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合同
风险规避协议范文

风险规避协议范文规避用工风险劳动合同范本(精选7篇)规避用工风险劳动合同1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自劳动合同签定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三年(36个月)二、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1、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2、乙方保证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工艺操作制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和领导交派的工作。
三、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劳动用工合同书1、劳动报酬:公司采用计件制,多劳多得,核算工资。
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并告知乙方,计件单价以甲方的制定的标准为准。
2、乙方在工作中应发挥积极主动性,进行工作创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能使甲方增加效益和减少损失的,甲方会给予奖励。
3、甲方于每月 31 号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4、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可以调整变更乙方工作岗位。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解除合同,在乙方办理了工作交结后可以解除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并终止本合同: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以暴力、胁、监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段强迫劳动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嚄;(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当场解除并终止本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企业规避风险加强版本

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地址:手机号码;双方根据《劳动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订立一下条款: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1、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已将其基本情况、乙方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情况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内容向乙方作了全面如实告知。
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1、乙方在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劳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必备条件以及本岗位劳动者必备条件。
2、乙方确保其在签订本合同时、入职时和工作期间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体检报告、学历证明、简历、资格证、执业证、从业经历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等)、信息、承诺和联系方式等均真实、有效、合法,且在有关信息变更后一日内通知甲方。
3、乙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时无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并且也没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未治愈或者存在传染可能性的情况;应聘前未曾收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未有吸毒等劣迹,未有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况(应聘时明确声明甲方方面认可的除外)。
4、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劳动合同签订之时,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除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书面明确告知甲方的以外,乙方与甲方同行业(或与甲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原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有或不存在尚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乙方保证受聘于甲方后,从事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均不会侵犯此前曾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有违反,乙方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乙方在与机房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和之时不与任何单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和纠纷。
更夫用工规避风险的合同5篇

更夫用工规避风险的合同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更夫):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雇佣乙方从事更夫工作,为规避用工风险,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合同期限1.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2. 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月__日3. 合同结束日期:____年__月__日二、工作内容与职责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门卫、巡逻、安全保卫等职责。
2. 乙方需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持高度警惕,确保甲方财产安全。
三、工资待遇与福利1. 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3.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及加班工资。
四、保险与保障1. 甲方应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确保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照明、通讯工具等,确保乙方工作安全。
五、合同双方义务与权利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更夫职责,并按时支付乙方工资。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工资,并履行甲方规定的更夫职责。
3.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双方权益。
4.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甲方机密信息。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工资,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更夫职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外包劳务合同规避用工风险

一、合同概述鉴于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运营成本不断上升,为降低用工风险,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甲方(企业)与乙方(劳务外包公司)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外包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合同内容1. 外包服务范围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承担以下外包服务:(1)招聘、培训及管理乙方派遣至甲方工作的员工;(2)办理乙方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3)按照甲方要求,负责乙方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及薪酬发放;(4)处理乙方派遣员工的工作争议及劳动纠纷;(5)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服务。
2. 人员派遣乙方派遣至甲方工作的员工,其劳动关系属于乙方,甲方与乙方派遣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甲方对乙方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负有监督责任,但不得干预乙方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
3. 费用及支付(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派遣乙方员工至甲方工作,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务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乙方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 风险承担(1)乙方对乙方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负有管理责任,如因乙方派遣员工的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对乙方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负有监督责任,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派遣员工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派遣员工无法正常工作,双方应协商解决,如需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5. 合同期限及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双方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三、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合同规避劳动

一、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现象1.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内容简单,仅约定工作内容、期限、报酬等基本条款,未涉及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关系要素。
2. 用工单位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将劳动者视为“临时工”、“外包工”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等义务。
3. 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受伤、患病等情况下,以劳务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原因1. 降低用工成本:企业认为签订劳务合同可以避免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等费用,从而降低用工成本。
2. 避免法律责任:企业认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签订劳务合同可以规避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3. 灵活用工:劳务合同期限相对较短,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求调整用工规模,提高人力资源的灵活性。
三、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1. 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患病等情况,企业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3. 劳动争议风险: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可能因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而处于不利地位。
四、应对策略1. 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滥用劳务合同。
2. 完善劳务合同内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劳动关系的要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滥用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
4. 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既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又为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
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签订劳务协议规避劳动合同

一、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务协议规避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将面临法律责任。
二、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务协议通常仅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务,支付劳务费,而未涉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
这使得劳动者在遭受工伤、病假等意外情况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意调整劳务费,对劳动者造成不公平待遇。
三、增加法律风险签订劳务协议规避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维权难度较大。
由于缺乏劳动合同这一重要证据,劳动者在证明劳动关系、工资基数等方面存在困难。
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借此逃避法律责任,增加法律风险。
四、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签订劳务协议规避劳动合同,虽然短期内可以降低成本,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一方面,缺乏劳动合同的约束,劳动者流动性较大,企业难以留住人才;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可能面临高额赔偿,影响企业声誉和经营。
五、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签订劳务协议规避劳动合同,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还可能导致行业恶性竞争。
其他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也可能效仿这种做法,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用人单位应树立合法用工观念,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下是一些建议:1. 树立合法用工观念,充分认识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2. 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4. 不断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
5.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凝聚力。
总之,签订劳务协议规避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用人单位应摒弃侥幸心理,合法用工,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发展。
规避保险的用工合同7篇

规避保险的用工合同7篇篇1用工合同甲方(用人单位):[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乙方(员工):[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居住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就雇佣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避保险风险,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本用工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确保双方权益,规避保险风险,明确用工关系,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及地点1.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岗位工作,岗位名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具体职责]。
2. 工作地点在甲方公司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2.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及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资待遇及支付1. 工资标准:[工资标准]。
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
3. 甲方支付工资日期为每月的[支付日]。
第六条保险与福利1. 甲方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未缴纳或缴纳不足,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 除法定社会保险外,甲方可依据自身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商业保险,作为福利的一部分。
3.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及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保密条款乙方应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机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外泄。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 合同解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具体约定事项]第十一条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甲方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公司法人手写签名]乙方(签字):[乙方手写签名]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上为用工合同的正式文本,请在使用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劳务派遣合同风险规避协议

劳务派遣合同风险规避协议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并实现双方共同的目标。
双方一致同意如下条款:第一条合作范围1.1 合作目标a. 双方同意在技术开发和市场推广领域开展合作。
b. 甲方负责技术研发,乙方负责市场调查和推广工作。
1.2 合作内容a. 甲方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开发工具及相关培训。
b. 乙方将负责市场调研,包括目标市场分析、需求评估及推广策略制定。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a.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项目进展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
b.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技术支持符合约定的标准,并及时回应乙方的需求。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a.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支持。
b. 乙方应按约定完成市场调研和推广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三条项目管理3.1 项目计划a. 双方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和时间节点。
b. 甲方与乙方将定期召开项目进展会议,以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3.2 项目调整a. 如需对项目进行调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b. 调整方案应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和新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知识产权4.1 知识产权归属a. 合作中产生的技术成果,除非另有约定,归甲方所有。
b. 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开发的市场推广工具和资料,其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4.2 使用许可a. 乙方使用甲方技术成果时,应获得甲方书面许可。
b. 甲方使用乙方开发的推广工具时,应遵循乙方的使用规定。
第五条合同终止5.1 终止条件a. 本协议有效期满后,自动终止,若需续签,需双方书面同意。
b. 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要求赔偿。
5.2 终止后的处理b. 双方应妥善处理协议终止后涉及的所有信息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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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合同【篇一:劳务合同,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合法途径?】劳务合同,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合法途径?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的规范用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它也让我们看到了目前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劳务合同。
虽然劳务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但是它却对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造成了重要的影响。
是逃避,还是面对,在劳动立法面前,这个已经不可忽略。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合同劳务派遣正文:自从《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在这近三年的时间里已经充分体会到了劳动合同法的严厉性。
以前在评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时,往往将劳动者表述为弱势群体,相应的用人单位便是强势。
这种表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是符合现实情况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精神已广泛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劳动者已经不知不觉的成为了强者。
虽然用人单位一直在试图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劳动者的约束,但是这种力量越来越微弱。
现在被用人单位广泛运用的规避法律责任的方式,一种是劳务派遣,一种是劳务合同。
对于劳务派遣,在我国,这是一种非常不正规的用工方式。
虽然这种用工方式在国外得到了有效地利用,为经济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我国之所以引入这种用工方式,也是看到了劳务派遣在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充分创造财富的能力。
但是我国在引入这种用工方式后,没有对其进行法律的规范。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法律从未涉及劳务派遣问题。
之前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也仅仅是在几个省市的规章、办法之中。
虽然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用了大的篇幅来规范劳务派遣,但是规定的原则性和欠操作性,加上劳务派遣的复杂性,现实中的非法劳务派遣依旧存在。
在某些国有大型企业中,这种不规范的用工方式非常的普遍,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但是,至今国家未对如何规范劳务派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或许是某些利益问题吧,目前的不规范,确实为某些利益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创造了条件。
我们都清楚,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非常类似的,包括合同主体、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等等。
正是因为如此的类似,劳务合同才成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有力武器!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用人单位运用劳务合同来使用劳动力。
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和进行事务操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是否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这种界定是非常模糊的,因而也是比较容易操作的。
对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如何区别的这种界定,相对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关系的其他规定而言,是比较模糊的,这就给了仲裁员、法官的自由裁量余地,也就给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责任的空间。
笔者曾经经历过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而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于是劳动者提出申请,要求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以及劳务合同在规避工伤和经济补偿金方面的优势,成功的将双方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务合同。
这个判决,不能认为它是错误的,因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分析了事实,也充分的阐述了法律的适用。
事实与法律得到了充分的、有效地结合。
之所以法官这么操作,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因为法官在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只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初衷和立法目的。
但是,这种违背,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法律对劳务合同的回避,对劳务合同的漠视。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自由裁量权,是中国法治的悲哀,是中国立法对劳动者权益的进一步漠视!虽然本文谈及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合同,但是鉴于劳务派遣的重要性寂静得到认识,在不远的将来会有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接下来本文将主要针对如何在实务中认定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作出相应的分析。
既然是区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明确二者的区别所在。
下面笔者将分析一下两者的主要区别,以供在实务中参考。
一、合同主体的区别。
劳务合同的主体是没有限制的,可以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也可以双方均为个人。
而劳动合同的主体要求,其中一方必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详细的主体可以参见法律规定。
从主体方面的区别可以看出,如果其中一方为单位的话,首先考虑该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
只有立足于这个思路,才能在案件的审理中,充分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内容的区别。
劳务合同,类似于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内容的劳动合同,是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的。
而劳动合同,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内容虽然以经在合同中有所规定,但是具体的工作内容需要用人单位的安排,是不确定的,是随时变化的。
因此,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不确定的情况下,裁判者应该优先考虑该合同是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除非有其他情况。
三、个人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管理和约束,是否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
劳务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那么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就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管理另一方的问题。
而劳动合同不同。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它需要充分安排,合理利用,以充分创造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约束。
用人单位进行管理、约束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将其施加于劳动者。
比如公司的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薪酬制度、奖惩制度等等。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上述制度的约束,那么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管理,对劳动者具有人身约束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还有几点,在这就不在详细论述,但是这些区别的关键点就在于上述第三点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约束。
因此这一点,是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也是劳动合同所特有的。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真正做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方面是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就是要深入领会、贯彻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笔者相信,只要以上两个方面得到落实,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再出现尴尬,中国的劳动立法也不会再现悲哀!作者: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劳动事务部主任:王文涛律师联系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00号中商大厦1707e-mail:wentao0532@【篇二:“外包”能否规避《劳动合同法》】“外包”能否规避《劳动合同法》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不少企业纷纷采取了外包措施,就是将企业的部分用工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来完成,自己不再直接招工操作。
然而,这种外包方式究竟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最近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包厨厨师状告发包企业”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七名包厨厨师被“炒鱿鱼”繁忙的南京市中山东路上有一座豪华的三星级涉外商务旅游饭店。
2002年6月,酒店为了控制用人成本支出,决定将餐饮部外包出去。
经过洽谈,厨师出身的南京市民许存林被酒店看中,双方于同年7月22日签订了包厨协议,期限一年。
协议约定,酒店聘请许存林全权负责厨房的正常运作及日常事务,月薪3.2万元,许存林必须遵守酒店的规章制度等。
协议签订后,又有6名厨师也先后被招进酒店工作。
但酒店对厨房厨师3.2万元工资总额没变,许存林每个月大概能拿到1.5万元,其他厨师在2000元左右。
酒店与许存林签订的包厨协议期满后,双方没再续签,但许存林仍继续从事主厨工作,实际月薪也未发生变化。
其间,许存林也找到酒店领导,希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而酒店认为双方是一种承包与被承包关系,没必要签订劳动协议。
2007年11月9日,酒店以许存林任厨师长期间管理不善、在总厨岗位竞聘中落选为由,停止了他的工作。
同时被停止工作的还有他手下的6名厨师。
许存林代表厨师们当即与酒店交涉,11日酒店又决定他们待岗。
11月15日酒店通知他们7人到酒店上班,并开始签订劳动合同。
可是合同中对他们7人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却没有明确,于是7人拒绝在合同上签字,双方不欢而散。
2007年12月30日,酒店以双方未能就按新岗位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为由,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包厨协议。
自己在酒店辛辛苦苦工作了五六年,怎么能说踢开就一脚踢开了呢?许存林不服气,他联合其他6名厨师,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索赔在酒店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裁定酒店支付许存林等7人一年的加班工资。
至于许存林等人提出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
向法院起诉索赔50万元许存林等7人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又聘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陆渊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08年9月将酒店告上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的索赔金额。
法院开庭审理时,酒店认为,原告是在酒店包厨的厨师,与酒店是承包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现承包到期,双方解除包厨协议是酒店正常的经营行为。
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由劳动关系引发的各种赔偿、补偿就无从谈起。
而许存林和陆渊律师认为,虽然名义上是包厨合同,但实际上是劳动合同。
包厨协议只是对菜肴质量作了简单约定,酒店后来招聘的6名厨师也不是许存林负责选用的,许存林也从未单独领取整个厨部的工资,厨部人员的工资都是酒店内勤人员统一发放的。
许存林还拿出打卡记录说,自己和其他厨师都严格遵守酒店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酒店的劳动管理,每天上下班都按照酒店要求打卡。
若是包厨,有必要天天打卡上班下班吗?法院经过审理当场认定,许存林等7人虽然与酒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向酒店履行了劳动义务,并接受酒店的管理、指挥与监督,酒店也按月向他们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对酒店辩称双方系承包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
酒店又辩称,许存林等7人不能继续在酒店工作,是由于酒店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竞争上岗落聘所致。
双方之间虽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原告待岗后,酒店又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他们却放弃权利,不愿签订。
其责任在原告自身,根本不在被告。
许存林等7人却认为,被告实行竞聘上岗,既没有张贴公告,也没有制订相关评分标准,更没有通知原告参与竞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宣布原告落选,停止了原告工作,其程序不合法。
依照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而被告2007年11月29日通知,11月30日就停止原告工作,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后来虽然通知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原告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原告不是不签,而是实在无法签。
被告辩称,经济补偿金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出的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只有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原告的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2007年12月30日解除的,被告不应该赔偿这笔巨额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