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代理中要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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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外贸代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本 的代理形 式 :


外 贸公 司接 受有 外 贸经 营 权 的
推 行外 贸代 理 制是 我 国外 贸体 制改
权威 的数 据 统计 但 是 代理 出 口业 务 在 国有 专业 外 贸公 司 的 出 口业 务 中 占有相
当 大 的 比 例 ,甚 至 有 些 外 贸 公 司 主 要 是
上进出口报关、结汇、 U ¥ 0 0 S2 0 退税等手续的专业性和 u¥ 00 s1 0 繁琐性, 因此我国 大量 u ¥ s一


年份 2 0 0 22 0 0 420 0 2 0 0 32 0 0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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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贸公 司接 受 有外 贸 经营 权 的
靠代 理 业务 为主 要 收入 来 源 这 已经是 行业 内不争 的事 实 。 是长 期 以来 对 外 但 贸代 理 法律 性 质的 认定 仍 然存 在很 大 的
分歧
委 托 人 的委 托 并 以 自己 的名 义签 订 进
出 口合 同 .代 理 进 出 口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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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贸代 理 法 律 关 系 的性 质及 其 在 实 务 中存 在 的 问题
外 贸代 理 制 的 历 史 沿 革 和 发 展 现

的 出口 贸易是 通 过专 业 外 贸公 司代 理 出 口的 方式 来 完成 的 。尽 管在 这 方面 没有
委 托人 的委 托 并 以委 托人 的 名义 签订 进 出 口合 同 .代理 进 出 口业 务 :


革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 8 年 9 国务 院批 1 4 月 9
转 经 贸部 < 于外 贸体 制改 革意 见 的报 关
告 > 首 次 提 出 实 行 进 出 1 理 制 的 外 贸 . : 3代

目前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冲突及对策探讨

目前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冲突及对策探讨

法人人格 并因此而对债 权人 利益造成 损害 的 可 以基于公 平、 正义的价值理 念 ,否认该公 司法人 的独立人格 ,而责令 该公司
易代 理制 的暂 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1 9 年 的 对 ( ) 4 9 外贸易法》 和 1 9 年 1 9 9 0月 1日生效 的 合 同法》 。 1( ( 暂行规定 》与 ( ( 民法通则》 的 中突 依 照 民法通 则》第 6 3条规定 代理 须 以被代 理人 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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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 斋与 i 老
务会 计报告经会 计 师事 务所审议 这对于一 人公司来说 是一项 相 当严格 的制度 因为一人公 司中股东 只有一人 .财务 会计 的 任免 都由股东决 定 做假 帐也 就时有发 生 。而新的公司 法明确 规定 一人 公司每一会 计年度终 了时都必须 将财务报 告提 交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议 ,这样可 以预防做假 帐 的危险 ,防止一人 股东与
我 国外贸代理制 的法律 中突在很大程 度上是不 同时期 的立 法者借 鉴和移植 不同法 系代 理制度 力图构建本 国特 色代理制 度 的结果 。 陆法上 的代理 制度 以 ” 大 区别论 为基础 只有直接 代理 才是真正意 义上 的代理。普通法上 的代理制度 的理论 基础 是 ” 同论 “ 等 普通法上 的代理 比大陆法 更 为宽泛 除 直接代理 外 间接代理 .居 间、行纪 信托等均 可纳入代理 的范畴 。 在 我国 规范外贸代理 制的规范性 法律 文件主要 有1 8 年1 7 9
从法理 学上 讲 ,法律冲 突是 指两个或 两个以上 的不同法律
同时调 整一个相 同的法律关 系而在 这些法律之 间产生矛盾 的社
会现象 。 国外贸代理 制的法律 我 中突问题 由来 已久 本文力求从

进出口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进出口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进出口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实践中,我国的一些企业在合同磋商阶段非常重视合同的标的物、支付、运输等内容,当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进出口合同时也往往忽视一些本应注意的事项。

小编把整理好的进出口贸易合同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1.客户询盘:一般在客户下purchase 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 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2.报价: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Performa Invoice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3.得到订单: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purchase Order。

4.下生产订单:得到客人的订单确认后,给工厂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

5.业务审批: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

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

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

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

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行。

合同审批之后,制成销售订单,交给部门进程员跟进。

6.下达生产通知: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下列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通知工厂按时生产: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 已经收到,收到L/C后应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改证。

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

6.3:如果是放帐客户,或通过银行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7. 验货:7.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

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计划部。

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正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

贸易行业的进出口合规要求

贸易行业的进出口合规要求

贸易行业的进出口合规要求在全球经济日益紧密联系的今天,贸易行业的进出口活动成为各国之间重要的经济往来方式。

然而,由于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法规、贸易政策以及商品质量标准等众多因素,进出口合规要求成为贸易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贸易行业的进出口合规要求,并提供相关建议。

一、法律法规合规贸易行业的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各国各地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涉及税收政策、关税壁垒、进出口手续和许可证要求等。

为了确保合规性,企业应密切关注各国的相关法规变化,并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制度,确保在进出口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

二、贸易政策合规各国的贸易政策会影响进出口活动。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设置了限制进口的商品目录,或者对某些国家的进口使用了贸易限制措施等。

因此,企业在进行进出口活动时,需要了解和遵守各国的贸易政策,以确保合规性并规避潜在的风险。

三、商品质量合规在贸易活动中,商品质量合规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可能针对不同商品设置了特定的质量标准,例如电子产品的电压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等。

为了确保商品质量合规,企业需要对其产品进行检测和认证,以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并确保其产品在进出口过程中不会受到质量问题的干扰。

四、知识产权合规知识产权合规是贸易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进出口活动中,企业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合规,企业应进行相关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其产品和技术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贸易合规管理建议为了满足贸易行业的进出口合规要求,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管理建议:1. 建立合规团队: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合规团队负责监测和应对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制定相应的合规措施和流程。

2. 加强培训:培训员工对贸易合规要求的了解,帮助他们更好地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降低合规风险。

3. 密切监测政策变化:时刻关注各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进出口策略以保持合规性。

4. 与专业机构合作:与专业的法律和合规咨询机构合作,获取专业的法律法规解读和咨询服务,确保企业的合规性。

进出口法律分析案例(3篇)

进出口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运输等工作,并将货物运抵被告指定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港口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原告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3.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该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因此,从表面上看,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对此,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2)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构成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默认。

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然而,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3)原告是否尽到了通知义务。

针对以上因素,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被告提出的索赔金额过高,未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合理期限。

公司进出口行为责任追究规定(AEO认证文件)

公司进出口行为责任追究规定(AEO认证文件)

公司进出口行为责任追究规定(AEO认
证文件)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定公司在进出口行为中的责任追究规定,并介绍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认证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进出口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1. 公司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准则,确保合规操作。

2. 公司应对其进出口行为负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合同履行、关税缴纳等方面。

3. 若公司在进出口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际贸易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4.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进出口行为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AEO认证要求和流程
1. AEO认证是指由海关或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合规性、安全管理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颁发认证证书的过程。

2. AEO认证要求企业在以下方面达到一定标准:
- 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内部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进出口活动等。

- 安全管理:企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仓储和通关过程中的安全。

- 财务可靠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能够履行相关进出口交易的经济责任。

3. AEO认证的具体流程包括申请、评估、审批和颁发证书等环节,企业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总结
公司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应遵守相关的责任追究规定,确保合规操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AEO认证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合规性和安全管理能力,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带来更多的机会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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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公司进出口行为责任追究规定(AEO认证文件)的相关内容。

进出口贸易风险及防范

进出口贸易风险及防范

进出口贸易风险及防范1客户风险进出口贸易业务整个流程繁琐、复杂,其中包括业务的商讨、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接、费用结算等,风险的发生率也会相应提高,它既可能发生于业务流程链之外,也可能存在于业务流程链之中。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可能发生。

1.1合同风险在进出口贸易中,贸易合同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它影响全局的发展,贯穿于整个进出口业务的过程中,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泛。

1.2市场风险使外贸企业受损失的另一种风险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会受到各国地理环境、人文因素、时事政治和经济多种因素的影响。

1.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既包括合同项下的信用风险,也包括结算时因银行信用及商业信用造成的风险。

2应对进出口风险的主要措施2.1提高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意识要想在进出口贸易中更好的避免上述的各种风险,首先是要从进出口从业人员身上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意、识风险管理能力等。

进出口贸易工作人员需要对国际贸易专业知识、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熟练掌握,提高风险分析、风险提取等业务素质。

2.2审慎研究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规避合同风险在进出口贸易中合同风险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作为双方的合同签订人员,一定要认真的审核合同的先关规定,不要在任何一个不明确的条件下签订合同,要认真的理清合同的任何一个规定所代表的意思,尽量避免因合同的模糊和漏洞而给对方以欺诈的可能。

2.3建立自己的信息情报系统,降低市场风险现代社会网络发达,各类信息可借助于网络快速、便捷获取,但是网络信息渠道多变、种类繁多,有关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并非完全可信,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都有可能导致外贸企业做出错误的决策。

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信息情报系统,时刻关注与此相关的时事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动向,以及消费者增加的新需求和产品的供需状况,对这些情况加以调查、研究,预测可能导致的风险事件,让企业能尽早展开套期保值等业务来中和市场风险。

2.4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弱化信用风险通过逐步的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的管理以及企业外部相关客户的规范来减少因为规范不合格而遭受的欺诈导致损失的行为。

企业出海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

企业出海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

企业出海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企业出海是当前中国企业发展的一个热门话题,在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开始寻找海外市场来拓展业务。

与国内市场不同,海外市场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法律风险,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需要谨慎处理各类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企业出海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进行详细介绍。

一、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出海时需要大量借助品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来进行产品或服务的推广,然而在海外市场,知识产权风险往往十分严峻。

许多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和保护力度不及中国,侵权行为频发。

企业在出海前需要做好知识产权的规划和保护工作,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并且要了解目标市场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前布局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合同风险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可能需要和海外合作伙伴签订合同,进行投资、并购、合资等合作。

不同国家的合同法律体系不同,合同格式、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留意合同条款的格式和内容,以及所处国家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三、外汇风险企业在出海经营中需要进行跨国货币交易,因此需要处理外汇风险。

海外市场的外汇市场波动大,企业在进行跨国货币交易时需要关注汇率变动对财务情况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防止外汇风险对企业财务造成重大损失。

四、劳动法风险不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在出海时需要了解并遵守所在市场国家的劳动法规。

特别是在雇佣当地员工、解雇员工、支付薪酬等方面,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免因为劳动法风险引发劳动纠纷和诉讼,并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五、税务风险企业在海外市场经营需要涉及到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企业需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落实对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方面的纳税义务,以避免因为未能理解税务风险而导致财务风险。

六、反垄断及竞争法风险不同国家对于反垄断和竞争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企业在出海时需要了解当地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法,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触犯反垄断和竞争法,导致诉讼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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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








特点:内容简洁轮廓清晰(花费了太多时间)收取一点点费用请不要介意
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代理业务已成为某些外贸公司的主业。

不少外贸公司业务人员认为,代理业务相对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业务而言,责任轻、风险小,因此在办理代理业务过程中,对有关合同的签订、往来函件的保存等问题往往重视不够,造成有关代理业务纠纷时有出现。

名为购销实为代理
案例1:A厂与外商就产品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B外贸公司出口。

因外商已向B
公司开出信用证,B公司认为收汇没有问题。

为便于操作,B公司与A厂签订了《购销合同》,而非代理协议。

产品出口后因质量问题,B公司退回外商部分货款,同时相应扣减应付A厂货款。

事隔半年之后,A厂突然起诉要求B公司按合同金额付款,其理由是产品经B公司验收合格后出口,B公司不能再以产品质量问题扣减货款。

B公司则认为,本单业务是代理出口,有关质量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其扣减货款的做法无可厚非。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A、B公司为购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B公司已收取A公司货物并将其转卖出口,故不能以货物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

从上述案件可见,合同是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对于外贸公司来说,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其带来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掉以轻心。

在外商先开信用证或先付款的情况下,外贸公司通常对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的区别重视不够,认为货款已收到或预期能收到,不再有风险。

但实际上,外商虽已支付货款或开出信用证,仍有可能因质量问题、货期问题等提出索赔、退货。

如外贸公司与工厂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则这些风险都由工厂承担;如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在货物已出口的情况下,要向工厂索赔会有相当的困难。

因此,对代理性质的业务,外贸公司应与工厂签订代理协议,以免不必要地加重自己的责任。

弄假成真,代人受过
案例2: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产品。

但A公司本身并非生产商,实际供货方是A公司指定的C工厂。

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C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并要求B公司将货款直接付给C工厂。

为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B公司还与C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

货物出口后,外商不支付货款,B公司因此也没有付款给C工厂。

C
工厂于是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B公司抗辩自己系A公司的代理商,与C工厂不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

但B公司的抗辩缺乏充分证据,A公司也不肯出庭作证,因此法院判令B公司应按购销合同支付货款。

虽然外贸公司后来根据代理协议起诉A公司并获得胜诉,但A公司是皮包公司,胜诉的判决根本无法得到执行,B公司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上述案件并非个别的例子。

目前不少委托代理出口合同中都存在三角关系,即除了委托人、代理人,还有具体供货的工厂。

委托人通常都是贸易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可供出口的产品,但其掌握一定的客源和货源渠道,通常称其为中间商。

因为出口退税等方面原因,中间商只提供产品,增值税发票则由工厂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为与增值税发票吻合,外贸公司通常还需要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

这样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便出现如何界定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关系的问题。

从表面证据上看,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的购销关系成立,不管收到外汇否,外贸公司都必须向工厂支付货款。

上述案例就是深刻教训。

因此,在存在三角甚至多角关系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一定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不可随便按委托人的要求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与中间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外贸公司与其指定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代理协议的附件,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间商承受。

同时在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中也作同样的约定,明确其系《代理协议》的附件,从而使外贸公司无须直接对工厂承担责任。

“代而不理”
案例3:A工厂委托B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与A工厂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并按A工厂的指令与外商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代理协议中约定所有与交货有关的责任都由A工厂自行负责,B公司仅需提供办理出口所须单证、收取外汇货款并按结汇比例向A工厂支付人民币。

该单业务属于典型的“结汇”业务。

在A工厂生产货物过程中,由于外商不断变更要求并对质量多番挑剔,致使货物没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而外商也以此为理由取消了合同。

鉴于委托事项已无法履行,B公司要求A工厂退回B公司预付的资金,但A公司却指责B 公司没有履行代理职责,令其遭受损失,比如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信用证规定须提交外商签发的验货合格证作为议付的单据)令其货物出运受外商的牵制,没有告知和提醒A工厂信用证规定的出运时间,致使A工厂同意外商变更货品规格等要求而延误了出运时间等等。

为此,出现了B 公司起诉A工厂返还预付款,而A工厂则反诉B公司没有履行代理职责应赔偿其损失的局面。

上述案件最终以B公司的胜诉而告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B公司没有违反代理协议约定的行为。

目前不少代理业务属“结汇”性质,外贸公司基本上是“代而不理”,其任务仅是提供单证、收汇结汇,所收取的费用较微薄。

严格地讲,这不是一种代理而是出借经营资格。

这种做法原外经贸部曾严令制止,但由于存在市场需求,这种做法在外贸行业依然普遍存在。

但既然是代理,就存在代理的职责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

因此,外贸公司有可能会因其“代而不理”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在结汇业务中,外贸公司应尽可能帮助委托人顺利地履行合同。

如付款条件为信用证,应谨慎审查信用证,如发现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不合理,应要求外商修改,如外商不肯修改,应将风险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

虽然这样做增加了外贸公司工作量,但提高了履约可行性,反过来也保障
了外贸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可使委托人认识到外贸公司的作用决不仅仅是结汇的工具,有助于外贸公司拓展真正的代理业务。

到手的货款变成“不当得利”
案例4:在某代理业务中,外贸公司按委托人的指令收取外汇,但没有与外商签订合同。

结果一年后,外商突然以外贸公司收取的款项属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款。

外贸公司为此不得不聘请律师应诉,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外贸公司与该外商存在事实买卖关系的证据。

外贸公司虽最终获得了胜诉,但毕竟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包括律师费、调查费等等。

案例5:A外贸公司受委托向B外商出口货物,但收取的是C外商的外汇。

一年多以后,C 外商以与A公司没有买卖关系,A公司收取其汇款属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

因A公司无法证明C外商的汇款系受B外商委托,故法院判C外商胜诉。

而当A公司回过头来向B外商追讨货款时,B外商已不知所踪。

在代理业务特别是所谓的“结汇”业务中,外贸公司通常与外商没有直接接触,也不关心外商究竟是何方神圣,只要有外汇进入自己帐户,就认为交易成功,万事大吉。

这种麻痹大意的思想是要不得的。

上述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收取汇款应有合法的依据。

收取货款,付款人与收款人应有买卖关系,而买卖关系的最好证明就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因此当付款人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时,应该要求付款人声明其所付款项的性质和事由,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代理业务虽比自营业务的风险小一点,但也不能掉以轻心。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应认真对待、谨慎从事,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使代理业务真正成为外贸公司的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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