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税收政策解读
关于网络货运平台几点税务问题的思考

实务园地关于网络货运平台几点税务问题的思考◎文/田 舟摘 要:随着2014年“互联网+”的概念被引入物流行业当中,2016年国家引入了“无车承运人”的概念,并展开为期3年的试点工作。
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将“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对其定义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原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预示着传统货运物流的运行模式和商业模式将发生深刻变革,朝着“组织集约化”“高效运行”“运行安全”和“绿色环保”等方向高效运行。
政府的政策支持、行业的发展和客户的市场需求结合在一起,网络货运平台也将迎来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新契机,相应的财税问题也日益引发行业群体的密切关注。
通过线上系统优化和线下税务严格管控,结合互联网产品结构设计,网络货运平台将在这一轮改革中获得长远发展。
关键词:网络货运平台;无车承运人;无票列支;财政政策1 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模式介绍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代开模式和总分包模式两种,核心区别在于代开模式是网络平台公司独立地服务于外部客户,而总分包模式是网络平台公司联合与其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物流公司共同服务于外部客户,而客户的选择主要受具体财政政策及其所在税务环境的影响。
代开模式是指客户支付运费款给具有资质的网络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支付运费给个体司机,或客户将直接支付个体司机运费的银行流水凭证上传至网络平台后,由平台公司代个体司机开具3%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
同时,平台公司代扣代缴个体司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等附加税[1]。
总分包模式是指与网络平台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物流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运输总分包业务,将业务通过平台公司转包至个体司机,物流公司收到运费后支付给平台公司,并由平台公司支付给个体司机,或物流公司将直接支付给个体司机运费的银行流水凭证上传后,由平台公司代个体司机开具3%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再开具9%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
无车承运人的法规

无车承运人的法规
无车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NVOCC)是指在航运业中没有自己的船只,但是拥有货物托运业务的公司或个人。
虽然无车承运人没有直接控制货船,但他们能够为客户提供集装箱货物托运的服务,并且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是无车承运人的一些法规:
1.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FMC)
监管NVOCC。
根据美国《海上航运法》(Shipping Act of 1984),NVOCC需要向FMC注册,并遵守相关规定。
2. NVOCC需要与船舶公司签订合同,以确保能够为客户提供
集装箱货物托运服务,并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3. NVOCC需要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为货物提供合
适的包装、标记和保险,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
4. NVOCC需要向客户提供准确的运输文件,包括提单、海运
运输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
5. NVOCC需要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包括向客户提供透明的费
用结构和详细的账务报告。
6. NVOCC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和部门合作,如海关、港口管
理机构等,以确保货物的顺利通关和运输。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NVOCC法规和要求。
因此,在从事国际货物托运业务时,无车承运人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同时,为了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NVOCC也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与正规船舶公司合作、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及遵守贸易条款和合同条款等。
无车承运人知识

物流知识】无车承运人相关问题2018年08月03日10:53:24一、什么是无车承运人?“无车承运人”是指不拥有运输工具,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即企业本身没有货运车辆,利用互联网平台,与货主、物流企业(车主)签订合同,将线下散乱的车、货资源高度集中,开展物流运输。
信息交易平台,发布货源、车源信息,但是不能承运,取得“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后,才可以开展承运业务。
二、无车承运人的意义降本、降税、规范、数据提供。
是整合资源,有利于节能减排。
降本:通过无车承运会减少中间分包层,减少中间层,可以降低一些成本;通过无车承运信息平台,可实现货与车及时匹配,减少等待和空载。
但结合国情、行业情况,不会消灭有价值的中间层。
降税:解决开票资质、经营资质,开票权和税率统一的问题。
规范:解决发证、监管、规范货运市场问题?提高市场集中度,产业成熟度,建立信用体系,标准化体系,价格体系等。
数据提供: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交易数据。
2017年12月18日,无锡市运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无锡市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一年来,车辆空驶率由30%左右降低至10%,车辆实载率提高到80%,比原来上升33.3%,以平台整合车辆1万辆来计算,根据统计干线车辆月平均行驶20000公里,分拨车辆月平均行驶4000公里为例,平台车辆节约行驶里程数干线节约里程数为3040万公里,平台车辆节约燃油9185吨,可减排约2.9万吨二氧化碳,这对于保护环境也非常有益。
从事无锡到福建的专线运输的李师傅表示:我从事专线运输20多年了,使用无车承运人平台后,不仅货源多了,还降低了提送货的成本,同时能把运费通过平台直接结算,非常方便。
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提升综合运输服务品质,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三、无车承运人的职责管理和组织。
会计干货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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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涉税处理
我公司是无运输交通工具的船务公司,自己接下的标,然后租外面的船运货,请问本月此船的加油费,人工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额能否在我公司抵扣?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不是只限于道路运输?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目前,税务总局没有无交通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只限于道路运输的规定,贵公司租船运货,如果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则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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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下发后,无船承运业务在税收领域有了科学的定义和明确的计税依据,指出: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里真正的承运人或称实际的货物承运人是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人是特殊的承运人,是委托人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中间人,即是他们双方的代理人。
但是,实际上这一新型特殊纳税人对无船承运业务并不只是交纳营业税,除此之外,还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交纳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现结合这一营业税政策将与其相关的其他几项税、费政策一并介绍如下,以便纳税人有所了解,税务机关做到尽职尽责。
一、营业税政策。
1、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这一规定是比照国际联合运输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执行的,而且承运的标的是货物,负责承运的真正主实体是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旅客运输及通过铁、陆、空运货物均不属此项政策范围。
计税营业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差额,而不是全额。
?
2、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
关于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全国“⽆车承运⼈”试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车承运⼈”指不拥有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个⼈或单位,该类市场经营主体通过互联⽹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车辆、站场、货源等物流资源,优化了物流市场格局,其收⼊来源主要是规模化“批发”物流⽽产⽣的差价。
⼀、不仅有效提升了社会物流综合效益、促进了社会分⼯协作,还将推动中国物流业朝着“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向发展,是物流⾏业发展的新趋势。
⼆、作为平台商,能与运输商共⽣,既能作为服务商提⾼服务议价能⼒,同时也能给货主、客户提供更多集约化服务。
“作
为‘⽆车承运⼈’发展的典型代表,美国罗宾逊公司通过整合6万多家签约承运企业,旗下拥有100多万辆承运卡车,业务涉及全美公路物流服务,并掌握物流服务定价权。
”
三、更多税收政策阅读该段数字(薛150)虽有望推动中国物流⾏业转型升级(8663),但也有专家表⽰(4533),运输担保机制的缺失和财税配套政策尚未明晰等,也让“⽆车承运⼈”⾯临权责利关系不均衡、风险防控压⼒⼤、未来发展受限等。
现有地⽅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持“⽆车承运⼈”试点企业推动⼯作。
⽆需企业实地办公,通过独⽴核算的分公司的形式⼊驻园区,即可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企业享受增值税地⽅留存部分70%及以上奖励,企业所得税享受地⽅留存部分70%以上奖励。
可针对企业纳税情况申请奖励⽐例“⼀事⼀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15•【文号】交办运函〔2017〕1688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2016年8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在全国共筛选确认了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对于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深化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试点成果,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肯定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点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协同努力,无车承运业务稳步开展,创新活力逐步释放,示范作用不断增强,成效明显。
一是有效促进了资源整合和集约发展。
无车承运人利用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整合了大量的货源车源,并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了零散运力、货源、站场等资源的集中调度和优化配置,逐步引导和带动行业从“零、散、小、弱”向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方向发展。
二是有效提升了物流运输的组织效率。
无车承运试点企业通过线上资源合理配置,实现线下物流高效运行,促进行业“降本增效”。
根据典型企业的调查分析,试点企业的车辆里程利用率较传统运输企业提高50%,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至8~10小时,交易成本下降约6%~8%。
同时,企业积极探索“无车承运+”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模式,通过模式创新,发挥叠加效应,进一步增强和放大了试点效果。
论为什么“差额纳税全额抵扣”的税务政策是无车承运业务的必由之路

论为什么“差额纳税全额抵扣”的税务政策是无车承运业务的必由之路 ——杨沫 国家推进无车承运业务的根本原因是要解决中国汽运行业的制度缺陷和实际国情错的问题。
这个制度缺陷是国家在制度上不承认个体承认人的身份,只承认有车的运输公司,这导致了制度上是大量的没有实际业务的挂靠公司,实际业务是个体运输户,国家的这种制度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这个实际国情是,中国的大量的汽运工具实际掌握在个人手中,大量的实际运输业务是个人而非公司完成的,这个比例在70%-80%。
(未实际调查,引用行业数据)国家推进无车承运业务的根本动力和目标是要降本增效,也即国家要促进物流行业提升到一个大国应有的效率水平和物流陈本水平。
国家推进无车承运业务的条件是互联网的基础条件开始具备。
因此,无车承运业务是国家为解决实际问题一定会推进的工作,也是国家在此时点推出试点的原因。
17年一年只做试点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无车承运人业务能否真正落地的关键因素就是税收政策。
下面就无车承运业务的链条为基础结合现行税务政策,分析为什么“差额纳税全额抵扣”的税务政策是无车承运业务的必由之路。
首先,由实际承运人的不同决定了两种不同的无车承运业务。
需要说明,营改增之后无车承运业务向外开具11%运输增值税发票问题已经解决,问题出在进项端。
一、实际承运人是公司企业型的,其业务链条如下:这种模式下符合现行税务体系,不存在无车承运企业进项抵扣的问题,但是中国的现实是70%-80%运力是个体户,这种模式下最终还会成为实际承运公司作为二道贩子再找个体户运输。
这个过程的税务问题目前是灰色地带,是各企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总之,这不是国家想看到的想要的结果。
二、实际承运人是个体户,其业务链条如下:这种模式才是国家为解决实际问题真正要推行的无车承运业务。
但是问题来了,这种模式不适应现行税务体制。
这体现在:1、个体户的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取得的发票(本应的抵扣的起点)实际并未进入税务增值税抵扣的链条(当然税务费用司机还是承担了,这部分税务费用行业数据是6%-8%);2、个体户无法成为一般纳税人,最多实际只能适用小额实际承运公司企业 税票11% 钱 无车承运企业 税票11% 钱托运人 个体户 税票3%/0% 钱 无车承运企业 税票11% 钱 托运人 加油站、收费站、维修店、折旧等费用支出 税票X% 钱纳税人而最多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票,但实际情况是这3%的进项税票对于无车承运企业来说也是难以取得的(实情,不展开说),也导致无车承运企业的进项抵扣是0%;3、当然个体户承运的无车承运业务而产生油票、过路费票也不能成为无车承运企业的进项,一方面是因为实际操作难度大,也容易产生灰色地带,另一方面是税务体制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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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税收政策解读
无车承运人与托运方来讲是承运人,但对于承运方来说是托运人,所以无车承运人扮演的是两个角色。
无车承运人接受货主授权后,应当组织实际运输活动,整合运力资源进行运输货物,并承担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坏风险。
但是,由于它不是实际的承运人,因此没有必要拥有车辆资产和驾驶员。
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1、税负现状和问题
虽然无车承运人试点,国家政府发布一系列政策,物流和货运公司的实际需求已得到解决。
即:无车承运人可与委托方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并可以发出11%的道路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无论他们是否有条件他们自己的运输车辆。
肯定无车承运人作为公路运输业主体的法律地位。
因为,现在我国有资格开票的企业,个体运输商有80多家,但他们没有资格开11%的增值税发票。
其结果是销项与进项发票不匹配,增加了企业的税负,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2、解决方案实践
(一)无车承运人以各种方式获得足够的进项发票
1)无车承运人允许个人运输人以其名义购买车辆,并扣除购买其车辆的发票。
2)无车承运人应按不超过总销售额40%的金额投入燃料进项,并直接购买成品油的增值税发票。
购买虚拟票证的比例约为3%。
(二)无车承运人将部分税务负担转嫁给下游的实际承运人
如将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承运人,例如,如果无车承运人向货主收取1万元的运费,如下游实际承运人可以发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无车承运人给实际承运人付8000元。
否则只能7000元。
(三)无车承运人将注册的承运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通过这种方式,无车承运人可开具出11%的发票,无车承运人可通过购买汽车,购买石油以及道路和桥梁费用来扣除入场费。
但小规模纳税人的现实是,他们根本负担不起更高的会计成本,也就是说,把每个运输个体商变成一个普通纳税人,他们不能分担额外的成本。
(四)无车承运人可谓运输个体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和实际扣除率有两种处理方式,这是一种常见做法。
因为简单的征税不包括税收增加,这是3%抵11%。
差别纳税的基本原则。
但国家需要从两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1)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选择车辆登记注册地或者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履行纳税义务,申请开具专用发票。
2)实际征收3%的增值税后,扣除后剩余8个点的差额,或给予一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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