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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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2020年转学政策

天津市河东区2020年转学政策

天津市河东区2020年转学政策
根据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局发布的2020年转学,具体如下:
1. 转入:天津市河东区将对需要转入该区就读的学生进行登记和审核,确保学生按照入学条件进行转入。

转入学生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迁移证明,学籍证明以及转入后续跟踪评估表。

2. 转出:天津市河东区将根据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学区的平衡发展,对需要转出该区就读的学生进行审核和审批。

转出学生需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迁移证明,学籍证明以及转出后续跟踪评估表。

3.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针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问题,天津市河东区将补充完善相关,确保流动人口子女能够顺利入学并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

4. 重点学校的转学:对于重点学校的转学申请,需经过专门的审核委员会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学生符合该学校的录取条件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概述,具体细则以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局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对于转学的具体操作和流程,建议与相关学校或教育局进行进一步咨询。

天津高考加分政策

天津高考加分政策

20XX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2017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1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2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加分10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分1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加分5分投档。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2017年天津异地高考最新政策取得常住户口后可在津参加高考。

目前天津市暂未发布2017年招生报名通知,但根据去年的时间推测,也将在11月份开展相关工作。

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规定:1.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2.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即,随迁子女暂时不能在津参加高考,只能参加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不过,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考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1、今年1月1日起,本市取消了哪些高考加分项目。

本市按照五部委《意见》要求,以2016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取消全部7项鼓励类加分项目,分别是奥赛获奖者、科技类竞赛获奖者、市级优秀学生、两次以上市级三好学生(其中一次须是高三年级获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及两项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包括重大体育比赛获奖者、二级运动员统测合格者)。

天津市小学入学条件

天津市小学入学条件

天津市小学入学条件
天津市小学入学条件
小学,是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天津市小学入学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入学条件
招生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二、入学方式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持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具体入学要求按照各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方案执行。

三、随迁子女入学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

扩展资料
为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早在1986年,国家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这些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

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

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学位申请灵活就业务工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学位申请灵活就业务工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学位申请灵活就业
务工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职权名称
居住证持有人灵活就业人员开具就业证明
法定依据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教委关于《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实施机构
教育局(中学科பைடு நூலகம்小学科)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责任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向居委会申请,提交居住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2.居委会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材料,审核其身份和就业内容。
4.按时办结,居委会填写就业证明,并加盖公章。
5.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对于居委会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并加盖公章。(灵活就业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街办事处留存。)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签注以及积分落户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公民在本市就业、就读、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医保、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居住证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承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村)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

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公民,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9号)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我市也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

为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我市重新制订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将于2014年2月17日新学期开始实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2月13日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建立科学严谨、便捷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领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教委负责制订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学生数据库,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系统实施高中学籍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区县教育局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高中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外地人可以在天津上高中吗

外地人可以在天津上高中吗

外地人可以在天津上高中吗1、不可以。

2、因为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某某某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

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3、也就是说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未落户之前,其子女只能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不能上高中。

外籍孩子转学参加天津普通高中招生和参加普通高考,其父母必须是天津户籍人口或蓝印户口。

拓展:1、天津外地人可以办理居住证,但必须参加积分落户,在津落户后,其子女可随迁至津。

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实施后,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常住户口后,其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2、根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外来人员取得居住证后,随迁子女可以申请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本市报考职业院校,参加春季高考。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正式户口,其随迁子女按照某某某策也取得本市户口后,可以在津参加中考和高考。

但是否能参与高考与落户时间有关,具体要看教育局关于高考前转学的某某某策。

外地户口在天津上高中和高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非津籍”高中考生通过积分投靠落户的,可在天津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2、具有三年普通高中学籍的“非津籍”高中考生,如在普通高考报名前已取得蓝印户口,可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3、“非津籍”高中考生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名参加春季高考招收高中毕业生考试(高职院校自主招生),高职毕业后还可参加高职升本科考试。

4、“非津籍”高中考生若不愿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可回户籍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津教政〔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做好2021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加强内涵建设,着力发展素质教育,着力提高育人质量,加快构建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严格规范招生入学工作程序,确保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统筹,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府责任。

(二)坚持属地管理,落实区政府义务教育主体责任,以区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三)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稳定。

三、重点任务(一)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成果。

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十四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和人才引进政策等因素,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加快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有效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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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概括(供参考):外地员工子女入学有两种情况。

1、有居住证无户籍的人员子女,符合国家要求的其他条件后,可以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结束后通过招生考试,可以进入职业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就学。

2、通过积分落户获得天津户籍的人员子女,符合国家要求的其他条件后可以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结束后通过招生考试后,可进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就学。

具体国家文件如下(津政办发2013113号):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市教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于每年5月(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在转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暑假期间(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统一审核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应持转出学校及转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地级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在本市报考普通高等院校。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和投靠落户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依据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和投靠落户地,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据本地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切实加强教育资源建设,努力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负责完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严格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配套实施细则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负责具体受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

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二章申领第五条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技术职称、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报人保管。

第六条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第八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场核对申领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居住登记信息、填写制证信息,采集申请人指纹,通过照片认证回执读取申请人照片,打印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十条受理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制证信息上传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第十一条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对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上传和本中心直接受理登记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上传制证信息;对审核有误的,发回原受理单位审核处理,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居住证发至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居住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至原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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