火措施,且不得封板拉梁。
九、以上未详尽处详见国家标准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名词解释:
总建筑面积: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采用不同的结构(设备管道)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管道)转换,称该楼层为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本《通知》自2011年x月x日起施行。
此前已批准总平面规划的项目按原计容办法执行,但必须于2011年x月x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超过此期限报批的按本通知要求计容积率。
其他新建、
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进行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申报时图文不一致、存在隐瞒实有建筑面积的,审批管理部门未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或无明确适用依据擅自核准建筑面积、核计容积率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应抓紧自查。
南昌市城乡规划局
二○一一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