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笔录中讯问的名词解释
法律书司法笔录

第三节 调查笔 录
• 一、调查笔录的概念和适用 • 调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 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 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 • 调查询问类笔录用途广泛,公证机构、仲裁委员会和律 师事务所的人员,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也经常使用这 类笔录。 • 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派员进行调查时制作 的笔录,称调查笔录; • 公安机关依法向本案证人或被害人进行查询了解案情时 制作的笔录,称询问笔录。 • 调查笔录与询问笔录是同一类文书,功能相同,只是在 不同的司法机关中名称不同。这两种笔录检察机关也使 用。
二、庭审笔录的内容和制作要求
• (一)首部 • 1. 标题。 注明 “法庭审理笔录”。 • 2. 写明时间(包括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以及旁 听人数,然后列出合议庭成员名单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 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最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
• (二)正文 • 1. 宣布开庭。 • 2. 法庭调查。 • 3. 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笔录中,应加强有关证据问 题的记录。
一、笔录的概念
• 笔录,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 关、律师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文字形式如实 记录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的实录体法律文书。
• 笔录的制作主体较为广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公证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 均可制作。
• 对于诉讼案件而言,笔录是案卷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 定诉讼证据之一。在各种非诉讼活动中,笔录也同样起着证 明的作用。从外在表现形式来说,笔录是用规范的文字记录 (包括电脑打印)相关事项于规范的笔录纸上,而不能采用图 形、符号等方式进行记载,也无须利用录音、录像等现代化 手段予以记录。作为不同的证据种类,它们所起的作用各不 相同,可以互相印证补充,但不能相互替代。
制作讯问笔录

制作讯问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002年12月12日 10:52 汤松辉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书面记录。
讯问的目的是查清案情,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是言词证据的一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也是司法机关侦查人员分析案情,研究问题,处理案件,总结经验教训,检查办案质量的重要文字依据。
尽管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对讯问笔录进行了格式化规定,但是,由于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在形式上和具体制作上,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
随着庭审方式的不断改革,对抗性增强,这些不足极易成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借口。
所以,依法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显得尤为重要。
一、讯问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受原有制作讯问笔录模式的影响,存在一些不够严谨和不尽合法之处,容易使出庭公诉陷入被动,影响庭审效果。
主要体现在:1.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事项过于简单。
有些笔录或只写“介绍身份 说明谈话要求”,或只写“进行法制宣传”等,便直接进入正文。
由于告知事项过于简单化,犯罪嫌疑人容易借此否认曾经告知,进而翻供。
2.笔录人过多用自己的语言组织记录。
有些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不高,在讯问中回答问题模糊,甚至答非所问,侦查人员往往在笔录中用自己的语言组织记录,这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日后在庭上质证时,犯罪嫌疑人易推翻讯问笔录中的内容。
3.尾部制作过于笼统。
笔录尾部的制作也是讯问笔录的薄弱环节。
有的犯罪嫌疑人只写上“属实”,或“一样”,或“看后一样”。
这样的词句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真看过笔录,往往会造成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大大减弱。
4.讯问笔录最后没有讯问人员签字。
许多讯问人员不够重视这个问题,有的讯问笔录最后无讯问人员签字,或有的是他人代讯问人员签字,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侦查学询问、讯问、辨认、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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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照询问地点的选择,可以分为走访询问
和传唤询问。
•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在宾馆、茶楼
等地点询问证人,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 关法规的要求,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 3、按照侦查人员的身份是否公开,可以分
为公开询问和秘密询问。
• 二、询问应当遵循的原则 • 1、询问应当有计划、有准备的进行 • 2、实事求是的原则 • 3、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
• (4)运用证据,打破僵局
• (5)利用矛盾,瓦解抵抗
• (6)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 2、讯问中的语言
• (1)应对回避的语言
• (2)攻心语言
• (3)模糊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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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讯问的法治化
• 1、确立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2、确定律师帮助规则
•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侦查实验的任务
•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
• 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 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 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
是否吻合一致;
•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
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 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发生变异;
第八章 询问、讯问、辨认、 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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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询问
• 一、询问的概念、种类 • 侦查中的询问,是指侦查人员用谈话或者问
话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活 动。
• 1、按照询问的程序是否完备,可以分为正式
询问和非正式询问。
• 正式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出市证件,并告
公安讯问笔录常见问题和制作规范

公安讯问笔录常见问题和制作规范【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法度笔录一、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一)指名指事问供讯问中遇到犯罪嫌疑人不肯供认时,办案民警写上判断的案件经过让其回答是或否。
(二)语言表述不规范如,语句不符合语法规则,甚至出现错字、别字;记录被讯问人的回答时,使用了公安术语,对被讯问人回答的黑话、俗语未作进一步注释等。
(三)事实方面的“七要素”残缺不全(四)显失公允仅记录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忽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时限要求二、讯(询)问笔录事实部分应具备的基本要素事实部分的基本要素有:何时、何地、何人、何物、何原因、何行为、何结果,简称“七要素”。
(一)“时”是指案件发生时间时间有日期和钟点之具体,日期统一使用公历:钟点有12小时与24小时制之别。
(二)“地”是指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与空间(三)“人”是指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员一般是指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
(四)“物”是指涉及案件的作案工具和被侵害财物(五)“原因”是指引发案件的起因(六)“行为”是指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具体动作、被害人在被侵害过程中的相关动作(七)“结果”是指因嫌疑人的具体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或其他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形成的某种后果三、讯问笔录制作的总体要求(一)讯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不得引供诱供,不得刑讯逼供。
(三)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要有其法定代理人在场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四)讯问笔录尽量不要有涂抹的痕迹,尽量保持笔录页面美观。
如果有改动之处需要被讯问人在改动处捺印。
(五)法定的从重从轻情节要讯问清楚。
(六)要讯问是否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七)要讯问能否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争取立功。
(八)笔录要有所取舍,不能记流水帐。
(九)笔录要反映出被讯问人的语言特征。
四、制作讯问笔录的记录要求和常见记录方法讯问笔录是以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讯问人的回答为形式法律文书,通常要流转多个司法机关,经过多人阅卷。
2023年开大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答: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揭露、证实和处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所有活动。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对于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指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职能管辖答:职能管辖又称备案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4、辩护答:辩护是指针对控诉,提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去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5、刑事诉讼代理答: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答: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备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备案和审判。
这类案件称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讯问和询问区别

讯问和询问区别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因涉嫌犯罪已经被立案侦查的对象;询问的对象是证人、被害人、知情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1.主体与人数: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时间(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3.地点(1)被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2)未被羁押的:现场①需出示工作证件,才可以口头传唤②住处③指定地点④检察院、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4.步骤与方法(1)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①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4)同步录音录像①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②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③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检察院、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5)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1.主体与人数:无限制2.时间:无限制3.地点(1)现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2)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4.步骤与方法(1)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法律文书写作一、选择题1、法律文书适用范围作出正确表述的一项是A. 诉讼案件B.非诉讼案件C. 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D.纪检案件和监察案件[]2、法律文书的特征是A、具有法律效力B、具有法律意义C、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 D 、具有执行意义[]3、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指制作法律文书的根本目的和中心意思,制作时,应该考虑与注意的是A、多多益善B、宁缺勿滥C、各取所需D、明确单一[]4、法律文书最基本的叙事方法是A、顺叙B、倒叙C、插叙D、补述[]5、法律文书选用材料的原则是A、有闻必录B、有利C、客观真实D、简洁[]6、民事起诉书中的案情部分,主要内容写A、当事人身份事项。
B、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
C、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力。
D、分析论证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
[]7、民事诉状中“附:证据××份”属于民事起诉状结构中三大部分的A、首部B、正文C、尾部D、附项[]8、合议庭评议笔录,其尾部须签名的有A、审判长。
B、书记员。
C、合议庭成员。
D、审判长、书记员。
[ ]9、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理由。
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A、说明。
B、分析。
C、分析论证。
D、叙述。
[]10、民事、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必须A .清楚明了B.简明扼要C.正确D.明确具体[]11、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在诉讼费用负担之后,另一行写:“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A、予以认可。
B、予以认定。
C、予以确认。
D、予以承认。
[]1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写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C、“维持原判”。
D、“驳回上诉”[]13、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A、用语法律化B、用语标准化C、用语书面化D、用语成文化[]14、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针对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断。
询问笔录与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与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是在法律程序中常用的两种记录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和目的。
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或调查人员在询问证人、受害人、嫌疑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时所作的记录。
询问笔录的目的是获取信息、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或调查案件。
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会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回答以及其他相关细节。
询问笔录通常用于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讯问笔录则是指执法人员或司法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所作的记录。
讯问笔录的目的是调查犯罪事实、获取犯罪证据以及确定被告人的罪责。
在讯问过程中,记录人员会记录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讯问笔录通常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无论是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都需要记录人员准确、客观地记录被询问或讯问人的陈述和回答。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并对案件的处理和裁决起到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会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来执行询问和讯问,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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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笔录中讯问的名词解释
司法笔录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法官或询问人员与当事人进行正式的讯问,并将讯问内容详细记录下来的文书。
这一重要的法律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透明,并提供了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在司法笔录中,有一些常用的名词术语,下面将对这些名词进行解释。
一、询问人员
询问人员是指在司法程序中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讯问的人员。
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询问人员可以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
他们必须具备执法能力和专业知识,确保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被询问人
被询问人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受到询问的当事人。
通常情况下,被询问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证人。
被询问人有权保持沉默,但在一些司法制度中可能会受到法律条款的限制。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并配合询问人员的调查。
三、宣誓和誓言
宣誓和誓言是指在讯问过程中,询问人员要求被询问人对所作陈述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的一种仪式。
被询问人必须发誓或宣誓在法庭上如实陈述,否则可能会面临作伪证的指控。
宣誓和誓言的目的是确保被询问人对自己的陈述负责,并警示其所作陈述的重要性。
四、辨认和确认
辨认和确认是指在讯问过程中,询问人员要求被询问人对相关物品、人员或事件的辨认或确认。
辨认可以是视觉辨认、声音辨认、书面辨认等形式。
被询问人的确认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调查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谨慎进行,避免误导或错误。
五、自愿性和强制性
自愿性和强制性是指在讯问过程中,被询问人是否自愿参与讯问,以及是否受到法律的强制。
在一些司法体系中,被询问人有权拒绝回答问题或保持沉默,而在其他司法体系中,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被询问人进行回答。
保护被询问人的权利,确保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是司法笔录的重要内容。
六、交叉质询
交叉质询是指不同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互相质问和回应。
在一些法律制度中,被告人可以对证人的证词提出质疑,进一步核实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词的真实性。
交叉质询是公正审判中重要的程序,有助于揭示真相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七、证人保护
证人保护是指司法程序中对证人进行保护和安全措施的一种制度。
证人在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词和信息对案件的发展和审判结果起到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证人的安全和真实陈述,司法机关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提供匿名证言、安排证人保护等。
八、法定记载
法定记载是指讯问的内容必须被详细记录下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透明。
在司法笔录中,记录应当准确反映讯问的全部过程,包括问答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
法定记载是司法程序的基石,它提供了能够查证和辩论的依据,保证公正的司法审判。
总结起来,司法笔录中的名词解释涵盖了讯问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和操作方法,有助于加强对司法笔录的理解,维护公正的司法程序。
司法笔录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它对于证明事实、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