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学位申请灵活就业务工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务工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职权名称
居住证持有人灵活就业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法定依据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教委关于《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实施机构
教育局(中学科பைடு நூலகம்小学科)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责任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向居委会申请,提交居住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2.居委会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材料,审核其身份和就业内容。
4.按时办结,居委会填写就业证明,并加盖公章。
5.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对于居委会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并加盖公章。(灵活就业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街办事处留存。)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签注以及积分落户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公民在本市就业、就读、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医保、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居住证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承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村)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
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公民,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外地到天津上初中的入学流程

外地到天津上初中的入学流程标题:外地学生到天津上初中入学流程指南一、了解政策首先,您需要了解天津市关于外地学生入学的相关政策。
天津市教育局会定期发布关于非本市户籍学生的入学规定,包括报名条件、所需材料、报名时间等。
这些信息通常会在天津市教育局官方网站或各城区教育局官网上公布,务必及时关注。
二、准备材料1.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父母页和学生本人页。
2. 父母在天津的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并在天津有稳定的居住地址。
3. 学生的原学校成绩单:证明学生的学业水平。
4. 父母的工作证明或营业执照:证明父母在天津有稳定的工作或经营。
5.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社保证明、租房合同等,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三、报名登记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携带上述材料到目标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进行报名。
如果有多个选择,建议提前了解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环境等因素,选择最适合孩子的学校。
四、资格审核学校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入学条件。
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学校将接受报名。
五、参加测试部分学校可能会对报名学生进行入学测试,包括学科知识测试和面试,以评估学生的学术能力和适应能力。
六、录取通知通过测试后,学校会发出录取通知书。
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完成后续的注册和缴费手续,即可正式成为该校的学生。
七、后续安排完成注册后,学校会安排新生入学教育,包括熟悉校园环境、了解学校规章制度、领取学习用品等。
同时,家长也需要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心理调适,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环境。
以上就是外地学生到天津上初中的一般流程,具体步骤可能会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随时关注官方信息,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祝您的孩子在天津的学习生活一切顺利!。
天津居住证管理制度(共15篇)-规章制度

天津居住证管理制度(共15篇)-规章制度篇1:天津居住证管理制度《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拟从今年9月至12月,试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员额总量”新制度,取消现行暂住证,以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常住人口,以积分制遴选外来落户人员,以员额总量控制年度落户人口数量,在我国特大型城市中对外来常住人口入户立足于适度放宽,并使他们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据天津市发改委主任张志强介绍,至底,天津外来常住人口393万,其中就业人口276万,占全市就业人口的34.3%。
天津常住人口高速增长与户籍人口老龄化问题并存,有必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适度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条件,使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比例合理,增强城市活力。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外来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半年以上者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投资办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者,就可申请积分入户。
积分指标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违法失信的负积分。
积分入户分值将透明公示发布,供查阅核实监督。
天津将有首批外来常住人口积分入户。
张志强说,天津20常住人口1413万,将确定积分入户年度员额总量。
在、20试行期,指标设定为每年2万人,加上投靠亲属人员,预计每年新增入户总量约为6万人,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居住证持有人将享受如下的公共服务:随迁子女可在津接受义务教育、申请报考中职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积分排名达到入户标准分值并列入入户人员名单者,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津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免费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参加天津职工的各项社保,并有相关待遇。
本人及子女的'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卫生服务。
据悉,天津将完善居住证积分、积分入户和子女教育等管理细则,建立全市统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并研究已有的蓝印户口政策。
天津小学入学政策

天津小学入学政策天津是一座充满活力的城市,小学入学政策也反映着天津的发展趋势。
入学政策旨在维护孩子们的权利,促进健康、安全地进入小学。
本文将介绍天津小学入学政策,以期提示家长在报名小学时,需要遵守的规定及要求。
首先,招生的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小学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小学招生具有一定的管理政策,制定了适用范围、入学条件、年龄限制等入学政策。
其次,小学招生范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该招生范围,即入学对象由天津市居民子女和父母同住在天津市的外省市子女组成。
再次,小学入学条件。
根据该政策要求,报名小学的家长及其子女必须提供学籍证明、一寸近期免冠照片、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文件(难民证、优抚证、贫困证)等资料。
此外,小学入学年龄限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小学招生的实施意见》规定,报读小学的申请人,其年龄应在小于(含)今年7岁6个月的儿童,并且年龄要求受学校招生范围限制。
最后,报名审核。
家长在报名小学时,要提交学籍证明、一寸近期免冠照片、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文件等资料,通过审核后,家长可以按照要求参加小学招生宣讲会,确认报名。
综上所述,天津市招小学生的政策是维护孩子们的权利,促进健康、安全地进入小学的政策,而参加招生的家长,则必须了解本文所提到的政策规定,确保入学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确保孩子们安全入学。
此外,家长及孩子们还有责任,要切实履行遵纪守法的义务,遵守社会道德文明公约,积极参与学校的文化、体育等活动,健康发展。
以上是关于天津小学入学政策的介绍,希望家长们在报名小学时,能够遵守上述政策,确保孩子们能够安全地进入小学,同时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为促进小学教育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局关于做好XXXX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内容,为切实保障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顺利完成我区XXXX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任务,特制定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XXXX年入学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根据教育资源的承载能力,实行“积分入学,统筹安排”的招生政策。
二'入学办法1.教育局对已申办有效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实行“积分入学,统筹安排”的招生政策,将“居住证年限、社保年限(或营业执照年限)”作为统筹安排公办学位的依据。
2.满足民办学校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端口”选择1所的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录取工作按照“登记+电脑随机派位+学位确认”模式进行。
报名学生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可根据家长意愿直接录取;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
三'学位统筹1.科学设置计分项,对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随迁子女“申请资料”逐项打分。
(1)详见“附件4-1”《xxxx年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小学资料审核计分表》。
(2)详见“附件4-2”《xxxx年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初中资料审核计分表》。
2.现场审核对“申请资料”计分。
申请资料为:(1)拟入学儿童或少年的户口簿。
(2)计分资料(二选一)。
①拟入学儿童或少年的法定监护人(父或母)在公安部门办理的近六年的IC卡居住证、法定监护人(父或母)在连续缴纳的近三年的社保证明材料(由社保局出具)。
②拟入学儿童或少年的法定监护人(父或母)在公安部门办理的近六年的IC卡居住证、法定监护人(父或母)作为法人代表在工商部门办理的近三年的有效营业执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津政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3〕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籍等相关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
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津教委[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1〕103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近年来,随着天津与港、澳地区合作机制不断完善,经贸合作和社会领域的交流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香港、澳门同胞来津投资经商和服务于相关机构,其子女需来我市中小学就读。
为优化投资环境,满足来津投资及就业的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入学需求,依据天津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我委制定了《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一、本意见所称港澳学生是指在津投资的港澳同胞及受聘于本市相关机构的港澳同胞子女。
港澳同胞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政策。
(一)港澳同胞适龄子女需在津入小学,应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区县教育局在其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就读。
(二)港澳同胞适龄子女需在津升入初中,应按照各区县确定的初中招生办法安排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需在津升入普通高中者,按照本市招生政策,参加全市统一招生录取。
(三)港澳学生转入我市中、小学,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
因特殊情况中途插班就读者,由区县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
(四)港澳学生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初中文化程度,并参加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学业水平考查。
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港澳学生应纳入本校招生计划,并与本市学生统一招生。
二、港澳学生到我市中小学就读,应出示学生本人及父母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居住地所属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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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办事指南
∙2014年05月30日
∙来源:天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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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天津正式公布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为了方便大家,特意做出了一款可以自动帮您计算积分的天津积分入户计算器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于每年5月(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在转学前一年到居住
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
门于每年暑假期间(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统一审核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
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
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
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
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
业考试,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