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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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民办函〔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2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对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构建教育良好生态、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进一步增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担当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新发展阶段和新的百年奋斗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战略决策。

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学习《意见》精神,深刻领会中央要求,深刻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深刻理解民政部门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负担工作中承担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督促检查,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审查,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登记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是民政部门承担的重要职责。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关于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要求,不再登记新的上述培训机构;按照《意见》关于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区分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要求,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6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6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

为了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完善毒品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禁毒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禁毒工作作为平安建设、文明创建和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并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监督管理,以及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管理,负责涉毒服刑人员戒毒治疗和教育改造,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精神,加快开启我省革命老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一)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严格落实革命老区脱贫摘帽县在过渡期内“四个不摘”要求,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

优先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

加快推进革命老区乡村建设行动。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持续加大以工代赈、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帮扶力度。

落实符合条件“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群的优抚待遇。

(牵头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退役军人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对接重大区域战略。

推动革命老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

完善区域路网,强化产业协作,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循环畅通。

支持黄冈市建设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心城市,孝感市打造武汉城市圈副中心,恩施州建成链接武汉城市圈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重要节点,荆州市打造长江中游两湖平原中心城市,随州市建设“汉东明珠”城市,十堰市建设鄂豫陕渝毗邻地区中心城市。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2.10.11•【文号】民发[2002]156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兵役法》要求,高举爱国拥军旗帜,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爱心献功臣”行动,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不断深化安置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和国防建设,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优待安置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地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不能及时兑现,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安置工作十分困难,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导致部分退役士兵因不能及时上岗而集体上访,给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优待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实践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无论是保持国内政治稳定,巩固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还是实现新世纪的宏伟蓝图,都离不开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优待安置工作。

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质量建军,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对优待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鄂教学[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编办、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扶贫办、湖北团省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6]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政府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

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提高就业率,提高就业质量,实现就业人数的增加,争取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人数进一步增加。

湖北省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湖北省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39湖北省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9文I余杰湖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显富(右一)调研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供图/湖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廿H北省民政厅党组十分重视社会组lfitl织党建工作,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全过程。

继2016年、2017年先后开展了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攻坚行动”“巩固行动”后,2018年又开展了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提升行动”,实现了省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组织有形覆盖、有效覆盖和有力覆盖。

截至目前,省级直接登记的273家社会组织中有党员且符合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有35家;党员人数达不到3人以上联合其他单位组建党组织的有9家;常设机构工作人员中有兼职党员(或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高度重合)已经建立了功能型党组织的有176家,对53家暂不符合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选派了党建指导员,指导其尽快建立党的群团组织,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应建必建.党组织组建率100%,党组织覆盖率为80%,党的工作覆盖率100%。

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安排。

湖北省民政厅党组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厅党组会议专题研究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听取相关处室专题汇报,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分管领导带队到社会组织中调研党建工作,指导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

2018年以省民政厅党组名义印发了《开展省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百日提升行动”活动方案的通知》,对省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进行了全面部署。

同时,印发了《关于建立省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系点的通知》.对15家单独建立党支部的社会组织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每个联系点确定一名党建联络员,联络员帮助和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按照“五个要素”“五个体系”建设的要求,优化党组织设置,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制度。

进一步摸清社会组织党员底数,建立台账。

为了做好省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厅社会组织管理处与厅机关党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联合商讨和审议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分别对省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省民政厅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建工作中国社会组织2019年第5期40 >专题进行了全覆盖式排查,按照党建工作台 账逐一比对.更新数据.做到“六个清 楚”,即对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清楚、社会组织组建情况清楚、党组织活动开展 情况、党组织书记选派管理情况清楚、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情况清楚、党建工 作基础保障清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5.05.24•【文号】民办函[1995]125号•【施行日期】1995.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24日民办函(199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1994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下发后,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都非常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有的省(市)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布署。

北京、上海和山西、河北、江苏、安徽等省(市),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婚姻介绍进行了清理整顿。

但目前各地进展还不平衡。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婚姻介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

做好婚姻介绍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求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为民政部门发展婚姻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难得的机遇。

因此,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二、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通知》中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这既是对各级民政部门的信任和支持,也是婚姻管理工作面临的新的社会课题。

所以,要认真清理社会上的婚姻介绍机构,做到心中有数,边清理边整顿。

特别是在清理中,如发现继续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机构,要会同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鄂政办函〔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函〔2015〕7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学习借鉴部分省市经验,进一步推进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内容(一)推进权力清单制度。

2015年8月启动市州“两个清单”编制工作试点,2016年6月底前正式向社会公布。

在权力清单编制中,重点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权力事项进行清理,通过广泛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权力运行,取消于法无据的权力。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中央和省关于简政放权的各项改革措施迅速落地生效,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行政职权的不同类型,对权力清单内容进行分类管理,规范行政机关相关行政行为,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

(责任单位:省编办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二)推进政务监督体系建设。

运用“制度+科技”的办法,在不断完善网上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同时,建设好“湖北省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实现全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政职权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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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民政发[2010]2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0.05.25
【实施日期】201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鄂民政发[2010]24号)
各市、州、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政工作科学发展,5月20日,省委、省政府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我省民政工作,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局服务,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民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意见》是省委、省政府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把湖北建设
成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中的重要作用的高度,结合我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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