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法律文书2021年8月司法鉴定质证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您们好!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诉湘潭市**医院医疗纠纷案原告刘**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现就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8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表如下书面质证代理意见,供审查时参考,望采纳。
一、本案属药物中毒还是药物过敏是医患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认定医方过错程度的关键之一。
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第1条“被鉴定人……治疗过程中使用了……等抗生素抗炎治疗,发生药物过敏,诊断大泡性表皮松解型药疹”,但对为什么认定为“药物过敏”而不能认定为“药物中毒”未进行任何说明,明显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析理不清。
更何况,现代药理表明,头孢匹胺的不良反应有皮疹、荨麻疹、瘙痒、发热、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等,严重不良反应有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肾功能障碍、间质性肺炎、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等;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常见不良反应有皮疹、瘙痒、血小板减少、发热、斑丘疹、疱疹、荨麻疹、湿疹等。
原告入院时体温正常,使用头孢匹胺三天后,出现原因不明的发烧,且细菌检验无细菌与真菌生长,至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使用过程中一直存在发烧,继而出现皮疹、瘙痒、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口腔炎、结膜与鼻腔出血、肾功能衰竭加重、呼吸困难、胸腔少量积液、胸部X光片异常、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贫血等,完全符合典型的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症状,而非典型的药物过敏反应。
现代医学又表明,应用第三代、第四代头孢菌素后因其可将体内正常有益细菌杀死,易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等,长时间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极有可能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
本案中,医方在未检测出细菌与真菌后依次连续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25天一直未停药,患者皮肤一出现水泡,极短时间内就出现败血症,创面分泌物检测出臭鼻克雷伯杆菌,血培养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完全符合菌群失调与二重感染特征。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痕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痕迹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痕迹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痕迹物证进行勘验提取,并对其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痕迹鉴定包括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日用物品损坏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等。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节选)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司法鉴定通常也称为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出具相应专业意见行为,就是鉴定。
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
出具专业意见的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鉴定人。
鉴定人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就是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八类证据之一。
在任何需要有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均事关重大,直接影响着定罪和量刑。
法谚有云:“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充分说明了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试着从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工作的现状、鉴定意见质证的实务操作技能等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一)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之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作为证据,被称为鉴定结论。
将鉴定的判断性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不妥当的,称之为“鉴定意见”才名副其实。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上述修改做出了确认,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这表明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
自此,“鉴定结论”退出刑事诉讼的历史舞台,“鉴定意见”粉墨登场。
从字面上理解,鉴定结论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仔细审查分析得到的科学定论,而鉴定意见只是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和倾向性看法。
鉴定结论给人以确定、不容置疑的误解,而鉴定意见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
对笔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实用范文)

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书面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
《借款及利息确认书》上郭廷强字样的笔迹非郭廷强本人书写,而是他人仿冒。
1、鉴定意见书系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具有中立性、客观性;而专家辅助人是原告单方聘请的人员,具有主观倾向。
2、刚才专家辅助人也认可草书的书写在笔画上存在连笔,包括字与字之间、前后笔画之间。
检材中“郭廷强”三个字没有一个笔意相连,郭的最后一竖停滞,与右边无意连;廷的最后一笔往下走,而不是往右上走;强字的“弓”旁与“虽”无连笔,而比对样本中这几处均有连笔迹象。
这些接转之处的差别,正是笔迹模仿人难以处理的突出体现。
3、检材中的几处长笔画,书写流畅,力量感很强,如果是病重之人书写,不可能如此。
二、《借款及利息确认书》形成的地点原告陈述不实。
原告代理人在2017年1月17日第二次庭审时陈述“在2015年12月3日,原告到郭某强所在的江苏省中医院南院九区XX床看望郭某强,并对该笔款项再次重新做了结算”【庭审笔录第二次开庭第4页倒数第二行】,但郭某强的住院病历却显示2015年12月3日郭某某在江苏省肿瘤医院第十五病区DD床住院治疗。
该陈述与事实不符,进一步证明《借款及利息确认书》是虚假的。
三、原告在另案中故意隐瞒郭某强去世的行为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
原告于2016年因同一案由将郭某强、江苏DL海运公司起诉至建邺法院。
在诉讼中郭某强去世,本应通知郭某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但原告却对法庭隐瞒了郭某某去世的事实,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
原告的行为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且因DL海运公司也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建邺法院认定《借款及利息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判决保证人DL海运公司承担责任,故其判决书对本案不具有既判力。
四、原告行为反常,有虚假诉讼之嫌。
从常理分析,一笔本金150万元、年息为20%的借款,长达5年之久,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本金和利息,不符合常理。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文书类鉴定一般包括笔迹鉴定、签名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书鉴定、打印文书鉴定、证件文书鉴定、损毁文书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等。
笔迹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指对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笔迹真伪、笔迹形成时间、笔迹形成先后顺序、笔迹篡改等各类鉴定。
笔迹鉴定的核心一般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判三个阶段,其中最关键的是综合评判阶段,这也决定了笔迹鉴定必然带有相当的主观性。
该类鉴定在民事案件中经常用到,但在刑事案件中也不乏其身影,且在各类罪名的案件中均有可能涉及。
在笔者曾办理的一起行受贿案件中便用到了笔迹鉴定,受贿人手写了一个账户给行贿人,案发后,受贿人对此不予认可,经过笔迹鉴定,账户确属受贿人亲笔书写。
同样,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也经常用到笔迹鉴定。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节选)3.术语和定义3.27 笔迹鉴定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handwriting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4.3 审查送检材料4.3.1 应审查检材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检材的来源:检材的提供、发现及保存等情况;b)检材的数量:检材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c)检材的状态:检材上需要鉴定对象的状态是否明确,有无破损、污染等迹象。
注:文件鉴定中表示文件状态的常用术语包括原件、复制件、复印件、母件和原稿等。
原件是指最初形成的原始文件;复制件既包括复印件、复写件,还包括原件的照片、图片和扫描电子文件及其形成的打印件等;母件特指用于制作复制件的以上各层次文件的总称,其中直接用于制作复制件的母件为原稿,母件和原稿其本身可能是复制件,也可能是原件。
民事鉴定报告质证意见

民事鉴定报告质证意见1. 背景介绍本文档旨在提供对民事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以协助法庭和相关当事人评估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并对该鉴定报告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解释。
2. 鉴定报告概述该民事鉴定报告是基于特定案件的相关调查、证据收集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
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信息:该鉴定报告应包含案件的基本信息,如鉴定人员的姓名、鉴定组织的名称、报告的撰写日期等。
•鉴定目的:明确这次鉴定的目的,如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分析等。
•鉴定方法:描述鉴定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工具,如取证、实验、分析等。
•事实情况:介绍涉案的事实、证据等关键信息,以及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结论与建议:针对案件争议点,鉴定人员应提供明确的结论和建议。
3. 质证意见的分析和解释对于民事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我们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鉴定人员的资格和专业背景:首先,需要评估鉴定人员的资格和专业背景,以确保他们具备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来进行准确的鉴定。
•鉴定过程的可信度:我们将审查鉴定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工具,以评估其可信度和有效性。
例如,鉴定是否采用了科学合理的实验过程和标准化操作程序。
•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将对鉴定报告中所引用的证据进行评估,包括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我们会检查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可能偏见和错误,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结论的合理性和逻辑性:我们将分析鉴定报告中的结论,评估其是否合理且逻辑性强。
我们会检查鉴定人员在结论推导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以确认结论的可信度。
4. 结论根据我们对民事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分析,我们建议法庭和相关当事人应综合考虑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对鉴定报告中涉及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并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比对。
最终,应根据全面而客观的评估结果来判断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并做出相应的决策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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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林业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林业鉴定是笔者对有关林业方面各种司法鉴定的简称,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
林业鉴定主要包括动植物的定性定量鉴定,森林资源的司法鉴定,以及森林火灾的司法鉴定,包括起火点、火灾成因、森林火灾的面积(含成灾面积和过火面积)、火灾迹地等调查。
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状况的要求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人们对林业的经营也日益重视,各类林业经营主体按照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林业方面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对林业领域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也日益广泛。
林业案件的司法鉴定较之其他司法鉴定,规范性较差。
实践中,各地对司法鉴定执行有不同的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严重地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司法公正。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刑法》(节选)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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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规定
(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 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 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的情形: 的情形: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 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 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3、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 诉讼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 是在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 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对司法 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为了充 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 法上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 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了专家辅助人的制度。
6、我国十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探 讨
一、司法鉴定的概述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三、案例介绍
一、司法鉴定概述
1、司法鉴定的定义: 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NO.1 )
1、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审查内容:序言—是否准确;案情— 审查内容:序言—是否准确;案情—是否 客观;资料摘要—是否重点突出、恰当; 客观;资料摘要—是否重点突出、恰当; 检验所见—是否全面客观,无主观因素; 检验所见—是否全面客观,无主观因素; 分析说明---论证是否有理有据, ---论证是否有理有据 分析说明---论证是否有理有据,建立在客观 检验结果的基础上;结论— 检验结果的基础上;结论—是否是论证的 必然结果,是否科学客观、明确。 必然结果,是否科学客观、明确。结论是 否针对委托要求作出。 否针对委托要求作出。
5、实践中产生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的原因分析 (1)由于被鉴定的客观事物处于不断的变化之 中; (2)鉴定人认识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案件客观 事实的发现,对客观事物本质的认识难免会有不 全面之处; (3)鉴定人认识事物的主观性将会使鉴定结论产 (3)鉴定人认识事物的主观性将会使鉴定结论产 生失误或不同 (4)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 (4)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 都是能全部查明的; (5)一些司法鉴定的标准难以做到绝对的量化。 我们应该以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看待司法鉴定 过程中产生的不同意见。
(3)重新鉴定的情形(司法鉴定通则NO.29): )重新鉴定的情形(司法鉴定通则NO.29):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 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 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 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 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 鉴定的其他情形。
诉讼中涉及到的其它鉴定业务还有:计算 诉讼中涉及到的其它鉴定业务还有:计算 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 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 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
4、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 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 (1)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 (2)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 (3)鉴定人员混乱,非专业人员滥竽充数。 (4)法鉴定结论在法院的采信率非常高, 往往一纸鉴定就能左右判决结果。 (5)鉴定人出庭制度流于形式。
2、司法鉴定的诉讼功能 : 是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是 鉴别、认定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主要手 段。
3、司法鉴定业务分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业务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 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补充鉴定一般要 求采用原鉴定的程序步 骤和方法.并不否定原鉴定结论的全部认 定,而重新鉴定则有可能全部否定原鉴定 结论的认定。
三、案例介绍
(4)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 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 定机构。 对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 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 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 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 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5)补充鉴定结论与重新鉴定结论的区别: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 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 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 声像资料鉴定: 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 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 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 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 一认定。
所谓的专家辅助人,又称为诉讼辅助人 或专家技术顾问,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 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 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委托并经 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 事实所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 业意见和评论的人。当事人聘请专家作为 技术顾问是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 质证的必要手段,缺少了这些专家,当事 人的质证活动就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本质, 从而达不到质证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 61条规定:“ 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 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 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 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2、审查鉴定结论合法性 (1)审查评断鉴定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 (2)审查鉴定对象是否法定的鉴定对象; (3)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4)评断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a.评断审查鉴定的委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a.评断审查鉴定的委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评断审查鉴定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评断审查鉴定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评断审查鉴定的实施步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评断审查鉴定的实施步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d.评断审查鉴定文书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法 d.评断审查鉴定文书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 (5)评断审查鉴定人的法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