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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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核算要求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核算要求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核算要求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及报账核算要求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豫财办农[2006]164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豫财农[2001]3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账资金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

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在县级财政报账中,各部门职责如下: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投资参股经营项目。

三、相关科目及核算要求(一)资产类科目111 现金:核算现金的收支(1)明细科目:按币种设置明细科目,如仅有人民币业务可不设明细科目。

(2)核算内容及要求:逐笔核算现金的收支,同时要求定期盘点、对账。

112 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1)明细科目:按银行账户设置明细科目。

(2)核算内容及要求:逐笔核算银行存款的收支,月末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有差异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说明:报账资金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不得开具可以提取现金的现金支票。

121 应收款项:本科目核算应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1)明细科目:本科目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年度、项目名称(可涵盖项目级次、项目区和项目类别等相关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配 套 资 金 难 以真 正 到 位 .致 使 项 目 中
专项 资 金 没 能 真 正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 响 了 影
资 金 效 果 的正 常 发 挥 。 针 对 县 级 财 政 报 账 制 存 在 的 诸 多 问
和建 议 :
务 、工程 等 报 账 相 关 制度 知 识 的 学 习 , 以
实行 “ 账 制 ” 理 对 于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 报 管 提 依 据 。 成 以拨 代 支 : 分 发 票 不 真 实 . 形 部 从
核 单 项 _ 决 算 ,核 算 好 单 项 工 程 成 本 . 『程
结 报 好 各项 收 支 第 : 完 善 措 施 . 高 报 账 制 工作 质 二, 提
的限 制 . 政 管 理 人 员 在 项 目建 设 方 面 缺 财 乏 经 验 , 项 目进 度 、 程 质 量 、 目操 作 对 工 项 规 范 等 方 面 难 以 准 确 把 握 . 而 使 得 报 账 因 制 管 理 不 深 不 透 . 果 就 不 能 充 分 发 挥 县 结 级 报 账 制 的意 义 和 作 用 是 报 账 监 管 不 三
高项 目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源 头 上 杜 绝 腐 败 不 同单 位 购 置 的不 同 货 物 . 是 连 续 编 号 从 却 现 象 起 到 了 一 定 的作 用 但 是 审 计 发 现 .
县 级 财 政 报 账 制 还 存 在 以 下 问题 :

的税 务发 票 二 是 有 的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无 预 算 . 有 也
是 项 目 专 项 资 金 实 施 要 求 地 方 资
的 资 产 也 未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使 部 分 国 拨 对 相 关 报 账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加 强 其 对 财 致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1# g 期 2 02  ̄ 1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农业综 日印发的 《 局)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 日
合开发办公室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办法》( 局) 财发『 O] 号)进行了修订 , 报账实施办法 2 11 O 1
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政策法规
附件 :
中央 预算 单 位公 务卡 强 制结 算 目录
序号 O l
0 2 0 3
公务卡结算项 目 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 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 书报杂志等支出。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管理工作需要 ,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 及时向财政部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农村财政与财 21f 1 4 务 02 期 1
政策法规
附件 :
农 业综 合 开发土 地治 理项 目工程 管护 资金 会计 核算 的有 关规 定
为了准确反映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 目,该科 目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用于 科目, 贷记 “ 工程管护基金” 科目。 土地治理项 目 工程管护资金,在 “ 农发 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 目建设单位
( 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 目的农民专 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 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 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 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一一来自, 5 维普资讯
工程项 目验收不 合格, 省级 农发资金管理 部门将 该部分 资金转 入 “ 未完项 目结 存”科 目. 借记 “ 应付质量保证金” 目 贷记 “ 科 , 未完项 目结存” 目 科 4 . 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 门向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分摊监理 费用通 知时, 借记 “ 出 拨 资金” 目, 科 贷记 “ 应收款项” 目 科 ( 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 门的账务处理。 二) 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 门根据监理 合同. 向各( 、 下达分摊监理 费用 的通 知. 市 县) 市级农 发资 金管理部门收到通知时, 借记 “ 出资金” 目 贷记 “ 拨 科 , 拨入 E 级财政 资金” 目 科 ( 县级农发 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三) 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 门转发分摊监理 费用的通知.县级农发 资 金管理部 门收到通知时, 财政 资金专账借记 “ 拨出 资金 ” 目. 科 贷记 “ 拨入 上级财政 资金” 科 目 报账 资金专账借记 “ 间接费用” 目 贷记 “ 科 , 拔入资金” 目 科 以上各级收入 、 支出年终结转 的会计核算按照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 计制 度 》财发[ o 】 ( 2  ̄ o 5 5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问接费用的分配, 结转完 项 目支出以及年终转账的账务处理与 [ 正常项 目支出相同 五、 参股经营资金的会计核算 按照 《 国家农业综 合开发投 资参股经营试点 管理办法 》 财发[053 ( 20 ]9号) , 为使 国家投 入 的资产保值增值.增设 “ 参股经营投 资”( l4号科 目) “ 出参 股经营资金” 第 l 5号科 第 3 、转 ( 3 目) “ , 转入参股经营资金”( 2 2号科 目) “ 第 l 、 本级参股经营 资金”( 3 l 第 5 号科 目) “ 、 参股经营 收益” 第 3 2 ( 5 号科 目) 五个一级科 目 以上科 目为财政 资金专 账使用 , 用于核算农业 综合开发 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情 况÷ ( 收到 本级财政部门拨人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 的会计核算 。收到本级财政部 门拨人 财 一) 政 参股经营资金时, 借记 “ 银行存款” 等科 目, 贷记 “ 本级参股经营资金” 目。 科 ( 上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 门间拨付财政参股经 营资金时 的会计核算 。上级农 发资金 管 二) 理 部门拨 付财政参股经营资金 给下级农发资金管理 部门时, 借记 “ 出参 股经营资金” 目 转 科 , 贷记 “ 银行存款” 等科 目 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级农发 资金管理部 门财政参股经营 资 ; 金时, 借记 “ 银行存款” 等科 目 贷记 “ , 转入参股经营资金 ” 目 科 ( 投 资参股时的会计核算 。拨付资产运营公司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 三) 借记 “ 参股经营投 资” 目, 科 贷记 “ 银行存款 ” 等科 目。 ( 收到投资分红时的会计核算 。 四) 收到投资分红时, 借记 “ 银行存款” 等科 目 贷记 “ , 参股经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金额的20%(最多不超过财政投资30%),中期根据工程进度拨款至合同金额的60%,其余款项待审计合格后拨付,并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在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农开办根据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开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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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
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 有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合同或工 程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第七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
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
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 计。
金(含委托贷款)。
第四十六条 交入银行款是指债务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
银行贷款。
第四十七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条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 有偿资金。
第三十一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项。
第三十二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施工合同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项。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
第四十二条乡级财政缴入资金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
发财政资金专账的乡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四十三条拨入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收到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 资金
第四十四条 交入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 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愿投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 发项目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十五条 交入有偿资金是指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
第三十三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 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项目结存。
第三十五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占用费收
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三十六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待移交工程占用的资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
程”一致。
第三十七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三十八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
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九条 收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
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
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有偿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
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一条 拨入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投入的 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
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八条 竣工工程是指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成本。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 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但财政资金专账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七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
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
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 托贷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间接费用和竣工 工程。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条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回收
第二十四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二十五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
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 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 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四条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
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
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
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 相互
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
更的内容、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其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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