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津教委〔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意见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按照国家《义务教育法》和我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目标推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教育公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目标是,坚持依法治教,强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责任,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健全科学、明晰的义务教育入学制度。
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以内涵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九年一贯制、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引进高校及社会资源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的差距,加快实现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加强基础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建设,完善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轮岗、教师交流制度,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名学生。
三、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各区县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本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校学位。
天津市小学入学条件

天津市小学入学条件
天津市小学入学条件
小学,是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天津市小学入学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入学条件
招生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二、入学方式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持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具体入学要求按照各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方案执行。
三、随迁子女入学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
扩展资料
为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早在1986年,国家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
这些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
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
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学位申请灵活就业务工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务工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职权名称
居住证持有人灵活就业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法定依据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教委关于《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实施机构
教育局(中学科பைடு நூலகம்小学科)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责任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向居委会申请,提交居住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2.居委会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材料,审核其身份和就业内容。
4.按时办结,居委会填写就业证明,并加盖公章。
5.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对于居委会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并加盖公章。(灵活就业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街办事处留存。)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签注以及积分落户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公民在本市就业、就读、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医保、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居住证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承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村)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
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公民,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天津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津教委规范〔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党厅〔2017〕122号)精神,创新引才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优化人才环境,大力聚集各类优秀人才,加快"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为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园入学提供保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对于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随迁子女按照人才需求和就近方便原则,在"绿卡A卡"有效期内,由教育部门协调落实入园入学,即来即办。
二、办理方式(一)幼儿园阶段1.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向随迁子女拟入幼儿园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学前科(教育科)负责办理入园具体事项。
3.随迁子女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区教育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其入园。
(二)小学阶段1.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向随迁子女拟入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
2.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小学科(教育科)负责办理就学具体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到校上课。
3.随迁子女到校上课的同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尽快为其办理入学或学籍转接手续,并为其提供教材等就读保障。
(三)中学阶段1.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向随迁子女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
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

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初级中学简称初中,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内。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文章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篇1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外地孩子在天津上初中需要父母有一方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并且提供以下材料才可以入学: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需要提供哪些基本材料?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要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天津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需持有以下材料: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天津外地孩子上初中政策篇2十几年间,在我的家乡,送孩子去外地求学成为了一股潮流与风气。
据说一部分家长认为当地教育非常糟糕,于是就送孩子前往外地求学了。
事实上,当地确有一批不懂事的少年,当地一些孩子很放纵,家庭经济情况又不好。
父母不管不顾,就这样的孩子长大以后初中就读基本就呆在本地学校了。
而这样的学生在本地的学校,如何本地的老师又不能够尽到很好的教管义务,当地学校就会陷入一团糟。
因此,在客观方面来说,家长送孩子外出求学渴望让孩子获得一个高质量的就学环境,是情有可原的。
然而,送孩子外出求学势必造成一个局面,那就是当地学校生源不足,得不到发展,供不起优良师资,那么当地学校的孩子就无法得到应有的、妥善的教育。
久而久之,生源只会越来越少、越来越差,越是低水平、不上进的'孩子充斥在这样的学校里,而有钱人家的孩子都送外去就读好学校了。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cd324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7d.png)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我市也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
为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我市重新制订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将于2014年2月17日新学期开始实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2月13日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建立科学严谨、便捷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领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教委负责制订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学生数据库,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系统实施高中学籍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区县教育局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高中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津政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其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经过共同努力,较好地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一)充分认识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外来务工人员为我市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构建和谐天津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承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教育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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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市教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相关申请登记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中考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按照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考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三条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区县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教育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应制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公安部门应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应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