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注意要点(肖桂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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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中的取证技巧与方法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中的取证技巧与方法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中的取证技巧与方法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收集、整理和保留证据材料,以支持司法审理的公正与正义。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取证技巧与方法对于确保案件调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常用的取证技巧与方法。

一、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指当事人或事故现场发生后,司法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的现场勘查行为。

通过现场勘查,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案发现场的情况,为案件调查提供重要的物证和目击证人。

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没有损坏、移动或破坏现场的任何物品;2. 详细记录现场的状况、位置和关键细节;3. 采集物证,如指纹、血迹、工具等,需要妥善保管并及时送往实验室进行鉴定。

二、询问调查询问调查是指司法部工作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目击者和相关人员,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的行为。

在进行询问调查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技巧:1. 询问时要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询问过程合法;2. 询问问题要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引导性的提问;3. 不应施加过分的压力或威胁,以获取真实可信的口供。

三、书证鉴定书证鉴定是指对于案件中涉及的书面文件或证件进行鉴定分析。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进行书证鉴定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2. 鉴别文件的真伪,包括检查印章和签名的真实性;3. 分析文件的内容和表达方式,以确定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四、手机取证手机取证是在案件调查中对手机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和鉴定的过程。

由于现代社会手机的普及,手机取证已成为司法部工作人员不可或缺的技巧之一。

在进行手机取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使用专门的手机取证工具和设备,确保取证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尽量避免对手机进行操作,以免影响手机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3. 将取得的手机数据进行妥善保存和备份,以备后续调查和审理使用。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

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不仅能够对一些事件进行鉴定,而且鉴定的结果是直接涉及到赔偿金额方面的,特别是一些伤势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直接判断伤势等级,然后按照等级标准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司法鉴定材料质证很多人都不知道,这就容易出现问题,那具体来说司法鉴定材料质证我们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呢?▲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1、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2、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3、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鉴定人仅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就委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书。

浅谈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

浅谈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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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 计算 机技 术和信 息产 业 的快 速发展 ,利 用计 算机 等 高科技 和信 息化 手段 进行 犯 罪的 事件也越 来越 多。这 类犯 罪所带 来 的破 坏 性 目前 来说 是 最 大的 ,而要 打 击和遏 制 这处犯 罪 ,计 算机取证 和 司法鉴 定承担 着 不可取代 的作 用 。 计 算机 与 司法鉴 定是 一个 计 算机科 学 与法 学 紧密结 合的 交叉 学科、 边缘 学科 和新 兴 学科 。
的实 时性 。
1 引言
随着 互联 网技 术 的迅猛 发展 和信 息技 术 的广 泛应用 , 计 算机 及 相 关 的 电子 产 品 已经 越 来越 多地 渗 入 到 人们 的 生活 中。 一方面, 人们 在 享受着 电子产 品给 我们 生活 中带 来便 利和 快捷 的 同时 ,另 一方面 , 利 用 高科技 , 信 息 化手 段进 行犯 罪 的事件 也 不断 出现 , 因此在信 息 安全 方面 我们 面 临着严 峻 的挑 战 。由于计 算机证 据 的脆 弱性 、隐蔽 性和 分散 性等 特征 ,因此 , 必 须将 计算机 取证 和 司法 鉴定 相结 合 ,才 能保证 计算 机 证据 的客观 性 、真 实性和 合 法性 。
关键 词 :计 算机 取证 ; 司法鉴 定
中图分类号 : T P 3 9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0 7 — 9 5 9 9 ( 2 0 1  ̄ 0 1 — 0 1 5 0 — 0 2
近年 来 ,随着 个人 计算 机及 互联 网技术 的迅 速发展 , 电子 产 品与 网络越 来越 多地 参与 到人们 的生活和 工作 中 , 而司 法鉴 定 中涉及 到 电子证据 的案件 也越来 越 多。 电子证 据 的司法 鉴定 相对 于传 统 的七大类 证据 , 需要 更专业 的技 术, 更 严密 的取 证过 程 , 这 样才 能保 证 电子证据 司法 鉴定 的专 业性 、可 靠性 和真 实性 。 3 . 2 计 算机 取证 的原 则 计算 机取 证是 为 了在法 庭上 作为证 据所 使用 的 , 是法 律诉 讼 中的一 个重 要环 节 , 但是 由于 计算 机证据 独特 的特 点 ,脆 弱性 ,易删 改性 ,隐蔽性和 分散 性等特 点 ,故 在取 证过 程 中,必 须按 照一 定 的标准 来开展 工作 。 ( 1 )合法 性 原则 。计 算机 取证 是 司法 工作 中 的一个 重要 环节 ,故计 算机 取证 必须 不光 要满足 主体 合法 ,即只 有具备合法的调查取证与司法鉴定身份 , 才能执行相应的 取证 与 司法鉴 定活 动 。同 时,还 要满 足对 象合法 , 在 检查 设备 时 , 只有 与被 怀疑 与案 件事 实有 关联 的信 息才能 作为 被取 证 的对象 。 而 计算机 取 证 的手段 和过 程也 需满足 合法 性 ,取 证 与 司法 鉴 定 活动 的每 个 环节 都 应 该遵 循 标 准程 序, 采 取 的手段 应该 符合 法律 的要 求 。 而 整个取 证过 程与 司法 鉴定 都必 须受 到监 督 , 以保 证计 算机 取证 与司法 鉴定 过程 的合 法性 。 ( 2 )实 时性 原则 。 因为计 算机 证据 的脆 弱 性 ,易删 改性 ,从 案发 到取 证 的间隔 时 问越长 ,则 证据被 修 改、删 除 的可 能性就 越大 。 所 以在 计算 机取 证 中要保证 取证 工作

计算机电子数据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质证审查要点(肖桂庆)

计算机电子数据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质证审查要点(肖桂庆)

计算机电子数据鉴定结论鉴定文书质证审查要点
鉴定机构资质:
1、公安部电子数据鉴定资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资质证书》。

2、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资质每三年审核一次。

鉴定人的资质:
1、从事电子数据鉴定的人员,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推荐,通过公安部组织的有关考试、考核,并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证书》。

2、鉴定人持有《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证书》,并被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聘任方可从事电子数据鉴定工作。

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每三年审核一次
检材的规定:
1、委托鉴定的存储媒介应当是复制原始存储媒介得到的备份存储媒介。

因特殊原因,委托鉴定的检材是原始存储媒介或原始电子设备的,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2、委托单位未对原始存储媒介或原始电子设备进行封存或固定的,应当在《委托鉴定检材清单》中注明。

3、鉴定委托单位已使用过委托鉴定的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的,应当介绍使用的情况,并提交相应的《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鉴定过程:
如果鉴定过程可能修改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当事先征得鉴定委托单位的同意,并在《电子数据鉴定受理登记表》中注明
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分析过程中对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的数据不作修改。

如因特殊原因,分析过程可能修改原始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应当制作《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第二版)课件01 概论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第二版)课件01 概论

内容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的产生背景
计算机犯罪是最近才出现的犯罪行为,且具有很多与 传统证据不同的特点,这给计算机证据的获取、分析 与鉴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计算机取证学(computer forensics)作为计算机科学、 法学和刑事侦查学的交叉学科应运而生。世界各国相 继展开了这方面的研究工作,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 的发展,取证领域已经由计算机主机系统扩大到网络 系统以及其它电子设备
数字证据作为一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和法 庭上的证据,与传统证据一样,数字证据必须是:
①可信的 ②准确的 ③完整的 ④使法官信服的 ⑤符合法律法规,能够为法庭所接受的
相关概念
数字证据的特点
与传统证据相比,数字证据具有如下特点:
①无形性 ②高科技性 ③易破坏性 ④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历史、发展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发展的历史
国外的研究概况
国内的研究概况
目前的发展情况
当前的技术状况
1)单机与其它电子设备取证 2)网络取证 3)分析鉴定技术
一些常用的取证工具
1)实时响应工具 2)取证复制工具 3)取证分析工具
历史、发展
历史、发展
未来发展的趋势
取证的领域不断扩大,取证的工具向着专业化和自动 化发展
主讲:孙国梓 2020年7月8日
主要内容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的相关概念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的历史、发展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内容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模型、过程及策略 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面临的难题和解决方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相关概念
数字证据的定义
数字证据 (Digital Evidence):法庭上可能成为证据的 以二进制形式存储或传送的信息。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机构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机构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机构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机构,计算机取证就是依法经过当事委托人及司法
机关,再运用信息技术科技进行一系列的工作,然后再取得相关的证件。

而司
法鉴定机构就是专门鉴定有关司法的一些事情的机构。

一、法律依据和鉴定要求
进行计算机取证与分析鉴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依据,紧密围绕鉴定要求。

例如分析鉴定“熊猫烧香”案件,整个鉴定意见是按照刑法286条的相关内容“故
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来制作的,主要从“故意制作”和“故意传播和非法
营利”来分析和提供证据。

二,鉴材的接收与克隆
为了在鉴定过程中不破坏和修改硬盘原有数据的完整性,通过硬盘复制机
将鉴材硬盘中的内容复制到备份硬盘中。

使用克隆件来进行计算机证据鉴定,注意加上数字签名和MD5校验,以证明原始的计算机证据没有被改变,并且整个鉴定过程可以重现。

证据分析过程
中不得故意篡改存储媒介中的数据,对于可能造成数据变化的操作需要记录鉴
定人员实施的操作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制定鉴定方案
根据案情的特点,制作详细的计算机证据鉴定计划,以便有方法、有步骤
地对计算机证据进行鉴定。

可以利用提取的电子证据来综合分析并确定罪犯之
间相互关联的犯罪动机、行动、相互作用和时间安排。

在不同的计算机犯罪现
场汇总起来的电子证据可以用来推断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式
做了什么事情。

四、分析鉴定
1、空间性分析:在犯罪分子的整个犯罪事件活动中,由于涉及多个犯罪现
1。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xx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计算机司法鉴定的内容

计算机司法鉴定的内容

计算机司法鉴定的内容计算机技术在当今社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也带来了刑事、民事案件等领域的复杂性和难度,为此,计算机司法鉴定这一领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介绍计算机司法鉴定的内容,包括: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概念、鉴定的程序及方法、计算机司法鉴定的难点和挑战等。

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概念计算机司法鉴定是指应用计算机技术对案件证据、技术问题等进行研究、分析和鉴定,提供相应的技术鉴定证据的过程。

计算机司法鉴定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诉讼活动中必要的环节之一,是对案件中计算机技术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计算机司法鉴定既包括硬件的鉴定,也包括软件的鉴定。

硬件鉴定是针对计算机硬件进行的鉴定,软件鉴定是针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的鉴定。

鉴定的程序及方法一般来说,计算机司法鉴定的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事实调查:调查原因、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从而确定需要鉴定的内容;2.证据收集:收集与鉴定相关的各类证据材料,包括电子数据、网络数据等;3.材料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定分析,确定鉴定的方向和切入点;4.技术鉴定:运用计算机技术和专业知识对鉴定方向和切入点展开鉴定,得出结论;5.鉴定报告:对鉴定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并提交鉴定报告。

计算机司法鉴定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数据获取与分析:通过获取和分析相关数据,判断计算机应用行为的真实性;2.数字取证:通过软件和硬件的分析、图像的处理等,获取证据材料;3.网络取证:通过获取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数据,判断是否成立;4.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取证:通过分析相关网络信息,判断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价值;5.计算机互联网地位取证:通过分析计算机地位,为法庭的定罪和量刑提供依据。

计算机司法鉴定的难点和挑战与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发展迅速的特殊性质相比,计算机司法鉴定面临着不少挑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技术变迁和漏洞修补影响,计算机系统可能会导致证据分析不准确和误判;2.破解加密机制访问加密的设备和数据,尤其是互联网数据的取证;3.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趋势,鉴定人员需要时刻更新自身技能和知识;4.司法鉴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的不足,造成案件鉴定效率低下,司法公正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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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注意要点
肖桂庆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还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寻找质证和审查的要点:
必须应用标准的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
1、获取证据时所采用的任何方法都不能改变原始证据;
2、取证与司法鉴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3、完整地记录证据的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的过程,并妥善保存这些记录以备随时查阅;
4、任何负责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电子证据的机构有责任遵循以上原则。

取证与司法鉴定是否合法
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主体、对象、手段和过程四个要素,只有保证取证与司法鉴定“四要素”同时合法,才能保证获取的证据合法。

5)主体合法
因而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主体应该包括合法的调查人员和具有法定资格、“有案在册”的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专家。

6)对象合法
为保证所有人、权利人的隐私不被侵犯,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对象应该是受攻击、被入侵、被利用实施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或涉案的电子设备,尤其要注意在检查计算机系统、网络环境、数码相机等电子设备中的信息时,只有被怀疑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信息才能作为被取证调查的对象。

此外,为保护与案件无关的人员的权利,还需要确定电子信息存储的位置、状态、方法等作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对象范围。

此外,调查取证时,电子设备的所有人、权利人应该在场。

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数据,不能进行任意地取证,以免侵犯所有人或权利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7)手段合法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手段主要包括取证与司法鉴定人员通过手工直接取证(即物理取证)和通过特制的信息系统(即工具取证)进行取证两种。

物理取证即传统取证,要求取证人员符合技术操作规范,工具取证是针对电子证据的技术特性对物理取证的补充,不仅要符合物理取证的上述条件,取证所使用的工具和程序等必须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评测。

取证与司法鉴定手段非法势必导致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因此在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得采取窃录、非法定位、非法监听、非法搜查、扣押等措施或方式,不得使用未经审核验证合格的程序获取证据,不得通过非
法软件验证电子证据。

取证与司法鉴定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应该遵循的标准程序,采取的手段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

8)过程合法
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遵守相应的取证与司法鉴定活动规范。

在不对原有证物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害的前提下获取证据;证明所获得的证据和原有的数据是相同的;
在不改变数据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分析;
采用人证、书证和音像资料等传统证据形式验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坚持及时将一些电子信息转换为书证;
要利用传统的音视频采集工具对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两个合法的取证人员同时在场取证等。

电子证据只要存有一丝一毫的怀疑,就必须通过合法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使之转换为合法的证据。

此外,整个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必须受到监督,以保证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的合法性。

无损取证与司法鉴定
9、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中不能对涉案设备、系统进行任何修改操作,以维护涉案设备、运行环境等全部信息的完整状态,是保证获取的电子证据客观性的前提和基础。

实施取证与司法鉴定活动,应该始终保证电子证据的无损状态。

例如在收集存储介质中的电子证据时,应该采用镜像工具(如Safe back、SnapBack、DatArret等)以字符流镜像的方式对存储介质中的所有数据信息进行备份,在以后的分析、鉴定等取证与司法鉴定环节中只能对备份数据进行操作,必要时可将备份的数据恢复到原始状态,作为分析、鉴定数据的原始参考标准,使得分析、鉴定的结果具有可信性,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电子证据实质是存储在电磁介质中的电磁信息,受到外界磁场的影响有可能被消磁而损失原始证据,对于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应妥善保管,采取远离高磁场、高温环境,避免静电、潮湿、灰尘和挤压等措施,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完整状态。

因此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每个步骤、采取的每个措施等各个环节都应该遵循无损取证与司法鉴定原则,确保获取的证据符合可采性。

全面取证与司法鉴定
10、全面取证与司法鉴定,体现在调查机关在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全面调查取证与司法鉴定,使获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通常,单个电子证据诉讼定案的情况很少,案件往往包含多个用以诉讼的证据,每一个证据从不同的层面与案件具有某种关联,如账户、密码可以确定嫌疑人;电子邮件可以认定敲诈信息;系统日志可以证明作案时间等,这些电子证据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调查人员往往会忽视海量信息中一些细微的数据信息,但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这样的证据又非常之
多。

因而在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时,一定要认真分析电子证据的来源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取证与司法鉴定,在确保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基础上,将获取的所有电子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类型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的电子证据,最终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

所以,全面取证与司法鉴定原则应该成为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形成可采的证据链条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及时取证与司法鉴定
电子证据基本上是在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自动、实时生成的,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很可能会造成信息系统的变化,如网络的审核记录、系统日志、进程通信信息都会或多或少有所变化,则这些数据信息不再能如实反映案件的事实。

因而电子证据的获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确定取证对象后,应该尽早搜集证据,保证其没有受到任何破坏和损失。

从电子数据形成到获取,相隔的时间越久,越容易引起电子数据的变化。

例如,IP地址经常被用来确定涉案计算机设备的方位,但这种“网络号码”却不像身份证号一样与所有者存在固定的标识关系。

例如,某一计算机连接网络后被分配了一个IP地址,该计算机退出网络后,此IP地址极有可能被分配给新连接网络的其他计算机。

11因此,及时取证与司法鉴定可以保证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客观性,维持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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