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

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9]2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振兴装备制造业,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二月十九日附件: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2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第二条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
(一)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自主开发制造的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
(二)本办法所指重大技术装备包括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或核心部件。
其中首次应用的成套设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5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
(三)本办法所含的领域范围包括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16个重点领域,以及结合北京产业特点与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先进数控装备、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清洁高效发电技术装备、高压输配电成套设备,自控系统与精密仪器仪表,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关键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印刷机械,数字化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及轨道交通设备,新型纺织机械,煤矿机械,核辐射成像探测装备等领域,以及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六条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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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产品的认定 鼓励首台(套)产品研发 实行销售补助制度 建立保险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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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招投标采购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首台(套)产品的认定
市级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在关键技术、新 材料运用、系统集成等方面,包括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较大突破, 拥有知识产权、有重要示范窗口作用的装备新产品。
市级首台(套)产品可以是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新产品,但必须通过省
级新产品鉴定,在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国家有 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必须获得特殊行业生产许 可证、型式批准证书或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首台(套)产品研发
对新认定的市级首台(套)产品实现销售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 励。积极推荐市级首台(套)产品向上申报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 产品。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的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
和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和服务门槛,逐步提高采购比例。鼓励社会
组织和企业积极采购首台套产品,提高我市首台(套)产品的应用比例。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中
关于税收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
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所得税税额抵免。 首台(套)产品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 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 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级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
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附件:

附件: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对经认定的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予以奖励。
为规范首台(套)认定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中切块安排的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首台(套)研制单位和购买使用第一台(套)产品的单位。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负责省首台(套)的认定、奖励、资金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工作以及制定奖励方案,组织绩效评价。
第四条首台(套)是指用户单位使用我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
首台(套)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五条首台(套)应具备的特征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集机、电、液、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等特征,并经用户初次使用或企业自制自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支持范围主要是:1、产业领域包括: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技术、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
2、产品范围包括:中高端工程机械装备;高端电力牵引轨道交通及磁悬浮车辆成套设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档数控机床与数控系统;大型冶金矿山先进成套设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和港口机械;航空航天装备;高端医疗设备、自动化制药成套设备;智能化光学检测装备;风电、核电、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新能源装备;高端电子通信成套设备、微电子及数字化信息设备、物联网系统集成设备等电子信息技术装备;环保工程设备、高效节能设备、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高端电工电气设备、智能电网;中高端轻工、印刷、纺织智能制造成套设备、自动化食品加工与制造及包装机械;高性能农业机械;精密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设备;大型精密铸锻基础件等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的研制应用,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推动全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认定管理和应用示范工作,旨在鼓励发展高端制造领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装备、大型成套装备及其关键部件。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三条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高新技术装备,以及与上述高端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
第四条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型电力装备、工程机械、新型农机、高端专用装备等领域中,具有原理、结构、性能等重大创新,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显著的重大关键成套或单机装备,以及与上述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是指省内企业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使用的产品。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10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符合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认定范围.二、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五、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市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办法【模板】

附件1:XX市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南通实施纲要》,鼓励和引导XX市首台(套)重大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的研制应用,增强我市装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XX市场开拓能力提升,推动全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是指我市装备制造企业首次研制并经试用达到设计要求的重大创新产品,产品至少在基本原理、技术路线、结构设计、制造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并在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上实现突破,具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单机装备、成套装备、关键核心部件等。
第三条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认定,旨在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领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装备、大型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
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自愿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四条聚焦《中国制造2025江苏省行动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南通实施纲要》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支持补齐做强产业链的短板装备;能够形成产业发展优势的新兴装备;自主可控,支撑和服务智能制造的重大智能装备、系统、成套生产线。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单位申请认定首台套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在XX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正常生产运营,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申请单位具有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基础和相应的人才团队。
第六条申请认定首台套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查新单位对主要创新点、关键功能和核心指标等进行专业查新,并出具明确的查新结论(查新报告须在1年内)。
四、产品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研制且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检验检测或认证,并出具完整的报告(检测报告须在1年内)。
五、申报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5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20万元以上,对于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性产品及关键核心部件可适当放宽单台套售价金额限制。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自主可控的先进制造业体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装备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积极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首台套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套)高端装备,整机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装备先进水平。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年度组织认定江苏省首台套。
申请单位根据本细则自愿申报。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申报时无严重失信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等事故。
三、具有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1 —专业且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
第五条申请装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工业转型升级要求,能够实现量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二、产品自主可控程度高,掌握装备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在设计与制造技术等方面具有标志性突破或根本性改进,核心技术及关键部件安全可控。
三、依法拥有与申报装备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经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针对装备性能指标检验检测,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五、经专业查新机构针对性能突破等进行查新,查新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六、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其中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
七、经用户单位验证,并出具使用报告,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八、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装备,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备,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九、国家和省产业链协同创新、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高端装备研制工程等项目的研发成果可优先予以认定;已有同系—2 —列型号产品通过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省级首台套认定办法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第四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

附件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河南省境内企事业单位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术装备,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内或河南省境内首台(套)、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对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认定范围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装备,重点领域为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工业机器人、大型成套装备、机床工具、工程机械装备、重型矿山装备、电工电器装备、化工机械装备、冶金机械装备、农业机械装备、轻纺机械装备、医疗器械装备、内燃机、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航空航天装备、船舶制造、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机械等。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征,并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产权明晰。
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申请单位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技术先进。
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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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河南省境内企事业单位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术装备,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内或河南省境内首台(套)、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对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认定范围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装备,重点领域为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工业机器人、大型成套装备、机床工具、工程机械装备、重型矿山装备、电工电器装备、化工机械装备、冶金机械装备、农业机械装备、轻纺机械装
备、医疗器械装备、内燃机、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航空航天装备、船舶制造、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机械等。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征,并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产权明晰。
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申请单位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技术先进。
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六)质量可靠。
产品需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
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工业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各省辖市(直管县)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报告书(见附件1)。
(二)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三)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材料承诺书(见附件3)。
(四)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推荐函。
推荐函要求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同领域专家共同出具,并附专家简介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六)申请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
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七)申请认定产品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产品标准,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及时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按照本办法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专家意见,并根据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意见定期提出《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建议名单》。
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通过其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建议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正式公布《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在申请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的,一经发现核实,撤消认定结论,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报告书
2.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
3.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材料承诺书
附件1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申请报告书
产品名称:
申报类型: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申报日期:年月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申请报告书大纲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报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申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
(一)开发背景;
(二)开发过程及测试、鉴定情况;
(三)生产工艺及主要装备;
(四)关键技术及该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五)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状况和品牌建设情况;
(六)与国内外类似产品在性能、功能、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比较。
四、申报产品关联度分析
(一)上下游产品;
(二)原材料地域分布;
(三)产品应用情况,包括首台用户单位使用情况。
五、产品的市场前景
(一)产品的供应现状;
(二)市场需求分布,供需的预测、价格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三)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档次;
(四)产品的市场定位、内外销、市场份额、竞争优势。
六、该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或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研发人员情况及主要贡献(7位人员以内)
八、该产品技术经济总体评价和申报理由
附件2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
附件3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申请材料承诺书
本法人单位承诺:
1、本申请报告中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2、提供的申报资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在。
3、提供申报的产品与提供申报的资料和文件一致,并事实存在。
4、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