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章节辅导
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 经 济 法 概 论

2、经济协调关系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 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经济协调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3 、限定的“纵横统一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维 护公平竞争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关系和协作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和国家意志二 者的统一体。
④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李昌麒) ⑤ 新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社 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 法律。(王家福) ⑥ 限定的纵横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关 系和协作关系的法。(史际春)
● 经济关系,即财产物质利益关系。凡是人们
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概称经济 关系。其范围广、种类多、层次多。 按经济活动内容分:生产关系、分配关系、 交换关系、消费关系。
按经济活动主体地位分: 横向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譬如:买卖关系;赠与关系。 纵向经济关系,即非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包括宏观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的经济组织内部 关系。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调整对 象的区别 1、经济法与民法相比: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 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经济协调关系,属公法范围;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私法范围。
2、经济法与行政法相比:两者都调整一定范 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都属公法的范围。 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为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即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关系,应是行政管理关系。以便 于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 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转变。
经济法概论1-6章重难点分析

《经济法概论》复习指导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一、重点掌握的问题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2.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本质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特征1、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2、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3、它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与道德规范、礼仪规范、宗教规范等相比较)综上所述,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在协调以及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以及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定义为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它必须首先有参加者,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根据设定的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掌握的问题1.法的作用:1、制裁、惩罚被统治阶级破坏和反抗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2、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3、维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分配制度;4、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保障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和民主;5、执行社会公共事务.2.经济法的作用(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辅导(3).

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辅导(3)――《经济法概论》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内容辅导一、学习要点主要有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联系和区别、经济的本质和功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和种类,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以及对其管理和保护。
二、学习难点难点主要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也就是说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关系即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点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
但经济法与行政法又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
②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
③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不贯彻和体现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意识。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两者都调整经济关系,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可以通用。
区别在于①民法与经济法调整的内容不同。
②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在微观经济领域,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在宏观经济领域。
③民法与经济法的主体系列各不相同。
3.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经济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其阶级性;二是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
经济法有四个功能:(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辅导

(三)技术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指通过贸易、、专利申请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一、重难点解析
(一)外贸经营者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此处的外贸经营者,既包括了在中国境内的,也包括在中国境外的外国公司、企业或自然人。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六)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准许技术自由进出口。
对禁止、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通过技术目录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施许可证管理。
(四)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
第一种方式,跨境提供:服务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服务产品的流动)
第二种方式,境外消费: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移动到服务提供者国家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流动)。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11-15】

【导语】⾼等教育⾃学考试,简称⾃学考试、⾃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是对⾃学者进⾏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等教育国家考试。
【第⼀篇:计划法律制度】⼀、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1、计划概述: (1)计划概念:是国家进⾏调控的重要⼿段,是由⼀定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关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预测以及⽬标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性措施。
(2)国家计划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的未来的综合的⾏动部署⽅案。
(3)国家计划的特征:针对性、事前性、综合性、法定性 (4)国家计划的分类: 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般为⼗年计划)、中期计划(为五年计划)、短期计划(为年度计划) 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计划、基层计划。
根据计划的保证⼿段和效⼒,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计划、⼯业⽣产计划、农业⽣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等等。
(5)国家计划的作⽤:它是⼀种⾼层次的调控,具有三个⽅⾯的功能:预测引导功能、政策协调功能、宏观调控功能。
2、计划法概述: (1)计划法概念:是确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计划法⽴法状况:⾄今始终缺乏⼀部由权⼒机关通过的综合统⼀的《计划法》 (3)计划法特征: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4)计划法基本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三者利益原则 循序淅进原则 (5)计划法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部委规章。
另外,尽管计划法是⼀个纯粹的国内法,但任何国家所制定的本国计划,或者地⽅政府制定的地区计划,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本国签署或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形势变化的影响。
自考 经济法概论 李侠 精讲班 第3章

经济法概论主讲老师:李侠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学习目标:本章是非重点章节,涉及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原则三个价值理论,集中地体现着经济法的精神本质.重点考察:经济法的价值分类,经济法的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经济法的原则。
考察题型为单选、多选、名词、简答。
第一节经济法的价值一.经济法价值的分类(一)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二)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认同或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二.对经济法两类价值的解析1.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⑴概念:经济法规范所内含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⑵直接功用:①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②规范国家的调制行为,③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⑶地位: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最有自身特殊性的价值.2.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⑴概念: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⑵表现: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评价法律价值的标准。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由于其内在的制度功用,涉及收入分配、资源配置以及经济与社会的稳定等,因而其有效调整恰恰有助于实现效率、公平与秩序等一般价值。
效率、公平和秩序,构成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例题:1 .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包括()A.公平B.效率C.规范功能D.保障功能E.调制功能【答案】 C D E2.经济法的内在价值也可称为()A.主观价值B.客观价值C.评判价值D.实用价值【答案】 B3.经济法最基本、最有自身特殊性的价值是()A.内在价值B.外在价值C.评判价值D.主观价值【答案】 A4.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包括()A.公平B.效率C.秩序D.欺诈E.重大误解【答案】A B C三、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一)经济法价值的两大类别,形成了经济法价值的“二元结构”,构成了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
自考经济法概论各章节重点

自考经济法概论各章节重点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
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
(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
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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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分章节)辅导第一篇法学基础知识第一章基础知识概述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1)定义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订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上述定义有三个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它是由国家制订的,不是某个集团或组织制订的。
其二,它反映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资生活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其三,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具体包括;公、检、法、司和军队。
(2)内容法包括宪法、法律(狭义)、法令、行政法规、判例等各种成文法或不成文法等。
2、法律(1)定义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②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
(2)内容狭义的法律指除宪法以外的各种具体法律规范。
广义的法律指各种具体法律规范。
3、法和法律的区别与关系(1)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
(2)在某些特定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3)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格的区别,“法”指一种特殊的规范系统或总和;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不是永恒的,它将随阶级的消失而消失。
在我国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
(一)习惯是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以氏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组织和氏族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习惯(见书P2页)。
(二)人类历史上最初的法──奴隶制法在原始社会后期(见书P2页)……,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并以国家的强制力迫使全体成员一体遵行的行为规则━━奴隶制法由些产生。
(三)封建制法封建制度是以封建地主占有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并且不完全占有劳动者——农民。
(见书P3页第三自然段)。
(四)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有它的特点,它也宣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认和规定“契约自由”原则,维护雇用劳动制,由“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等等之类的华丽辞藻来确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五)社会主义法(见书P4页倒数第二自然段)。
三、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资生活条件决定的,,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或者说是统治阶级内部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的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本质: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以规定人们权力、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用以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这就是法的本质。
我们要注意,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一寸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也会发生变化(见书P5最后一个自然段)。
(二)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范、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其特征主要包括:1、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强制。
这些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它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护社会秩序。
权利:为或不为的行为。
义务:必须为或不得为的行为。
4、法是明确而普通适用的规范。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要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一般包括法的渊源和法的结构。
1、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获得、成立的方式和表现为何种法律形式,即法是由国家的那一级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法的渊源有所不同。
在奴隶制时代,法的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封建时代,法的渊源有习惯法、法律、帝王诏令、判例等,成文法是在较晚时才出现的。
在东方国家,家族法占有特殊地位,在欧洲,教会法则是各国法重要的法的渊源。
资产阶级的法,在欧洲大陆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英美国家则是以判例法占重要地位。
我国现行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
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它通常冠以条例、决定、决议、命令、办法、规定等。
其法律效力和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4)部委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必文件。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各委员会在各自的权限内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命令、指示等。
(5)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颁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
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在该特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
运用时,要注意: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考作用。
(6)国际条约。
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我国的有关组织和公民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而也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
2、法的结构法是由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三个层次构成。
(1)法律规范。
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是构成法的基本单位。
从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①假定。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
只有合乎该条件、出现了该种情况,才能适用该规范。
它包括一定的行为和实事。
②处理。
(就是规定人们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内容。
它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
③制裁。
违反法律规范时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国家强制力的部分。
(2)法律部门。
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构成劳动法等。
它是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
(3)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法的分类法的分类也就是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依靠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见书P8页倒数第三自然段)1、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国际法和国内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实体法和程序法6、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五、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
一般法的作用:1、制裁、惩罚被统治阶级破坏和反抗现行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
3、维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分配制度。
4、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和民主5、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1、维护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2、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3、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法律解释法律制定出来后要顺利实施,首先需要人们正确理解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对现行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理解即是法律解释。
根据解释法律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将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整体或有关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它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
是指法定国家机关以外的非经授权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对法律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它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第二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经济关系的不断复杂化,以前的较为抽象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客观需要。
如同其他法律一样,经济法也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具体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历史发展阶段:(见书P11—12页)(一)古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二)近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三)现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1、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2、社会主义经济法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一)经济法的概念在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议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