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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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保护传统工艺和文化、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方案。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现状及问题(一)保护模式现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手段,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制度等行政手段。

这些措施在保护地理标志、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二是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侵权行为频发;三是地理标志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不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不高;四是国际合作与交流不足,我国地理标志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有限。

三、问题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法规之间衔接不紧密等问题。

这使得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漏洞,给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管理体制不顺畅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

这导致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三)宣传推广不足由于宣传和推广力度不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不高。

这使得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也限制了地理标志的进一步发展。

四、制度重构方案(一)完善法律制度应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管理机构和职责等。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完善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完善

试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完善【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在相关农业和手工业产品的保护中占有重要地位。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完善,将对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对农民增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其的发展历程毕竟较短,难免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法律规制和管理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入手,从集体行为的角度分析地理标志保护在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外部性;集体行为;法律保护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

它不仅代表作了某种农产品的重要的品质保证和独特性,更体现了该相关地区深厚的文化底蕴,是国家和地区内不可多得的重要资源。

特别是现代消费观念下,对具有地方自然和人文特色的优质农产品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大,其产品的附加值也不断增长。

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我国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有助于我国农产品产业化的发展促进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提高,同时地理标志产品的高附加值也必将会为我国农民增收创造出一条新的路径。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和知名品牌”,表现出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视和重要意义。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地理标志(geographicial indication)是一种标志性知识产权,从字面上理解是指表示某商品的地理分布和来源的一种记号、标识或符号。

”[1]地理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所标志商品的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特定地区内自然因素或者长期形成的特殊人文因素所决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及2001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都将它作为一个全新种类的知识产权来保护。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保护传统工艺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策略,以期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现状(一)保护范围与认定标准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涵盖了农副产品、传统手工艺品等多个领域。

然而,在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认定程序繁琐、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导致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二)保护力度与执行效果尽管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保护力度和执行效果上仍存在不足。

一方面,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给地理标志权利人带来损失;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在处理地理标志侵权案件时,往往存在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不畅、重复立法等问题。

此外,地理标志保护的司法实践也面临诸多挑战,如侵权行为认定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二)管理体制不科学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体制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

这导致在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注册、监管等环节中,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和权力寻租现象。

(三)社会参与度不高地理标志的保护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然而,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社会参与度不高,相关主体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导致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四、制度重构策略(一)完善法律体系1.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认定标准等,使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2. 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立法和法律冲突。

3. 完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_从_安溪铁观音_说起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_从_安溪铁观音_说起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 0 08 .1 1(中)
法学研究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从 “安溪铁观音” 说起
苏秋香
摘 要 对我国来说, 地理标志还是一个比较崭新的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采取“商标法+原 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的模式, “混合立法模式” 基于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 即 。 本文对国际上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做出了比 较, 提出了我国应该采取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模式来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规制, 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地理标 志的保护提出了建议, 以期能对安溪铁观音这个地理标志及全国其它地方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有所裨益。 关键词 安溪铁观音 地理标志 立法模式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8)11-029-02

理标识。 TRIPS 协定第 22 条第 1 款称地理标志为:其标示除某商品 “ 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 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 该商品 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其他特征, 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欧盟 ” 《关于 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 2081/92 号条例第 2 第 条第 2 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地区、 “ 特殊的地点或者在个别案例 中是一个国家的名称, 用以形容一种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该地区、 地 点或国家, 并且该产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 声誉或其他特色归因于该 地理来源, 并且该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或预备是在该特定地区完成的。 ” 而 《澳大利亚商标法》 则将地理标志定义为 “就某国家或地区或某国家 内区域出产的物品而言, 指在该国被许可的标志, 用以表示该产品出 产于该国家、 地区或区域; 或表示因该地理产地而具有某种质量、 名誉 或其他特征。 ” 我国基本上采用 TRIPS 协定中的定义。在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 第 16 条第 2 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地理标志, “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 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 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三、 国际保护地理标志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④ (一)采取商标法的保护模式 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又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注 册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 例如美国兰哈姆商标法; 二 是注册为集体商标, 例如德国商标法第 99 条就规定了地理来源标志 作为集体商标的可注册性; 三是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 例 如英国商标法。 目前大多数的国家采用商标法模式。该模式不仅可以使现有的 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还可有效避免因主管机关不同而引发的 冲突和纠纷。采用这个立法模式的国家一般都以具有较为完备的商 标法为前提, 其符合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商业标识的一 个类别特征。 (二)采取专门的立法保护模式 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可以算是法国了。法国是保护地理标 志权最早的国家之一, 其立法起源于 1905 年 8 月 1 日的禁止商业活 动中假冒行为的法律。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大, 通常以列举和概括 方式规定了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 所以其在寻求救济方面具有比较强 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吴汉东所说的 “地理标志与商标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识别性标记, 基本功能都是用来 区别商品的来源。因此, 现代商标往往拓宽了商标的保护种类, 将集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冲突与完善措施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冲突与完善措施

我 国地 理 标 志 法律 保 护模 式
地理标志 , 团体、 该 协会或者 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 ”
20 0 7年 2月 1日, 国家 工商 总局 正 式公 布 了地 理标
1 商标 法保 护模 式 .
1 ] 为适 应 中 国加入 WTO 的需 要 , 足 TR P 满 S协 志产 品专用 标 志_ 。
该团体 、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 商标 法和 专 门法 2种 模 式 , 以期 为 我 国地 理 标 志 的 组织 ,
法 律 保护 提供 政策 参考 。

纳为会员 ;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 体商标
注册 的团体 、 协会 或者 其他 组织 , 可 以正 当使 用该 也

以美 国为 代 表 的 国 家 注册 ,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 保护 做 出了重 要 贡 献 。然 而 , 证
明商标 的组成部分除外 。其 中第 1 条第 1 6 款规定 , 是地理资源十分贫乏 的“ 新世界” 国家, 其所倡 导的 商标 中有商品的地理标 志, 而该商 品并非来源于该 商标法保护模式符合美国国情 。随着我国对地理标 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志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 , 这种模式越来越不适 应我
我 国地 理 标 志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的 冲 突与 完 善 措 施
天 吴 彬
( 中农业大学 外 国语 学院, 华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O


地理标志在我 国主要有 2种保护模式 : 商标法保护模式 与专 门立 法保护模 式。2种保护模 式都对
我 国地理标 志的发展做 出了重要贡献 。但实践 中, 种模 式同时对一种客 体实施保护 也不可避 免地造成 了混乱 2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是保护具有特定地域来源的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工具,是传统文化的独特体现和地域特色的重要标识。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护地方特色产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方案。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框架。

虽然有《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法律漏洞,导致保护力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地理标志的权益。

2. 保护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和部分传统手工艺品上,对于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建筑风格等领域的保护尚属空白。

这导致一些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地理标志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3. 行政执法力度不足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假冒伪劣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的声誉和价值。

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三、制度重构方案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应制定一部系统性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范围、保护方式等,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扩大保护范围应将保护范围从农产品和传统手工艺品扩展到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建筑风格等领域。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地方特色文化,还能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3.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应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维护地理标志的声誉和价值。

4. 推广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效率和准确性。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秩序,促进特色农产品发展,提高农业农村经济活力和社会效益而设置的。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状况与发展情况如下:1.政策法规健全中国政府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非常重视,为此出台了《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范围、保护对象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我国还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双边和多边协议,加强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2.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不断提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规范了产品的质量、品种、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的品质和信誉,还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3.地理标志品牌知名度提高我国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国内外市场上备受欢迎。

比如如下著名的地理标志产品:西湖龙井茶、北京烤鸭、东北大米等。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不断健全,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和保护标准,保障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二、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变化和有关政策的深入推进,特色农产品将受到更大的重视和爱护。

因此,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以下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展前景:1.进一步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中国特色品牌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未来要让消费者更深入了解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价值,认识到它们在中国特色品牌建设中的重要性。

同时,加强对商家、监管人员等的培训,提高地理标志认证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将地理标志产品推向市场是保护地理标志的根本。

下一步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相关的推广计划,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和认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质和地位。

3.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将对地理标志未来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提供更加系统化的保障。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
洲国家和一些亚 洲 国家 , 中以法 国为代 表 。11 其 99年 5月 6
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 》 《 、 国际 商标 注册 马德 里协定 》 国 际文 等 件和我 国政府文 件以及一些学者则一般将 地理标 志称为原 产
地 名 称 、 源 标 记 , 至 直 接 称 之 为 产 地 标 记 、 地 名 称 。而 货 甚 产
完善等 问题 , 应从 统一地理标志的管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 , 完善 《 商标 法》 的相 关规 定 , 从加 强《 不正 当竞争 法》 反 对地理 标志 的保 护等 方面入
手 , 立 起 我 国 完善 的 地 理 标 志 法律 保 护 体 系 。 建
关键 词 : 理标 志 ; 地 法律 保 护 ; 善 完
第 21 1卷 第 1 0 0年 3月 1 期
长沙铁道 学院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M r 2 1 a. 00
Vo . 1 No 1 11 .
完 善 我 国 地 理 标 志 法 律 保 护 思 的 考
王 志 红
( 南公安 高等专科学校 法律 系, 南 长沙 40 3 ) 湖 湖 1 18 摘 要 : 国虽然 已建立起 了与 WT 我 O规 则基本 一致的地理标 志法律保 护体 系, 但还存在 双重 管理体 系并存 , 法律规 定不够
我 国官方文件 和国内学者开始使用这一 统一概念则源 自 20 01 年修正的 《 商标 法 》 。该 《 商标 法 》 1 将 地理 标 志 定义 第 6条 为 : 标示某商品来源 于某 地区 , “ 该商 品的特定 质量 、 誉或者 信
日, 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对 地理标志专 门保护 的法律《 法 原产 地标志保 护法 》 确定 了原产地命 名制度 。这一模 式的保 护水 , 平较高 , 其优点在于 , 给予了产地范 围内特 定经 营者对原产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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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2015年5月21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将地理标志的名称列入了此文本当中。

地理标志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所涉及的利益更为复杂,不仅关系到代表地区的私权领域,也会涉及到消费者,市场等等公共领域。

我国作为一个地理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对地理标志保护有一定的成果,目前我国三种保护途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以商标法保护为主导,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共同保护,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地理标志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它不仅仅能作为货物地理来源的表示,还能作为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原产地所有的特定的质量。

作为一种背后蕴藏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财产,在各国受到重视。

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的国家,有许多名胜产品,同时我国也是农业出口的大国,重视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提高我国的综合竞争能力,开拓我国的经济贸易,提高我国在国际中的综合地位。

“地理标志”在我国被确立为通用术语才十几年,尽管制定符合国际规定的条款,但其实国内的立法和实践都存在非常多的矛盾,我国在制定保护制度是应在适应国际规则的条件下制定出符合中国本国法学形势的相关制度
一、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现状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过度且混乱”①,立法技术粗糙,国外的术语直接借鉴和移植,没有充分考虑到与中国国情和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相符合的情况,造成之后的立法和实践困难。

(一)术语的不一致。

2013 年的《商标法》并未对地理标志的内容进行修改,例如第3条第3款对证明商标中关于地理标志内容订为“原产地”,而在第16条中又使用“地理标志”,在立法的术语运用中在一部法律中就已经不统一了。

(二)体系不统一,法律的权威性没能体现。

商标法和专门保护导
致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呈现多样化,另外各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② ,各部门利益不同,立法模式不同,法律体系混乱无序,没有一个体系的规定,工商管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商标法实施细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祖册和保护办法》等,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门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另外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立法多重主体不同的立法模式容易发生冲突。

(三)对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缺乏应有的保护,很多地理
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

我国主要以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一直对地名的商标的问题不重视,原来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和现在的地
理标志发生了冲突,难以协调而产生了诸多的矛盾。

二、保护标准的定位和以及和国外的衔接
各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构建是不同,法国很早就对地理标志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门的法律制定。

美国则在商标法体系中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从对法国和美国两个典型的立法模式国家来看,由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实践,不能照搬两种立法模式的任何一种。

从利益分享角度③ ,我国适合从现在的“商标法模式为主导,专门法和反不正当保护法为辅”的共同保护模式,转为“以专门法保护为主,商标法和反不正当保护法为辅”的立法模式。

具体如下:
(一)明确立法目的。

通过对地理标志权利利益分享的分析,明确,地理标志要保护特定区域内的生产者对地理标志享有权利和利益,促进特定地区甚至全国的经济发展。

(二)明确保护对象。

地理标志的概念强调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对产品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性的关联,所以,应对拥有这种标志的利益方的利益。

同时可以学习法国对葡萄酒,香槟,奶酪等产品的专门规定,对具有我国的突出产品进行专门的规定。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模式可以作为最低层次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对所有的混淆商品或者来源行为加以制止并提供救济,这样不仅可以
给地理标志提供最基础的保护,也能解决商标的混淆问题。

三、执法方面的制度完善
我国现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三个机构来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但分工不明确,存在很多时候只能相互交叉的情况。

应明确三个管理部门的分工和职能;为了更好的更高效率低成本的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应当只由一个机构统一管理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集体性权利,在对其侵权上的防护上更加不容易,需要给予特殊的关照,赋予比其他一般知识产权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专门立法,由于国内现在的管理制度,是不可能做到三部门全身而退的。

所以,在逐渐建立专门保护的制度是,以上各部门要完善信息系统,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作,和国际地理标志接轨。

作者:何晓璐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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