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内政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3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精神,坚持联动周边、双向开放、多边合作,以沿边开放带动全方位开放,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努力打造国家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经济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现稳边安边兴边(一)支持边民稳边安边兴边。
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程。
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相关扶贫资源支持,加快实施“五个一批”脱贫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帮扶人口较少民族攻坚脱贫。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内财预规〔2016〕10号),对符合条件的边民每年每户补助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边境地区群众搬迁到具有边境线的嘎查村居住。
在沿边重点地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退休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加强沿边重点地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北疆基层党建长廊建设”、“口岸党建”等活动,加强边境旗县党校建设,实现基层组织阵地全覆盖。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沿边各族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积极支持边民创业就业,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对于边民自主创业实行“零成本”注册,符合条件的边民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建立自治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沿边重点地区双向人才交流机制,加大选派自治区级优秀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沿边重点地区挂职任职工作力度。
内蒙古与俄蒙边境旅游协作机制研究

内蒙古与俄蒙边境旅游协作机制研究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旅游的开放和俄罗斯蒙古两国的经济的发展,中蒙边境旅游合作逐渐兴起。
特别是内蒙古与俄罗斯蒙古边境相邻,距离较近,具有很大的潜力和优势开展边境旅游合作。
研究内蒙古与俄蒙边境旅游协作机制,对于推动边境旅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建立跨国合作机制。
内蒙古与俄蒙边境地区涉及两个国家的行政管理,因此需要建立跨国合作机制,以促进两国在边境旅游方面的合作。
可以建立联合旅游委员会,由两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组成,负责协调双方的旅游合作事宜。
通过会议制度,定期举行联合会议,交流信息、研究合作项目,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可以成立相关工作组,负责具体的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应加强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
边境旅游合作需要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进行保障与支持。
两国政府可以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边境旅游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两国可以考虑在边境旅游方面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游客参与合作。
可以给予旅游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和补贴,吸引它们开展边境旅游业务。
可以推出一些旅游奖励政策,鼓励游客来内蒙古和俄蒙边境旅游,增加双方旅游交流、人员往来和经济合作。
需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市场推广。
信息交流是促进边境旅游合作的重要手段。
内蒙古与俄蒙边境地区可以建立旅游信息交流平台,通过该平台发布相关旅游信息和政策信息,提供边境旅游的线路、景点、住宿、交通等信息,帮助游客了解和选择。
可以举办旅游推介会和文化交流活动,邀请两国旅行社、媒体和相关机构参加,宣传和推广边境旅游产品和服务。
通过加强信息交流和市场推广,扩大边境旅游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参与合作。
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边境旅游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持。
内蒙古与俄蒙边境地区可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提升边境地区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水平,为边境旅游提供便利条件。
还可以加强旅游设施的建设,提供更好的旅游服务和体验。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内政发[1992]147号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内政发[1992]1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6b9e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62.png)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市场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市场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内政发(1992)147号)为了贯彻执行自治区沿边经济发展战略,繁荣边境地区经济,加快边民致富步伐,促进边境地区集市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边民互市贸易是以边境地区的居民、个体工商户、境外人员为主,国内各种经济成份的单位和人员参加,经营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允许上市商品的一种贸易形式,是城乡集市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边民互市市场和边民互市贸易点由乡(苏木)镇人民政府确定,旗、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
边民互市市场建设,要纳入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边境管理和城乡建设规划。
所需资金除执行内政发(1991)110号文件精神外,可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办法,多渠道集资,加快组织实施。
第三条边民互市市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海关、公安、卫检、动植物检疫、银行、物价、税务、城建、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市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出边境前沿地带互市贸易区的人员须持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互市贸易区通行证》、车辆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车辆查验卡》。
设在边境旗市、乡镇所在地的互市贸易区,其入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边防检查。
出入境商品不进行动植物检疫并免征关税,其规模和数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五条下列商品不准上市交易:(一)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二)反动、淫秽、荒诞、海盗的书刊画、照片、扑克牌、日历、歌片、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非法出版物;(三)带有危险性病菌、病毒、虫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四)毒品、麻醉品、伪劣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五)国家保护的各种文物、珍稀动植物和其它不允许捕猎、采伐的动植物(境外人员携带入境的除外)。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制定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下文是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第四条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第八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中蒙俄边境管理法规条例解析

中蒙俄边境管理法规条例解析作者:张志华来源:《北方经济》2016年第10期边境管理法规条例是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确保边境安全稳定及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法律保障,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否事关重大。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及“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逐步推进,北部边疆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向北开放战略机遇期,成为新一轮向北开放的前沿阵地,以及内引外联的中心和枢纽。
要实现由边疆到中心的跨越,对本来就任务艰巨的北疆边境管理法制化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
切实加强中俄蒙法律法规比较研究,健全完善边境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推进和强化依法治边,是保障国防安全、维护边境稳定,营造和谐的投资环境,打造北疆亮丽风景线和服务“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客观现实需要,是必须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北疆边境管理法规条例现状及问题(一)中国北疆边境管理法规条例现状我国的陆地边境管理与防务是分开并行,边境的防务主要是由直属国家军委番号的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边境地区的管理主要由直属国务院公安部的边防武警部队负责。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应对社会矛盾高发频发的新挑战,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区的边管部门努力创新边境社会治理模式,大力推进边境地区“平安建设”工程、“草原110”和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为北疆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的边境管理行政规章数量众多,法律法规较少。
经过多年的边境管理法治建设,在综合性边防体系中已有《海洋法》、《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刑法》中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等,但还没有边境管理法这一专门法。
这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
相反,我国有关边境管理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却相当多,例如,国务院制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制定的有:《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等;各沿边省、市、自治区人大或政府制定的有:《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界和边境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边境管理规定》等。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doc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制定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下文是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第四条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第八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1.25•【字号】•【施行日期】199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制定)前言中俄边境旅游是我区国际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贯彻中央“沿边发展战略”,繁荣边疆经济,使中俄边境旅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境旅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全区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俄边境旅游主要包括对等互换团组旅游、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等几种形式。
一、中俄对等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根据有关旅游协议,对等互换旅游团组的旅游(人数对等,提供服务对等,只计算人天数,不动用外汇结算)。
二、易货补偿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旅游者在对方国内消费之后,以货物支付的一种旅游形式。
三、现汇旅游是指以国际流通货币结算的旅游形式。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为全区中俄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呼伦贝尔盟旅游事业管理局、满州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额尔古纳右旗旅游事业管理局分级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
第三条中俄边境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审批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
二、审批中俄边境旅游线路,审核价格构成。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中俄边境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
五、受理旅游者投诉,处罚违章经营的单位和当事人。
六、制发“中俄边境旅游团计划名单”和对外“邀请函”。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八、会商海关、商检、物价等相关部门指定赴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
第四条出入境口岸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和俄罗斯人入境来中国的旅游团,必须从双方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验。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文档

2020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制定了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下文是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领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是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边境旅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边境旅游进行宏观管理,批准承办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第四条边境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边境旅游管理的实施细则,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
第五条边境市、县旅游局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第七条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具体形式、向对方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项目、活动范围以及结算方式;(二)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三)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参游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携带双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四)双方组团单位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五)双方旅游部门维护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秩序,保证旅游团按期返回本国,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遣送回国的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4.01.25
【实施日期】1994.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制定)
中俄边境旅游是我区国际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贯彻中央“沿边发展战略”,繁荣边疆经济,使中俄边境旅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境旅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全区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俄边境旅游主要包括对等互换团组旅游、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等几种形式。
一、中俄对等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根据有关旅游协议,对等互换旅游团组的旅游(人数
对等,提供服务对等,只计算人天数,不动用外汇结算)。
二、易货补偿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旅游者在对方国内消费之后,以货物支付的一种旅游形式。
三、现汇旅游是指以国际流通货币结算的旅游形式。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为全区中俄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呼伦贝尔盟旅游事业管理局、满州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额尔古纳右旗旅游事业管理局分级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
第三条中俄边境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审批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
二、审批中俄边境旅游线路,审核价格构成。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中俄边境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
五、受理旅游者投诉,处罚违章经营的单位和当事人。
六、制发“中俄边境旅游团计划名单”和对外“邀请函”。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八、会商海关、商检、物价等相关部门指定赴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
第四条出入境口岸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和俄罗斯人入境来中国的旅游团,必须从双方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验。
第五条证件
一、中国公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须持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二、俄罗斯旅游者必须持“俄罗斯联邦”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三、双方旅游团过境时均应出示加盖组团社印鉴的有效组团(旅游团计划)名单。
第六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异地办照和为非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参游人员办照,防止滞留不归事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