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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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实施细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实施细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村及各经济社的财务行为,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花都区农村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以及《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村及各经济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规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廉洁奉公、民主理财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督,完善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严格执行镇制订的《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对《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未有明确的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第四条本村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村成立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各社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点定时办公,方便群众办事;统一记账、统一建立社级会计档案并集中保管;各社出纳人员在每季度未当日结账,在次月五号前由村会计主管组织理财小组审核各社单据,经审核无误的交由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记账,在十天内打印出会计报表,经理财小组审核签名后交各社上墙公布。

第五条村联社会计站的工作经费由村、社两级负担,各社每年上调600元到村委作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不足部份由村委解决。

第六条本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接受镇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联社财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村另聘会计人员。

第七条村会计主管,负责对本村及经济社财会工作的管理、监督,及时公布村委会的财务收支,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开展理财监督活动,监督经济社及时开展财务公开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每月收支单据、报表、民主理财审核意见书。

助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管理第八条村社因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可在合法范围内通过融资、捐赠或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九条筹集资金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和使用计划,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审批。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或自然村、生产队(或村民小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街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穗府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核定,建立台账,实行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

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村民委员会)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

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

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台账信息供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共享使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三)兑现留用地指标可采取以下形式:1.折算货币补偿款。

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按照不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计算,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四条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在 乡
"镇# & 村中 国 共产 党组
织的 领 导 下! 依 法 享 有 独 立 进 行经 济 活 动 的 自 主 权! 接受 各 级人 民政 府& 村民 委员 会的 监督 % 农 村集 体经 济组 织 实行 民主 管 理! 依法 选举 和 罢免 管理 人员! 决 定经 营管 理的 重大 事项 %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农村 集体 经 济组 织管 理 ! 稳 定和 完善 社等%
农村 以家 庭 承包 经 营为 基 础& 统 分结 合 的双 层 经 营体 制 ! 保 障农 村 集体 经 济 组织 及 其 成 员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宪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农 业 法* 等 法律 & 法规 规 定! 结合 我省 实际 !制 定本 规定 %
第三条
本规 定所 称农 村集 体 经济 组织 ! 是 指 原人 民公
社 &生 产 大 队& 生 产 队 建 制 经 过改 革 & 改 造 & 改 组 形 成 的 合作 经济 组织 ! 包括 经 济联 合 总社 & 经 济联 合 社& 经 济 合作 社 和股 份合 作 经 济 联合 总 社 & 股 份 合 作 经济 联 合 社 & 股 份 合 作 经济
势! 建立 健全 农 业产 业 化经 营 统 计指 标 体系 ! 及 时 准 确地 做 好 统计 分 析工 作 % 要完 善 监测 制 度 ! 采用 科 学 & 公 正 & 公开 的 方 法 ! 加强 对重点 龙头 企业 的动 态管 理 ! 定 期对 重点 龙头 企业 运 行情 况进行 监测 评估 !及 时了 解企 业的 经营 发展 情况 ! 做到 有 出有 进 ! 不搞终 身制 !促 进龙头 企业 健康发 展 % ’ 二 十 ( 加强 工作 指导 % 农 业产 业化经 营组 织已成 为新 的 农业生 产主 体和 经营 层次 ! 龙 头企 业对 整个 农村 经济 发展 已 发挥 重要作 用 % 要认 真研究 龙头 企业对 宏观 经济的 影响 ! 探 索 新的生 产组 织方 式和调 控方 式 % 要进一 步转 变政府 职能 !运 用 市场规 律指 导农 业生 产 ! 驾驭 多元 化的 市场 主体 ! 全面 提高 对 农村 经济的 宏观 指导 和调 控水 平 % 各级 农业 &发 展与 改革 委 & 财政 &商 务主管 & 人民 银行 &税 务 & 证 监会 &供 销合 作社 等部 门 ! 要继 续 重视 和支 持农 业 产业 化 发 展 ! 各 司 其职 ! 紧 密配 合 ! 大 力推 进农业 产业 化经营 健康 协调发 展 % !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广东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在农村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其产权为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产生、组织并依法管理其财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二、财务管理(一)财务权责1.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由农民集体决定、农民集体负责,最终向公众账簿交付责任。

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权责及支出,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依据集体决议负责,应认真履行财务职责。

(二)资产管理1.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应当妥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用于其他目的。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每季度应当清查一次以确保财产安全。

(三)财政收入1.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应当充分得到利用,主要来源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政补助,以及各类收入。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缴纳税款,否则依法追缴并罚款。

(四)财政支出1.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支出须经集体决议,实行严格的下行式管理,并依法实施财政支出规范。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及审核,定期对财务账目进行清查。

三、监督管理1.政府应当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积极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应当报送财务审计报告给政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方案,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强制执行1.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责任。

2.政府应当对违规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责令集体经济组织纠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一、总则二、财务组织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负责财务工作的管理与处理。

三、财务核算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真实性。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和方法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成本等核算。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及时、准确地反映组织的经营情况。

四、财务报告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财务报告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应当经过核实、审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组织提供。

五、财务分析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以评估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2.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财务比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利润表分析以及现金流量表分析等。

六、财务决策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财务分析结果,制定合理的财务决策,包括资金运作、投资决策、融资决策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决策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和可持续发展,保障组织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七、财务监督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外公开财务信息,接受财务审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3.相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

以上是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这些细则,可以更好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经济社组织章程参考样板

经济社组织章程参考样板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经济合作社组织章程(经济社参考样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生产队,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经济合作社。

名称缩写:花东镇村经济社。

本社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本社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本社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本社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本社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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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六条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和镇(街)农村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镇(街)××经济联合总社根据镇(街)的设置调整情况相应进行分立、合并,保持一个镇(街)一个经济联合总社。

第九条经济联合社按现有的189个设置,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分立、合并的,由成员大会表决是否分立、合并。

成员大会表决不同意分立、合并经济联合社的,分立、合并后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再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经济合作社原则上按现有的1738个设置,经济合作社的合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再分立,若因征地后搬迁等特殊原因,属1社多队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分立,属1社1队的不再分立。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制定章程。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七)收益分配制度;(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审核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报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对未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要求拟制章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指导、督促;对提交审核备案的组织章程,凡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加以纠正,并修改完善。

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

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

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同一内容,成员大会重新表决后,成员有异议的,不再进行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社委会(或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为避免管理人员重复、节省费用,村民委员会与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小组与经济合作社资产财务没有分开登记的,社委会(或理事会)成员由同级村民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兼任,资产财务已经分开的,应当另行选举管理人员。

不是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人员兼任的经济联合社管理人员的报酬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不适用《花都区村干部工资报酬计算方法》。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组长和副组长(或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1/5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社委会(或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等经济活动必须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进行,不得用村民自治组织替代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公室和镇(街)政府(办事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镇(街)政府(办事处)上报区政府(包括政府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后再迁入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后没有再迁入的公民,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七条现役军人和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退役或毕业时,户口回迁的,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重复,即一个公民只能是同一个村区域内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同时为两个经济联合社或两个经济合作社的成员;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成员资格的,不能成为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论户口是否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成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十条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各种特殊公民,是否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组织章程中明确其成员资格确认的程序和条件。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章程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成员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区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

具体工作由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五条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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