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银行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承兑汇票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本行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兑,是指由出票人申请,经过本行审查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承兑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本行下属支行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进行签发前的调查、审查和签发后的跟踪管理工作,并按签发额度,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保证金100%的除外)。
第五条为防范承兑业务风险,本行及各支行都要建立、健全承兑汇票的管理制度,包括办理承兑的申请、调查、审查、办理、签发后的跟踪管理、承兑台帐、承兑报表、承兑档案等。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和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由公司业务部及其它相关检查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兑汇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2、是否建立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责任制,每个岗位、环节的人员是否明确了个人的职责;3、支行办理此项业务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根据承兑申请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要坚决停办该项业务:1、承兑申请人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造成本行垫款的;2、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3、以非法手段骗取承兑的,如:关联企业套取信用,是指合同交易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经营,也没有真正的贸易发生(表现为没有和合同一致的增值税票或其他能证明交易确实履行的单据等,而是为了通过虚拟的贸易合同办理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然后用于申请人、关联人的生产经营);4、出票人用承兑汇票贴现的;5、以本行授信缴保证金、偿还承兑汇票差额的(指在本行取得贷款、临时贷款后在很短的时间内直接或间接先转到本行其他帐户或转到其他行的申请人或关系人帐户,再转回保证金帐户或偿还承兑差额);6、其他违规行为。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活动中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制度是指银行为规范自身业务流程和保障客户利益所制定的一套有关承兑汇票业务的规章制度。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承兑汇票的定义承兑汇票指出票人凭在到期日支付一定金额的约定,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并经承兑银行加盖印章后,向收款人支付货款的票据。
承兑汇票具有法定的财产转移作用,一般被用于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
二、承兑汇票的种类1、按是否付款人与收款人:(1)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所开出来的承兑汇票。
(2)金融机构承兑汇票: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或银行与个人之间所开出来的承兑汇票。
2、按承兑银行的性质:(1)同城承兑汇票:指承兑银行和出票人、收款人在同一个城市范围内。
(2)异地承兑汇票:指承兑银行和出票人、收款人不在同一个城市范围内。
三、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的内容1、客户资格审查制度在承兑汇票业务中,银行应提高对客户的资格审查。
具体来说,银行需要开展对客户资格的审查工作,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从而确保该客户能够按时支付票款。
2、贴现承兑汇票管理制度在贴现承兑汇票业务中,银行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具体来说,银行需要对贴现汇票的有效性、背书人的资格以及票据到期日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确保该汇票符合银行的承兑汇票贴现要求,且无任何纠纷。
3、票据背书管理制度银行在承兑汇票业务中还需遵循票据背书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银行应对票据的背书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背书人的身份符合相关要求,同时在票据清算过程中加强票据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票据的假冒、伪造等情况。
4、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是银行在承兑汇票业务中必须遵循的规章。
具体来说,银行应对票据的规范使用进行管理,制定严格的票据登记制度,确保每一张承兑票据的使用合法、有效,并做到票据的妥善保管。
5、资金结算管理制度承兑汇票业务涉及到较大的金额,因此,银行在承兑汇票业务中需要严格遵循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按照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根据出票人的申请,由xx 银行作为付款人,承诺对有效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视同贷款管理,严格按照贷款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我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好、产品畅销、有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量的企业;(二)坚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章承兑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以真实、合法的贸易或商品交易为基础;(四)承兑申请人符合我行流资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我行提供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变化和上年度及近期经营状况;2.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及测算,用途,担保方式;3.企业历史信用状况;4.担保(单位、物、权利)基本情况;5.保证金补充方式及资金来源。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财务状况及相关法律文件。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修改版)

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公司经济秩序,保证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购货单位或销货单位签发的,由购货单位向其开户银行申请,经其开户银行同意承兑的一种商业汇票。
目前部分银行的实际做法是由付款单位(即购货单位)持商品交易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由其开户行对交易合同、申请人(即付款单位)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审核后向付款单位签发,由该银行对本行签发的汇票承兑,交付款单位,再由付款单位交给收款单位.第二章出票第三条出票是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手续时,经办人应将同购货单位的交易合同,交易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承兑的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给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第四条为维护资金安全,经银行签发并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联行出纳在审查收款单位的相关手续后亲手交给收款单位,并办好相关交接手续。
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备查账》。
第三章收票第五条销售业务员在收到购货单位的承兑汇票时,必须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完全(见图一,图一的背书是连续、完全的)。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应依次前后衔接;所谓背书完全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同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若不记载被(图一)(图二)(图三)(图四)(图五)背书人名称则称为不记名背书,也叫空白背书.我国票据法禁止采用空白背书.因此背书不连续的(见图二,图二的第三背书人和第三被背书人应分别为C和D,而不是D和E)必须拒绝接收,背书不完全的(见图三,图三的第二背书人和第二被背书人应分别填上C 和D,不能是)原则上应当拒收。
2. 检查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是否出现错误(见图四、图五,其中图四第二被背书人应是“娄底市五江实业有限公司",而实际背书时少了一个“市”字,图五第一被背书人应是“重庆华南物资有限公司",要同第二背书人的财务章相符,而实际背书时将“资”字误写成了“质”字),或签章(包括骑缝章)是否清晰,如果是购货单位背书错误或签章不清晰的,则要求购货单位及时出具证明,连同该承兑汇票一并带回;如果是前几手背书出现错误或签章不清晰的,最好是暂时不收,待购货单位向相关前手索回证明时再去收取,或者是收受该承兑汇票,跟踪要求购货单位向相关前手索回证明。
银票管理规定(旧版)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及使用、规避银行承兑汇票的传递及操作风险、明确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及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票据传递第二条票据在公司总部与分公司之间传递时,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传递,同时开具财务收据或填列内部往来单及票据明细表做为内部往来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出纳审核接收到的票据,包括票面信息、书写背书及签章情况等。
接收的票据(问题票据除外)应于接收当日录入浪潮应收票据管理模块及资金日报表,全面反映票据的收支情况,每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出纳应将票据视同现金保管。
第四条当票据或票据业务相关的金融政策发生变化或金融机构更新相关规定的,出纳应及时通知销售部门,提醒接收票据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章票据查询第五条出纳应将接收的票据在银行办理票据查询,随时跟踪登记票据查询的回复情况。
第六条承兑银行在回复票据查询时,对查询内容提出异议的,出纳应对问题票据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以控制票据风险。
第七条当客户要求对票据开出正规财务收据时,出纳在判断票据无问题或票据存在的问题已经解决后,可以开出财务收据。
第四章问题票据处理第八条出纳对接收的存在影响正常流通、转让等问题的票据应及时处理或解决,同时通知财务相关岗位此票据暂不能做为销售回款入账提货,待票据问题解决后,再通知入账。
第九条出纳应在票据接收后的5日内(节假日或法定假日顺延)将问题票据处理完毕,期限届满后票据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应与销售部门沟通及时办理票据退/换手续。
第十条出纳应对已经处理或解决的问题票据做好记录,包括票据存在的问题、处理时间、问题单位、处理结果等。
第五章票据背书转让第十一条正确书写票据被背书人名称是票据背书转让时的绝对记载事项,要求书写票据背书时字迹清晰、字体规范,保证票据背书连续。
第十二条对外转让票据,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接收单位提供收据或收款凭证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并正确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银行承兑汇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明确管理责任,全面掌控资金信息,依法合理利用相关资源,降低财务成本,改善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江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相关业务,各下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财务部是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体系设计、制度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二节收票和保管第四条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所存在的风险性,在对外背书转让、贴现、委托收款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供应商、银行均不接受地方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因此,公司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尽可能接收国有商业银行及大型股份制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对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要严格审核,在有防范风险措施确认零风险的前提下,才能收票,否则,收票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相关业务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按下述要求对票面要素及背书进行严格审核。
(一)票面要素的审核1.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事项必须齐全、正确,银行承兑汇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2.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
3.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整洁、字迹清晰、印章齐全、清楚,不得有破损、污迹、涂改,不得有错别字,前后背书要连续一致并符合规定,印章不得重叠。
4.银行承兑汇票要素填写齐全、规范、正确。
(1)出票日期。
其填写要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即年月日填写要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且不得出现出票日期在交票日期以后的情况,即“远期银行承兑汇票”,还要注意闰年、闰月及各大、小月份的自然天数,不要出现“零贰月零叁拾零日”或“肆月叁拾壹日”等现象。
承兑汇票管理制度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管理制度承兑汇票承兑汇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票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章票据收取第一条承兑汇票的收取,是指公司按合同规定向客户收取的用于支付货款及保证金等的承兑汇票。
其他经济往来,不得收取承兑汇票。
特殊原因需收取承兑汇票时必须经集团董事长同意。
第二条公司收取的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承兑汇票上背书。
第三条交纳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保证交纳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
第四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
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银行。
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社会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必须经集团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收取。
第五条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交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交票单位的全称、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并由交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集团内收取加工费暂不执行)。
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时给交票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必须注明待本汇票承兑后收据才有效。
第三章票据管理第一条公司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管理,指定专人,设定专门账簿进行登记。
第二条公司收到承兑汇票,经审查无误后,出纳员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登记台账。
登记完毕,将承兑汇票妥善保管。
分管会计不定期进行账、票的检查、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条出纳员要认真仔细地登记承兑汇票收取、承兑、贴现、退回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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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经济秩序,保证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各煤业公司请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章票据要求
第四条下列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
(一)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
(二)股份制及其他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
第五条地方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
汇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取,拒绝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给交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及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
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查看票据时,应重点查看票面及全部粘单是否整洁,有无污损或涂改现象,如有污损或涂改,应拒收;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为无效票据,应拒收;票据上贴有粘单的,每张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应在粘口处加盖清晰的与该背书人一致的骑缝章,骑缝章不规范或不清晰的,应要求交票单位出具证明。
第七条收取的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承兑汇票上背书,必须保证票据背书的一致性,如下图所示。
第八条交纳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保证交纳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
第三章承兑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