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大型上市公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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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上市公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司利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所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活动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3条职责划分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审计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审计部负责执行、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相关机构的职责如下表所示。

内部审计组织体系及职责说明表

第4条内部审计内容

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五项内容。

1.遵循性审计:对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2.风险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3.绩效审计: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

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其他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2章内部审计实施

第5条审计计划

1.年度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项目、审计目标、时间与人员安排等内容。

2.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订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3.审计部在制订年度审计计划时,应根据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董事会相关决定,评估当年的审计重点,以确定当年的重点审计项目。

第6条建立审计工作组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组建审计工作组,并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工作组应由两名以上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项目负责人。

第7条审计原则

审计工作组开展各项审计工作时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履行工作职责,并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8条审计方式

审计项目的实施可采用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两种方式。审计项目采用就地审计方式的,审计部应提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9条实施审计

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1.审计工作组实施审计,应当遵守有关内部审计准则和规定等业务规范,对审计的过程应以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加以记录。

2.审计工作组在完成外勤工作后,应及时编写审计沟通稿,审计沟通稿应有明确的结

论,对经营亏损等突出问题要有原因分析,并取得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同意。

3.审计沟通稿完成后,审计工作组应就其内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项目采用报送审计方式的,审计工作组也应就审计报告初稿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交换意见后,审计工作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判断、决定是否需要对审计沟通稿进行修改。

4.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工作组应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有审计组负责人的签名。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当事人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将书面异议随同审计报告一并提交。

5.审计部应按规定向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抄送审计报告。

6.审计监督委员会结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异议或说明,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文件形式提出处理建议。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建议包括勒令停止、限期整改、限期报告等,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等。

第10条其他相关规定

1.在必要的情况下,本公司审计部可决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有关审计工作。

2.审计工作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有权查看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经营场所;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协作和配合。

第3章内部审计结果处理

第11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书面总结。审计工作组将“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抄送被审计单位或公司有关部门。

第12条整改意见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工作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审计整改意见以“内部审计意见书”的形式报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针对内部审计意见书中的问题给出整改计划并报送内审机构。

第13条结果申诉

被审核部门在听取审计报告草稿后,若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

第14条审计档案管理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分类整理、汇集,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保存。

1.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七年。

2.审计部以外的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阅审计档案。若因公司业务确实需要调阅的,必须经过审计监督委员会的审批。

第15条奖惩措施

1.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和个人,审计监督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如内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分。

3.如被审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内审工作不予协助和配合,或者未能提出书面整改计划的,由审计部责令其改正;对内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被审单位未能按期整改的,在公司范围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就地免职。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制定,其解释权归审计监督委员会。

第17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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