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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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If there is a project, first consider whether anyone will do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

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案件案件的重要证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要。

那么,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接下来为大家解答。

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一)从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入手。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

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从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入手。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从鉴定标准适用入手。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

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

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

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摘要在如今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意见的争议不断,许多学者纷纷质疑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

主要为:其一,部分鉴定人专业能力不够。

其二,鉴定启动难,专家辅助人制度形同虚设,法院拥有对依申请鉴定的决定权。

其三,鉴定人出庭作证意愿不强。

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现实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使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形式化。

其四,鉴定意见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鉴定意见毕竟只是鉴定人的一种主观判断,我国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往往注重形式审查,难以保证其真实可靠。

因此,面对上述鉴定意见产生的问题,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相关制度进行改善,确保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受到合理有效的质证,引导法官做出正确判决。

关键词: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可靠性一、鉴定意见概述(一)鉴定意见的概念鉴定意见是指当诉讼中涉及某些领域的专业问题时,鉴定人被委托按照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得出判断的意见。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作为刑事八大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变化,但其承载的意义是不同的,原来的鉴定结论包含了法官对于该证据毫无保留的信赖,既然都是“结论”了,当然应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几乎也不敢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而法官就会理所当然的将其作为定案根据。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再加上鉴定人可能会出点小差错或者素质不高等都会影响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因而鉴定结论并不完全是值得信任的。

所以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不仅说明了立法者意识到了鉴定结论的缺陷,也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逐渐完善。

(二)鉴定意见的特征鉴定意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科学性与专业性。

鉴定意见涉及的都是科学领域的专业问题,依照科学的方法与原理得出的,同时它的结论也依赖于科学的发展。

第二,法律性与诉讼性。

鉴定意见毕竟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它在鉴定过程中必然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

第三,主观性与客观性。

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律师庭审中如何审查质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

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当然,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律师需要学习面对鉴定意见究竟该如何审查与质证的能力。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

二是资历、能力要求。

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

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

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原创版】目录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际应用四、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文一、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概述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所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这一规则旨在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便为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具体内容鉴定意见质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中明确阐述其鉴定的依据、方法和过程,以便于其他人对其鉴定意见进行理解和质证。

2.鉴定人在接受质证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回答质证人的问题,并对其鉴定意见进行详细解释。

3.鉴定人在质证过程中,不得隐瞒或者篡改鉴定意见,不得伪造或者故意损毁鉴定材料。

4.鉴定人应当尊重质证人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压制或者阻碍质证人的质证行为。

三、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应当严格按照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要求,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质证人在进行质证时,应当依据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评价。

3.司法机关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参考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对鉴定意见的真伪和价值进行判断。

四、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遵循,可以有效地防止鉴定人出具虚假或者错误的鉴定意见,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保障质证人的权利。

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实施,可以确保质证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质证权利,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3.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重要知识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司法考试行诉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司法考试行诉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司法考试行诉法考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是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环节。

原则上,一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是如此。

因此,在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时,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会因未经质证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不过,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对被告缺席判决的情形)在对证据进行对质和辨认过程中,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一)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对书证和物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当事人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二)对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人原则上应向法庭出示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审查证人证言必要而有效的方式。

一般而言,证人均应当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言词询问。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必要时,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包括:(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导读: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指的是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性的机构出具的关于某些专门性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庭质证中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某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漏洞,不具有客观性。

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疑虑时可以提出质证意见,下面了解一篇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的范本原告W诉被告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洛阳市__区人民法院委托洛阳__法医司法鉴定所对“W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__年x月x日进行了鉴定,于__年x 月x日作出洛X司鉴所[]X鉴字第__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W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

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望合议庭在证据采信时予以考虑、采纳:1、该鉴定于__年x月x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申请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不移送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质证人亦提出“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的异议。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鉴定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

故被鉴定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告无关。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鉴定意见质证

鉴定意见质证

鉴定意见质证鉴定意见的质证-08-29刑事事务作者:张成鉴定是“法官背后的法官”在存在鉴定意见的案件当中,鉴定意见几乎无一不左右着判决结果:罪重或罪轻,甚至有罪或无罪高高在上的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往往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得其法,沦为鉴定意见的被动执行者,“鉴定审判”往往代替了法官的审判工作例如:故意伤害害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故意杀人案件中死亡原因的鉴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痕迹、车辆性能、车速鉴定,危险驾驶案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毒品案件中毒品成份、含量、数量的鉴定、涉财类犯罪中财物、房产等价值的评估鉴定、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伪劣产品案中销售数额的审计报告、会计鉴定,等等但是,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整体鉴定能力还是参差不齐的在某些鉴定领域或者说某些地方的鉴定市场中,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管理、鉴定意见的出具都相当混乱比如常见的房地产价格鉴定、审计鉴定、名贵饰品、奢侈品、古玩字画的鉴定等等正是大量简陋、粗糙、令人发指的不负责任的鉴定,蒙蔽了司法人员的法眼,树立了司法机关将冤错案件进行到底的决心“想赢的律师要比检察官强在哪?”,强在我们知识体系的更深入,对案件的把握更透彻,捍卫人权的决心更强大有发现、揭露、推翻控方鉴定意见的能力,就是我们刑辩律师必须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有时需要借助外力的一项基本技能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大体来说,鉴定意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种类我们在财产犯罪类案件中常见的价格鉴定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鉴定意见还有常见的审计报告,也不属于鉴定意见,但由于在案件中比较多见,在本文中也有所提及,后文中不再专门注明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对象是否符合鉴定范围鉴定对象是具体案件中涉及专门知识需要由鉴定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就其专业问题给出意见的对象比如字迹、光盘中的内容、物品的化学属性等等鉴定机构在依法登记时都有鉴定业务范围,侦查机关就某鉴定对象的某专业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符合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常见的超范围鉴定比如审计报告中对审计结果得出的数额认定为系违法所得,就属于对专业问题进行了法律评价,越俎代庖干了超出专业范围的法律评价的活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XX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对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作了规定,比照辨别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的鉴定中,可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会有更细致的规定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需要由两名以上有事故认定资格的交通警察出具,这种资格一般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颁发此外,还有复核人的问题在鉴定中,一般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还要有一名复核人,复核人不能是鉴定人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也属于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不合格的一种比如在交通事故成因鉴定中,对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进行了论证分析,这既属于超出鉴定范围鉴定,也属于对鉴定事项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鉴定材料的狭义的鉴定材料简称检材检材常见的比如血液、足迹、指纹、唾液、毛发、违禁物品等检材一般从案发现场或被告人、被害人身体部位取得,提取、固定、编号、保管、送检都有详尽的规范要求对相关要求的违反,意味着检材同一性有可能存疑、且检材可能受到污染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专门针对毒品案件制定了专门、细致的规范该规定也引起了业内外的高度关注在这一规定之前,公安部办公厅 XX年x月x日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却鲜有人知道其中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第九条规定: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注意引用广义的鉴定材料还包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之外的关于案情的材料重要的补充卷宗中的材料可能影响鉴定意见又未在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材料中列明的,应当指出,提出质疑对鉴定方法的质疑比如,在常见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酒精含量的检测,就有多个现行有效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以及若干省、市的地方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的强制性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规定,且该标准是专门适用于行使中的车辆驾驶人的鉴定方法适当,还要审查鉴定设备、仪器是否先进,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日常维护、对衡器进行了鉴定前的校准鉴定意见结论是否确定、唯一在鉴定意见中,偶见“不排除”或者“均系…原因之一”或者“等原因”等字样这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能联系起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鉴定意见给出的死亡原因是“高度醉酒、情绪紧张、外力等因素”综合导致脑梗病变死亡结合案情,高度醉酒是其自身饮酒所致,情绪紧张是其酒后滋事所致,而外力包括行为人的外力和其自家亲友推搡、拉拽等外力即行为人的外力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排他的因果关系,其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最后该案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

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常用质证要点

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常用质证要点

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常用质证要点编者按:鉴定意见作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在案件事实认定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做出,因此,鉴定意见被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由此导致刑事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见质证难以下手,无从下手。

但是,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有迹可循,有法可依的。

下面,笔者就详细列举鉴定意见的常见质证要点。

1、本案是否需要鉴定问题。

举例:鉴定是由专门知识的人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过程。

例如在被害人数众多的经济案件中,仅仅靠侦查人员想当然的进行数字的加减乘数是不可行的,必须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这通常出现在传销、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受害人数众多的案件中。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有无鉴定资质。

举例:律师在阅卷时,要注意审查鉴定机构以及相应的鉴定人员有没有对鉴定问题的鉴定资质。

例如,物价鉴定需要价格鉴证师签名,价格鉴定员不能单独鉴定。

质证意见: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则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有异议。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鉴定意见中结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举例: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被告人直至拿到起诉书才知道自己的犯罪数额,并且辩护律师通过仔细查看阅卷,都未发现案件中有《鉴定意见通知书》。

如此一来,本案办案机关并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质证意见:合法性有异议。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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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 3、履行举证责任的程序保障 保障当事人双方作为对等的诉讼主 体,平等地参与诉讼程序,给调查和 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据声明的概念和作用 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质证主体就法 庭上所出示的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的 询问、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 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是在 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存在 的技术性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对司法鉴定 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为了充分保 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法上 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 实的准确认定,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和 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了专家辅助 人的制度。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所谓的专家辅助人,又称为诉讼辅助人或 专家技术顾问,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 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 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委托并经法 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 实所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 意见和评论的人。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 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 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 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为庭审质证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直接原则是指法官调查证据,必须以直接的方 式进行。言词原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外,法庭审理活动应当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对证据保 持直接接触,并在各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才 能进行证据调查,也即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 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陈述,以及检验物证、审查书证和鉴定结 论,从而产生直接的感知,进而形成对有关案 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质证的作用 证据质证的前提是证据出示。证据出示是 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 事人展示证据的行为。只有当事人出示证 据后,法官才可以组织当事人对出示的证 据进行质证。 (1)质证是实现证据诉讼功能的必然要 求 在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必须接受当事人 的互相质证,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质证主体 质证主体是在质证程序中享有质证权利、 承担质证义务的当事者。他们与案件事实 、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不同的 诉讼程序中,质证主体略有差异。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2)质证是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目的的诉 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诉讼主体在正当程序中藉以维 护其实体权益的保障,是诉讼正当程序的 标志。这种程序保障是为保障审判的公正 ,而在程序上设置特定的程序要求和规范 性的规则,使法官不能凭借自己的好恶或 从某种利益观念出发来对是非问题加以判 断,而是以某种特定化的、能够反映客观 公正的准则来解决纠纷。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质证的原则 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 交叉询问规则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 只有坚持法官中立地位,保障当事 人平等地位和平等质证的诉讼权利的 前提下,质证活动才能正常开展。同 时,坚持这一原则,也有利于防止法 官产生偏见或者先入为主,使质证能 够真正取得实效。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3)质证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法定 方式 质证作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主体举证与法 院认证中的关键环节,为法律所明确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主张和 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当双方当事 人对某一证据争执不下时,法院或者出示 依法调查的证据,以便当事人质证,或者 决定案件延期审理,由当事人补充证据, 或者根据证据规则依法判决。因此,只有 充分发挥庭审的质证功能,才能达到去伪 存真,依法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 确的判断。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 定人、勘验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证诉讼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 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交叉询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 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 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5 条规定:“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 传唤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 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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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
3、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鉴定意见不可替代,但是其证据力 并不当然优先于其他证据。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 1、举证责任概述 重点阐述举证责任的概念及行为责 任和结果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2、举证责任承担 重点区分三大诉讼法中举证责任承 担主体及立法的区别。
第八章 司法鉴定意见的应用 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 据效力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
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 1、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 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我 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都将司法鉴定意见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 形式。 2、鉴定意见的诉讼功能 是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是 鉴别、认定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主 要手段。
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鉴定人出庭接 受当事人的发问,解答鉴定过程中的相关 技术性问题,是其法定义务。当事人等对 在法庭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都享有发表意 见、进行询问、予以质疑和说明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本质是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法 律和事实而享有的异议权,其目的在于实 现证据的诉讼功能,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其 证据力的认定和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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