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全市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呼城建委发[2015]121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09【实施日期】2015.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5]121号)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认真做好今年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015年3月9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2015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全面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按照《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以保证工程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为重点,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为抓手,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制度建设,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使全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目标(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五大建材供应商法人质量终身责任,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二)坚决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三)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争取提前实现与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四)确保结构工程质量,坚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三、重点工作(一)全面落实五方项目负责人、建筑材料供应企业法。
房建第一组检查项目

2015 年下半年珠海市建材打假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全市百日质量安全大行动方案》《珠海市开展九类重点产品集中打假行动方案》《关于开展2015 年度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129 号)和珠海市质量强市工作部署,规范建筑市场质量行为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今年下半年建材打假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检查时间2015年12月1日〜3日。
二、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在建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抽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内容(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检查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需核对上岗证、身份证和签名);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当地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已施工的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及构配件检验检测、工程观感质量、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混凝土强度回弹、钢筋位置扫描、砌体砂浆灰缝钻孔、水电设备安装等,混凝土强度回弹、钢筋位置扫描将按《关于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薄弱部位专项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珠建质检[2015]15号)要求进行监督抽测。
(五)根据《珠海市开展九类重点产品集中打假行动方案》的要求,重点抽查钢材及连接件、水泥、涂料、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瓷砖、建筑安全玻璃和电线电缆等建筑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进场复验要求的材料的进场复验情况,并重点对钢材及连接件、水泥、电线电缆实施监督抽样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冀建质〔2015〕3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冀建质〔2015〕3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工作部署和《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做好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相关准备工作,定于5月5日-20日组织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数量(一)检查覆盖全省所有设区市、华北石油管理局、10个省直管县和全省1/6县(市、区)。
每设区市、华北石油管理局抽查2个在建工程,省直管县及其它县(市、区)抽查1个在建工程。
抽查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数量见附件,其中不少于50%的县为暗访检查。
(二)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不少于检查工程总数的2/3。
住宅工程重点抽查保障性住房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抽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
(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四)建筑市场监管检查覆盖全部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由各设区市、省管县(市)先期组织自查,并于4月29日前将附件2、附件3电子版报送至省厅(邮箱:******************),各地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基本台账可联系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核对。
二、检查主要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有关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工作部署情况,落实八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等。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3月份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3月份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沪建管〔2015〕312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3月份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沪建管〔2015〕312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管理委)、各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3月份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站上报查处的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上海市工程质量两年行动实施意见》(沪建管 [2014]827 号)、《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945号)要求,截至2015年4月5日,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站向我委报送了2015年3月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汇总情况见附件)。
2015年3月,全市范围内共排查建筑工程项目278个,涉及建设单位290家,施工企业745家。
经查,共有42个项目存在各类市场违法行为。
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项目12个,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项目6个,存在其它市场违法行为项目24个。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一)违法行为类别情况通过排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42个项目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12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29%;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4%;存在“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未在现场履职”、“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24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57%。
各区县查处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16家,其中,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单位9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7家;查处存在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23家,其中,有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9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17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2015年5月份全国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2015年5月份全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建质质函[2015]65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5.07.27【实施日期】2015.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2015年5月份全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报(建质质函[2015]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按月报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844号)要求,截至2015年6月20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我部报送了2015年5月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月报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两书一牌”制度落实情况各地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有关要求,持续加大力度,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制度,取得良好成效。
2015年5月,全国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共14957项,其中已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有14413项,覆盖率为98.60%,较4月份下降约2个百分点,江苏、安徽、河南等16个省(区、市)覆盖率达100%。
全国共有14088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补签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015年5月,全国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9276项,其中有8681项工程设立永久性标牌,覆盖率为93.59%,较4月份提高约1个百分点,安徽、天津、黑龙江等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率达到100%;有7767项工程建立质量信用档案,覆盖率为83.73%,较4月份提高约5个百分点,安徽、天津、重庆等7个省(区、市)覆盖率达100%。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4日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从根本上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利用半年的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下决心、出重拳,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查清土地占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等手续,优化完善审批流程,标本兼治、堵塞漏洞,彻底清理整治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整治范围为: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开工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含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及高档商品房)、商业房地产(含写字楼、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房地产(含农业观光房地产)、养老房地房产、工业房地产(含厂房、仓库等)等项目,以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建设的城中村、城郊村改造项目、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项目等。
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的,也要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清理,并尽快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

潭建质安监字[201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站各科、室、组: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数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1、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要求(1)本通知所称的分部工程,是指按有关规定需单独进行质量验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三个分部工程;(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由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批准,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开展中间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经工程项目分管站领导批准,由项目监督科(组)进行验收监督工作;(3)申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除应满足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已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达标验收工作,且达到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规定;(4)主体结构分部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应包含《结构实体楼板厚度监督检测表》(详见附件1)和《湘潭市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2);(5)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程序(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责任监督工程师申报进行该分部质量验收监督,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详见附件3);(2)相关监督科(组)和责任监督工程师确认该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管站领导(或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在《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监督;(3)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时,应立即发出《分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详见附件4),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限期进行整改;(4)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情况。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甬建发〔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甬建发〔2015〕168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招办、市市政安质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管理,建立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修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勘察设计企业等信用评价相关文件。
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作出修改(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该企业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算术平均,其中,评价追溯期内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未检查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在计算范围内。
单个工程项目按各二级指标分值通过权重进行计算,其中未检查的二级指标按75分计算。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A(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含本数);”(三)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B(良好):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6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60%(含本数);”(四)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C(一般):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60%以下;”(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息的信用主体,其项目管理信用信息按75分计算,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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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全市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5-12-09 访问量:
扬建工〔2015〕3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三直接”工程建设领域各环节操作规范文件精神,根据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扬建工[2015]22号)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市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0月12日至16日开展了全市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检查方案,此次执法检查市区共检查在建房屋建筑工程20项,其中市直工程6项,邗江区工程6项,广陵区工程8项,检查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项,同时检查组对江都区、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各抽查了2项房屋建筑工程。
检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监理单位中标履约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三直接”工程计量环节操作规范执行情况等。
检查采取查阅工程资料、查看工程实物、现场实体监督抽测、现场材料取样抽检等方式进行,检查组共向各方责任主体下发整改通知书111份,检查结果基本反映了我市建筑市场和在建工程质量的总体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能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较好,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建筑市场秩序日趋规范,“三直接”工程计量环节工作稳步实施。
一是法定建设程序得到较好的执行。
除部分城建“绿色通道”工程外,被检查项目能够认真落实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法定程序和制度,工程建设能够做到依法、科学、顺利实施。
二是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基本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总体较好。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能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法制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不断提高,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被查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较好,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原材料控制得到加强,质量控制资料、功能检验资料较为齐全,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工作扎实推进,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四是“三直接”工程计量环节工作稳步实施。
大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均已自觉执行“三直接”工程计量规范,建立计量组织体系,清单招标环节规范有序,被查各单位都能做到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严格控制暂估价,工程投资控制流程更加规范有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质量管理和市场行为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扬州四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华懋购物中心项目部分结构变更未报图纸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确认,部分项目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参加地基验槽,部分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存在不签字或代签字现象,个别项目设计变更程序不规范,无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2、部分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不规范。
一是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部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工程资料存在代签字现象;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二是质量控制程序不规范。
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项目见证取样台账混乱,材料复试批次不足、复试项次不全甚至尚未复试合格即投入使用;少数工程项目自检记录不全,进场报验手续缺失;三是实体质量和节能措施有待加强。
部分项目板厚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现场实体抽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县(市、区)项目保温节能施工存在较多问题,个别项目窗小面节能和外遮阳措施未按图施工;部分项目节能材料进场报验资料不全,外墙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复验频次和参数不符合规范要求,无外墙保温系统性能检验报告;个别项目节能材料未经复试已投入使用。
3、部分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
一是监理人员中标履约情况与投标承诺存在差异。
部分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备案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个别项目到岗人员与中标人员相差很大,且现场多人无证上岗,代签字现象普遍。
二是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严格。
部分项目材料进场报验程序不规范、资料不齐全,个别项目材料未经复检合格即投入使用,监理未能对进场材料实施有效控制。
三是监理工作不规范。
部分监理项目旁站记录缺项漏项较多,内容不全,监理规划技术负责人未审批,不能充分反映现场监理情况;部分项目无测量报验复核记录,监理整改通知单不闭合,平行检验记录有缺失,现场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有待加强。
4、工程计量环节限额设计、变更备案和月度计量上报工作未能有效开展。
一是建设单位未对设计单位提出限额设计要求,未在设计委托合同中注明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上限,未写明设计方突破限额的责任条款;二是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方案成果文件中未提供初步设计概算,在最终设计成果文件中未提供施工图预算;三是变更、签证程序不规范,变更、签证有量无价,意见不明确,签证不及时情况还普遍存在;四是工程月度计量不能及时上报,建设各方主体对投资变化及工程进度情况不明。
三、处理意见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1、对在本次检查中质量行为比较规范,通病防治措施积极落实,实体质量观感较好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三研究所建设的七二三研究所二期科研楼工程、扬州市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联谊南苑D区201、202#楼配套服务用房及地下车库工程、扬州市市政建设处建设的邗江南路建设工程四标段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同时给予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应人员优良行为记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2、对本次检查过程中参建各方存在的问题,检查时已向各方通报,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组已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由市(县、区)质监站等职能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对其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查处。
市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具体存在问题及不良行为记录详见附件二。
3、参建各方要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在排查问题、认真总结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针对本次检查暴露出的问题,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对策,加强监管,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促进全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持续改善和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稳步提升。
特此通报。
附件:1、2015年全市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优良行为记录一览表.xls
2、2015年全市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存在问题及不良行为记录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