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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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解读
【 】 法 规 R e g u l a ti o n s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 H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矢¨
企 业所得税法 及 实施条例的相 关规定
(《企 业 所 得 税法》 第二 十七 条 :
企 业 下列所得,
可 以免 征 、
减征企业所得税 :
对企 业 的影响
企 业 财务及税务管理 者在确认 能否享 受税额抵免时, 向公司内 部的技术人 员或专家及 有关的批准机关咨询相关技术术语的含义。
(财税 [2 0 0 8 ]4 6 号;2 0 0 8 年 9 月 2 3 日】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 局
关 :_F 执 行 资 源 综 合 利 片】企 、Ik 所 得 税 优惠 H 录有关 问题的通知
源 综合 利用收 入 分 开 核 算, 没 有分 开 核 算的, 不 得 享 受 优惠政 策。 2 . 企 业 从 事 不 符 合 实 施 条 例 和 《目录 》 规 定 范围、 条 件 和技 术 标
准的项目, 不得 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 所得 税 优惠政 策。
3 .
若原材料占生 产产品材 料的比例低于 优惠目录 规 定标准比例的,
2 . 企 业 同时从事 不在目录 范围内的项目取 得的所 得 , 应与享 受
优惠的公共基 础设施 项目所 得分 开 核算, 并合理 分 摊期间费 用,没
有分 开 核算的, 不得 享受上 述 企 业 所得税优惠政 策。
3 .

业承
包经
营 、
承 包 建 设 和内部自建 自用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不 得 享 受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优惠。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污水处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梳理1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该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6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定期减免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条件或资格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4年第09期◆政策背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年7月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在现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出补充规定。

◆分批次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第一个获利年度,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所属纳税年度。

55号文的发布进一步阐明了“第一个获利年度”的定义,符合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55号文的规定对于从事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尤其有利,允许其不同批次项目分别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可帮助其实现项目利润最大化,并减轻其现金流的压力。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08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背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

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10 号)第一条、第二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
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第一条、
第二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
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
享受条 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
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 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
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
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税收政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
策 "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
企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的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对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照 国家规 定作为企业必 备配套设施 的 自用的污水处理项 目除外 :
2 、专 门从 事 工 业 污水 的 收集 、贮 存 、运 输 、处 置 以及 污 泥处 置 ( 符合 国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准 入 条 件 的水 泥窑 协 同处 置 ) 含 : 3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工 业 废 水 类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营资质条件 : 4 、项 目设 计 、施 工 和运 行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国 家相 应 职 业 资 格 ;
国规定 的纳税年 度不 一致 的 ,与我 国纳 税年 度 当年度 相对 应 的境外 纳税 年度 ,应 为在 我 国有关 纳税 年度 中
任何一 日结 束 的境外 纳税 年度 。
企 业取 得上 款 以外 的境外所 得 实际缴 纳 或 间接 负 担 的境 外 所得税 .应 在该 项境 外所 得实 现 日所在 的我 国对应 纳税 年度 的应 纳税 额 中计算 抵免 。
第 四年至第 六 年减半 征 收企业 所 得税 。
附件 :环 境保 护 、节能 节水 项 目企业 所得 税优 惠 目录 ( 试行 )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国 家发展 改革 委 二 oO九 年十二 月 三十H M I AL I DU T Y E C N S R
财 税 f0 9 16号 20 ] 6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 划单 列 市财 政厅 ( ) 局 、国家税 务 局 、地 方税 务局 、发 展 改革 委 、经 贸委 ( 经 委) 、新 疆生 产建 设兵 团财 务局 :
《 环境 保 护 、节 能节 水 项 目企 业 所 得税 优 惠 目录 ( 行 ) , 已经 国务 院 批 准 ,现 予 以公 布 , 自 2 0 试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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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五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发布(发改委发布)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以上目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序号类别项目条件1 公共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共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理项目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海水淡化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序号类别项目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1 港口码头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2 机场民用机场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3铁路铁路新线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4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5 公路公路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6 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7 电力水力发电新建项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总装机容量在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8 核电站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9 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30kv 及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 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500kv及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电网新建工程项目;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

10 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11 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12 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13 地热发电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14 水利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工程、节水工程15 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库、塘堰、水窖及配套工程16 调水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取水、输水、配水工程17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取水、输水、净化水、配水工程18 牧区水利工程新建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牧区水利工程中的取水、输配水、节水灌溉及配套工程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8日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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