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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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勘测外业验收实施细则

公路勘测外业验收实施细则

附件:公路勘测外业验收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勘察设计理念,使我院公路各专业外业勘测规范化和程序化,确保勘测、调查资料完整、真实,满足相应勘测设计阶段要求;使项目总体设计、线位及工程方案科学合理;使设计产品成为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高质量、高品味的设计作品,特制定本细则。

1.2 我院承担的公路、独立大桥、隧道、互通式立交等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根据《院处两级技术责任制细则》规定的管理职责与权限,由相关部门组织勘测阶段的外业验收,只有通过外业验收确认后,才能开展设计工作。

1.3 外业勘测阶段,应对测前、测中和测后等环节进行有效质量控制。

承担任务的生产处室,在测前准备环节,应编制计划、收集资料、研究方案、踏勘现场、汇报方案;在野外勘测环节,应培训人员、检校仪器、测量、调查、测量自检和工地核对;在外业验收环节,应基本完成外业勘测和调查工作(不含专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并对外业勘测成果进行必要的整理,形成相关资料。

承担任务的院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各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测前准备环节,应编制项目《技术指导书》、预审和确认方案;野外勘测环节,应视项目具体进展情况进行中间检查和指导;外业验收环节,应检查和评价外业勘测和调查工作内容、成果、工作量等,对外业成果进行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1.4 院属各生产处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照执行交通部等发布的行业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级标准、规定、细则。

2 外业验收的组织与管理2.1 外业验收的组织公路勘测外业成果执行《院、处两级技术责任制细则》有关规定,实行院、处两级分层管理。

根据管理职责,组织外业验收。

处级管理项目由测设处组织外业验收,验收情况报分管院级领导及总工办备案。

院、处两级管理项目由院总工办组织验收。

外委分项工程由采购管理部门等按《采购过程控制程序》实施管理。

2.2 外业验收的申请对明确由院、处两级技术管理的项目,生产处室根据技术指导书、方案预审意见和中间检查意见、设计咨询或设计监理意见(若有)等优化设计方案,落实工程措施,签署相关协议,勘测和调查等基础资料收集准确、齐全,完成相关设计图纸和工程量的初步估算,完成《外业勘测报告》编制。

迎检工作要求

迎检工作要求

关于迎接交通部全国公路大检查路政超限内外业工作要求为创建畅通、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迎接交通运输部2011年组织的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评比,充分展示晋中公路管理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公路局《关于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公养发[2010] 153号)精神及分局晋公中养发{2010}103号要求,现对迎部检路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公路为纲领,紧紧抓住畅、洁、美、安这一中心目标,进一步加强路政管理,精心组织迎部检路政管理准备工作。

(二)总体目标。

外业上,依法行政、以法治路,确保路产路权不被侵犯和辖区公路安全畅通;内业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统一路政档案,做到路政管理制度化;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路政执法,力争以“准备充分、形象良好、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展示晋中公路路政良好形象。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一)分局路政科工作内容和要求(1)修订和完善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和完善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规章制度(包括路政巡查制度);明确授权委托书,执法考核,评议制度,行政许可权限,办案程序;(2)修订和完善路政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全路政执法人员档案;(3)完善路政管理数据库系统;(分局路政科及各路政大队4月15日前要按省局要求全部录入完毕)(4)建立健全执法培训制度;完善基层路政执法人员培训相关资料;(5)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和考核评议制度;(6)整理2006年以来路政重特大案件的审批资料;(7)整理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和治超卸载、保管费用标准相关文件。

(8)整理路产损坏赔(补)偿票据、及领用记录;(9)整理公示内容及收费标准等相关资料;(10)整理全国治超工作开始以来的文件、制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分类装订;完善治超管理配套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11)整理汇总超限检测站建设规划(说明建设规模、布局、是否实现全省治超信息联网),建立、完善检测站规范化管理办法;(12)编印《路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手册》,下发到每个路政人员。

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外业工作流程和内容

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外业工作流程和内容

2 当地筑路材料:料名、厂家、产量、储量、价格、运距等
3 收集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建筑用水、
用电价格等
4 收集项目所在省的补充概预算定额、费率标准等
5 拆迁物面积、位置核查,树木拆迁数量按株距结合占地面
积计算,电力电讯的拆迁结合补偿标准确定单位和数量
沿线调查—其他工程
调查路线两侧因项目建设而发生位置改移的机耕路、等级公 路及水渠
大家好
高速公路勘察设计 外业工作流程和内容
公路建设程序
• 国家、省、市高速公路网规划,国省干线、地方路网规划 规划 • 年度建设、投资规模、建设时机
• 建设必要性、社会环境、交通量预测、技术标准、建设方案 预工可 • 起终点、推荐路线走廊带、工程规模、投资估算、经济评价
• 控制和地形图测量、工程测量、沿线调查、初步地质勘察

起、终点方案及推荐路线走廊带


各专业设计方案、投资估算、附件
设计依据—初设文件
技术标准、建设条件
初 路线、路基路面、大中桥、小桥涵、互

通立交、分离立交等专业推荐方案


工程规模、投资概算
事先指导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测量指导书、勘察指导书、技术要求 初步(施工图)设计原则 项目部技术指导书贯彻、技术准备
准备 工作
现场 勘察
外业 验收
进场准备 事先指导 方案拟定
收集资料 测量地勘 沿线调查
协议签署 方案设计 验收汇报
进场准备
组建测设项目部、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项目计划审批、实施成本预算 设计依据—招投标文件、批复意见、前期成果
进场准备—组建测设项目部
主管总经理 项目负责人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和治理难题,如何有效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成为了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职责和权利在进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职责和权利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的范围、目的、程序和标准,合理行使执法权力。

同时,执法人员应在依法行使权利前,仔细了解案件情况,权衡利弊,确保检查行为合理和合法。

二、公正、独立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公正、独立的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受到任何压力和干扰。

执法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冷静、客观、公正,不得附加个人情感和利益。

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坚持分别对待和有据可依的原则,对不同案件分类处理,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明确的裁决。

三、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执法人员要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遵守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以免造成损害。

执法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就程序和流程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确保整个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如公示执法地点和时间、接受当事人申诉、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等。

四、依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遵循依法处理、突出重点、注重预防、细化管理等原则,以确保执法检查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执法人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所检查的事项真实、合法。

同时,要注意避免寻衅滋事、滋扰群众、骚扰企业等不良行为,确保执法检查行为的依法性。

五、限制权力行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须遵循限制权力行使的原则。

即在执法检查中,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限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欺诈、滥权等行为,保障公正、独立、透明的执法环境。

执法人员还应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过度执法、打击报复、超越职权等不良行为,确保权力的合理和权益的保障。

六、监督和制裁行政执法机构应该建立针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的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开展严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并针对性地进行制裁。

公路勘察设计外业工作流程和内容

公路勘察设计外业工作流程和内容

目录一、高速公路建设程序 (1)㈠建设程序 (1)1、规划 (1)2、预可行性研究 (1)3、工可研究 (1)4、初步设计 (2)5、技术设计 (2)6、施工图设计 (2)7、施工 (2)㈡勘察设计 (2)二、准备工作 (4)㈠准备工作—进场准备 (4)1、进场准备—组建项目部(组) (4)2、进场准备—项目计划审批 (5)3、进场准备—项目成本预算 (6)4、进场准备—收集设计依据 (6)㈡准备工作—事先指导 (11)1、事先指导—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11)2、事先指导—测量指导书 (12)3、事先指导—勘察指导书(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要求) (15)4、事先指导—设计原则(指导书) (15)㈢方案拟定 (16)1、方案拟定—初拟方案 (16)2、方案拟定—现场踏勘 (16)3、方案拟定—方案审查 (17)三、现场勘察 (18)㈠现场勘察—收集资料 (18)1、路线 (18)2、路基路面 (18)3、桥涵 (18)4、路线交叉 (18)5、经济调查 (18)㈡现场勘察—测量勘察 (18)1、外业测量 (19)2、地质勘察 (20)㈢现场勘察—沿线调查 (26)1、路线 (26)2、路基 (26)3、路面 (26)4、桥涵 (27)5、互通立交 (28)6、分离立交 (28)7、经调 (28)8、其他工程 (29)9、临时设施 (29)四、外业验收 (30)㈠外业验收—协议签署 (30)㈡外业验收—方案设计 (30)1、平、纵方案优化 (30)2、路基路面 (31)3、桥涵 (32)4、互通立交 (32)5、分离立交 (32)㈢外业验收—验收汇报 (32)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外业工作流程和内容高速公路勘察设计一般来说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不同设计阶段设计内容大体一致、侧重点和设计深度不同。

两个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均由外业勘察和内业设计两部分组成,从接到中标通知书开始—外业验收审查为勘察设计外业,外业验收审查结束—设计成果提交审查为勘察设计内业。

公路勘察设计外业工作流程和内容

公路勘察设计外业工作流程和内容

公路勘察设计外业工作流程和内容一、公路勘察设计外业工作流程1.准备工作:确定勘察设计的范围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和设备准备。

2.实地勘察: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公路线路的实地勘察工作。

包括地质勘察、水文勘察、地形勘察、交通勘测等。

通过实地勘查,获取土地利用情况、地形地貌特征、地质地貌情况、水文水资源情况等数据。

3.数据处理与分析:对采集的勘察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包括测量数据的计算、数据的分类整理等。

对勘察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公路建设的可行性,为后期设计提供依据。

4.评估与论证:根据勘察数据和分析结果,进行公路建设的评估和论证工作,确定公路设计的技术路线和方案。

5.桥梁设计:针对需要建设的桥梁,进行桥梁设计工作。

包括选址勘测、桩基设计、设备选型等。

6.隧道设计:针对需要建设的隧道,进行隧道设计工作。

包括地质勘察、隧道结构设计、施工工艺设计等。

7.安全评估:对公路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8.绘图及报告编制:根据设计要求,绘制公路勘察设计工程专业图纸,并撰写相关的报告和说明。

9.审核和报批:设计完成后,进行审核和报批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10.归档:设计方案审核通过后,将相关的设计数据和文件进行归档,以备后期施工和管理使用。

二、公路勘察设计外业工作内容1.实地勘察:包括地质勘察、水文勘察、地形勘察、交通勘测等。

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勘察工作,获取勘察数据。

2.数据处理与分析:对采集的勘察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包括测量数据的计算、数据的分类整理等。

对勘察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公路建设的可行性。

3.技术路线和方案确定:根据勘察数据和分析结果,确定公路设计的技术路线和方案。

4.桥梁设计:根据桥梁的建设需求,进行桥梁选址、桩基设计、设备选型等工作。

5.隧道设计:根据隧道的建设需求,进行地质勘察、隧道结构设计、施工工艺设计等工作。

6.安全评估:对公路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在现代社会中,交通行政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一些执法人员不规范操作和违反执法纪律,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威胁。

因此,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规范执法程序在交通行政执法中,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是保证执法公正的基础。

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并且在执法过程中不能越权。

其中,需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1. 严禁超范围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

2. 遵守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取证、处罚等环节,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尊重当事人权益:执法人员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给予配合和回应。

二、加强执法纪律良好的执法纪律是保证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执法人员应该自觉遵守执法纪律,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并在惩戒机制的制约下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1. 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执法人员应当维护职业操守,严禁接受贿赂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同时要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言行一致。

2. 执法纪律教育培训:交通行政部门应加强执法纪律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使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3.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执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惩处,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提升执法能力良好的执法能力是保证执法工作高效进行的基础。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有效应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1. 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减少执法过程中的瑕疵。

2. 提供必要装备:交通行政部门应为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执法装备,确保执法行动的安全和高效。

3. 加强协同配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各个岗位之间及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之间应互相协作,形成合力,提升执法效能。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规范1. 前言2. 执法原则2.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交通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处理。

执法人员要坚持独立、中立、客观的立场,不得以个人情感、偏见等因素干扰执法工作。

2.2 法定原则交通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法行事,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活动,并且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法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2.3 合理原则交通行政执法要注重灵活运用法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和处理违法行为。

在执法中,要注重整合资源,采取合理的执法手段和措施,从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合理、合法地开展执法工作。

3. 执法程序3.1 纪律规定交通行政执法应遵守相关的纪律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

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警察职责,服从指挥,不得私自扩大职权或违反纪律。

3.2 执法依据执法人员在进行交通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且应当向被执法人告知执法依据。

执法人员还应当告知被执法人有权提供证据和辩解,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执法程序交通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和准备,确保执法过程的严谨性和专业性。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执法行为,留下相关的证据,并及时制作执法文书。

4. 执法责任4.1 执法责任的主体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主要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承担。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执法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2 执法责任的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执法人员要具备执法知识和技能,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冷静、理性,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或滥用职权。

4.3 执法责任的监督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接受法律、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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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外业执法工作,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交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符合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超越职权的;(二)滥用职权的;(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适用依据错误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六)显失公正或者明显不当的。

第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与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关的执法工作(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的考试发证和违规处罚除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调查、处理,公路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除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外,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规费征稽、港口行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和工程质量监督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范施行后,新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进行案件调查、现场检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员妥善处理随车物品;(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方式和途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强行拦车;(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车辆号牌;(三)违反规定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或者物品;(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以及示警灯、发声器;(五)因自身过错与当事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冲突;(六)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七)收取罚没钱物不出具专用收据,不如实填写金额;(八)敲诈勒索当事人;(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十)对检举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十一)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身份证件。

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九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执法装备。

第十条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执法装备:(一)交通执法人员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制式头盔、执法文书包等装备;(二)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示警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灭火器、急救箱以及录音、录像、摄像等装备。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6号)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的通知》(冀交体法字〔2005〕067号)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

第十二条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辖区内进行;(二)在设区的市同一条公路上,同一时间内只允许有一组稽查人员上路稽查,路政管理人员可以依照管理权限上路巡逻;(三)不得双向查车;(四)穿着反光背心,开启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示警灯;(五)驾驶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巡逻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确保安全;(六)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七)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情形下不得实施检查;(八)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三条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不得在道路中间)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二)遇有行为人涉嫌交通违法但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也不得踏上车辆强行控制驾驶人停车;(三)行为人涉嫌交通违法驾车逃跑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可以采取由前方执法人员拦截、记下车号事后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车籍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发现机动车涉嫌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规范的交通指挥手势指挥机动车驾驶人路边停车,按照执法权限和检查内容查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交通规费缴讫凭证等内容,需要检测的进行科学检测。

第十五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一)对涉嫌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进行检查时,根据检查内容可以对驾驶员说:你好!请出示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证;(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时:你或者你单位的××(列举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的规定,请纠正违法行为,谢谢合作;(三)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保存时:你持有(控制)的××(物品)为本案证据,依法对其进行登记保存;(四)对涉嫌交通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或者你单位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或者你单位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进行扣押;(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六)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你或者你单位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处理决定;(七)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时:请你或者你代理某某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八)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谢谢合作。

第十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被检查人、被调查人以及其他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行使职权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并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

第三章调查取证和认证工作规范第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认为违法行为有可能存在的,应当围绕下列事项开展调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二)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查清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节;(三)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查清案件的当事人,即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四)案件当事人为公民的,查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内容。

案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查清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五)查清当事人是否具备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要根据案情收集一种或者多种证据。

收集证据要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采取胁迫、欺诈、引诱等手段收集证据;(二)收集的证据必须真实,禁止伪造证据;(三)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

第二十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互相佐证。

每件证据都要起到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作用;每一案件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十一条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多种。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收集或制作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原物。

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收集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包括证人或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或者当事人的签名;(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或者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应当在执法现场立即制作《现场笔录》,对当时发生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现场笔录》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生时间:如实记录现场情况的发生时间;(二)地点:具体、准确记录下现场的地点;(三)执法人员:记录参与现场执法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注明执法身份证件号码;(四)记录人:记录人可以由检查人员兼任,也可以由另外的执法人员担任;(五)事实情况记录:用第三人称陈述句语气详细、全面、客观、真实地描述执法现场的情况,不能作主观推想和猜测,不能定性,不引用法律条文,不提出处理意见;(六)当事人意见:承认以上情况的,填写“以上情况属实”;否认事实情况,可以提出意见,也可以不提出意见;(七)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在备注栏注明情况,有其他人员在场的可以由其他人员签名见证;(八)笔录制作时间:填写制作现场笔录的起止时间,应当现场制作。

第二十七条交通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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